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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犯罪讲座稿样本
防止职务犯罪讲座稿
一、前言
广义职务犯罪是指有职务人运用职务进行犯罪;狭义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它本质特性是权力商品化、公权私用,犯罪人运用社会公共权力或者是社会组织权益进行“权钱交易”,以满足个人、家庭或小集体利益;从而扰乱了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秩序和对公司、公司管理秩序;侵犯了公司、公司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及侵犯了公司、公司权力社会价值和廉洁性;侵犯了公司、公司信誉、名誉等。
这种犯罪必要是运用自己职务上便利,所谓运用职务上便利,是指运用职权及与职务关于便利条作。
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畴内权力,与职务关于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运用职务或岗位上权限,但却运用了本人职权或地位所形成便利条件,或通过其她人员运用职务或地位上便利条件。
涉及:
(1)运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解决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权力;
(2)依托、凭借自己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运用其她人员与职务、岗位关于权限;(3)依托、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她人员,或者运用对己有所求人员权限,如单位领导运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权力;出纳运用经手、管理钱财权利;普通职工运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权利等。
至于不是运用职务上便利,而仅是运用工作上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的等,虽然获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应当以她罪如盗窃罪论处。
二、职务犯罪类型
1、职务侵占罪
(一)定义: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公司或者其她单位人员,运用职务上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处五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基本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客体(法律关系)是公司、公司或者其她单位财产所有权。
(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非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公司”,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非国有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有一定数量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从业人员营利性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送行业等经济组织;其她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公司以外非国有社会团队或经济组织,涉及集体或者民办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队。
)
职务侵占罪侵犯对象是公司、公司或者其她单位财物,涉及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但指已在公司、公司、其她单位占有、管理之下钱财(涉及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并且也涉及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财物,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所有财产,涉及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一切物权、无形资产和债权。
其详细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钞票、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
尚有公司、公司或其她单位拥有债权。
2)、客观条件:
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涉及将合法已持有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将自己使用、保管之物(笔记本电脑、手机、照相机、摄像机、光盘等)隐匿,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或拒不归还等等。
又涉及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运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行为。
如虚开发票报帐、通过造假手段在会议上多收少交等。
无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用侵吞、窃取、骗取办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目,并运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故意思表达,达到了数额较大原则,即可构成本罪。
值得注意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非法侵占一旦达到开始实际占有,便处在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成果继续,并非本罪侵占行为继续。
侵占行为一旦完毕,则应视为既遂。
至于未遂,则应是侵占行为没有完毕,如财会人员故意将某笔收款不入帐,但将来得及结帐就被发现,则应以本罪未遂论处。
3)、主体条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就是非普通自然人,而是由工作职权特殊自然人,但对在职人员来说却是具备普通性,涉及公司、公司或者其她单位所有人员。
详细是指三种不同身份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要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她们是公司实际领导者,具备一定职权,固然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二是上述公司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她普通职工和工人。
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工也必要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她们或有特定职权,或因从事一定工作,可以运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财物而成为本罪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公司或者其她单位人员,是指集体性质公司、私营公司、外商独资公司职工,国有公司、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伙公司等中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所有职工。
4)、主观条件:
构成本罪主观条件是直接故意,且具备非法占有公司、公司或其她单位财物目。
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获得对本单位财物占有、收益、处分权利。
至于与否已经获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构成。
反之,没有主观故意,没有非法占有目,就不构成本罪。
如借用本单位公用照相机,长期使用不还,不是想占为己有,只是喜欢照相、为使用以便,就不构成主观条件;反之,如果是出于占有目,企图设法销毁借条、谎称丢失等,企图使单位失去了所有权根据,就构成了本罪主观条件。
(三)、备案原则:
构成本罪侵占数额必要达到数额较大限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公司及其她单位财物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原则,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至于数额较大起点数额,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原则规定》。
公司、公司或者其她单位人员,运用职务上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应予追诉,侵占公司、公司财物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这里数额,应当以合计金额计算。
(四)、惩罚:
数额较大(5000——10000),处五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100000元以上),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五)案例:
