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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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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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标徽的管理程序
2
监督审核程序
5
复评程序
6
管理体系认证的保持、暂停、恢复、撤消、注销和换证
7
处理投诉、申诉、争议规则
10
获证组织信息通报制度
13
《获证组织信息通报》表格
14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标徽的管理程序
一、定义
1、认证证书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作为一个组织的管理体系已经认证合格并注册的证明,由经认可机构授权的有资格的认证机构颁发给管理体系认证合格的组织。
2、认证标志
认证标志是认证机构依法注册,表明某一组织的管理体系满足规定的标准要求的标识。
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采用的认证标志见附图一,用以表明某一组织的管理体系是经相关认可机构认可的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进行注册,且得到加入互认协议的成员国的等效承认.
3、标徽
标徽是组织的特征标识,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采用的标徽依法进行商标注册,见附图二。
二、认证证书和标志、标徽的使用
1、认证证书和标志
1。
1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
1)认证证书名称(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获准认证组织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
3)依据的管理体系标准和/或其他引用文件的编号与版次;
4)认证所覆盖的范围;
5)颁证日期、换证日期和有效期;
6)注册号;
7)认证证书下方为认可机构标志及注册号、IAF/MLA国际互认标识(CNAB适用)及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机构和代表印章;
8)认证证书上方是认证机构的名称和标徽;
9)监督合格标识.
1。
2在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被认可范围内的所有证书均应带有认可机构的标志,如果获证组织要求颁发不带认可标志的认证证书或在未被认可范围内实施审核,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可颁发不带认可标志的证书.
1。
3认证证书和标志可作广告、投标、展示会等活动中进行宣传和展示。
2、认证标志的独立使用
2.1认证标志供获证组织用于宣传资料、企业广告(标明证书覆盖范围)、信函、说明书及类似的文件、资料上。
认可标志可与认证标志同时用作宣传,但不可单独使用。
2。
2在使用时必须与获证组织名称放在一起,并将证书注册号标于标志的下方,同时应说明所获得的管理体系名称。
2。
3认证标志不可用在产品(包括促销产品)上或作为产品的合格说明。
在产品上(见注1)
在用于运输产品的大箱子等的上面(见注2)
在做广告的小册子上等
标志的使用(见注3)
不带声明
不允许
不允许
允许
带声明(见注4)
不允许
允许
允许
注1:
这本身可以是一个有形产品或在单个包装箱、容器等里的产品。
在测试/分析活动中,它可以是一份测试/分析报告。
注2:
这可以是薄纸板等做成的外包装,可以合理地认为它到不了最终用户手里.
注3:
这适用于那些对其适用性有基本描述的具体形式的标志。
在这个意义上,仅仅一个词语声明不能构成标志。
任何这样的措辞宜是真实的,而不能误导。
注4:
这可以是一个清楚的声明,“(该产品)是在一个质量管理体系通过GB/T19001(ISO9001)认证的工厂里制造的。
”
2.4认证标志在使用时仅能采用单一的兰色或黑色,且应等比例缩/放使用,标志图形必须完整、清晰,不应变形.获证组织可通过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网站()获取相应的认证标志.
2.5若发现有认证标志的违规使用情况,严重时将导致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撤销.
另:
UKAS认可标志不可用于建筑物和旗帜;不可误导顾客认为UKAS已对标志持有者的产品或服务进行了认证;也不能以暗示UKAS对认可范围内的活动承担责任的方式使用其认可标志。
3、使用要求
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由获证方自己负责,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在获证组织定期信息通报时了解获证组织证书及标志的使用情况,并在每次监督审核时进行监控。
3。
1认证证书和标志只供获得认证的组织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借用或盗用。
3.2认证证书和标志应以不会误导顾客为原则,二者均不得用于产品上,或暗示其产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状况已被认定合格。
3.3对出现上述违规行为的获证组织,由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技术专家组组长批准要求其立即停止不当行为并采取补救/纠正措施,对情节严重者将暂停、撤消其认证证书/标志或公布侵权行为直至必要时采取其它法律行为。
3.4不论何种原因,获证组织停止交纳有关规定的费用或被撤销/注销证书,均应立即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若证书被注销/撤销,则应将认证证书交回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同时销毁印有认证标志的所有资料。
3.5在暂停使用证书期间,获证组织应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待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作出恢复使用通知后,才能继续使用。
3.6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将及时向认可机构申报证书撤销/注销等信息,必要时将在有关媒体予以声明。
3.7获证组织无法判断标志的使用合法性时,应向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咨询并取得确认,必要时由技术专家组作出裁决。
附图一
中国CNAS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荷兰RvA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英国UKAS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中国CNAS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中国CNAS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中国CNAS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附图二
监督审核程序
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通过对获证组织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审核,以验证获证组织的质量体系是否持续符合认证标准要求并持续有效运行。
监督审核分为例行监督、特殊情况的监督及发生投诉时的监督。
1、例行监督审核:
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在证书有效期内,每年至少一次对获证组织进行定期监督审核,获证组织在接到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的监督审核通知后,应根据信息通报要求上报相关信息,接受并配合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的监督审核,同时按规定交纳监督审核费用。
获证组织若因特殊情况需推迟审核时,需向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提交《推迟监督审核申请》,根据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的批复进行相应调整。
2、特殊情况的监督审核: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获证组织应及时填报变更信息,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将根据需要对获证组织进行非例行监督审核。
1)获证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更;
2)管理层发生重大人事变动;
3)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且对原审核结果有重要影响;
4)人员、设备、工艺、地点等发生重大变更;
5)认证标准换版等.
