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计算机网络的法律管制分析.docx
- 文档编号:13933158
- 上传时间:2023-06-19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21.32KB
论计算机网络的法律管制分析.docx
《论计算机网络的法律管制分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计算机网络的法律管制分析.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论计算机网络的法律管制分析
青海民族大学
(继续教育学院)
毕业论文
题目:
论计算机网络的法律管制
准考证号:
280209200025
作者姓名:
寇存贤
作者单位:
德令哈西部镁业
毕业时间:
2015年6月30日
专业:
法律
指导教师:
张文华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目录
一、摘要、关键词、引言2
二、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危害性3
三、计算机网络法律管制的必要性5
四、计算机网络法律管制的漏洞6
五、计算机网络法律管制的措施7
1、进行网络道德教育7
2、加强网络安全管理8
3、依法规范网络经营、完善网络法律体系、加强网络安全管理8
结语9
参考文献10
论计算机网络的法律管制
摘要:
Internet互联网的发展出现了新型犯罪,即网络犯罪,网络犯罪就是行为主体以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工具或攻击对象,故意实施的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为主体通过计算机网络对受害者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的非授权的操作而造成受害者在经济、名誉以及心理等方面损失的犯罪行为。
各国,对计算机Internet网络的广泛使用,使得网络人口越来越多,素质又参差不齐,网络成为一种新型的犯罪工具和犯罪对象。
目前我国关于计算机网络的法律法规是不够健全的,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对计算机网络的法律管制也应加大力度,应制定相关法规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
关键词:
计算机网络犯罪 法律管制
1969年的美国国防部科学家为了相互通讯建立并发展了最初的互联网,他们的发明,TheAdvancedResearchProjectsAgencyNetwork(ARPANET)即阿帕网,最早只连接了4台独立的计算机,主要由科学家使用。
到20世纪70年代早期,其他国家开始加入阿帕网,不到10年时间,已经为全世界的研究人员、行政人员和学生所利用。
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由于一般大众发现了这种新媒体的力量,互联网络迅猛发展,成为个人计算机用户电子通讯的大众化方式。
接着,万维网(WWW)的出现,使互联网更为普及。
Internet互联网的发展出现了新型犯罪,即网络犯罪,网络犯罪就是行为主体以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工具或攻击对象,故意实施的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触犯有关法律规范的行为,犯罪分子利用计算机或网络技术、管理的安全漏洞,并通过计算机或网络对受害者的计算机或网络系统进行非授权的操作,从而造成受害者在经济、名誉以及心理等方面损失的犯罪行为。
广义上讲,任何运用计算机或网络作为作案工具,把计算机或网络作为对象的犯罪都是计算机犯罪。
计算机网络通讯技术的兴起带来了电子通讯领域重大的变革。
但是,这种新的通讯技术,突飞猛进,尚未规范,带来很多法律问题。
各国对Internet网络的广泛使用,网络人口的比例越来越高,素质又参差不齐,网络成为一种新型的犯罪工具、犯罪场所和犯罪对象。
网络犯罪,给社会带来了巨大压力。
结果,利用计算机网络的犯罪丛生。
防治网络犯罪,对计算机网络进行合理化的法律管制已经成为犯罪学、刑法学必须面对的课题之一。
二、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危害性
计算机网络犯罪主要指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2003年11月14日,甘肃省破获首例利用邮政储蓄专用网络,进行远程金融盗窃的案件。
嫌疑人张少强,毕业于某邮电学院,案发前系甘肃省会宁县邮政局的系统维护人员,轻松破解数道密码,进入邮政储蓄网络,盗走83.5万元,最终难逃法网。
“熊猫烧香”事件:
2006与2007年交替之际,一种名为“熊猫烧香”的计算机病毒在互联网上掀起轩然大波。
首次出现至造成危害,短短一个多月,病毒迅速在全国蔓延,受害用户至少上百万,互联网上到处是受害者无奈的求助、怨恨、咒骂,电脑里到处是熊猫烧香的图标,重要文件被破坏,局域网彻底瘫痪,病毒造成的损失无法估量。
网络的普及程度越高,网络犯罪的危害也就越大,而且网络犯罪的危害性远非一般的传统犯罪所能比拟。
网络犯罪是一种特殊环境下的新型犯罪行为,只有正确认识和掌握网络犯罪的本质及内涵,才能有针对性地制定有效策略惩治网络犯罪行为。
计算机网络犯罪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特征,所谓社会危害性,即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即指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网络犯罪的危害性比传统的犯罪危害要大得多。
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应用的普遍性和计算机处理信息的重要性,整个社会的重点及要害领域皆为计算机所控制,社会的正常运转与秩序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计算机网络的正常运行。