1)、以公司名义借款后携款潜逃构成职务侵占罪,甲公司职工张某在工作中负责保管公章,并有权使用公章与她人订立合同。
1月,张某擅自以公司名义,使用公章向乙公司借款二十万元后,携款逃走。
法院审理后以为,张某运用职务便利,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借款,而后携款潜逃,乙公司在订立借款合同中没有过错,其以为张某是在履行职务,自己是借款给甲公司,而非借款给张某个人,其合同安全应得到法律保护,有权规定甲公司补偿损失。
因而,张某行为侵占客体是甲公司财物所有权,客观上运用了其在公司担任职务便利,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甲公司由于对其职工管理疏忽,应承担向乙公司还款法律后果,而甲公司则只能事后再向张某索赔。
2)、用单位电话狂打色情电话构成职务侵占罪。
王某是开封市某公司职工,由于单位没有设保安,夜里就由单位男同志轮流值班,由于单位离王某家很近,有时同事还让其代替值班。
王某一种月间运用单位电话打色情电话费用共计11215元。
王某是单位职工,其主观上为满足个人私欲而故意私打单位电话,其实行犯罪行为是运用在单位值班便利条件,客观上其行为导致了单位一万多元经济损失。
因而,王某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犯罪构成要件,构成职务侵占罪。
3)、购假发票报差旅费被判2年6个月。
马某为佛山某鞋业公司司机,1月至8月,她多次向她人购买假路费发票,拿到单位报销。
不到两年时间,马某就骗取公司差旅费共95125元。
广东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马某身为公司人员,运用职务之便,以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办法,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故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
4)、虚开发票贪污罪:
底,大专文化限度刘某被任命为乌鲁木齐某金融机构行政管理处处长。
当年终,刘某选取了每套价值近300元丝被,用于为单位职工发放福利。
但在开具发票时候,她让采购点老板多开了近1倍价格,从中获取差价11万余元。
随后,刘某用这些钱为其所在部门添置了一部相机。
过节期间,刘某所在处室员工均拿到了最低1000元奖金,某些公务招待也从中支了钱。
最后,刘某把剩余5.9万余元存到了自己名下。
5月,刘某被刑事拘留,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
法院一审以为,刘某行为构成了贪污罪,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其犯罪所得予以追缴。
刘某以为,法院认定贪污金额有误,没有扣除其用于公务某些,并且案发后,自己积极退还了所得赃款,对其悔罪体现应减轻惩罚合用缓刑,遂提起上诉。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以为,刘某为员工发放奖金等公务行为,应通过正常途径进行。
依照刑法有关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贪污犯罪规范性文献规定,行为人控制公共财务后,与否将财物据为己有,不影响贪污既遂认定。
因而,刘某发放奖金等行为不影响对其贪污公款数额认定,对刘某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乌市中院以为,一审法院定性精确,但原判认定刘某贪污公款数额及合用法律不当,予以纠正,遂判决刘某有期徒刑5年。
因刘某已退还所有赃款,遂撤销原审追缴犯罪所得判决。
5)、虚开发票贪污罪:
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简光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永定县旅游事业局局长、永定客家土楼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期间,运用职务上便利,通过虚开发票报出公款、收取公款后不入帐等手段,非法占有公款91850元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鉴于被告人简光华在接受中共永定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期间,就如实交代自已贪污行为,应视为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之前,就向关于组织积极交代了自已犯罪事实,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惩罚。
另被告人简光华能积极退还大某些赃款,可酌情从轻惩罚。
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挪用资金罪:
(一)公司、公司或者其她单位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她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
(二)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客体是公司、公司或者其她单位资金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资金。
所谓本单位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一切以货币形式体现出来财产。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体现为行为人运用职务上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她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行为,详细地说,它包括如下三种行为: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她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这是较轻一种挪用行为。
其构成特性是行为人运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重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她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合法经济活动,并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背公司法受贿、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她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3)、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她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非法活动。
这两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与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与否退还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就构成犯罪。
所谓“营利活动”重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
所谓“非法活动”。
就是指将挪用来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
这里“数额较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背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
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三种行为中一种就可以构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步具备,上述挪用资金行为必要是运用职务上便利,所谓运用职务上便利,是指公司、公司或者其她单位中具备管埋、经营或者经手财物职责经埋、厂长、财会人员、购销人员等,运用其具备管理、调配、使用、经手本单位资金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她用。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现对于普通自然人)特殊主体,即公司、公司或者其她单位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运用了职务上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5)、认定本罪与非罪界限
挪用本单位资金行为,有普通挪用本资金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犯罪行为之分。
区别两者之间界限。
挪用本单位资金行为,有普通挪用本资金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犯罪行为之分。
区别两者之间界限,咱们以为,重要可以从如下两个方面分析:
其一,挪用本资金数额。
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行为社会危害性一种重要方面,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这两种情形来说,“数额较大”是构成犯罪必备要件。
因而,在这种状况下,与否达到“数额较大”,就成为区别普通挪用本单位资金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单位资金罪重要原则之一。
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进行非法活动”这种状况,虽然本法并未规定数额上规定,但是,从关于司法解释精神看,挪用数额很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并不作为犯罪,而只是作为普通违法违纪行为解决。