3、发生公众投诉时的调查性监督审核
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在接到对获证组织的投诉或得知获证组织因产品、服务、活动或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发生严重问题或其主管部门的通报,将会制订特别的监督计划,对获证组织进行监督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允许其继续持有证书.
若获证组织在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监督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生不合格时,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将首先暂停其覆盖相应产品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资格,然后再进行调查监督.
复评程序
环通认证中心颁发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获证组织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后若需继续持有证书,则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环通认证中心提出复评申请,其申请事宜与初次认证相同.
环通认证中心在收到复评申请后,进行评审并安排复评审核事宜,复评审核的实施与初次认证相同,鉴于管理体系三年运行情况,复评的审核工作量适当减少,现场审核将覆盖申请的所有范围.
复评审核通过后由环通认证中心总经理批准换发新的证书.
复评审核的审核时间请参见《申请组织公开文件》中《审核时间确定规则》(插页)的有关规定(一般为初次审核时间的80%)。
管理体系认证的保持、暂停、恢复、撤消、
注销和换证
一、在下列情况时,保持认证注册资格
获证方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按期接受监督审核,其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满足标准要求,对现场审核中出现的不符合项能够按要求整改并且纠正措施实施有效。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暂停认证注册资格
1.获证组织未经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批准,对获准认证的管理体系进行了更改,并且该项更改将影响到组织的体系认证资格;
2.获证组织没能遵守其同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签订的认证/复评合同书的条款;
3。
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认为获证组织没能保持和履行本规定的要求;
4。
获证组织未能如期交付监督审核费;
5。
获证组织直接或间接向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信息为不真实或不完全;
6。
获证组织对体系认证证书、标志等的使用不符合认证机构的规定,又不采取使认证机构满意的补救措施;
7。
认证规则变更后,获证组织未采取要求的相应措施;
8。
监督中发现严重不合格,在不合格纠正完以前,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及标志;体系认证证书持有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满足规定的条件后,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取消暂停;否则,撤销体系认证资格,收回体系认证证书.
9。
获证组织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不在商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的;
10.获证组织暂停生产超过3个月者;
11。
获证组织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监督审核;
12.获证组织出现重大安全及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食品安全事故及媒体曝光、国家抽检不合格等处于整改期间。
三、证书的恢复
1、在规定的暂停期限之后,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将通过现场跟踪或文件评审对引致证书暂停的不符合项的纠正/纠正措施进行验证,根据结果作出恢复或撤消(具体见“认证的撤消”)证书使用的决定;
2、在接到获证组织恢复生产通知及审核申请后,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将安排监督或复评审核,依审核结果决定证书的恢复或撤消(具体见“认证的撤消”)。
四、有下列情况时,撤消认证注册资格:
1.暂停体系认证资格的通知发出后,体系认证证书持有者未按规定要求采取适当纠正措施的;
2.监督审核发现体系认证证书持有者管理体系存在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3.转让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
4.有证据表明:
ISO9000:
用户普遍反映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且造成严重后果并经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调查属实的;ISO14000:
相关方反映其活动、产品或服务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OHSAS18000:
相关方反映其活动、产品或服务对职业健康安全产生重大危险,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5.发生其他构成撤销认证资格情况的。
被撤销体系认证资格的,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体系认证申请.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将在《获证组织名录》中删除被撤消的组织,必要时在网页上及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五、有下列情况时,注销认证注册资格:
1。
由于体系认证规则发生变更,体系认证证书持有者不愿或不能确保符合新要求的;
2。
在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时,体系认证证书持有者未在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足够时间内向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提出重新认证申请的;
3.体系认证证书持有者正式提出注销申请的.
六、在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时,须重新更换认证证书:
1、体系认证标准变更;
2、体系认证范围的变更(含范围的扩大和缩小);
3、获证方的名称、地址因合法理由变更。
属以上情况之一的,获证方应:
·向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提出变更申请;
·接受对变更范围的审核(简单的名称变更等可不做审核);
·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按规定接受申请、进行审核、审定、换发证书,获证方在领取新证书的同时将原证书交回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处理投诉、申诉、争议规则
一、定义:
1、投诉
任何组织或个人向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表达的,有别与申诉并希望得到答复的,对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人员或已获证方的活动的不满的书面表示。
2、申诉
申请/获证方对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做出的,与其期望的认证状态有关的不利决定所提出的重新考虑的书面请求。
3、争议
供方与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在认证过程中就认证程序和认证技术不同意见的书面表述.
