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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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操作规程
ⅩⅩ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操作规程
(试行)
为依法、合规地开展银行汇票承兑业务,规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有效防范银行汇票承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省联社信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申请与受理
第一节承兑申请
承兑业务由出票人向基层社信贷人员提出承兑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承兑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由基础资料和其他资料组成。
一、基础资料
(一)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附件一);
(二)承兑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及有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经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不需授权的则不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司章程;承兑申请人就申请办理的承兑业务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进行有效决策的相关文件(如承兑申请人为公司的,应按照其公司章程规定提交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等有效决策性文件)。
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和密码。
(三)与承兑汇票内容相符的购销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四)承兑申请人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与复印件;
(五)原则上需提供近三年及近期的财务报表(年度报表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审计意见;
(六)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七)担保人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年度报表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审计意见;
(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证明担保人提供担保已进行有效决策的相关文件材料(如担保人为公司的,就担保事项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提交有效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九)抵、质押物有关资料(清单、权属证明和评估报告等);
(十)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二、其他资料
(一)保证担保。
保证人资格必须符合省联社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提供身份证明、收入证明等资料。
(二)抵押担保。
抵押物权属证明,记载抵押物的名称、类型、数量、质量、形状、所在地以及是否设定抵押等内容的抵押物书面说明。
(三)质押担保。
用于质押的定期存单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提供的资料为复印件的,须提交原件供基层社信贷员核对,由基层社信贷员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章并有基层社信贷员签名,申请人为单位的加盖承兑申请人单位公章。
第二节承兑受理
基层社信贷人员负责承兑业务的受理并对出票人基本情况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填写客户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二),对不同意受理的承兑业务,基层社信贷部人员应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严禁对承兑申请人办理承兑业务:
(一)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
(二)有承兑垫款余额的;
(三)曾经以非法手段骗取金融机构承兑的。
第二章承兑前调查
基层信用社信贷人员受理承兑申请后,负责对承兑申请人的各项情况进行调查,并撰写调查报告,提交审查。
第一节承兑前调查
承兑前调查应按照有关信贷规章制度进行,重点要调查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本情况调查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相关证照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与营业执照是否相符。
(二)公司章程是否真实、有效,公司章程对办理信贷业务有限制的,需要提供章程要求的股东会或董事会议或其他文件。
股东会议内容应包括:
申请信贷业务用途、金额、期限、担保方式及委托代理人等,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应由出席股东签字,同时决议应达到公司合同章程或组织文件规定的有效人数,并注明召开日期并加盖公章。
(三)客户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的签章、签字是否有效。
(四)从事特殊行业或应有环保许可的,是否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且有关证照是否在有效期内。
(五)贷款卡是否在有效期内并经年审合格。
