宏远学校职高部教学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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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远学校职高部教学规程
宏远学校高中部教学规程
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加强教学和教学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形成科学的教学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是维护学部正常教学秩序,切实提高教育质量和育人质量的重要保证。
为尽快提高我部教学管理水平,明确教学工作职责,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教学计划
第一条教学计划是指导教学工作的立法文件,是组织教学的基本依据,是培养合格人才的设计蓝图。
制订(修订)教学计划依据以下原则:
1、遵循教育教学基本规律的原则。
坚持知识、能力、素质的综合教育,注重知识传授中的循序渐进,正确处理思想与专业、理论与实际、学习与健体的关系(院),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在课程设置上,强调宽口径,厚基础,强能力,高素质,使学生通过学习能够获得适应终身教育及社会发展需要的知识、能力和素质。
2、充分体现整体优化的原则。
根据经济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变化,整合课程门类,优化课程结构,构建融会贯通体现科学性、时代性、开放性、特色性为一体的课程体系,改变课程内容陈旧、分割过细和简单拼凑的状况;通过优化课程结构、改进教学方法、引进现代化教学手段等途径,合理地进行学时、学分分配,适当减少必修课学时,加大选修课比重,注重人文素质和科学素质的提高,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
3、因材施教,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原则。
要切实改变“专业面过窄”的人才培养模式,拓宽专业口径,采取扩大选修课种类与数量等措施,适当加大教学计划的灵活性和可选性,把因材施教落到实处。
积极为学生提供跨方向选修和课外学术活动等多种教育形式和机会,为学生发展各自的志趣特长和潜力创造条件,以增强对未来发展的适应性。
4、集思广益,博采众长,科学论证的原则。
在广泛征求教师和专家学者意见,充分开展市场调查和人才去向研究,认真学习兄弟院校经验并结合本专业实际的基础上,对制订(修订)教学计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先进性提出意见。
第二条教学计划包括:
培养目标、培养规格、专业名称、学制、授予学位、学分(学时)分配、教学计划运行情况、课程设置、课程简介等。
其中课程设置是教学计划的核心。
课程设置应遵循培养目标与“三个面向”相结合原则、循序渐进原则、课程比例优化原则、理论联系实际原则和增强适应性、培养创新性原则。
第三条教学计划的制订(修订),必须在校领导下由学部组织进行,部主任具体负责。
教学计划制订(修订)后经校长批准后执行,且在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变动,必须变动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由学科主任提出,报学部审查备案。
第四条经批准执行的教学计划,原则上要求至少3年不变,以观成效,总结经验,利于修订。
二、教学大纲和教材
第五条教学大纲是进行课程教学的基本依据,每门课程都必须有教学大纲。
第六条教学大纲包括:
课程编号、课程的目的与任务,课程的基本要求,课程(讲授)内容与重点、难点、学时分配,试验内容与学时分配,教材与参考书目等。
第七条在保证科学性、先进性的前提下,根据专业实际,若国家统一颁发有教学大纲一般选用国家的,若国家没有颁布,可自己制定,但必须经过教研室集体讨论确定,系(院)主任批准后使用,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各门课程均需按教学大纲的要求,慎重选择或编写教材及参考书。
第九条本科教学原则上要使用国家教育部颁布的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配套的教材。
三、课程教学进度计划
第十条课程教学进度计划是执行教学大纲的基本保证,是各门课程组织教学的具体计划。
第十一条教学时间。
每学期授课时间一般为18周左右,课程安排要注意学生负担,严格控制总学时和周学时,学生每周学习时间定为40学时(5天工作制),每周授课时间(包括试验)一般不超过26学时,上课与自习时间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
1,并保证每天有1小时以上的文娱体育活动时间。
第十二条教学进度计划。
任课教师应在每一学期开学前根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学工作历确定教学内容、教学进度和学时分配,经学部批准后执行。
教学进度计划表及时交学部一份。
学部应每月检查教学进度执行情况,在期中、期末各检查一次,发现拖延一周以上者,需报告部主任,查明原因后,提出解决办法。
各学科主任发现有严重不执行教学进度的情况,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告学部主任。
第十三条课程进度要保持稳定。
因全校性活动必须占用教学时间时,须经校长或部主任批准同意,报学部办理调课手续后由学部办公室负责调课。
任课教师外出参加学习或其它特殊情况必须请假的,经部主任同意提出调课意见,
第十四条课程表。
要按照教学规律和课程特点,以及教师、教室、实验室和学生学习负担等条件,科学地编排课程表。
依据我部实际情况,文化课由学部统一编排,专业课由各学部共同协商后由学部统一编排,每期的课程表于上学期期末编好,发给任课教师及各教学班。
四、开课条件
第十五条各类课程的基本开课条件为:
1、确定符合要求的主讲教师;
2、选、编好适用教材;
3、制订出合适的教学大纲;
4、做好实验、实践环节方面的必需准备;
5、订出作业、考核或考试方面的可行计划;
6、制订与开课有关的完备的教学文件;
7、做好其他有关准备工作。
在制订下一学期开课计划时,必须从上述方面对各门课程逐一检查落实,经系(院)主任(或委托有关教研室主任)审定,确已具备条件后方可开课。
