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失范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性任务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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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失范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性任务一
化解失范:
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性任务
(一)
摘要:
失范是社会转型的社会成本。
在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失范也在急剧地上升。
论文通过司法机构的相关数据,描述了社会转型不同时期失范的状况,印证了享廷顿现代化会引起不稳定的命题。
提出建立矫治失范机制是建立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性的任务。
关键词:
社会失范;社会转型社会失范概念的内涵分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
宏观层面的失范是社会规范、制度与社会秩序问题,它表达一种如涂尔干所理解的社会规范缺乏、含混或者社会规范变化多端,以致不能为社会成员提供指导的社会情景。
即指社会规范系统的瓦解的状态。
微观层面的失范主要是指社会团体或社会成员的失范行为,它与越轨行为是同义语,指社会团体或个体偏离或违反现行社会规范的行为。
前者是规范本身的失范,后者是规范对象与执行者的失范。
本文的失范含义主要从行为层面的失范来理解。
研究和谐社会必须研究失范。
我们谋求的理想社会状态是均衡的、稳定的、整合的、正常的、协调发展的和谐社会,但是社会的现实存在却是充满着矛盾、冲突、不稳定、反常、不和谐,总是或多或少地存在不理想的消极现象,这些消极现象不是本身就属于失范范畴,就是与其有着紧密的联系。
作为社会存在的两种状态,两者相辅相成,此消彼长,要达到社会的稳定和谐,就要对失范、失序、冲突等进行有效的控制。
失范的探讨在本质上是对规范和秩序的追求。
“秩序问题是人类社会的大问题。
”研究社会秩序与人们行动的关系是社会学传统的问题。
秩序与失范是社会发展的两个方面,如同一枚硬币的正反面。
一个社会没有稳定的社会秩序,则会因失范而导致混乱,导致社会的瓦解甚至更替。
一个社会有了稳定的秩序,是和谐的,则会减少社会失范,获得良性的运行与发展。
社会转型不仅仅只是经济制度的转变,也是整个社会结构的转型和社会运行机制的转换。
某种意义上是一个社会规范体系的更替过程,旧有的规范秩序在逐步瓦解,原有的社会控制机制也在更新。
这一更新过程,往往伴随着社会产生高度失范现象,如何认识与掌握社会失范的状态、研究失范产生的原因、探寻失范的矫正机制,最终构建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整合机制,以抑制与化解失范,保障新的社会秩序的实现,成为建立和谐社会的的关键问题之一,也关系到我国社会转型能否在两种社会类型中顺利过渡,平衡转换的核心问题之一。
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社会转型,在经济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也产生了大量的失范现象,付出了巨大的社会成本。
本文将从客观的经验数据阐述失范这一社会事实的存在状态。
一、如何获得失范的指标依据我们对失范的定义,失范包括规则、制度层面的社会解组与人的行为层面的越轨行为两个层次。
规则、制度层面的失范,难以用具体数量化的指标进行分析,而只能通过描述性的事实阐述。
而社会成员行为层面的失范,则可以通过数据资料表示。
但要强调的是,这些数据资料只是众多失范中的一部分行为,获得这种资料有两个局限,一是只有达到司法标准的,落入司法部门控制的比较严重的越轨、犯罪行为才有统计数据,而大部分失范行为是无法统计的。
一些相对轻微的失范行为,如违反社会公共道德规范、违反宗教规范、违反社区习俗、违反组织规章的行为,由于面广量大,以及社会有容忍的弹性区间,人们没有进行统计,或无法进行有效的统计,因而无法用数量来显示。
如果失范的行为,按照严重的程度来分,从数量的统计上应该是一个金字塔形状的,既最严重的失范是塔尖,大量轻微的失范是塔底。
尽管我们只能够感觉到大量失范在日常生活中的存在,但只有最严重的失范行为才能够进入社会的监控体系。
通过进入控制体系的这一部分失范指标,我们仍然可以判断出失范的状况,了解失范的数量及结构。
二是被社会的控制系统发现了、并进行惩罚的行为。
一些失范行为尽管十分严重,但因这些失范的行动者较为隐蔽或没有暴露,目前暂时还没有进入社会控制系统受到应有的制裁,尽管它在客观上是存在的,但还是以隐蔽性的形式存在,因而无法用数量来显示。
因此,失范的数量统计的遗漏至少是三个方面的,
(1)规范层面的失范即社会解组(无法统计)。
(2)人们轻微的失范(没有统计)。
(3)严重的但没有进入控制系统的失范(统计盲区)。
有效的失范行为的数字统计,只能是在社会失范行为中的较严重的一部分。
如何反映社会转型以来的社会失范?