(六)出票人是否在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二、信用状况调查
(一)通过人民银行个人、企业征信系统查询,调查出票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二)调查出票人的商业信用情况。
调查出票人与商业合作伙伴的合作情况及稳定性,着重调查其履约情况以及商业诉讼情况;调查出票人税务情况,有无偷税漏税记录。
三、经营和财务情况调查
(一)生产经营情况分析
1.出票人到期交付汇票资金的来源是否明确、可靠。
调查人员应调查出票人既往出票情况,是否存在滚动申请承兑银行汇票的情况。
2.出票人与交易对象之间的商品是否适销对路。
3.出票人与交易回笼周期与银行承兑汇票期限是否匹配。
4.出票人生产经营是否正常,销售货款回笼是否顺畅。
5.出票人为物资贸易或批发企业的,其所购货物是否已落实销售对象或客户群体。
(二)财务情况分析
1.客户提供的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理,各期报表之间是否有效衔接,报表数据是否存在起伏较大的现象,对发现问题应进行仔细分析并说明原因。
2.通过趋势分析、横向分析、总量分析和比率分析等方法认真分析出票人的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状况。
重点分析出票人的短期偿债能力,特别是出票人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周转率等流动性指标的变化原因,分析出票人现金流量及其主要变化原因,预测全年度现金流趋势,分析客户按期兑付汇票的合理性、可行性。
四、真实交易关系调查
基层社信贷部门应对银行汇票的真实交易关系进行调查。
调查出票人和收款人之间是否具有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关系,重点调查汇票是否建立在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基础上,交易是否真实存在,杜绝只重形式审查,而无视真实贸易背景的现象。
(一)商品生产经营情况分析
1.商品、劳务交易内容是否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
2.客户银行承兑汇票签发量是否与实际经营状况和业务规模相匹配。
客户报表反应的经营规模、注册资金情况、盈利情况应与承兑金额、合同中商品交易数量相适应,无明显夸大额度、数量失真的情况;对申请汇票金额较大的,该笔交易应与该客户以往的大宗交易记录相称。
原则上,客户银行承兑汇票年签发量应控制在其年经营性现金流量的60%以内。
3.对出票人多次申请办理承兑的,调查出票人以往办理承兑业务所对应交易合同是否都按期进行了承付。
(二)交易合同分析
1.商品、劳务交易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是否符合经济运行规律。
2.交易合同的供需双方的名称是否与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收款人的名称一致。
3.交易合同是否具备合同标的,即商品名称。
4.交易合同供需双方签章、签字是否清晰。
5.办理的承兑业务是否在交易合同已记载履约的有效期限内。
6.交易合同有无重复使用现象,即交易合同项下已承兑额度加上本次申请承兑额度应小于或等于合同金额。
对申请承兑次数频繁、金额较大的,应将交易合同原件(或已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与该客户以前办理承兑时的留档复印件进行核对,防止其用一笔交易,重复申请承兑。
7.交易合同中是否明确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方式,汇票用途是否为该货款支付或劳务支付。
8.从交易商品的产地或供货地与合同交货地的关系,分析商品运输方式是否合理。
9.交易合同主要记载要素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是否合理,如商品定价和商品物流的方向应符合客观实际。
10.交易合同若为分期执行(付款)合同,本次承兑业务是否在合同规定的分期执行阶段。
对于确无交易合同的客户,如能够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可视为交易合同:
1.对于商业订单、商业计划书或商品调拨单,经调查后确有真实商品交易的,并加盖交易双方公章或合同章,可视为交易合同。
2.对于优良大型集团性客户对其关联企业或商业伙伴之间采取计划调拨单、发货通知等方式确定交易关系,并根据以往一贯的交易履约情况等能够反映真实交易状况的,该计划调拨单、发货通知等经加盖供货方公章或合同章(销售部门业务章)的可视同交易合同。
3.对于水、电、煤、油、燃气等公用事业单位作为收款人,如出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与其相关的商业交易合同,上述公用事业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的供应计划(如供电计划)或其他能证明真实贸易背景的材料,可视为交易合同。
五、保证金调查
(一)办理承兑业务是否按规定比例收取了保证金(存单、凭证式国债、银行承兑汇票、我社已经核定授信额度的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也可视同保证金)。
(二)保证金来源调查
1.保证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为客户正常的经营收入或货款回笼。
对保证金来源不合法的,一律不得办理承兑业务。
2.承兑保证金是否来源于贷款。
六、担保情况调查
对保证金与承兑金额的差额部分,应提供足额有效的担保。
(抵押、质押或保证担保)
(一)担保合法性调查
保证人是否具备保证担保的主体资格,提供担保的合法性手续(如董事会决议)是否齐全、有效;抵(质)押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有效,抵(质)押物是否属可抵(质)押财产,权属是否清晰,权属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二)担保可靠性调查
1.保证担保。
通过调查保证人的发展前景、经营期内可用于代偿债务的现金流量、或有负债的风险状况等,测算出保证人理论上最大的担保额度,确认此测算额度是否大于承兑金额。
2.抵(质)押担保。
抵(质)押物的评估价值是否与周边抵(质)押交易价值相符;抵(质)押率是否符合省联社信贷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担保最佳方案
信贷人员在客能够愿意提供的多种担保中,应争取代偿能力最充足、最易变现的担保方式,形成最佳担保方案。
