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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谷道场破产重整案例
妥协中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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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谷道场破产重整案法律探秘
发布时间:
2009-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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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心里的账算得很清楚,只有大家共赢才能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这也是“五谷道场”重获新生,债权人放弃分歧统一意志的根本缘由
这是一个近似完美的破产重整结果。
在这个结果当中,所有当事方都获得了各自的满意
法制网记者万静
2009年2月12日,受各界关注的北京“五谷道场”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五谷道场”)破产重整案取得了一个完美的结局:
当天上午,北京市房山区法院作出裁定,“五谷道场”重整计划获得批准,中粮集团作为重组投资方,以1.09亿元入主“五谷道场”。
从2008年10月30日,法院正式受理“五谷道场”的破产申请,到2009年2月12日,法院裁定批准其破产重整计划,一共经历了104天,业内对此戏称为“百日重整维新”。
100天如何让一个负债数亿元的企业起死回生?
100天如何厘清盘根错节的累累债务和法律关系?
100天如何让各方分歧消除归于统一行动?
100天的破产重整过程是否有它的与众不同处?
所有这些疑问,伴随着舆论称赞的同时,也在人们的脑海中旋转。
缘由:
最大程度地实现债权
“五谷道场”应该算是方便面市场中的一匹黑马,其脍炙人口的“非油炸”健康理念广告,一经投放立刻产生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让“五谷道场”在强手如林的方便面市场中拔得头筹,短时间内一度取得了和康师傅等品牌巨头平起平坐的地位。
但是好景不长,2007年上半年,因为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虽经历了集体涨价风潮,但是方便面行业的整体利润均下滑明显。
特别是以广告投放为主要营销手段的“五谷道场”。
而其本身的经营思路也出现了问题。
从2005年年底到2007年年初,“五谷道场”的生产企业———中旺投资集团将全部精力放在扩大规模上,从北京生产基地的投产,到吉林、江西、四川、广东等生产基地先后竣工投产。
由于扩张和延续的广告支出及研发新品等各种费用的集中使用,出现了供应商货款给付不及时,以及无法给经销商正常发货、拖欠广告费和员工工资等问题。
2007年下半年,“五谷道场”开始停产。
2008年10月中旬,内外交困“五谷道场”向法院正式提交了破产申请。
从法院正式受理破产申请的短短40天内,“五谷道场”的各路债权人分沓至来———六百多个债权人、高达7.4个亿的巨额债务进行申报。
经过审查核准,最终确认了5.2亿元实际债务。
然而,面对这5.2亿元债务,“五谷道场”当时实际的资产状况又如何呢?
经过评估审计,它的实际资产只有四千万,而真正能变现的就只有三千多万,负债率高达百分之五百。
为了尽快厘清错综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房山法院一经正式受理“五谷道场”的破产申请,即直接指定了以专业律师团队、清算事务所和房山工业局等组成的破产管理人。
经过细致缜密的资产核查工作,管理人最终将“五谷道场”的巨额债务进行了以下划分:
第一类是担保债权,共有两个债权人,债款数额近五千万,占整个债务的十分之一。
这类债权按照我国法律必须优先进行清偿。
第二类是职工债权,总额为三百多万,包括职工工资和各种社会保险费用。
按照我国法律,这类债权也必须优先得到保障。
第三类是普通债权,这也是“五谷道场”债务中比例最大的一部分,共有三百多个债权人,债款数额高达四个多亿。
由于前两类债权都有优先权利,如果对“五谷道场”进行清算,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没有任何优先保障措施的普通债权清偿率就只有2.76%。
2008年12月26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众多普通债权人获知这一情况后都大失所望。
而这时能有新的资金注入,盘活整个资金链条,无疑成为“五谷道场”每个债权人都在期盼的事情。
于是中粮公司的整体收购重整计划应运而生。
2009年1月16日,房山区法院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宣布了重整计划方案。
