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案13树立法治观念尊重法律权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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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案13树立法治观念尊重法律权威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方案
教师:
序号:
13
授课时间
第18周周一5-6节,7-8节;周三7-8节;周四7-8节;周五5-6节,7-8节
授课班级
P17学前教育3-4班,P17学前教育5-6班,P17学前教育3-4班(单周),P17学前教育5-6班(双周),P17学前教育7-8班,P17学前教育9-10班
上课地点
南区E512,南区E512,南区E512,南区E512,南区E512,南区E512
学习内容
第七章《树立法治观念尊重法律权威》
课时
3
教学目标
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树立法制理念,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维护法律权威。
教学重点
1.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2.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教学难点
1.法制思维方式;2.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目标群体
大专一年级
教学环境
多媒体教学
教学方法
课堂教学、讨论与互动式教学、案例教学
时间安排
引入新课(15分钟)
讲授新课内容(90分钟)
导入:
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亚里斯多德
第一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法治理念是理性化的法治观念,是指导人们进行法治实践的思想基础、基本原则和价值追求。
人们在长期的法治实践中会自觉不自觉地形成一定的法治观念,并在其支配下参与法治实践。
大学生应当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实践建设,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意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想观念体系,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和精髓,是我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彻底的人民性、系统的科学性、充分的开放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科学的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于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促进正确法治观念的形成。
1.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1)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①两者基础不同。
人治建立在个人专断与独裁基础上,而法治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
②两者特点不同。
人治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的弊端,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而法治具有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的特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能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保证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③二者体现的原则不同。
人治体现不平等的原则,而法治体现平等的原则。
④中国长期以来是一个官本位的人治的社会,儒家强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内圣而外王。
期待圣人,明君,清官的出现,所以往往人亡政息,摆脱不了治乱更替的历史周期。
近代西方从人性恶的角度出发,强调制度约束,走上了法治的道路。
(2)国家法治的主要标志
①完备的法律体系
②严格的行政执法制度和公正的司法制度
③健全的民主制度和监督制度
④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⑤较高的全民法律意识
⑥发达的法律服务业
2.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区别
(二)有利于理解法律的内在精神
1.依法治国理念概括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要义
2.公平正义理念概括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价值追求
(三)有利于养成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仅有助于帮助大学生改造内心世界,也有助于帮助大学生塑造新的行为模式。
首先,大学生在树立社会主义法治历六年的过程中,会进一步增强法治观念,形成自觉依法办事的意识,有助于养成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
其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身具有很强的行为引导功能,有助于大学生依法参与公共生活、实施法律行为。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其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一)依法治国
1.依法治国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1)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2)基本内涵:
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主体:
广大人民群众;领导者:
中国共产党;标准:
宪法和法律。
(3)本质:
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
(4)根本目的:
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因为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共产党领导人民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制定的,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所以,依法治国就是按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治理国家。
(5)要求:
立法机关要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制定法律,确保国家各项事业有法可依;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严格执法;要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加强执法监督工作和普法教育工作。
(6)依法治国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的统一。
①在我国,法律把党和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赋予其人人必须遵守的法律效力。
②依法治国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
中国共产党是始终坚持和保证人们当家作主,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决定力量。
