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期末复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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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期末复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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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期末复习
六、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节概述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1、分类征收2、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并用3、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征纳办法
第二节征收制度
一、纳税义务人
(一)居民纳税义务人
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居住满1年,即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住满365天。
(二)非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①判定纳税义务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
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②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在按国税函发[1995]125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二、征税对象
(一)工资、薪金所得
1.概念:
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下列项目不予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
3.内退人员的纳税问题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达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4.劳动分红的税务处理
参照2001年11月9日国税函[2001]832号批复的规定,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5.出租车驾驶员的纳税问题
(1)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2)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出租车属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4.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5.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注意: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取得银行存款的利息所得、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税目的规定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依照该税目征个税。
其他企业的。
。
。
。
。
支出按“利息、股息、红利”征税。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1.概念:
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还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2.承包、承租经营形式的分类——两类
(1)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2)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论分配形式如何,均应先按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然后再依据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应纳个人所得税具体的税务处理是:
①承包、承租人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②承包、承租人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按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四)劳务报酬所得——29项
1.概念:
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
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注意事项:
(1)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2)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税法规定的应纳税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稿酬所得
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公开出版、发表是判断稿酬所得的关键。
1.受雇于报纸、杂志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为工薪所得。
2.出版社的专业作者以图书形式在本社取得的稿费按照“稿酬所得”课税,除报纸、杂志的记者、编辑以外的本单位人员在本单位报纸、杂志上发表的作品取得的收入同样按照“稿酬所得”课税;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以及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均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税。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储蓄存款利息(1999-11-1:
20%,2007-08-15:
5%,2008-10-9)免税。
2013年1月1日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以上至1年(含1个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20%。
(八)财产租赁所得
包括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目前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偶然所得
指机会所得,如得奖、中奖、中彩等偶然性质的所得。
“秒杀税”
(十一)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
财税【2011】5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
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另外:
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其他所得交税。
三、税率
个人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
1、工薪所得
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税率表
级数
月应纳税所得额(元)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1500
3
0
2
1500< ≤4500
10
105
3
4500< ≤9000
20
555
4
9000< ≤35000
25
1005
5
35000< ≤55000
30
2755
6
55000< ≤80000
35
5505
7
>80000
45
13505
月收入38600元成为新、老税法税负的临界点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税目税率表
级数
年应纳税所得额(元)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15000
5
0
2
15000< ≤30000
10
750
3
30000< ≤60000
20
3750
4
60000< ≤100000
30
9750
5
>100000
35
14750
3、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出租居民住房10%)、财产转让所得、利息(储蓄存款利息07.8.15—5%,08.10.9----免税)、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它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
其中,稿酬所得,规定在适用20%税率征税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即实际税率为14%。
4、劳务报酬所得
对一次劳务报酬收入畸高的,在按20%税率征税的基础上,实行加成征税办法,即应税所得额一次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税法规定计算的税额,加征五成;超过五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或者适用三级超额累过税率。
级数
每次应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20000
20
0
2
20000<≤50000
30
2000
3
>50000
40
7000
四、税收优惠
(一)免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储蓄存款利息免税。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驻华使馆、领事馆人员免税
9.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0.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
11.企业和个人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
(二)减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三)暂免征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5.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6.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7.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视同离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8.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
9.保险营销员佣金中的展业成本,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佣金中的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后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税所得额的确定