这需要量化的指标才具有说服力。
而这种指标必须是能够反映全国的失范状况的,又是具有权威性和可靠性的。
“失范指标拥有一系列共同的特征:
(1)可测量的,也就是说它们应该是可量化的。
(2)基于存在的数据。
指标应该源于可靠存在的信息,这样它们能够容易地被使用并且花费最少。
(3)能够获得的。
用于收集和分析指标所需要的经济成本和时间应该由预算决定。
(4)建立在时间序列的基础上。
指标能够使得历时变迁被观测,它们必须建立在一段时间内系统收集来的数据上。
(5)快速观测。
那些能够在数据收集后迅速发展的指标要比那些需要很长过程的指标有用。
(6)变化灵敏。
指标应该根据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因而它们能够准确地反映现实。
(7)被广泛地接受。
指标必须被它们的使用者理解和接受。
(8)易于理解。
指标应该以简单的形式出现,因而使人能够广泛地理解。
(9)平衡的。
指标应该政治中立并且允许测量积极和消极的两种影响”1].显然,要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获取具有全国性的失范的指标的确比较困难。
笔者通过搜寻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代表大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所作的年度报告、五年一届的总结报告比较符合我们需要描述失范指标的要求。
通过对1978-2004年报告的解读,对与失范有关的报告内容的筛选,找到了八个与失范相关的指标,分别从经济领域、政治领域、社会领域不同类型的失范与其失范数量的变化中,发现失范在某个领域中变化的轨迹,这些指标也折射出我国社会结构急剧变迁引发的社会秩序的震荡。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年度报告中,对失范类型的统计口径前后差别较大,许多数据不具备连续性。
而在最高人民法院五年一届的报告中,失范的数据有较强的连续性,特别是近10年的统计较为规范,而以前的统计口径的不一致,这使许多资料没有持续性,这是一个缺憾。
为了弥补这一缺憾,笔者通过相关的数据(如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数据)作了一些补充。
但通过这些已有的资料,我们仍然能够在主要方面看出我国社会转型以来,主要失范类型的数量、幅度、强度与烈度,可以大致勾勒出我国社会成员在行为层面失范变化的轮廓与趋势。
“失范指标不能预测未来,但是它们能够警示政策制定者、发展工作者和特殊发展计划中的没有预期到结果的科学家,失范的水平不能用相互组合的数据来可靠测量。
在我们能够有信心地预测失范结构出现的可能性和失范前提条件的存在前,重要指标变化的模式是必要的”2],具体的失范形形色色,我们主要选取了司法系统有记载的失范类型的数据。
二、转型时期行为失范总体状况为了对失范的增长状态更好地了解,我们选择经济增长的速度作为参照系。
(1)1978年,工农业总产值达5689亿8千万元3].