按中粮提出的重整方案,普通债权组的清偿比例为15.75%,远远高于破产清算2.76%的清偿比例;职工债权组的债权人在得到全额清偿的同时,还将获得新的就业机会。
这样的重整计划当然得到了大多数债权人的热烈拥护,并获得普通债权组80%的通过率。
债权人心里的账算得很清楚,只有大家共赢才能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这也是“五谷道场”重获新生,债权人放弃分歧统一意志的根本缘由。
基础:
中粮的实力和巨额注资
其实,中粮集团在此时出手救场实在是得偿夙愿,而且也占近天时、地利、人和。
作为我国最大的粮油贸易加工企业以及世界五百强企业,中粮集团在面粉、油脂、酱料、香精等多种方便面原材料领域都居于国内龙头地位。
但是在面粉深加工方面却一直苦于没有发挥平台,于是早在一二十年前,“五谷道场”就曾计划进军方便面市场。
据中粮方面重整“五谷道场”项目的负责人李东明介绍,当时日清刚刚进入中国市场,中粮曾和日清在秦皇岛合作过一条生产线,但最后因故放弃。
十几年后中粮重回方便面市场,且身价倍增,已非当时可比,它显得信心十足。
李东明介绍说,中粮一直希望在面粉深加工方面取得发展契机,恰逢“五谷道场”破产,投资重组“五谷道场”成为顺理成章的选择。
同时,中粮对“非油炸”的理念十分看好。
目前的国际市场上,非油炸方便面拥有30%以上的市场份额,且处高端市场,在韩国的份额高达70%以上。
非油炸方便面有着固定的消费群体,且还会有越来越多注重健康的消费者加入。
而且与以前的“五谷道场”非油炸方便面相比,由于减少了面粉等原材料的采购环节,新五谷方便面的成本会相应降低。
同时,作为“五谷道场”本身也是有一定影响的方便面品牌,客观上有其重整并继续存在的基础,这是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关键。
而“五谷道场”公司本身的员工、供应商、经销商,都是一个非常成熟的团队。
中粮集团收购“五谷道场”以后可以直接利用现有的这些资源,同时也给原“五谷道场”公司职工、供应商、经销商等继续合作的机会。
这实在是一个各方共赢的局面。
财大气粗的中粮集团也郑重承诺,在重整计划批准后的10天内,重组方一次性注入资金1.09亿,专门用于“五谷道场”公司清偿债务及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这无疑给众多债权人吃下颗定心丸。
而且更让债权人塌实的是,为了重整“五谷道场”,中粮集团成立全资子公司中粮天然“五谷道场”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
这家公司于2008年12月15日公告成立。
这部分资产的重组、启动生产所需的资金(包括清偿债务部分)大约在3.5亿元。
因此普通债权人之所以高票通过“五谷道场”的破产重整计划,归根结底还是出于对中粮集团雄厚实力的信任,以及对重整后新五谷发展前景的看好。
保障:
规范再规范,透明再透明
当然,“五谷道场”的百日重生之所以能顺利实施,除了债权人利益驱动的缘由,中粮大笔重整资金注入作为基础外,还需要在重整计划实施当中规范、透明的具体操作。
这就离不开一个专业化的破产管理人团队了。
2008年10月30日,房山区法院正式受理“五谷道场”破产申请的同时,也确立相应的破产管理人。
这个以专业律师团队、清算事务所和房山工业局等组成的管理人团队,在成立之初,即对职能进行了分工。
律师等专业人士负责“五谷道场”的债权审查确认、重整方案拟定等法律技术事务,而清算事务所和工业局则负责接收资产,安排职工等事务性事宜,这样划分既有效地提高了工作效率,也避免了不必要的分歧。
管理人团队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和规范透明的细节操作赢得了所有债权人和重组方的认同和信任。
在债权申报上,管理人的原则是严格依照法律和一视同仁。
作为“五谷道场”公司的股东———河北中旺实业有限公司申报的债权金额为一千四百多万,“五谷道场”公司实际控制人王中旺申报的债权金额也有二十多万元。
虽然该两笔债权发生有依据,但管理人最终仍然没有确认。
因为根据审计报告中相关数据说明:
银行存款账面余额有49.83万元,但实际余额为0.96万元,差额48.87万元无法核实。
这样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此项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虽然河北中旺实业有限公司对“五谷道场”公司和王中旺对“五谷道场”公司都拥有债权,但由于河北中旺实业有限公司是“五谷道场”公司股东,王中旺是“五谷道场”公司实际控制人,在“五谷道场”公司1,733.27万元资产可能灭失及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能证明其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况下,管理人不能确认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报的债权。