一旦计算机网络系统遭到毁损与破坏,宛如肌体中的中枢神经失去功能,必然造成整个社会的瘫痪和失控。
如计算机在银行金融系统、交通运输系统、电力、国家安全、公安、文化教育等领域广泛运用,当某个要害环节出现问题时,就可能产生灾难性的连锁反应。
因此,考虑网络犯罪社会危害性应从两个尺度衡量,一个是经济尺度,一个是社会尺度。
从经济的角度来讲,网络犯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是其他类型的犯罪所无法比拟的。
用日本计算机犯罪专家乌居壮的话来说“现在几乎没有一种犯罪像计算机网络犯罪那样轻而易举得到巨额财产”。
美国斯坦福研究所的研究表明,计算机犯罪案的损失金额每起达45万美元,是传统犯罪案件的几十倍到几百倍。
如果银行电子转帐系统被窃取,或一旦有人骗取或破译了密码,经济就会发生灾变。
网络犯罪不仅限于财产损失,更为严重的危害性在于它对整个社会的经济、文化、政治、军事、行政管理、物质生产的全方位冲击。
这种严重的危害性也许只有毒品犯罪可与之相提并论。
但是,就其难以预测的突发性和直接的连锁反应及危害后果的即时性而言,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潜在危害性又远非毒品可比。
实际上计算机网络犯罪从在经济上给社会造成的巨大损失到网络“黄毒”给社会意识形态领域带来的沾染和对青少年心灵造成的毒害,再到计算机网络“黑客”大量窃取国家高级机密,无不折射出计算机网络犯罪所体现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三、计算机网络法律管制的必要性
有一种观点认为电子计算机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具有“三无”的基本特征,即无法律、无国界、无法管制。
这种观点在国际互联网发展的初期一度比较流行,但现在继续固守这一观念的人相信已经不多了。
计算机网络上日益增多的违法犯罪活动,促使人们在有关要不要对计算机网络进行管制的问题上逐步达成了一种共识,即必须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特别是国际互联网络进行某种程度的管制,而网络技术的发展也为网络管制提供了客观的基础。
所谓网络的“三无”性,其实只有其中的“一无”,也就是“无国界”,能够勉强成立。
至于“无法律”这一点,一开始就属于网络业内人士对法律的误解。
在互联网发展初期,一般缺乏专门以互联网为调整对象的法律,但其他相关法律完全可对互联网上的行为适用,比如,利用互联网骗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完全可以适用刑法中有关诈骗罪的条款定罪量刑。
由于计算机国际互联网络是20世纪90年代才出现的新事物,而且发展迅速,对它的法律调整滞后、不健全,这是各国普遍存在的问题,但若由此断言国际互联网络处于法律管制的“真空”之中,是现实社会的法律所不能触及的“虚拟世界”,则属言过其实,以及对法律的无知。
国际互联网的跨国界性无疑增加了各国在其主权范围内独立调整和管制网上行为的困难,但这并不意味着国际互联网无法管制。
各国不仅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国际合作联手打击网络犯罪行为,而且,由于出现了强烈的网络管制的社会要求,各种行之有效的网络管制技术也应运而生了。
今天,从技术上讲,计算机信息国际互联网络无法管制的神话已被打破。
对国际互联网进行必要的管制已成为当今的一种世界性趋势,具体管制方式各国有所不同。
有的国家采取控制计算机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的方式,如沙特阿拉伯、新加坡。
我国也采用了这种管制方式;有的国家通过制定专门调整计算机互联网络的国内立法的方式进行管制,如澳大利亚;还有的国家则积极尝试和推进网络业界的行业自律,以此实现网络管制的目的。
四、计算机网络法律管制的漏洞
计算机网络进行法律管制对于推进我国网络法制建设无疑是有益的,但暴露出来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首先,管制层次低,现有的网络管制绝大多数属于管理性的行政规章,将对我国网络管制的法治形象造成损害。
其次,管制内容多以念“紧箍咒”为主,管理的色彩太浓。
再次,行政部门多头管制,导致网络管制开始出现“乱”象。
网络管制固然必要,但我们也应当警惕矫枉过正。
网络管制不仅要考虑如何防范和制止各种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问题,而且更有责任为我国信息网络业的发展塑造宽松的环境。
为了防止片面的行政管制对网络发展可能产生的阻碍作用,全国人大应尽快制定一部系统的网络法,既为行政部门的网络立法活动提供法律依据,又对其施以必要的制约,防止其基于部门利益,对网络立法和网络管制过于“热心”,以及漠视网络服务商及网络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最后,法院通过网络管制行政诉讼保持对网络行政管理部门的司法监督和审查,是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对网络发展进行不当管制和干预的不可或缺的手段,也是衡量我国网络法治水准的一项基本指标。
五、计算机网络法律管制的措施
我国属于对计算机互联网络的管制问题比较重视,管制力度较大的国家之一。
早在1996年国务院就颁布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次年又对该规定作了进一步修正。
2000年是我国网络立法最为活跃的一年,据不完全统计,专门针对网络的立法文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达到17件之多,远远超过以往全部网络立法文件的总和。
它们的调整范围十分广泛,涉及互联网安全、网络著作权纠纷、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电子广告管理、网上新闻发布、网上信息服务、网站名称注册、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教育网站与网校管理、网上经营音像制品、网上证券委托、国际联网保密管理等许多方面。