(2)1983年,全年社会总产值为11052亿元,比上年增长10%4].(3)1988年,全年国民生产总值13853亿元,比上年增长11.2%5].(4)1993年,全年国内生产总值31380亿元,比上年增长13.4%6].(5)1998年,全年国内生产总值79553亿元,比上年增长7.8%.7](6)2003年,全年国内生产总值116694亿元,比上年增长9.1%.8]从图1看,我国的经济增长的速度是明显的。
工农业总产值由1978年的5689.8亿元达到了2003年的全年国内生产总值116694亿元,增长了20.5倍。
通过经济增长的指标作为参照系,我们可以比较失范指标的增长程度。
我们将失范的总体状况用全国法院审结的各类案件数来表示(图2),这是指法院共审结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所有的案件。
这些案件的当事者在不同的程度上违反了相应法规,在行为上背离了行为规则,可以在广义上算作失范行为,这一指标总体反映出社会成员的行为失范状况。
(1)1978年至1982年,9]全国法院总共审结的刑事与民事案件有358.7万余件。
(2)1983年至1987年,10]全国法院总共审结各类案件726余万余件。
(3)1988年至1992年,11]全国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1555万件。
(4)1993年至1997年,12]全国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2241万余件。
每年平均递增11.47%.诉讼金额达9515亿元。
(5)1998年至2002年,13]全国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2960万件。
比5年前上升22%.我们以5年为一个阶段,1978年至1982年是第一阶段,这是我国社会转型初期,社会结构与计划体制时代没有大的变化,基本上依照原有的社会运行机制惯性运行。
社会的失范程度处于一个较低的阶段,各类案件只有358.7万余件。
1983年至1987年是第二阶段,这一时期正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开始正式启动,改革由农村到城市的,初始的市场的因素开始起作用,社会结构开始产生松动。
各类案件增加到726余万余件,比上一阶段增加了一倍多。
1988年至1992年是第三阶段,这是我国初步确立市场经济的时期,而市场机制还没有成熟,市场经济的规范尚未建立,但市场运行机制与原有的计划体制的运行机制产生巨大的磨擦。
这时,原有的管理体系已经力不从心,在社会控制方面产生巨大的脱节。
在市场影响下,多元的利益主体开始产生,追求利益的欲望被激发出来。
无数的个体或小团体开始了不择手段原始积累的时期,不顾规范的约束。
市场产生的各种弊病开始产生,这一时期是社会转型时期真正的大规模失范的开始。
失范的两重含义,即规范层面的失范与行为层面的失范,在这一阶段都十分鲜明的表现了出来,这一阶段起,旧的计划社会中的规范解组严重,行为标准混乱,行为选择出现迷惑,人们在心理上的安全感开始下降,经济领域、政治领域、社会领域的失范行为大规模地呈现出来。
全国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556万件,比第二阶段增加了一倍。
从这一阶段开始,失范便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
1993年至1997年是第四阶段,这是我国改革不断深化,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时期。
与前两个阶段相比,案件的增长没有出现倍增的现象,但在一个新的水平上不断发展,案件达2241万余件,每年平均递增11.47%.案件的增长速度与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基本相吻合,这不是什么巧合,而有其内在的社会结构的联系。
这一时期,是市场社会强烈地需要规范的时期,规范建设在这一时期成为政府的一个中心工作,各种规范(主要是法律规范)陆续出台,针对市场经济的弊病而建立的规范开始发挥功能,市场中的无序行为有所约束。
但规范的漏洞是显而易见的,规范之间相互不吻合是普遍的。
1998年至2002年是第五个阶段,全国各类案件2960万件,比上一个5年上升22%,比第一阶段上升8.25倍。
但一个新的趋向就是行为层面失范的增长速度开始下降,在一个新的平台上产生了稳定。
这一时期规范建设的速度加快,并不断地完善。
国务院法制办向媒体披露14],2002年我国各地各部门制定的法规规章已全部实现报送备案,共计2026件。
2003年制定并报送的有414件。
对规范的实施的力度加大,无论是经济领域的规范,政治领域的规范、社会领域的规范基本上都已出台。
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等依照规范行事的价值理念开始进入政府管理者与普通社会成员的头脑。
在社会的主流媒介的倡导下,以规范(主要是法规)为标准衡量政府行为与社会成员的个人行为,成为被人们普遍接受的价值观念。
规范在新的社会结构中产生了粘合的功能,开始发挥约束的功能。
新的社会结构形态的变动开始形成一种雏形,由变动不定到逐步的稳定下来,在社会结构趋于相对稳定的基础上,社会失范的增长的速度开始回落。
失范的力量与规范的力量处于一个对峙的阶段,失范力量与规范力量在相持中出现了关节点,即规范的建设速度开始大于失范的速度。
社会整体由急剧地无规律的变迁成为急剧地有规律变迁,由巨大的混乱变为初现规则体系的轮廓。