同时,单个(种)担保不具备足够代偿能力的,可以同时采用符合省联社信贷管理办法规定的多个(种)担保方式。
七、对于集团性客户关联企业之间承兑业务的调查
(一)集团客户基本情况调查。
集团客户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完善、财务制度是否健全;通过分析集团客户财务审计报告中的审计意见,确认集团客户经营是否正常;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全国联网的征信系统查询和查看税务、海关等部门信息以及报刊、媒体、网络的公开信息,确认集团客户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信用状况是否良好。
对于公司管理混乱、财务不透明、资本运作频繁的家族式的集团性客户,应审慎介入。
(二)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交易合理性的调查。
关联企业间的商品或劳务交易是否必要、真实、合理,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公允原则,所交易的供需双方是否存在供应链或上下游关系,特别是两个贸易型关联企业的交易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三)担保调查。
对于集团客户是否优先选择了变现能力保值增值能力强的资产抵(质)押担保方式;集团性客户采用关联企业保证担保的,是否由集团总部(母公司)、核心企业或集团财务公司提供担保;集团本部(母公司)为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担保的,要看集团本部的实际担保能力。
核算保证能力时,应使用集团公司本部(母公司)未经合并的财务报表,不能接受以空壳集团本部为所属企业提供的担保(对家族式的民营企业尤应如此)。
要从严控集团内部关联企业之间的保证额比重,对民营企业可增加股东的连带保证担保和还款责任。
第二节调查报告
基层信用社信贷人员对承兑申请的各项情况进行调查后,要撰写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所采取的调查方法、调查程序,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认定及认定的依据。
二、出票人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分析。
包括历史沿革、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主要投资人及出资金额、比率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主要关联企业情况等。
三、出票人信用状况。
包括出票人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的信用状况、在金融机构信用总量及信用记录、在信用社的信用情况及合作情况、商誉情况等。
四、出票人承付能力情况。
包括客户市场、竞争力分析,客户财务状况、经营效益、现金流量等情况。
五、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的真实交易关系调查情况。
六、保证金和担保的调查情况。
七、信贷风险评价。
八、本次信贷业务的综合效益分析。
九、结论。
包括是否同意承兑及承兑的金额、期限、保证金比率、收费、担保和限制性条件或合同加列条款以及其他要求等。
十、调查人、陪同调查人、主任签名并签署日期。
第三章审查与审批
第一节承兑审查
县联社信贷管理部门收到基层社信贷部门提交的承兑申请材料后进行真实性审查。
一、审查内容
(一)信贷资料完整性审查。
审查人员应对基层社信贷部门提交的承兑资料与交接清单逐一核对,对承兑资料的完整性进行认定。
主要包括:
1.申请人基础资料。
主要包括:
申请人主体资格、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和交易背景真实性证明材料等资料是否齐全、合规。
2.担保资料。
主要包括有关担保人主体资格证明、担保物权证明等是否齐全。
(二)出票人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
1.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审查。
2.办理信贷业务资格和经营资格。
审查企业是否具备有效贷款卡,从事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票人是否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等。
3.信用情况审查。
包括对出票人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信用记录情况,出票人银行信用状况和商业信用状况等的审查。
(三)信贷政策和制度审查。
主要包括:
1.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地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2.承兑业务是否符合信用社授权管理的要求,承兑人是否符合信用社基本条件。
3.申请是否已进行统一授信并在授信额度内,企业信用等级是否符合制度要求。
(四)企业财务状况审查。
主要包括:
1.出票人财务报表是否完整、真实。
2.财务管理是否规范。
3.出票人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重点审查出票人的短期偿债能力和现金流量情况,判断出票人按期偿付汇票能力。
(五)真实交易关系审查。
主要审查:
1.商品、劳务交易内容是否在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
2.客户银行承兑汇票签发量是否与其实际经营状况和业务规模相匹配。
3.商品、劳务交易合同要是否完整、合理,合同签订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及合同法的规定。
4.商业交易是否符合经济运行规律。
(六)担保情况审查。
1.保证金比例是否符合要求,保证金资金来源是否合法。
2.保证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和能力。
3.抵(质)押物是否合规、有效、足值。
二、审查报告主要内容
(一)出票人基本情况;
(二)出票人信用状况评价;
(三)出票人市场、财务状况评价;
(四)真实交易关系评价;
(五)担保评价;
(六)承兑风险评价。
分析评价并充分揭示客户财务、经营、市场、信用情况,第二还款来源及信用社操作方面存在的风险,并提出具体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七)承兑收益分析。