而实行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③我国的法律是党领导人民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它代表全国人民的利益。
服从法律、依法办事,就是服从党的领导,遵从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
④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这就是把党的领导纳入法制轨道,实现由过去主要和直接依靠政策治理国家向主要和直接依靠法律治理国家的转变。
(7)必要性和重要性:
①依法治国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发展生产的客观要求。
②依法治国是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③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文化健康发展的法律保证。
④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2.依法治国主要包括四项基本原则
(1)科学立法。
要求立法机关从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科学合理地制定法律权利、责任和义务提高立法的民主性、可行性、有效性,
(2)严格执法。
要求执法机关严格法定程序和权限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权必由法出,不得法外执法、执法不作为和滥用执法权力,执法时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滥用权力,不徇私枉法。
(3)司法公正。
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不受外来因素的干扰。
(4)全民守法。
所有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自觉以法律行为为准则,已发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二)执法为民
1.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在法治上的必然反映。
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强化保障人权观念,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执法工作始终保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正确方向。
(1)以人为本。
尊重人民群众的法律主体地位,坚持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
(2)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维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利。
(3)文明执法。
执法的过程和方式符合法定要求,克服简单化、粗造化、暴力化倾向,保持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公平正义。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价值追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也是立法、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
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包括: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合法合理、程序正当、及时高效。
(四)服务大局。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的经验总结。
其基本内涵包括:
把握大局,围绕大局,立足本职。
(五)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由于党的先进性所决定的,也是人民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艰苦性背景下的正确选择。
其基本内涵包括:
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领导,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领导,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组织领导。
特别注意:
1.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
2.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一)健全完善立法: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七个法律部门和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构成,还存在立法不完备,对社会生活规制与保护不足的缺点,因而,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健全完善立法。
在此过程中,应当注意不能盲目借鉴外国法律;区分法律手段和其他社会调整手段的关系,使得法律的作用最大化;同时,法律体系本身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完善的系统,所以我们在立法过程中,应当与时俱进,使立法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客观实际。
(二)坚持依法行政。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践行,主要在于执法阶段,所以依法行政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在要求。
坚持依法行政应当做到:
行政要合法、行政要合理、行政要高效便民、权责要统一、政务要公开、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要不断提高。
(三)严格公正司法。
司法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场所,应当坚持“三个至上”原则与司法的人民性,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不断提高司法效率、努力树立司法权威、充分发扬司法民主。
(四)其他基本要求,包括加强制约监督、自觉诚信守法、繁荣法学事业和坚持依法执政。
四、“三个至上”重要观点
“三个至上”,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认识和总结。
它既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质特征的高度概括,又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丰富和发展。
“三个至上”所蕴涵的精神,不仅体现了执政党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基本理念,也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内涵,体现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
党的事业至上是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的根本保证,人民利益至上是党的事业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的本质要求,宪法法律至上是党的事业至上和人民利益至上的实现方式。
“三个至上”的提出,从政治体制、阶级本质和法治特征三个方面概括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神实质,划清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原则界限,标志着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进一步深化。
第二节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维