基本原理:
应税所得额=收入额-费用减除标准
(一)收入额的确定
1.按月纳税:
工资薪金所得
2.按年纳税: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3.其他:
按次纳税
(1)劳务报酬:
A.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B.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A.再版视作另一次
B.出版和连载应视为两次
C.连载以连载完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
D.预付稿费或分次支付稿费,合并计算为一次
E.加印与以前出版发表合并为一次。
(3)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其他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二)费用减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
3500元/月或附加扣除1300元
附加减除费用适用范围:
a.在境内的外资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b.应聘在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团体、机关的外籍专家
c.境内有住所在境外任职或受雇的个人
d.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人员
e.华侨港澳台同胞
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2.个体工商户:
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3.承包承租经营:
3500元/月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减800元;超过4000元,减20%。
5.财产转让所得:
减原值和合理费用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他所得:
无费用减除
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
一、自2015年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原: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三、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内(含)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原:
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
1、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
2、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a.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b.本通知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四、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7.两人合作:
先分后税
8.捐赠:
应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扣除。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和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汶川、玉树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
某居民纳税人月薪5500元,计算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例:
在天津一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的美国专家(为非居民纳税人),某月取得由该企业发放的工资收入10000元人民币。
请计算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例:
2015年1月1日某个人与某事业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经营招待所,据合同协议承包期为一年,该个人全年上缴费用20000元。
年终招待所实现利润总额165000元。
计算该个人应纳个人所得税。
例:
歌星刘某某一次取得表演收入40000元,计算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例:
某作家取得一书稿酬收入3900元,计算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例:
某人在参加商场有奖销售过程中,中奖所得共计价值18000元。
当该人领奖时,商场要其支付个人所得税方可领奖,该人拿出3500元现金通过民政局捐赠敬老院。
计算此人在商场代扣税款后实际可得金额。
(若为劳务报酬,该如何计算?
)
三、应纳税额计算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一)对在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计算征税
国税发[2005]9号《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1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意:
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2、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
小张每月工资3000元,全年奖金20000元。
单位全年奖金发放常采用12月份一次性发放,或者半年发放一次,每次10000元,计算资金发放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题解:
年终一次性发放时:
(20000+3000-3500)÷12=1625(元)
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105。
应纳税额=[20000-(3500-3000)]×10%-105=1845(元)
半年发放一次: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3000+10000-3500=9500(元)
应纳税额=(9500×25%-1005)×2(月)=2740(元)
如果小张的月工资为4000元:
一次发放时:
工资应纳税额=(4000-3500)×3%×12(月)=180(元)
奖金:
20000÷12=1667元---税率为10%,速扣数105
应纳税额=20000×10%-105=1895(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80+1895=2075(元)
半年发放时:
发放当月应纳税额=[(4000+10000-3500)×25%-1005]×2(月)=3240(元)
另十个月工资应纳税额=(4000-3500)×3%×10=15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50+3240=3390(元)
(二)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共同取得同一项所得的计税问题
例:
甲、乙两人合著一本书,共得稿费收入1600元。
1.甲分得1000元,乙分得600元;2.甲乙平分,即各得800元。
计算两种分配方案下甲、乙各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税款。
(三)由雇派双方分别支付工资的,只由雇佣单位一方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选择一固定地税机关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
例:
王某为一外商投资企业雇用的中方人员,2014年10月,该外企支付给王某工资薪金所得为10000元,派遣单位支付其工资8000元,则两单位分别应扣缴多少个人所得税?
王某实际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四)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这类纳税人可能是居民纳税人,也可能是非居民纳税人,这里取决于在中国的居住时间,对其工资薪金征税时首先要加以区分。
2.对工资薪金所得的来源地,必须明确的是:
不论工资薪金由境内或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只要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也就是说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是纳税人实际工作地,而不是所得支付地。
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均有境内支付和境外支付的问题
无住所人员纳税计算方法
居住时间
税额计算公式
90(183)日以内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90(183)日~1年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1~5年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五)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对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年终领取效益收入后,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
其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应补缴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额-已预缴税额
(六)失业保险费(金)征税问题
个人按规定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不计入当期工资、(薪)金收入;个人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征税问题、
职工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不征税;将量化资产转让时,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以量化资产参予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税问题
上述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上平均工资三倍以内部分免税;超过部分应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抵免限额)。
国实际已纳税<扣除限额时,应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税款;
国实际已纳税>扣除限额时,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但可在以后五年内该国扣除限额的余额内补扣。
注:
不同的应税项目减除不同的费用标准,计算出的单项抵免限额相加后,求得来自一国所得的抵免限额,即分国的抵免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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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 期末 复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