对承兑业务给联社带来的收益情况进行分析;
(八)结论。
包括是否同意办理承兑业务,对拟同意的,还应提出金额、期限、费率、用途、担保方式和限制性条件或合同加列条款及监管要求等;
(九)审查经办人与部门负责人签名并签署日期。
对真实性审查合格的,信贷部撰写调查报告并填制《银行承兑汇票审查表》(附件三),交由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调查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
(一) 调查材料的齐全性、合规合法性;
(二) 出票人资格和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三)相关的商品、劳务交易合同是否合规;
(四)出票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承兑额度是否在客户综合授信额度之内;
(五)保证金、担保措施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落实;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二节承兑审批
对审查通过的,按规由信贷部提交贷审会审议,贷审会应对承兑业务的合法、合理性,承兑主体资格、市场和财务状况、贸易背景、担保情况等进行行审议,尤其是对调查、审查环节提示的风险事项及签署的意见进行审议。
对审批通过的,填制《银行承兑汇票审批表》(附件四)。
超过审批权限的,按信贷业务流程上报,逐级进行审批。
第四章承兑业务实施
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基层社信贷人员根据上级联社银行承兑汇票审批表的意见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并落实限制性条款,办理担保手续,基层社主任进行审核。
会计人员接到信贷员送交的《银行承兑汇票审批表》、《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通知书》(附件五)、《银行承兑汇票清单》(附件六)等承兑资料,认真审核无误,办理出票手续,并及时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
第一节承兑协议
承兑业务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基层社信贷员按有权审批人审批的金额、期限、保证金比例以及有关条件等,与出票人签订《银行承兑汇票协议》(附件七)和担保合同。
一、承兑协议主要内容
(一)落实限制性条款。
对于审批附有限制性条款的,应落实合法、合规手续和限制性条款。
(二)承兑协议和承兑清单中当事人名称填写全称,单位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及公章上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三)承兑协议编号和承兑清单编号应准确填写,合同编号和承兑清单编号应由联社信贷部门确定统一的编写规则。
(四)在承兑协议和承兑清单的连接条款中,应完整准确填写承兑清单编号和承兑合同编号。
(五)规范协议的签章,客户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缺一不可,单位客户必须加盖公章,信用社既可加盖公章,也可加盖合同专用章;协议必须先填写具体内容后方可加盖签章;客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代理人必须签署授权委托书;由于协议多页以及因“其他事项”填写空间不足而添加的附页,必须注意加盖骑缝章,并注意附页与原合同条款的衔接。
对所填写的合同内容,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经双方签章认可,不得单方涂改。
全部协议签订完成后需打成扇面加盖公章,保持协议的合法连续性。
(六)承兑合同和承兑清单应填写完整,凡不需要填写的空格应以斜线(闪电符)划去,不得留有空白。
二、签订担保合同
(一)以担保方式办理的承兑业务,应与客户签订担保合同,完善担保手续。
(二)担保合同的签订也应按照承兑合同的有关注意事项执行,承兑合同、担保合同之间连接条款要填写完整、准确。
(三)信用社应完善相关担保手续,担保合同已抵质押登记为成立条件,需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需进行止付和交付占管的,及时办理止付和交付手续,需要办理保险和公证等手续的,要及时办理。
质押权利凭证应交会计部门入库保管,信贷部门保管复印件。
以汇票、支票、本票、公司债券出质的,承兑社应要求出质人在质押权利凭证上背书保管复印件。
(四)对经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可根据需要核定其在一定期限内的最高承兑限额,并办理最高额担保,在限额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可不再逐笔办理担保。
第二节保证金管理
一、保证金账户开立的基本要求
(一)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应专户管理。
在保证金科目下要按客户设立承兑汇票保证金户,在该专户下按每个承兑合同(或每笔银行承兑汇票)逐笔设立子账户,并一一建立对应关系。
(二)保证金专户必须实行封闭管理,用于支付对应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
严禁发生保证金专户与客户结算账户串用、各子账户之间相互挪用等行为。
(三)保证金不得提前支取。
二、保证金的收取
(一)保证金收取流程
1.需要交存的保证金,基层社信贷部门要按照审批确定的保证金比例通知出票人到会计部门办理保证金交存手续,并根据县级联社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通知书》收取保证金,由出票人通过转账的方式将保证金转入保证金专户。
2.保证金进账后,会计部门应对账户做冻结止付处理,同时应向基层社信贷部门提交一份进账单复印件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通知书》,《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通知书》加盖会计部门业务公章和个人名章(或签字),信贷部门审查确认后,将进账单复印件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通知书》留存。
3.对用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会计部门应对质押的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入库保管,并按面额纳入表外核算,登记相关登记簿。