大学生既要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也应具备相应的法治思维方式,树立“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观念。
只有认真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加强法律修养,才能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建设中,做一个知法守法懂法的大学生以及一个合格的中国公民。
一、法治思维方式的基本含义和特征
(一)法律思维方式:
是指人们按照法治的理念、原则和标准判断、分析和处理问题的理性思维方式。
(二)法治思维的特征是:
1.讲法律;
2.讲证据;
3.讲程序;
4.讲法理。
二、法律至上
法律至上原则是法治的核心。
简要地说,法律至上就是法律最高,就是宪法至上,就是人民主权至上。
所谓法律最高,即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人人受法律的支配,人人只受法律的支配。
法律不仅支配着每一个人,而且统治、管理着整个社会,把全部的社会生活都纳入到一个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的框架之中,所有的人、组织、团体,所有的行为、事务都遵守、适用已知的法律、法律原则、法律规范。
法律至上实质上是指体现、反映、凝聚人民主权、人民意志、人民利益的法律,高于任何个人、任何集团、任何党派的意志、利益、权力,高于只体现、凝聚个人、集团、党派意志、利益、权力的法律。
我们遵循法律至上原则,就是坚持法律的最高性,坚持宪法的至上性,坚持人民主权的至上性。
(一) 法治与人治
1.在价值理念方面,法治是自由、平等、民主、理性、权利、人权、正义、秩序、效益等社会价值观念体系的综合体,它的目的目标就是通过法律形式实现人的价值,实现人的自由;而人治与专制、极权、等级、特权、奴役、非正义、不平等等具有亲缘性,它的目的目标是为了实现和满足个别人的私欲,实现和满足个人的意志。
2.在政治方面,法治建立在民主和宪政基础上,一般实行共和体制;而人治建立在专制、极权基础上,是一人或少数人之。
3.在人性基础方面,法治基于对人的本性的悲观的消极的假设,强调人的不完善性,认为没有人是完美的,人性中总有弱点,有其丑恶的一面,一旦拥有权力是有滥用、误用权力,导致权力的腐化腐败的可能的,单靠个人的智能、德行和毅力是无法完全控制自己的,需要作为社会公器的法律调控,如杰斐逊所说,“在权力问题上,不要侈谈对人的信任,而是要用宪法的锁链来约束他们不做坏事。
”因此强调依法治理;而人治基于对人的乐观的积极的估计,认为德性就是力量,人性中的善良一面能够控制邪恶的一面,善能够战胜恶,主张依靠那些富有道德、智能的先知先觉者的道德教化来管理、统治社会的,因此提倡圣君贤人的道德教化,提倡道德高于、胜于法律。
4.在法律的地位方面,法治强调法律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主导、核心作用,认为法律是规范人们行为的主要模式,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利器,因此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法律必须被敬重、遵守和信仰;人治强调道德、良心的重要性,不重视、忽视、排斥法律的作用,因此人治虽然不完全不要法律,但法律始终是从属性的,它的作用、调整范围是非常有限的,法律未能受到所有人的尊崇,它的发挥受统治者意志的影响。
5.在法律与权力的关系方面,法治意味着法律是社会权力和秩序的基础,奉行“法律支配权力”、“法律限制权力”的原则;而人治把法律视为国家权力的工具,提倡权大于法,权力不受制于法律,不对法律负责,奉行“权力支配法律”的原则。
6.在法律权威方面,在人与法的关系方面,法治要求法律至高无上,任何个人、组织、团体、集团、党派都必须严格遵守、服从法律,严格依法行事,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不得随意侵犯、违背法律,一旦违背了法律必将得到法律的谴责和制裁;而人治不是不要法律,但往往否定法律的至上性,随意蔑视、践踏法律的尊严,强调个人权威至上。
由此可见,因其推崇法律至高无上,法治优于人治。
法律权威的至上性是法治的灵魂和核心。
(二) 法治与法制
法治的优越性在于:
(1)法治更为明确地突出它的前提和基础在于法律的至高无上性,突出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和权威性。
有社会就有法律。
任何一个民族、国家、社会都有法律、法律制度,每个人都生活在某种秩序之中。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国家都实行法治。
比如人治、专制。
人治社会也有法律,也有法制,统治者也要靠法律制度推行专制、极权,但是统治者凌驾于法律之上,自己是不受法律约束的。
在法治社会,在多种多样的规范人们行为、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中,在多层次多维度的社会控制方式中,法律是最为主要最为根本的一种,它具有最高的权威性。
任何个人、组织、团体、阶级、党派都必须服从法律,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律至上是法治的根基。
因之,法治能够防范、禁止、限制、制约专横权力的形成和使用,引导社会真正实现自由和平等。
(2)与法制相比,法治不仅强调法律的正当性、合法性,强调依法办事,而且更为明确地突出了法律的合理性、价值性和神圣性,法治是以“超法律原理”为基础的。
法律首要前提是正当性、合法性,它的制定、执行、适用、实施等各个环节都必须合法,没有正当性、合法性的法律没有效力,不值得人们遵守服从。
但是光有合法性,仍然无法实现法治。
在法治社会中,“法不仅仅是‘法律制度’,也不仅仅是‘依法办事’。
就其形式而言,法包括法律、法规、条例、判决等等;但就其精神实质而言,法却高于和先于法律规范,是国家机关制定和执行法律法规所必须遵循的规则。
也就是说,法治之法是符合人类理性、尊严、良知的,是社会价值观念体系的载体。
正是法律本身的合理性、价值性和神圣性奠定了它的合法性的基础,法律权威的发挥是其合理性、价值性和神圣性的外化。
(3)与法制相比,法治更为明确地显示了法律的目的性。
法治不仅仅是法律、法律制度,不仅仅是依法而治、依法办事,法治是以社会价值观念体系为基础,以维护、捍卫和实现人的基本人权为使命为目标为目的,维护、实现人的自由、权利和尊严是法治之法的基本框架。
因此,法治就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治国方略,而且也是一种价值建构,是为了人的自由、权利、尊严的实现而设计的理性化的制度。
因此,法治不是法制,它通过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性,避免了法制那种导致统治者凌驾于法律之上,为统治者的专制、极权披上合法外衣、作辩护的困境 ,从而真正为人类的自由、权利、理性的实现开辟了广泛的途径和机会。
三、权力制约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权力制约之所以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决定于宪法的逻辑起点和宪法的基本内容。
尽管导致近代宪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商品经济的普遍化发展,但从政治的层面而言,则是国家权力所有者的转换。
也就是说当国家权力从过去由少数人所有转变为至少在形式上由多数人所有;亦即人民主权出现后,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导致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与国家权力的行使者相互分离。
为了保障国家权力所有者应有的地位和作用,并使这种保障机制具有足够的权威,确认权利制约权力的国家根本法也就应运而生。
就宪法的基本内容来说,不仅保障公民权利始终处于核心、主导地位,而且对国家权力不同部分之间的制约机制也有明确规定。
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
权力制约,要求职权由法定。
职权法定是法治的重要原则,也是严格执法的合法性基础。
职权法定原则要求,执法机关的权力必须来自法律具体而明确的授予,执法机关必须在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履行职责。
权力制约,要求有权有责。
有权必有责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行使权力要对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负责,法律授予了权力,同时也就意味着赋予了责任;二是被法律赋予了权力而不去行使或者行使不到位,就是不尽职、不作为,就是失职渎职,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权力制约,要求用权受监督。
