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煤矿重大隐患排查表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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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煤矿重大隐患排查表范文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汇报
(二0一三年度)
矿井名称:
(章)xxxxx矿业有限公司
矿井排查时间:
2013年7月1日
矿长:
矿井总工程师:
xxxxx矿业有限公司重大隐患排查表
矿井名称:
xxxxx矿业有限公司2013年7月1日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矿井排查情况
治理措施
整改负责人
整改完成时间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5、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标准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批准人数的。
1-2、严格按照核定生产能力和每月生产计划组织生产;
3、一个采区布置一个采煤工作面,最多三个掘进工作面;
4、均按照规定制定检修计划并按照检修计划组织检修;
5、已制定劳动定员标准并报县煤炭工业管理局批准,严格按标准控制入井人数。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漏检、假检的;
3、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做业或有超限记录却未采取相关措施的。
1-2、已配备齐全瓦斯检查员并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
3、未发现瓦斯超限现象。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
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回风井的;
3、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4、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7、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8、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执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
9、有瓦斯动力现象或邻近矿井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本矿井未按要求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签定的。
我矿不存在煤与瓦斯突出。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
1、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款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我矿属于低瓦斯矿井。
五、瓦斯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1、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2、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和报警的。
我矿属于低瓦斯矿井,已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并配备专职维修人员,传感器数量、安设位置符合要求,按要求调校,瓦斯超限后能断电、报警。
六、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3、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4、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5、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
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1、经测定矿井总风量满足要求;
2、我矿只用主井出煤;
3、配备两台4-72-№16B型通风机;
4、无串联通风;
5、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
6、各用风地点风量满足需要;
7、不存在;
8、通风设施符合标准并满足通风需要。
七、综合防尘系统不健全的
1、防尘用水水质、水压、水量不能满足安全需要的;
2、井下积尘超过规定的;
3、防尘系统不健全或未按规定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
1、防尘用水符合要求,能满足安全需要;
2、定期冲刷巷道积尘;
3、已完善防尘系统并采取综合防尘措施。
八、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未编制防治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2、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区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
4、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5、开采容易自然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1、开采自燃煤层均编制设计并按设计组织生产;
2、我矿未出现煤层自燃发火现象;
3、建立了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制度,安装有束管防火系统,能有效检测自燃发火征兆;
4、未发现自燃发火征兆;
5、开采煤层属自燃发火煤层。
九、爆炸材料和爆破作业规程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1、爆炸材料库设置不符合规定的;
2、未建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
3、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4、未坚持“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1、符合规定;
2、已建立健全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按低瓦斯矿井选用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并使用专用发爆器;
4、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十、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含非煤矿山)及废弃老空(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2、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4、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5、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6、防、排水系统不完善、防排水设备和设施不完好的;
7、井口标高低于历年最高洪水位的;
8、未制定雨季三防工作计划或者未组织实施、按时完成计划项目的;
9、开采区域上部采空区有积水水患,未排除隐患、进行采掘活动的;
10、受底板承压水威胁严重、开采前未编制防治水设计进行治理的;
11、地表水体、煤层露头等部位开采,未组织专家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12、矿井施工的防水隔离设施无设计、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
1、已查明;
2、水文地质条件属中等类型,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
3、现采掘作业均无突水威胁,在可疑区域采掘作业前均进行探放水;
4、按规定留有隔水煤柱;
5、未发现有明显突水征兆,如有立即撤出井下作业人员;
6、防、排水系统完善、防排水设备和设施完好;
7、井口标高+82m,历年最高洪水位+66m;
8、每年均编制雨季三防工作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9、现开采区域均无积水隐患;
10-12、不存在。
十一、超层越界开采、擅自开采保安煤(岩)柱的
1、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坐标控制范围进行开采的;
2、擅自开采保安煤岩柱的;
3、超过规定的煤层上、下限开采的。
1、均在采矿许可证范围内开采;
2、均未采动保安煤柱;
3、按规定的煤层上下限开采。
十二、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2、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3、在现有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冲击地压危险,未按规定进行专家论证的。
我矿开采深度较浅,无冲击地压危险。
十三、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1、使用列入国家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的;
2、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3、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4、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的;
5、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然和自然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1、有列入第三批淘汰目录的机电设备;
2、均按规定进行检验;
3、均使用阻燃电缆,电气设备均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4、不存在;
5、采用后退式采煤法。
1、按规定逐步进行淘汰。
十四、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单回路供电的;
2、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3、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备用回路不能担负全部负荷的。
我矿采用双回路供电系统,并符合要求。
十五、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批擅自组织施工的;
2、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越权核准(审批)擅自组织施工的;
3、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4、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5、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1、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批后再组织施工;
2、严格按程序审批后再组织施工;
3、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后进行审批再组织施工;
4、技改已完成;
5、未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组织生产;
6、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组织生产。
十六、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或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1、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整体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煤矿(矿井)实行整体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3、整体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4、整体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
5、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我矿不存在承包现象。
十七、煤矿改制期间和改制后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在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煤矿改制期间和改制后,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2、煤矿改制期间和改制后,未明确政府监督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3、煤矿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从2010年3月27日隶属宁阳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进行管理,现已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配齐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时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八、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的
1、企业未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经费不足的;
2、未进行全员培训教育或考核不合格仍安排上岗的;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殊作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作业的。
我矿已建立安全培训教育制度,足额提取教育经费,每年进行全员培训,三项岗位人员均持证上岗。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殊作业人员均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
十九、受自然条件或自然灾害影响严重的
1、开采极薄煤层的采煤工作面支护后空间净高度低于0.6m的;
2、矿井采深超过千米未经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论证的,或论证认为现有技术条件难以保证开采安全仍进行生产的;
3、矿井处于低洼地带或附近有河流、湖泊、水库未采取防止地面水溃入井下措施的;
4、未制定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规定的。
1、我矿现开采煤层均为中厚煤层;
2、我矿现开采深度135m;
3、不存在;
4、已制定《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制度》。
二十、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
1、图纸、资料与实际严重不符或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的;
2、有其他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安全隐患的。
1、图纸、资料与实际相符;
2、无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经排查,我矿不存在以上所列各类重大隐患。
排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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