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和河北京鑫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在债权申报时都进行了优先债权申报。
管理人经过审查后,虽然认定为债务,但不确认其享有优先权。
理由是:
该债权虽是建筑工程款,但由于债权人没有在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行使优先权,所以依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管理人不予确认其优先权。
在“五谷道场”破产重整计划草稿完成后没多久,需要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进行表决时,有人曾向管理人建议,可以适当提高普通债权中小额债权的清偿率,因为这部分债权人人数占优势,这样可以更大程度地获取普通债权人的支持率,从而最终通过重整计划。
上述建议应该说从追求重整计划通过率上有一定的合理性,而且这种作法在很多企业的破产重整当中也普遍适用。
但是管理人并没有接受,坚持小额债权和大额债权同等的债权清偿率。
最后结果证明,管理人的做法非但没有降低普通债权组的通过率,相反还取得广泛的认同和谅解,以80%的高票数顺利取得了普通债权组的通过率。
而且为了消除各个债权组的互相猜忌,管理人对“五谷道场”的资产评估报告和债权审查确认报告,都原文打印出来,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提前十天通知所有的债权人,可以任意进行查询和质询。
此外,管理人还有一个创举,就是为了打消债权人在表决重整方案时的后顾之忧,它特别在重整方案中拟定,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因对管理人最终确认的债权有异议,并依法向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使得债权性质或者债权金额可能发生变化,以致需要增加清偿资金的,所增加的清偿资金由重组方中粮集团另行承担等。
这就是说,即使债权人表决通过了重整方案所认定自己的债权数额,如果想反悔,只要没有最终接受清偿,也是保有诉求权利的。
管理人的考虑无疑是明智的,即充分考虑债权人的顾虑反而使债权人没有了顾虑,有的时候开放、透明的操作反而更容易获得体谅和认可。
“五谷道场”重整计划之所以顺利通过,和管理人透明、规范的细节操作是分不开的。
结果:
各方共赢新“五谷道场”重返市场
2009年2月12日上午9时许,主审“五谷道场”破产重整一案的北京房山区法院民二庭庭长纪红勇当庭宣布法院裁定,批准“五谷道场”破产重整方案。
作为重组方代表、中粮集团总裁助理曲喆当庭便向“五谷道场”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支付了1.09亿元的支票。
至此,“五谷道场”正式纳入中粮旗下,并将成为中粮进军方便面市场的排头兵。
这是一个近似完美的破产重整结果。
在这个结果当中,所有当事方都获得了各自的满意。
首先是各个债权组。
债务清偿率的高低是他们最为关注的问题。
按照中粮集团的重整方案,职工债权组将得到全额清偿,原“五谷道场”的员工合法权益将首先获得保障;优先债权组中华夏金谷担保有限公司的综合清偿率将达到48.13%,高于破产清算40%的清偿率,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清偿率将达到100%。
对于普通债权组的清偿比例将从原来的14.68%提高到15.75%。
普通债权组高达80%的通过率宣告了他们的满意程度。
在优先债权组的清偿上,却有一段“好事多磨”的小插曲。
原先在2009年1月16日,法院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宣布重整计划草案。
优先债权人华夏金谷担保有限公司投反对票,重组“五谷道场”方案遇阻。
后经各方斡旋,2009年2月11日,华夏金谷担保有限公司最终同意重整计划草案。
其次是当地政府。
“五谷道场”重整成功将盘活该公司存量资产,解决数千人就业,同时其供应商和销售商可以继续与之合作,将极大地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
按照重组方案,在首次招工时,中粮将优先录用原有职工。
中粮的有关负责人表示,北京“五谷道场”恢复生产后将会提供1500个就业岗位,主要招聘对象将是工人和技术人员。
对于愿意回五谷工作的员工,中粮将会优先录用。
根据恢复生产的规模,第一年大概会录用700多人,到第二年完成招聘1500人的目标。
中粮在入主“五谷道场”之后,如果运营启动顺利,北京生产基地的8条生产线都将恢复生产,预计日产量在200万包以上,一年将向全国市场提供6亿包以上。
据业内人士预计,重整后的新“五谷道场”年产值将达到10亿元。
第三当然是重组方中粮集团。
一直致力于面粉深加工的中粮终于寻觅到“五谷道场”这个相对成熟的操作平台。
中粮集团总裁助理曲喆在庭后表示:
“中粮集团一直希望能够重组成功,得到这个结果非常满意”。
因为从法院公告受理到最终裁定通过重组计划,“五谷道场”重组仅用了100天时间,并以完全市场化的方式完成。