权力必须受到监督,是一切法治社会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
我国宪法第27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要受到监督。
执法机关掌握着与公民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利密切相关的执法大权,这种重要权力一旦被腐蚀滥用,将直接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权力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整个行驶过程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和制约。
权力制约,要求违法受追究。
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权威与尊严的重要体现。
要完善对执法犯法者的严格追究机制。
只有执法者的违法行为都毫无例外地依法受到追究和惩罚,才能给整个社会树立依法办事的良好示范,才能切实树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四、人权保障
人权保障制度的建立是人权思想发展的必然结果,体现出人权发展过程中由应然到实然之逻辑必然,它使人权从理想走向现实。
正如马克思所说的:
“只有由一系列的经济、政治、法律和思想的方法加以保障的权利和自由才是真实、有效的。
”人权保障制度是指国家或国际组织运用经济的、政治的、法律的、思想的以及其他方法保障国家或国际组织所确认的人权得以实现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
在人权的各种保障方法中,法律保障是人权保障体系中最基本、最具权威性的。
(一)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二)保障人民群众的公民和政治权利
(三)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四)保障特定群体的权利
五、正当程序
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程序是运送正义的方式。
程序正当,是指立法、行政和执法司法机关的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规定,保障法律制定的科学性,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处理,确保公正、民主、效率、人权保障、权力制约与监督等价值目标得以实现。
(一)充分参与
判断程序是否正当,首先要看这个程序是否充分赋予了参与各方的参与权,是否充分设置了其行使权利必要的条件、保障和救济措施。
国家出台重大政策和重要法律增加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程序,目的就是为了引导人民群众充分参与,从程序和源头上确保公平正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开门立法,先后向社会公布了个人所得税法、婚姻法、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草案,让社会公众参与立法过程,其中《物权法》的制定历时13年,全社会进行了充分讨论,广泛征求意见、吸纳民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经过8次审议,使这部关系社会各方面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具有坚实的社会、民意基础。
在行政和执法司法工作中,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控告权、陈述权、辩护权、公开审判权等程序性权利,也是实现当事人各方充分参与、确保程序公正的重要体现。
(二)裁判中立
裁判中立要求裁判者与争议双方及决定结果间没有利害关系,不偏袒任何一方,任何人不得成为自我案件的裁判者。
裁判者的中立和权力制约,是我国法治程序建设的重要原则。
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刑事案件诉讼中的地位、职能分工,公安机关行政执法中的罚款与收缴分离制度,检察机关内部职能划分中的职务犯罪侦查与决定逮捕、起诉分离,政府采购、公开听证由独立部门主持,招标投标、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中强调相关机构不能有自己的利益因素和利害关系等,都体现了政府行政和执法司法应当遵守的中立原则。
(三)程序公开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只有实行程序公开,使程序运作过程置于社会公众监督之下,才能有效防止权钱交易和“暗箱操作”,促进和彰显公平正义。
同时,程序公开也可保障公民对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工作知情权和监督权。
比如,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可以自由查询国家档案和政务信息,行政和执法司法机关推行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等做法,都是程序公开的有效措施。
当然,程序公开必须依法进行,必须把握一定的原则和界限,做到合法、合理、合情、适度。
(四)程序约束
程序正当的一个突出功能就是对权力可能被滥用有较强的预防和制约作用,能够克服立法执法司法者的随意性。
实践证明,任何把公正的实现希望仅仅寄托于立法执法司法者良好的道德修养都是靠不住的。
只有借助制度的力量,建立分工明确、权力对权力、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以及完善的内外部监督机制,人们才能对立法执法司法的结果有一个相对稳定和公正的预期。
六、培养法治思维方式的途径
(一)学习法律知识。
只有充分了解法律、法规在某个问题上的具体规定,有了解法律的原理、原则。
才能更好的领会法律精神,养成法律思维。
并运用法律思维去思考和解决各种法律问题。
(二)掌握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是人们从法律家度思考、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法律方法构成了法律思维的基本要素,法律思维的过程就是御用法律方法思考问题的过程。
(三)参与法律实践。
法律思维方式是一种在法律实践中训练、培养和运用的思维方式。
脱离具体的法律生活和法律实践不可能养成法律的思维方式。
只有多参加各方面的法律活动才可以从中养成一种自觉的运用法律知识的习惯。
第三节尊重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权威和尊严,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
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和责任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要努力树立宪法和法律信仰,通过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知识,深入理解宪法和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深刻把握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建立对宪法和法律的崇尚和信仰,自觉认同与信奉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以宪法和法律为规范和不可逾越的界限,时时、事事、处处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
要积极宣传宪法和法律,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维护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权威的良好风尚。
要勇于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维护社会正义,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一、法律权威的含义
法律权威是指在社会规范之中法律具有应有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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