第十六条开设必修课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积极重视教师梯队、教学参考资料、教学手段、实验室、试题库等方面的建设工作。
根据课程的不同情况和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具体课程建设标准。
第十七条开设专业选修课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
开设专业选修课的教师,必须对该课程有较全面深入的研究,最新的研究成果和前沿动态应尽可能纳入该课程的理论框架,或者对该课程进行过专门的系统进修,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资料。
开设的专业选修课若系新兴学科,一时难以编印教材,也应撰写出详细的教材纲要。
选修人数不足15人的专业选修课不列入正式开课计划。
提倡并鼓励教师对选课学生进行自修指导。
第十八条开设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的目的是扩大学生的知识面,促进文理渗透、理工融合,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不是对必修课的提高和加深,在确定其基本内容时应注意选修者的基础。
各系(院)每学期均应组织教师开设一至两门此类课程,供全校学生选修。
选修人数不足15人的公共选修课不列入正式开课计划。
五、任课资格
第十九条任课教师必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高中教师资格。
第二十条教师应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团结协作,治学严谨,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完成本职工作。
第二十一条教师要以教书育人为己任,结合各学科的特点,将思想教育渗透在教学过程之中;在各个教学环节中热情指导,严格要求,以形成良好的学风;经常接触学生,从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关心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第二十二条教师应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掌握教育科学理论,了解教育教学规律,积极探索和认真吸取同行的教育教学经验,积极参加教研活动。
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授课、育人艺术。
第二十三条凡未系统学习过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的教师,均应有计划地认真自学或参加有关培训,其中青年教师须经学院组织的岗前培训和教育学类有关科目考试后,方能作为课程主讲教师人选。
第二十四条所有课程均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为保证教学的连贯性,一个教学班级的一门课程原则上确定一名主讲教师。
第二十五条主要基础课课程的主讲教师原则上应选派业务水平高、教学能力强、教学效果好的讲师以上职务教师担任。
第二十六条首次在校内担任教学任务的教师,所承担的课程必须按其所在教研室指定的关键性章节进行试讲,填写《教师试讲登记表》。
校长根据集体评议的结果进行审核,同意后方可承担相关课程的教学任务。
第二十七条因教学需要,教学欲聘请专职教师以外的校内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承担某些教学任务时,按下述规定办理:
1、凡已具备讲师或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以往教学效果较好者,经学部聘请,受聘人员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校办公室备案,可以兼任一门课程的主讲任务。
但每周授课一般不超过6学时。
2、凡已具备中级或中级以上职务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一定教学经验,在某一方面确有专长,且公开发表过相关的研究论文,由学部提出聘请计划,本人递交足以说明上述条件要求的材料,并经受聘人员所在单位负责人许可,校长审核同意后,可兼任一门选修课的主讲任务,但每周授课一般不超过4课时。
3、凡不具备以上两款所述条件要求的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兼任课程的主讲教师。
第二十八条从校外聘请兼任教师,至少应具备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聘请前,除应办理学校所规定的聘请手续外,还应向校办公室报送拟聘者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科研成果及评价、教学履历及评价等方面的材料。
第二十九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主讲任务:
1、未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认可的新教师;
2、对拟讲授课程以往讲授效果差,又无切实改进者;
3、对新开课程内容未能掌握,缺乏准备者;
4、因实验技能较差,不能指导或指导不好拟开的实验课程者。
六、备课
第三十条备课是教学环节中的重要一环,是圆满完成课程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基本保证。
第三十一条任课教师备课时要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课程教学计划的安排,深入钻研教材,大量阅读参考文献,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每个章节的基本要求,明确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
备课做到备内容、备教法、备学生,即在熟练掌握、灵活运用教材内容的基础上,根据学生的学习基础和不同的教学内容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并将最新研究成果不断充实于教学内容之中,写出详细备课教案。