对此中粮方面非常称赞。
国内许多有市场的破产企业重整,往往因为重整过程拖得太长而告流产。
毕竟时间拖得越长,可变化因素就越多,市场前景就越不好把握。
最后,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此次重整计划的房山区法院和管理人也对这样的结果非常满意。
负责重整计划起草工作的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的韩传华律师表示,此次“五谷道场”重整计划完全可以作为我国企业破产法实施后的一个典型教材进行推广。
它的可称道之处在于这次重整计划完全是遵照企业破产法来执行的。
政府完全不干预参与操作,而是提供积极有利的配合工作。
法院和管理人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也是秉持着严格谨慎的态度执行的。
比如对于债权人表决方式,是采用举手表决还是采用书面表决,有关法律并未对此明确。
但是出于审慎,法院最终要求一律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
这种严格谨慎的执行态度结果只能是让当事各方更加放心和满意。
据了解,中粮集团已经完成重组后的北京“五谷道场”的团队组建,包括世界一流的产品研发团队和品牌管理团队。
生产团队将很快进入工厂,对闲置已久的设备进行检修,做好复产前的准备。
乐观估计的话,今年5月份消费者将会再次品尝到“非油炸,更健康”的“五谷道场”方便面。
【破产管理人手记】
“五谷道场”停工后的车间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韩传华律师
从法院指定“五谷道场”破产管理人到“五谷道场”破产重整方案被法院批准的这100天中,为了“五谷道场”破产重整的成功,我与其他管理人一起加班加点地做了很多工作。
虽然这些工作值得回味,值得作为经验去推广,但我感到重要的不是管理人进行的这些工作本身,而是管理人从这些工作背后所能领悟到的一些体会。
新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重整制度挽救了“五谷道场”
美国雷曼兄弟破产保护,韩国双龙汽车破产重生,通用汽车也说要破产保护。
破产保护也好,破产重生也好,和我国新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重整基本一样。
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虽然都属于破产,但其实质内容是完全不一样的。
假定一个无法清偿债务的企业资产100万,债务1000万元。
在企业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每个债权人可清偿10%,债权人90%债权随着企业注销而自然消灭;在企业破产重整的情况下,通常是投资人出资120万元给债权人清偿,每个债权人可清偿12%,债权人没有清偿的88%债权不再清偿,企业继续存在,但由投资人持有其全部股份。
很明显,企业破产重整要好于企业破产清算。
我国于2007年6月1开始施行的新企业破产法,第一次规定了破产重整制度。
正是这一制度的规定,给予了“五谷道场”借破产重整机会获得重生的机会。
房山政府不干预不交易避免了破产重整案件中的行政色彩
房山区政府对于“五谷道场”破产重整是很支持的,一是派出工业局为管理人成员,专门负责与重组方中粮集团的战略谈判;二是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个别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召开时企图进行的不法行为;三是在破产重整进程遇到困难时,积极帮助化解矛盾。
但与不少地方企业破产重整案件由政府直接干预或者变相干预不同的是,房山区政府对于“五谷道场”破产重整案件,只有支持没有干预。
房山区政府工业局虽然也是管理人成员,但严格遵守管理人团队之间的分工负责制度,从不以政府老大自居。
“五谷道场”破产重整案件,涉及到上千人的职工就业,涉及到近300名职工数百万工资的拖欠,涉及到300多债权人的高达五个多亿的债务,涉及到企业一个多亿的审计资产等等。
在这一困难重重、枝节繁茂、错综复杂的案件中,房山区政府的支持全部是服务性的,而不是交易性的。
因为,房山政府从没有因为“五谷道场”破产重整案件作出过一个承诺,从没有因为“五谷道场”破产重整案件动用过纳税人的一分钱,更没有因为“五谷道场”破产重整案件而慷慨过国家或者社会的任何一处资源。
房山政府的不干预、不交易,避免了“五谷道场”破产重整案件中的行政色彩,有效地维护了市场经济法律秩序。
房山法院严格执法是“五谷道场”破产重整依法进行的保障
虽然新的企业破产法施行的时间不长,而且北京地区法院是首次受理“五谷道场”这样的破产重整案件,但房山法院法官们审理“五谷道场”破产重整案件,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不盲从,不听信。
房山法院的这一做法,对“五谷道场”破产重整案件的依法进行提供了充分的保障。