过去进行网络立法的部门主要是公安部、国家保密局等少数几个部门,2000年则快速增加,除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外,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教育部、国家工商局、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及一些省、市地方政府均在各自职权范围内颁布了有关网络的立法文件。
1、进行网络道德教育
开展青少年“网德”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和人生观,增强抵制有害信息的自觉性和免疫力,规范网络行为。
在无序的网上世界,网络安全立法尚不健全的今天,提倡网络道德尤其必要。
同时,加强青少年的心理教育和心理咨询,矫正不良心理,规范网络行为,做有正义感、责任心的合格网民。
2、加强网络安全管理
加强对网络的管理,网络信息污染的过滤和自身安全的防范也不容忽视。
建立健全的网络管理组织是堵塞不良信息传播的重要手段。
一方面,公安机关必须建立高素质的“网络警察”队伍,强化网吧日常监督和安全管理,加强计算机安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依靠先进的技术手段保障网络安全。
另一方面,我们应该制定统一的网络信息技术安全标准,采用最新网络安全技术,主要是实名制、信息加密、防火墙、身份识别、访问限制、网上监控、安全审计、入侵检测、案件跟踪、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技术。
对一些有可能成为犯罪目标的网络系统,还可以利用黑客技术对自己的网络系统进行测试,找出漏洞尽快修补,进一步完善系统的安全性。
同时,政府应该做好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宣传工作,鼓励成立防控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民间公益性团体。
3、依法规范网络经营、完善网络法律体系、加强网络安全管理。
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和规章都对计算机犯罪行为予以追究。
1997年通过的新刑法也在第286条、第287等条增加了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利用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条款。
通过对正确认识和理解网络犯罪及惩治网络犯罪的策略分析和论述,减少或避免网络犯罪的发生,并惩罚和防治各种网络犯罪行为,推动网络犯罪相关法律的制定步伐,加快互联网的推广及应用,扫除中国网络发展过程中的障碍,促进网络健康有序地发展。
中国缺乏健全的网络犯罪法律体系,对网络犯罪的打击也很被动。
相关法律又往往过于概括与宏观,可操作性不强,难以对网络犯罪形成真正的制度化打击与防范。
中国刑法对网络犯罪的对象过于限制,未对侵入网络系统的犯罪进行立法管制,不利于打击入侵、破坏网络系统的犯罪。
中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与电子商务犯罪行为人低龄化之间有较大冲突。
因此,急需建立和完善网络法律系统,切实保障网民的合法权利。
结语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成为我们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现实生活中可能不会出现的问题却在网络中不断涌现。
因此,在网络中法律的运用成为当今社会不可避免的新问题。
很明显,现行的法律体系在网络技术的冲击下就暴露出诸多问题,应制定相关法规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计算机网络虽然获得了法律管制,但法律对计算机网络管制的现状并不令人满意,正如计算机网络在不断发展一样,计算机网络的法律管制也需要寻求新的对策。
计算机网络特殊性决定了保护管理它的法律手段的特殊性。
现有的法律形式均无法满足计算机网络发展的需要。
因此,在网络中法律的运用成为当今社会不可避免的新问题。
“网络知识产权”在学术界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
随处可见的网络纠纷问题实质上涉及到一个知识产权的认定和保护,它不仅存在于虚拟的互联网中,更是走进了我们实际的生活,并带来很大的影响。
而计算机网络引发的问题也是日益凸显,目前我国关于计算机网络的法律法规是不够健全的,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对计算机网络的法律管制也应加大力度。
应制定相关法规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
同时,广大公民自身也应该要增强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
相信我们的网络环境会得到改善,网络将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更多的便利。
参考文献
王玉:
《计算机网络简史[J]》 电脑报,2001,(49)。
张越今:
《网络安全与计算机犯罪勘查技术学》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1。
蒋平:
《新刑法涉及计算机犯罪的条款析义》 南京社会科学 1998年07期。
孙春雨、贾学胜:
《计算机与网络犯罪专题整理》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2。
牛少彰:
《信息安全导论》 国防工业出版社 2010,5。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计算机网络 法律 管制 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