第三十二条备课强调教师个人钻研,同时加强学科组集体研究,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第三十三条任课教师备课期间必须考虑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联系,调查学生的学习基础,了解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程的安排,处理好课程之间的衔接。
第三十四条任课教师备课期间,要认真清理并准备好与课程教学有关的实验装置、仪器、药品、材料及教具、图表、录像、录音等教学设备,使教学用具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七、课堂教学
第三十五条课堂教学是教学的基本形式和中心环节,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
课堂教学要考虑多数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确定教学进度,选定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注意因材施教。
第三十六条新开课和开新课的教师应在充分备课的基础上,编写教案。
教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每节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讲授的内容提要;重点难点的解决方法;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根据本节课的内容特点所应采用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教具、图表、幻灯、录像、录音、课件等教学设备的配合使用;课外学习指导和作业量;检测教学目标实现程度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第三十七条任课教师在实施教学前还应制订出下列教学文件,报学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1、课程简介,在学生选课时公布;
2、课程教学计划,开课时向学生宣布;
3、本学期教学进度表,开学后一周报系(院)及教务部门并发至各教学班级;
4、开列出课程参考书及其它参考资料目录。
第三十八条对同一课程的平行班级的教学,学科组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并组织好相互听课、观摩教学等活动。
第三十九条教师进入教室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庄、言行文明,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误课;恰当分配课堂教学时间,不早退、不拖堂。
课堂教学,一般要站立讲授。
教学场所严禁吸烟。
第四十条课堂讲授应当努力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富于启发性;要反映本学科和相邻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要着重讲思路、讲概念的引入、讲理论形成的过程及其内外部联系,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处理好不同学派和本人见解之间的关系;讲普通话,语言清晰流畅,板书清楚,写规范字;尽量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课堂讲授的效果。
第四十一条任课教师积极进行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和探索,把传授知识和培养能力统一于教学过程之中。
要严格遵循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进行教学,在保证教学内容的科学性、系统性和逻辑性的基础上,处理好课堂“三基”教学与适当引进最新研究成果的关系,力戒教师根据自己的兴趣以及理解和掌握的程度随意取舍教学内容的倾向。
在教法上,要采取启发式、探究式、案例式教学,重视对学生素质的培养,注重对学生进行学习方法的指导,力戒平铺直叙,照本宣科。
随时注意教学效果的信息反馈,及时在授课中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任课教师应注重课堂提问。
提问时,要积极引导学生思考问题,鼓励学生踊跃发言,尊重学生的创造精神,允许发表不同意见,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
提问结束时,教师应及时总结。
第四十三条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一经开出,不得缺课或私自调课,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教学时数,不得占用学生的休息时间。
教师因故不能按时上课,要按规定履行调课手续,经部主任同意审批,所停课时事后应予补上,若因集中安排某门或某些课程的教学活动,而占用了其它课程教学时间,占用的课时应予补上,补课方法应在制订该项教学活动的计划时一并落实。
第四十四条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要针对教学任务完成情况、教学中的经验和体会、存在问题以及今后打算等方面认真地进行教学总结。
学科主任应组织任课教师进行交流,以利于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八、实验实训教学
第四十五条实验教学、实训教学是课堂教学的拓展,是整个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任务是:
使学生掌握实验方法和操作技能,巩固和验证课堂讲授的理论知识,获得独立测量、观察、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结果的能力,熟悉仪器、设备性能,培养学生独立进行科学实验研究的能力、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创造能力。
第四十六条凡有实验课的和需实训的均应从学生实验技能培养的总体要求出发,根据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列入专业教学计划,拟定教学大纲。