例如,对于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查确认并记载在债权表上的债权有异议并提起诉讼的问题,管理人在重整计划草案初稿中参照的是其他法院在类似案件上的做法,即:
债权人在15天内没有提起诉讼的,视为没有异议。
主审法官审查后认为:
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将债权人诉讼权行使限于15天,没有法律依据;无论其他法院如何,我们不能这样做。
又如,在债权人会议表决议程上,管理人原来的设想是债权人举手表决,反对的举手,不反对的视为同意。
主审法官审查后认为:
举手表决不严谨,应当改为书面表决。
正是因为有了房山法院的严格要求,才使得“五谷道场”破产重整案件的程序和实体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重组方愿意一次性投入是“五谷道场”破产重整成功的关键
很多企业的资产重组,是借资产重组为名,行资本运作之实。
其结果往往是外来资产实际没有引入,原有资产却被掏空或者流失。
即便是企业破产重整案件,我们见到的一些情况是:
从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到债权人实际得到清偿,有相对长的时间。
在这段时间内,重组方通过其对企业资产的资本运作,筹备钱款清偿债权人。
对于债权人来说,这其中的风险很大。
当重组方资本运作不成功、债权无法按计划清偿时,企业虽然是依法进入破产清算,但这时候的企业资产可能缩水,债权人的分配可能减少。
“五谷道场”破产重整案件中,管理人不希望也不欢迎意在资本运作的重组方。
好在中粮集团看中的是“五谷道场”的品牌,看中的是方便面市场的发展,愿意一次性拿出清偿资金供债权人分配。
而这正是“五谷道场”破产重整案件走向成功的关键。
债权人理智是“五谷道场”破产重整顺利进行的基础
“五谷道场”破产重整案件中,一共有600多个债权人,其中近300个债权人是职工,债权总金额有五个多亿。
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意味着,债权人自己愿意接受清偿少部分债权并愿意放弃大部分债权。
看到中粮集团要重组“五谷道场”,不少债权人一开始都满怀希望,以为债权早晚都会全部清偿。
但当知道只清偿少部分债权,而大部分债权都要放弃时,债权人似乎又是很不愿意。
最后,在债权人了解到“五谷道场”的审计结论、资产评估结论,并了解到破产清算只有2.76%清偿比例而重整计划通过将有15.75%清偿比例时,普通债权组的债权人表现出了超出管理人预料的理智,高票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虽然重整计划草案在担保债权组因一名大债权人不同意而未能通过,但经过管理人认真协商及房山法院主审法官的耐心询问和解释,该债权人最后也是投票同意了重整计划草案。
债权人的理智,取决于债权人对“五谷道场”资产和债务的判断。
如果债权人不理智,一味贪婪,并无理由地博弈中粮集团出高价,则最终损失最大的还是债权人。
事实证明,“五谷道场”的债权人是十分理智的。
“五谷道场”破产重整案件证明了管理人专业和敬业的重要
“五谷道场”破产重整案件给管理人带来了很多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往往是没有现成答案的。
即便其他破产重整案件中有类似解决方法,也是不能完全照搬的。
例如,管理人在拟定重整计划草案的过程中,重组方为了小债权人表决时更多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要求管理人给予小债权人更多的清偿比例,并提交其他法院业已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中的类似规定为证明;重组方认为其支付的清偿资金应当按审计确认债权进行分配,而不应当按管理人审查债权进行分配,并提交了其他知名律师事务所为此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等等。
对于重组方提出的这些要求,管理人没有简单地照办,也没有简单地拒绝,经管理人耐心解释后,重组方愉快地放弃了要求。
管理人的耐心解释,需要耐心,更需要专业。
100天时间里,管理人完成了300多个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审查,完成了近300多名职工债权的调查,完成了两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完成了重整计划草案的拟定、通过和批准,完成了重组方清偿资金的交付等等,管理人做了太多太多的事情。
在2009年2月12日房山区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主管副院长张仲侠对管理人的工作进行了高度评价,并说明“五谷道场”破产重整案件之所以能在100天取得重大进展,得益于管理人的专业和敬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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