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评审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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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评审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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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评审标准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标准
自评/评审单位:
自评/评审时间:
从年月日到年月日
自评/评审组组长:
自评/评审组主要成员:
考评类目
考评
项目
考评内容
标准分值
考评方法
自评/评审
描述
实际得分
依据
一、目标
制定文件化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文件化的目标应明确实现目标措施、责任部门、责任人、完成时间、考核方法等五项内容。
5
无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的,不得分;安全生产目标未以企业正式文件印发的,不得分;目标内容缺项的,每缺一项扣2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1条
根据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能;分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签订各级组织的安全目标责任书,并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10
未对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进行分解,不得分;每缺少一个单位(部门)扣2分;未进行考核,扣5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1条
小计
15
得分小计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机构
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10
未设立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任命的,不得分;成员未包括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每缺少一个扣1分。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12条
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0
未按照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明确的,不得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1条
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季度应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会议纪要中应有工作要求并保存。
10
未定期召开安全专题会的,不得分;无会议记录的,不得分;未跟踪上次会议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的或未制订新的工作要求的,不得分;有未完成项且无整改措施的,每一项扣1分。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12条
建立安全管理网格化监管系统(企业版),定期维护。
10
未建立网格化监管系统(企业版),不得分;信息不完善每项扣1分;未定期维护扣3分,扣完为止。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2.2职责
应根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10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明确的,不得分;查阅相关资料和记录,主要负责人没有履行职责的,每缺一项,扣3分。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8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单位、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10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每缺一个纵向、横向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扣2分;责任制内容与岗位工作实际不相符的,每个扣1分;抽查人员对安全责任制的了解情况,每人次不符合扣2分;未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的,不得分。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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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得分小计
三、安全生产投入
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
10
无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中职责、流程、范围、检查等内容,每缺一项扣1分;制度未得到落实的,每处扣2分;无安全费用使用台账的,扣5分;台账不完整的,扣2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3条
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涉及以下内容的使用计划: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2)安全教育培训;(3)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评估和整改;(4)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5)劳动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6)安全标志、标识;(7)安全检查、专家咨询和标准化建设;(8)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10
无使用计划的,不得分;计划内容与实际需要不符的,每一项扣2分;有超规定范围使用的,每次扣4分。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10
未缴纳的,不得分;不能全员缴纳的,每少一人,扣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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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得分小计
四、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4.1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应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建立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范性文件清单,保存与清单内容一致的相应文本,并及时传达给相关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应学习掌握。
10
未建立清单的,不得分;未保存最新适用法规文本的,每少一项扣1分;清单内容不适用的,每处扣1分;未培训考核的,不得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4.1条
4.2规章制度
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投入、文件和档案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拆除及报废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职业健康管理、防护用品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等。
20
未进行会签、审批、发布程序的,不得分;每缺少一项制度,扣2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4.2条
向员工下发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20
未发放的,不得分;无培训和考核记录的,不得分;每缺一个培训和考核的,扣2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4.2条
4.3操作规程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管网下井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试行)》及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的危险性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0
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不得分;不齐全的,每缺一个扣2分;内容没有基于特定风险分析、评估和控制的,每个扣2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4.3条
向员工下发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20
未发放的,不得分;每少发一个岗位的,扣5分;无培训和考核记录的,不得分;每缺一个培训和考核的,扣2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4.3条
4.4评估修订
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标准化自评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
10
未进行的,不得分;无记录的,不得分;应修订而未修订的,每项扣3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4.4条和5.4.5条
4.5文件和档案管理
企业应建立主要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检查的安全记录档案,并加强对安全记录的有效管理。
主要对下列安全生产资料进行档案管理:
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安全费用提取使用记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记录、危险源管理台帐、安全检查记录、危险作业许可证、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事故隐患整改记录、安全生产奖惩记录、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登记、管理记录、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记录、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台账(包括安装、运行、维护等)、有关强制性检测检验报告或记录、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资料、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护记录、应急演练记录、技术图纸等,保持期限应不少于3年。
20
未实行档案管理的,不得分;每缺少一类档案,扣2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4.6条
小计
120
得分小计
五、教育培训
5.1教育培训管理
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3号),制定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
10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中每缺少一类培训规定,扣2分;与国家规定不相符的,不得分;未明确主管部门的,不得分;制度未得到落实的,每处扣2分;无培训计划的,不得分;培训计划中每缺一类培训的,扣1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2.1条
按计划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做好培训记录,并建立档案。
10
未按计划进行培训且未说明原因的,每次扣2分;记录不完整齐全的,每缺一项扣2分;未进行档案管理的,不得分;档案资料不完整齐全的,每缺一次扣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5条
5.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10
相关人员未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不得分;培训要求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要求的,每次扣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4条
5.3操作岗位人员教育培训
新入厂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车间(部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厂、车间(部门)、班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内容、学时应满足《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试行)》要求。
10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无针对性或流于形式的,不得分;新入厂人员上岗前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每人次扣2分;安全培训内容和时间(24h)不符合要求的,每人次扣2分。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第18条
对操作岗位人员每年进行安全再教育培训,再培训的时间不应小于8h。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0
未经再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而上岗作业的,每人次扣2分,培训时间(8h)不符合要求的,每人次扣1分。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第18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5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未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的,每人次扣1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6条
操作岗位人员转岗、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5
未按规定对转岗和离岗者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就上岗的,每人次扣1分。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7条
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相应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复审。
10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备不合理的,每人次扣2分;有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岗位但未配备相应作业人员的,每人次扣2分;无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每人次扣2分;证书过期未及时审核的,每人次扣2分;缺少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资料的,每人次扣1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7条
5.4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签订安全告知书,告知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并有专人陪同。
5
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危害告知的,不得分;内容与实际不符的,每处扣1分;未提供相应劳保用品的,不得分;无专人带领的,不得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5.4条
企业应对临时工、派遣工等外来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10
未进行培训的,不得分;教育培训内容未根据具体作业活动的特点,或无针对性的,每处扣2分。
本项不得分时,追加扣除10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5.4条
5.5安全文化建设
采取多种形式的活动来促进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10
未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不得分,查看活动档案(有正式文件、有会议部署、有活动情况总结、有督导检查记录或情况通报、有图片材料),每缺一项扣1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5.5条
小计
95
得分小计
六、生产设备设施
6.1生产设备设施建设
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按规定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等工作。
10
未进行“三同时”管理的,不得分;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和职业病危害评价、提交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备案、消防审核、验收、备案等工作的,每缺少一个扣5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
厂址、泵站选择、厂区布置和主要车间的工艺布置、主要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耐火等级、安全出口、防火最小安全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排水管道与其它管线、设施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室外排水设计规范》附录B的要求。
10
有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构成重大隐患的,不得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4.1条和第4.2.1条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第
4.13.3条
格栅间、污泥脱水间、加氯间等有臭气或其它有毒气体产生的场所,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自然通风条件差的地下式水泵间应设机械送排风综合系统。
10
有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第6.3.9条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第2.2.26条
下列各处应设置相关监测仪表和报警装置:
1、排水泵站:
硫化氢浓度;2、污泥厌氧消化过程中可能泄漏污泥气的场所:
甲烷;3、加氯间:
氯气(CL2)浓度;4、格栅间:
硫化氢浓度。
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有关规定。
10
有一处未安装或安装位置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第8.2.2条
污泥气储罐、污泥气压缩机房、污泥气阀门控制间、污泥气管道层等可能泄漏爆炸危险气体的作业场所,电机、仪表和照明灯电器设备均应符合防爆要求。
可燃气体(甲烷)管道中连接螺栓数小于5个的法兰应用铜片进行跨接。
10
有爆炸危险的气体的作业场所,未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的,不得分;防爆型电气设备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2分。
本项不得分时,追加扣除10分。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第7.3.11条
产生或可能存在毒物或酸碱等强腐蚀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5
有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第6.1.2条
使用表压超过0.1MPa的油、水、污泥气、空气和其他气体的设备和管道系统,应安装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装置,压力表应设置最高压力限制红线。
5