组织实施时要遵循学生的认识规律。
由浅入深,由单项实验到综合实验,由验证性实验到设计性、方法性、研究性实验,使学生的实验技能得到全面、系统的培养。
第四十七条实验室和实训室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如数开出规定的实验项目。
组织实验课教师和相关实验技术人员制订实验课程教学计划。
第四十八条实验教师在每次实验前做好预备实验,实验室管理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应主动配合实验教师,认真做好仪器、药品、材料等准备工作。
第四十九条实验课教师或实训教师在学生实验前检查学生实验预习情况,预习合格者方准进行实验;实验前实验课教师应向学生扼要讲解实验原理、目的要求、操作规程、实验中应注意的事项等。
实验过程中实验教师应加强检查指导,对未按实验要求进行实验、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结果误差较大者应令其重做,对实验不严肃认真、经批评教育又不改正者应令其停止实验。
实验结束后,应要求学生整理仪器设备、药品及实验场地,经同意后学生方可离开实验场地。
第五十条实验课教师或实训教师应认真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实验报告或抄袭他人报告者一律令其重作。
第五十一条实验课教师或实训教师应对学生实验课或实训成绩进行严格全面的考核。
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按一门课程考核记载成绩;不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相关课程所在系(院)应根据实验在该课程中的地位和比重,规定出实验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百分比,并在课程开设时向学生公布。
第五十二条凡有实验课的实训的要充分重视实验课教学,主动进行实验教学研究,增加设计性实验内容和学时,注重培养学生的能力。
实验课教师或实训教师要积极探讨改进实验或实训教学方法,不断完善实验或实训手段,不断充实更新实验内容。
积极创造条件开放实验室、实训室,以使学生获得更多的实践动手机会。
九、习题课
第五十三条习题课是对学生进行基本技能、技巧训练的一个重要教学环节。
其目的是帮助学生巩固和加深理解课程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提高学生解题技巧、运算和论证能力,训练学生运用所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了解教与学的情况,及时改进教学方法,充实教学内容,促进教学相长。
第五十四条主讲教师应根据课程性质、教学要求、讲授内容和学生的学习情况,提出明确的习题课的选题原则和具体要求,在业务和教学方法上对辅导教师进行指导,与辅导教师一起共同研究拟定习题课的教学内容。
其内容应选择易呈现模糊概念、引起争论、能开阔思路、加深理解、带有综合性的多种类型的题目。
第五十五条习题课教师注意收集习题课内容,积累经验,不断提高习题课教学质量。
十、课堂讨论
第五十六条课堂讨论是在教师指导下,学生通过讨论进行学习的教学形式。
课堂讨论的目的是巩固加深学生所学内容,启发学生的独立思考和创造精神,提高自学能力、综合运用知识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
第五十七条课堂讨论的选题要根据教学内容和要求,选择具有思考性、综合性和理论联系实际的题目,要体现教材的重点、难点、本质内容及内在联系。
第五十八条教师要在讨论前拟定出讨论题发给学生,要周密设计讨论的内容、要求、步骤、如何引导以及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指导学生按要求认真钻研教材,查阅有关资料,撰写讨论发言提纲。
第五十九条讨论要在教师指导下有组织地进行。
教师要参加讨论的全过程,要善于抓住关键,及时引导学生围绕主要问题展开讨论,启发学生积极思考,踊跃发言,鼓励学生发表不同的见解,活跃学术气氛。
讨论课宜小班或分组进行,以便使每个学生都有发言的机会。
第六十条讨论结束后教师要认真做好总结,要抓住讨论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关键性的问题以及争论的焦点,进行明确的归纳概括并上升到理论。
对暂不能做出结论的问题应留给学生做进一步的探讨。
第六十一条教师应根据每个学生的发言情况、掌握运用知识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评定成绩,作为学生平时成绩或学期成绩的评定依据。
十一、辅导答疑
第六十二条辅导答疑是课堂教学的继续和重要补充。
也是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实施教学信息反馈的一个渠道。
其目的是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疑难问题,指导学生改进学习方法,启发学生独立思考,根据学生个人的情况贯彻因材施教原则。
第六十三条辅导教师必须跟班听课,以了解讲课内容。
任课教师和辅导教师应深入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做好辅导答疑工作。
辅导答疑活动至少每两周一次,一般在讲课后进行,采用排定时间到教室进行或在答疑室采取个别答疑的方式进行。
对学生提出的普遍性疑难问题,应进行集中辅导。
辅导答疑时既要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又要注意满足优秀学生的需要。
第六十四条辅导教师在辅导时要注意收集学生中的倾向性问题,并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学生的学习情况、要求和意见。
以便改进课堂教学。
主讲教师应在业务上对辅导教师进行指导并参与一定的辅导答疑工作。
第六十五条在辅导答疑期间,任课教师和辅导教师应注意引导学生自学,指导学生制订自学计划;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和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指导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善于合理安排时间,养成自我获取知识的能力和习惯,提高学习效果。
十二、作业批改