(二)会计分录
借:
XXX存款
贷: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第三节审核
承兑社在办理承兑业务前,应由县联社信贷部门按照省联社信贷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对承兑业务的合法合规性等手续进行审核,主要包括:
(一)在合同签订前或承兑前审核合法、合规性手续和限制性条款的落实情况
(二)审核承兑合同、担保合同或其他有关协议文本。
(三)审核担保落实情况。
第四节出票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指承兑社对出票人签发的汇票承兑后并将其交付给出票人的票据行为。
一、汇票的领用和记载
(一)汇票领用。
根据县联社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通知书,签发柜员向汇票凭证库管员请求出库,并做好相应记录(按会计制度办理)。
当出票成功后,应明确记载汇票使用人,并要求使用人签章(与预留印鉴相符)。
(二)出票人记载汇票
出票人根据承兑合同约定的金额、出票日期、期限、付款人、收款人等要素填写银行承兑汇票并签章,为了确保票据的有效性,汇票的记载应注意:
1.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格式、联次,由省联社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印刷厂统一印制的银行承兑汇票凭证。
2.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客户填写,会计人员应监督出票人财务人员领票后在信用社柜面即时填写,不得由出票人把空白的银行承兑汇票带出社(部)外填写,银行承兑汇票必须手工填写。
3.汇票书写要求:
A、票面所有内容应符合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无涂改。
B、书写应用正楷字或行书字体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
4.银行承兑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
表明“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A、“银行承兑汇票”字样,印刷在汇票的正上方,出票人无需另行记载。
B、无条件支付委托,印刷在银行承兑汇票的正面,通常以“本汇票于到期日付款”、“本汇票请予以承兑于到期日付款”等类似文句表示,出票人无序另行记载。
C、承兑金额。
汇票上记载的出票金额必须确定,并且只能以金额为标的。
出票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金额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同时汇票金额的记载必须确定,不允许选择性记载、浮动性记载或不确定记载(如100或200、100到200或100左右)。
金额书写要求:
中文大写金额到元为止的,应在其后面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
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在“分”之后可不写“整”或“正”字。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表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阿拉伯小写金额须认真填写,不得连写或出现分辨不清的情况。
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间有“0”的,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则、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填写。
D、出票人和付款行名称应为全称,出票人账号和付款行行号应准确填写。
E、收款人名称应是全称。
F、出票日期应使用中文大写准确记载出票年月日,为了防止变造汇票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日为壹至玖的,应在其前面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前面加“壹”。
G、银行汇票上出票人的签章。
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在汇票上的签章为该出票人的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签章,个体工商户在汇票上的签字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
汇票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签章应完整、清晰。
H、汇票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汇票无效。
对于汇票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为防止票据纠纷,汇票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如承兑合同标号、收款人账号、收款人开户行等票据要素应规范填写。
二、会计部门处理
(一)汇票填写审核。
会计部门应按规定对汇票要素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汇票要素以及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有效,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汇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名称、账号、印章是否相符,汇票是否是统一印制的凭证。
(二)签章。
审核无误后,记账员根据相关凭证记账,并专夹保管汇票第一联。
财务部门汇票专用章主管人员在接到信用社委派会计递交的汇票后,在汇票第二联“承兑人签章”处加盖汇票专用章并留存加盖公章后的汇票复印件,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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