社会急剧变迁的阵痛虽然还没有过去,但阵痛的最高潮已经可见,即将过去。
我国社会成员行为层面的失范的增长速度可能还会持续几年、十几年,但这种增长速度开始下降。
这种趋势我们还可以从以下指标中显示。
我们用刑事案件数来表示(图3)社会治安状况,它主要指为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社会安定而依法惩处的各类刑事犯罪。
刑事犯罪直接威胁到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威胁到国家和集体的财产,是行为失范中性质严重的一种,反映了失范的强度。
刑事犯罪率也是世界各国反映社会秩序安定的主要指标。
1978年至1982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93.9万余件。
1998年至2002年,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283万件,增加了3倍。
2003年全国共立刑事案件493万起,破案率仅为41.9%,有超过一半的刑事案件未破15].1978年至1982年,(法院报告空缺)据检察院报告16]:
“1979至1982年,全国检察机关平均每年批准逮捕的各类刑事案犯为19.7万余人”。
据此推算5年约78.8万人。
1998年至2002年,共审结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案件109万件,判处犯罪分子161万人,分别比前5年上升7%和14%.重大恶性案件也是行为层面失范的一个重要的标志,主要反映了我国刑事犯罪的烈度,即在整个刑事犯罪中那些性质最恶劣、最严重刑事犯罪的程度指标。
也是整个社会犯罪的黑核,这与其它的诸如诈骗、寻衅滋事、交通肇事等案件有所不同。
由于重大恶性案件不仅在于伤害了普通社会成员的生命或财产,还在于它具有恶劣的社会影响,对当地的社会安全秩序形成重大的冲击,引起当地社会成员心理恐慌,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
从第一个阶段到第五个阶段的案件数量来看,刑事案件的总量增加了两倍(93.9万余件到283万件),但恶性案件的总量增加不到一倍(68.5万件到109万件)。
恶性案件的增加速度低于刑事案件总体的增加速度。
这说明我国的社会成员失范行为在转型时期总量上是上升了,强度也增加了,但失范的烈度并没有随之同步增长,达到十分严重的程度,还是在社会的控制体系的有效控制之中。
经济领域的失范我们用经济犯罪状况的指标来显示,经济犯罪主要指涉及食品、药品、棉花、农资、医疗器械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走私、金融诈骗、偷税、骗取出口退税、骗汇以及制贩假币等犯罪。
1978年至1982年,1982年共审结各类经济犯罪案件33265件,依法判刑的罪犯有37123人。
17]1998年至2002年,共审结经济案件7万余件,比前5年上升68%,判处犯罪分子近9万人,比前5年增长1.3倍,给国家和集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38亿。
经济犯罪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进展而有起伏。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犯罪没有客观的条件,处于一个极低的阶段,在形式上也十分单一,如投机倒把、破坏山林等,在犯罪统计中不作为一个单独的犯罪类型。
1978年至1982年,随着计划体制的松动,市场因素在我国的滋长,经济犯罪在我国开始出现。
但由于统计口径,统计标准变化较大,无法准确反映出经济领域的失范情况。
经济领域的失范还有一个指标就是经济纠纷状况,这是指涉及企业改制、破产案件,买卖合同、金融纠纷、企业承包、租赁等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市场行为不规范,市场秩序混乱的经济生态状况。
尽管它不是经济犯罪,或像经济犯罪那样直接地破坏了经济领域的规范,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从事经济活动的人道德诚信方面的诸多问题,因此也是经济领域的失范的指标之一。
1978年至1982年,全国法院共处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4.9万余件。
1998年至2002年,共审结670万件,增长了136.7倍。
诉讼标的金额13285亿元。
经济纠纷案件的大幅度上升,与市场经济的发育是一种伴生的关系。
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育,使经济领域的交往活动大幅度增长,人、财、物、资金在经济领域大幅度的流动、交换,为社会创造出大量的财富。
而另一方面,交往中产生大量的磨擦,经济纠纷的种类愈来愈多。
经济纠纷案件的发生,交换的双方其中一方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违背了交换的规则,或双方违背了规则。
经济纠纷直接的是伤害了经济交换的一方或双方的利益,间接地是影响了整个社会经济秩序。
经济纠纷大幅度地上升,反映了经济秩序的不稳定。
经济秩序的不稳定,由两个方面的因素决定,一是经济规范的不稳定,因为没有规范可循,或规范的矛盾,导致经济行为的混乱。