应安装而未安装压力表、安全阀的,每处扣2分,压力表未设限压红线的,每处扣1分。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8条
设备电机外壳接地必须保证良好,确保安全。
露天使用的用电设备、配电装置应采取防雨、防雪、防雾和防尘的措施。
10
有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第2.2.19条《用电安全导则》
第4.25条
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载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作用于切断供电电源或发出报警信号。
5
有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6.1.1条
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必须设置安全防护网、罩等装置,且完好有效。
5
有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第6.1.6条
胶(皮)带运输机应有如下安全防护装置并确保有效:
(1)防打滑、防跑偏、防纵向撕裂;
(2)拉线事故开关;
(3)防压料自动停车装置;
(4)头轮、尾轮、增面轮及拉紧装置应有防护罩或防护栏杆。
5
有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
《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第3.7条
直梯、斜梯、防护栏杆和工作平台应符合《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4053.1-3)的下列规定:
距下方相邻地板或地面1.2m及以上的平台、通道或工作面的所有敞开边缘应设置防护栏杆;在平台、通道或工作面上可能使用工具、机器部件或物品场合,应在所有敞开边缘设置带踢脚板的防护栏杆;厂区内构筑物、建筑物的护栏及扶梯应牢固可靠,设施护栏不得低于1.2m。
5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
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第4.1.1条和4.1.2条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第2.2.20条
能产生辐射的设备,必须采取有效的屏蔽措施,并应尽量采用远距离操作或自动化作业。
同时,应设有监测、报警和联锁装置。
5
未设置有效的屏蔽措施,每处扣2分。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第6.8条
厂区、泵站内的建构筑物以及高架处理构筑物,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设置防雷设施,并定期检查,确保防雷设施完好。
10
未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设置防雷设施的,不得分;未定期检查的,不得分;防雷设施不完好的,每处扣2分。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第4.1.1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19条
污水厂及排水泵站的供电系统,应按二级负荷设计,重要的污水厂和特别重要地区的排水泵站宜按一级负荷设计。
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10
未按要求进行供电负荷设计的,不得分。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第6.1.19条和第5.1.9条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房间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等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处进入室内的设施;门应向外开启;并设置应急照明和灭火器等设施。
10
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20kV及以下变电所
设计规范》第6.2.4条
从事硫化氢危险场所作业的单位必须配备以下安全设备、设施:
(一)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氧气、可燃气体检测分析仪;
(二)机械送风(排风)设备;
(三)数量满足作业要求的空气呼吸器;
(四)必要的通讯工具;
(五)抢救器具。
如:
呼吸器、梯子、绳缆以及其他必要的器具和设备。
10
每缺一项扣2分。
《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第二部分七第九条
其它设备设施建设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10
有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以及有关规定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设备、设施的,本小项不得。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泵站设计规范》
建立生产设备设施变更管理制度,生产设备设施变更应履行变更程序,并对变更的全过程进行隐患控制。
5
未建立变更管理制度的,不得分;制度未得到落实的,每处扣2分;发生变更时,未严格履行变更程序的扣2分;未实行隐患控制的,不得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6.1条
6.2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建立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10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缺少内容或操作性差的,扣1分,制度和实际不相符的,每处扣2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6.2条
建立安全设备设施台账,制定检(维)修计划。
对易燃易爆(甲烷)、有毒有害(硫化氢)等气体检测仪和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效验,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强制检定。
10
未建立台账的或检维修计划的,扣2分;未定期进行检定的,每处扣2分;未张贴检定标签或标牌的,每处扣2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6.2条
特种设备(压力容器、起重设备、锅炉等)应经专业资质的机构检验检测合格,向所属辖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取得使用证和登记证,方可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应按规定使用、维护,定期检验,并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10
使用无资质厂家生产的,不得分;未进行检验的,不得分;档案资料不全的(含生产、安装、验收、登记、使用、维护等),每台套扣2分;经检验不合格就使用的,每台套扣5分;安全装置不全或不能正常工作的,每处扣5分;检验周期超过规定时间的,每台套扣3分;检验标签未张贴悬挂的,每台套扣2分;超期使用或应淘汰仍继续使用的,不得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26、28条
应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要求对污水厂涉及的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应按照《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的有关要求对管渠及泵站内的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10
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
设备设施检维修前应制定方案。
检维修方案应包含作业行为分析和控制措施。
10
设备设施检维修前未制定方案的,每次扣2分;检维修方案未包含作业行为危险性分析、控制措施,或分析与控制措施无针对性的,每处扣2分;检维修过程中未执行隐患控制措施的,扣2分;未进行监督检查的,扣1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6.2条
安全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确因检维修拆除的,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检维修完毕后立即复原。
5
安全设备设施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的,不得分;检修拆除未采取切实可行的临时措施的,扣2分;检修后未立即复原的,扣2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6.2条
6.3设备设施报废和拆除
建立设备设施拆除、报废的管理制度。
5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缺少内容或操作性差的,扣2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6.2条
对拆除作业进行风险分析,制定拆除计划或方案。
10
查拆除计划或方案,未进行风险分析扣2分,控制措施有缺陷,扣1分,扣完为止。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6.2条
按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进行报废或拆除,拆除的生产设备设施应按规定进行处置。
拆除的生产设备设施涉及到危险物品的,须制定危险物品处置方案和应急措施,并严格按规定组织实施。
5
未按规定进行的,不得分;涉及到危险物品的生产设备设施的拆除,无危险物品处置方案的,不得分;未执行作业许可的,扣2分;未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的,扣2分;资料保存不完整齐全的,每项扣2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6.2条
小计
225
得分小计
七、作业安全
7.1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
对动火作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动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下井作业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建立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许可范围、审批程序、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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