第六十六条为配合课堂教学,巩固和深化所学知识,进一步发展学生的思维能力和运用、表达能力,任课教师应根据本课程的性质和特点,规定学生在修读该课程期间必须完成一定量的作业。
第六十七条作业的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内容,又要有利于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既要促使学生勤学苦练,使大部分学生能满负荷学习,又要防止负担过重,学生完成一门课程历次课外作业的累计时数一般不应少于该课程总教学时数的1/5,且在教学过程中均匀分布。
第六十八条批改作业要及时、认真、细致,保证质量,凡配有辅导教师的课程,学生的历次作业应全数批改;未配备辅导教师,应由教研室根据任课教师的教学和科研工作量情况核准确定后,可抽改部分学生的作业,但每次批改的作业应不少于30%,且对不批改的作业应认真进行检查。
第六十九条学生的平时作业,应作为学生课程成绩考核的依据之一,占课程学习总成绩的10%左右。
对无故缺交作业超过布置作业1/3以上者,教师应在期终考试前两周督促补交。
第七十条学部应在期中和期末抽查学生的作业,了解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教师的作业批改情况由学部组织抽查。
抽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三、实践教学
第七十一条实践教学包括综合性的实践教学(如专业实(见)习、社会调查,军事训练、劳动教育、野外实习、教学考察等)、专题性的实践教学(如语言训练、技能训练等),是教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应纳入专业教学计划或课程教学计划。
集中安排的实践教学,应在活动开始前根据专业教学计划或课程教学计划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包括实践教学的目的、内容、形式、地点、日程安排、指导教师、经费预算、考核办法和受其影响的其它课程的补课措施。
全校性的实践教学实施方案,由学部主管部门负责制订,经审批后组织实施;非全校性的实践教学的实施方案由相关学科负责制订,最迟在活动开始三周前报学部,经学部核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践教学的教学计划、实施方案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动,若确有必要变动的,凡涉及到单独设课或集中安排的实践教学由学科组提出申请,经学部同意后方可调整,凡涉及到课堂教学中的实践环节则由学科组提出申请,经学部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七十二条参与定岗(见)习、专业实(见)习、军事训练、劳动教育、社会调查、野外实习、教学考察等校外的教学实践活动的指导教师,对参与实践教学的学生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思想品德教育、鉴定考核、生活管理等方面负有全面的责任。
指导教师在开展活动前应根据实践教学的实施方案,以书面材料报所在学科组;实践教学活动过程中要精心组织、切实指导、严格管理;协调好与活动相关单位的关系;活动结束后及时总结,评定成绩,并以书面总结的形式向教学主管单位汇报。
第七十三条对课堂教学中的实践环节,任课教师不得以课堂讲授取而代之,随意减少课时,应和其它教学环节一样认真准备,精心组织,努力扩大教学效果。
十四、考核
第七十四条考核是课堂教学过程结束前的重要环节。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
考试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帮助和督促学生全面认真地复习巩固所学知识,检查学生对所学课程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理解程度和实际应用能力;另一方面通过考试检查课程的教学效果,了解课程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便于有针对性的改进教学方法,充实教学内容,促进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考试分为笔试、口试、开卷、闭卷或多种形式相结合,具体方式由主讲教师提出,学科组研究确定,部主任批准。
考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检查学生实验、作业等完成情况,参加课堂讨论情况,学生平时学习情况以及课程教学效果。
考查方式除记载学生平时实验、作业、课堂讨论等教学环节成绩外,还可以采用测试等方法进行,但不能将考查转化为变相考试。
第七十五条凡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都必须进行考试或考查,并在制订教学计划时统筹安排,明确考核方式。
凡教学计划规定开设课程已标明为考试或考查者,一般不再变动考核方式。
第七十六条考试命题的原则:
1、命题必须覆盖但不得超出教学大纲要求的知识范围;
2、试题的内容着重在考查学生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以及灵活运用能力,不出偏题、怪题;
3、试题要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难易比例有适当的梯度;
4、题量的大小与考试时间长短相一致。
5、试题要考虑真实地反映教学的实际水平,使参加考试的学生成绩呈“正态分布”。
第七十七条教学内容和学时相同的课程分班教学时须统一命题,同一时间考试,统一评分标准。
第七十八条命题一般由主讲教师担任,也可由部主任指定教师命题。
试卷一般分为A、B两套并附参考评分标准,由学科组主任及系(院)主任同意后方可使用。
有试题库的课程须采用试题库中的试卷考试,无试题库的课程应逐步建立或引进试题库,实现标准化考试。
第七十九条学部组织考试工作全面负责,安排组织考前复习、辅导、命题,提前做好考试、评卷、试卷分析、成绩登载、总结等各项准备工作。
第八十条任课教师、辅导教师认真做好考前的复习辅导工作,要求学生全面复习和巩固所学课程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
使学生对该课程整体结构有清晰的了解,掌握“三基”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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