二、投诉、申诉的范围:
1、应接受认证申请、审核、注册而不予受理的;
2、未按约定期限实施认证工作的;
3、对要求采取纠正措施、审批结论、审核报告或审定意见有异议的;
4、对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颁发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异议的;
5、对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使用管理有异议的;
6、对变更认证范围、暂停、注销或撤销认证资格有异议的;
7、对审核人员的资格和审核组的组成有异议的;
8、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的工作、工作人员违反认可机构或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自身规定的,以及发现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违章收费的;
9、对已认证注册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异议、严重不满的;
10、其他。
三、投诉
1、提出
投诉可随时向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提出;投诉人必须提供投诉事件的细节情况、证明材料并签字或盖章.通常情况下,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对匿名投诉不予受理。
2、投诉的调查与处理
1)对环通公司投诉的,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对投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充分了解投诉涉及事项的全部信息,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获取证据。
2)向环通公司提出的对获证组织投诉的,环通公司根据投诉信息的内容和性质,要求相关组织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必要时根据投诉提供的线索,指定与当事人无关的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对需要采取纠正措施的,要求有关组织采取措施报环通公司,必要时需采取现场验证的方式。
对于投诉事项影响到获证组织的认证资格的,环通公司将根据调查结果作出与认证资格相关的决定。
若投诉不属实,对投诉进行调查的费用由环通公司负担;若投诉属实,则调查费用由被投诉的组织负担。
3、处理决定的反馈
环通公司在收到投诉后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形成最终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投诉方及有关方面。
若投诉人不满意时,由环通公司顾问委会主任负责对事件做进一步调查,并作出处理意见;若仍不满意,则可向认可委投诉。
四、申诉
1、申诉的提出
获证组织应在接到认证机构的决定或措施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环通公司提出申诉。
申诉应以书面文件形式并经申诉方负责人签名盖章后提交环通公司,并同时预付申诉保证金2000元。
2、申诉的调查与处理
1)在收到书面申诉材料后,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成立专门的申诉处理工作组。
申诉处理工作组由顾问委员会的成员组成(3人左右),不包括来自认证机构审核组、申诉方和与申诉对象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其组长由顾问委员会主任委员指定.
2)申诉处理工作组有权采取各种措施获取证据,包括召集听证会议、听取双方陈述、现场调查、调取书面证据、向专家咨询等,做出有根据的判断。
3)召开听证会议的,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申诉人有关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3、处理结果反馈
1)申诉处理工作组成员应公正判断,所有成员均受本文件的约束,工作组应基于调查提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诉人及有关各方.
2)自申诉文件提交到环通公司的3个月内,申诉处理工作组必须对申诉作出决定.例外情况下,可延期,但延期只能由顾问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3)若对裁定不服,可向认可机构提出申诉.
4、费用
申诉处理的合理指出费用由顾问委员会主任委员确认,由双方根据在申诉事项中所应承担的责任负担;如果申诉方败诉,则与败诉有关的合理支出应由申诉人承担,将用保证金结清,余款退还申诉人;若保证金不足,申诉人应自处理决定生效之日后10日内将不足部分支付给环通公司。
五、争议
1、争议的提出
1)在认证审核过程中提出的争议,一般由审核组长与受审核方依据认证标准协商处理。
对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审核组长可做出审核组的相关结论,但须将争议的情况在10日内报告环通公司.受审核方也可在10日内直接向环通公司提出争议。
2)在其他场合发生的争议,应在争议所涉及事件发生后10日内以书面文件形式向环通公司提出。
2、争议的处理
环通公司指定有关人员研究提交的争议,并将研究结果通知争议提出人。
争议提出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通过申诉、投诉程序向环通公司提出申诉或投诉.
六.投诉/申述/争议联系方式:
:
0755-********
获证组织信息通报制度
一、目的
本文件规定了获证组织向环通认证中心通报信息的基本要求,为环通认证中心对获证组织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提供基础.
二、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所有获得环通认证中心认证注册的组织。
三、通报方式
3。
1信息通报分为例行通报及临时通报两种方式。
例行通报:
获证组织接到监督审核通知后的一周内,向环通认证中心通报相关信息。
临时通报:
获证组织在组织机构、产品结构等出现重大变更及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向环通认证中心及时通报(通常要求在二周内)。
3.2获证组织的信息通报应由管理者代表签发.
四、信息通报内容
·组织机构变更;
·组织规模变化;
·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国家、行业抽检情况;
·有无重大质量、环境、安全事故;
·组织投诉情况;
·其他方面变更(如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等)。
附:
信息通报表格
*获得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以后整合建立ISO14001、OHSAS18000等体系时,在审核工作量及费用方面均可得到一定折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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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管理体系 认证 证书 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