二是有经济规范可循,但行动者因利益的需要而不按照规范行事,违背经济规范而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混,致使经济交换者之间发生冲突。
从经济案件的类型看,主要的是有规范而不遵守的失范。
政治领域的失范我们用职务犯罪来表示,这主要指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反映了政治领域中国家公务员的行为失范的状况。
政治失范的数据是有局限性的,许多失范者的处理是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这只能是部分政治失范行为的状况。
职务犯罪是一种利用公共权力进行的犯罪,俗语称干部腐败。
腐败的主要形式是利用公共权力谋取财富和金钱。
这一指标能够反映出政治领域的失范程度,也是政府官员廉洁程度的负指标。
政治失范其强度与烈度对社会秩序有重大的影响,特别是对公众心理具有极大的冲击力,直接影响公众对政权合法性的认同。
在1978年至1982年,我国的职务犯罪还处于低发的阶段,还没有作为一个专门的犯罪种类单独统计,这反映了我国公务人员职务犯罪还处于一个较低的阶段。
到了1983年至1987年,贪污、受贿案件与人数约分别为4.2万件和5.25万人,归为经济犯罪案件的类型。
这一时期是计划与市场双轨制时期,主要是利用公共权力将计划内的物资套取出来进入市场,谋取差价,有“官倒”一说。
1988年至1992年,贪污、受贿案件有10万余件,判决7万余人,比上5年增长一倍。
这时期权力干预市场的特征是:
一方面利用既有的计划体制依然存在的权力的作用,另一方面利用市场经济不规范的空隙,权力寻租成为一种快速增长的犯罪形式。
1993年至1997年,检察机关起诉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案件立案侦查268710件,判处犯罪分子近16万人。
这一时期,不仅犯罪人数大幅度增长,而且犯罪中有两个突出的现象:
一是十万元以上大案的增长较快,二是中、高级领导干部的犯罪的要案增长较快。
这一时期是我国经济增长速度最快的时期,也是职务犯罪上升到我国建国以来的最高峰时期。
经济的增长以大批干部的坠落为政治代价。
在90年代初期和90年代中期,我们很多法律法规体制不健全的时期,90年代后期以后,我国对反腐倡廉工作重点开始移动到规范建设与制度制约上来,职务犯案的比重开始慢慢下降。
1998年至2002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207103件,共判处犯罪分83308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公务人员2662,比前5年上升65%。
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百万元以上大案5541件,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干部12830人。
而党纪处分的人员是刑事处分人员的10倍18].仅2003年,一年审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22986件,其中,判处县(处)级国家工作人员458人,地厅级73人,省部级6人。
这一时期,腐败在总体上有所下降,但百万元以上的大案以几何级数增长,中级以上官员犯罪比上一阶段增加了近8倍,高级官员的腐败也快速增长,腐败的两大特征日益突出。
13个省部级干部在2003年内被查处19],这个数字创造了中国的历史之最。
这在反映腐败的广度与烈度增大时,也反映了国家反腐力度的增加。
中纪委连续8年随机抽样和直接入户调查的民意测验,2003年老百姓对官方的反腐倡廉工作的满意度第一次超过了半数,达到了51.9%.20]社会成员日常生活中的失范状况,我们用民事纠纷的案件来显示。
由于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公民个人所有的包括生产资料在内的财产数额普遍增加,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明显增多。
这反映了社会成员在利益方面的磨擦性互动和人际关系的矛盾与冲突的状况,这是反映社会生活领域的公众失范行为的的指标。
1978年至1982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264.8万余件。
1998年至2002年,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2362万件增长8.92倍。
民事纠纷是在社会结构的微观层面的利益冲突与人际关系矛盾产生的失范行为,直接关系到社会成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容易引起矛盾激化。
从每年审结的伤害、杀人等犯罪案件看,由于民事纠纷矛盾激化形成的,约占这两类案件总数的70%.在被判处重刑的杀人罪犯中,70%以上是因为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
我国民事纠纷增长的幅度之快,数量之多,表明在社会转型时期内,因公民的利益因素引发的矛盾与冲突的增多,强制性规范与柔性规范不能够约束大量潜伏的人际关系矛盾与利益的冲突,这些矛盾一旦激化或升级,会上升为激烈的人际冲突,产生行为层面的失范,破坏社会规范与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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