其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时间。
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行为社会危害性另一种重要方面。
对于本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这种状况而言,“超过3个月未还”就是构成挪用资金罪必备要件。
在这种状况下,挪用本单位资金与否超过3个月未还就成为区别普通挪用本单位资金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资金罪界限重要原则之一。
对于挪用资金罪中“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进行非法活动”这两种状况,虽然本法中并无时间长短规定,但是,如果挪用时间很短,导致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作为本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状况,不以为是犯罪,作为普通挪用本单位资金违法违纪行为解决。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界限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这里所说不退还,是指在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
普通以为,在实际生活中,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分为两种状况:
一种是主观上想退还,但客观上无能力退还,另一种是客观上虽有能力退还,但主观上已发生变化,先前挪用本单位资金故意已经转化为侵占该资金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在挪用本单位资金后,确属犯罪故意发生转变,不再想退还,而是企图永久非法占为己有,在客观上有能力退还而不退还,由于属于刑法中转化犯,仍应依照解决转化犯原则,直接以职务侵占罪定罪惩罚。
(三)、备案原则:
公司、公司或者其她单位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她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备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
惩罚: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处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处三年以上十年如下有期徒刑。
(四)、惩罚。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公司或者其她单位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她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处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处三年以上十年如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银行或者其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定罪惩罚。
有关法律: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董事、监事、经理运用职权收受贿赂、其她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予以处分。
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末经客户委托,买卖、挪用、出借客户帐户上证券或者将客户证券用于质押,或者挪用客户帐户上资金,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如下罚款,并责令关闭或者吊销负责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案例
1)、3月份,被告人李逢春运用其担任开封联昌药业有限公司销售总监职务便利,于3月7日将山东省济宁市客户徐宜仿预付货款27000元汇入其个人银行账户,用于个人使用。
同年3月12日,被告人李逢春又擅自将山东省平原县客户赵书萍预付货款40000元中30000元汇入其个人账户,用于个人使用。
12月12日,被告人李逢春将其中0元交还开封联昌药业有限公司。
案发后,李逢春将赃款所有退出,现已发还被害单位。
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逢春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半年。
2)、被告人孙某系某服装厂业务员,,孙某受厂方委托向一代理商收取货款,该代理商付给孙某服装款4万元,孙某擅自将此款用于个人做生意。
日后,厂方向孙某追要货款,孙某于12月还给厂方1.6万元,后因生意亏本,余下2.4元至今未还。
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一)、本罪定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1月5日联合发布刑法拟定罪名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
规定涉及取消“公司、公司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代替等内容。
随着规范当代公司制度建立,各种类型公司雨后春笋般地产生,随着着是公司、公司人员运用职务之便,在各种经济往来中,大肆索取或收受贿赂状况,如购买原料、产品收受回扣等等也越来越多。
由于这些人员身份不一,不同于老式受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工作人员而完全合用本法第385、386条规定,容易导致对国家工作人员打击不力或者是对公司、公司职工打击过滥现象。
因此,本条针对当前公司、公司职工贿赂犯罪日益严重形势,设立了本罪,对贿赂犯罪主体做出了修改,对这种类型犯罪惩办更加协调和合理。
详细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义是指公司董事、监事、职工、其她公司职工或其她非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便利,索取她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她人财物,为她人谋取利益;或者公司、公司或者其她单位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运用职务上便利,违背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前者是积极索取,后者是顺手牵羊。
但都是运用了职务工作便利条件,且是在职务工作中实行行为。
(二)、构成本罪要件:
1).客体要件:
侵犯客体是国家对公司、公司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她组织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管理制度。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本罪客体为复杂客体,它不但侵犯了公司、公司正常管理活动,也因其产生不合法行为有碍公平竞争原则,使社会经济正常秩序受到干扰。
在市场经济运营机制中,公司、公司以及事业单位、其她组织,后者如教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扮演着十分重要角色。
这些单位工作人员通过自己合法职务活动,使公司、公司、事业单位等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角色得以正常而出众发挥。
因而,关于法律对这些单位工作人员职务活动作了规范,建立起一套明确管理制度。
有关人员受贿罪则是对这套管理制度直接侵犯,从而产生公司、公司、事业单位等管理层腐败,危害公司、公司、事业单位主线利益,破坏正常社会主义市场公平竞争交易秩序。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体现为运用职务上便利,索取她人财物或非法收受她人财物,为她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行为。
必要是行为人运用了职务上便利,否则,虽有索取或收受她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行为,但没有运用职务上便利,也不能构成本罪。
运用职务上便利是本罪在客观方面重要因素,是指公司、公司以及事业单位、其她组织,后者如教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工作人员运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运用与上述职权关于便利条件。
索取她人财物是指运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便利,积极向有求于行为人职务行为请托人索要财物。
非法收受她人财物是指运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便利,为请托人办事,接受请托人积极送给财物。
为她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她人财物,运用职务之便为她人或允诺为她人实现某种利益。
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该利益与否已谋取到,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数额较大是指接受贿赂即财物数额较大。
接受了数额较大贿赂,则构成该罪既遂。
收受贿赂,就形式而言,普通是直接受取,但也可以是间接受取;可以是事前收受,也可以是事后收受。
不论采用何种形式,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索取贿赂或收受贿赂是本罪行为两种不同体现方式。
无论何种行为方式,只要有其之一,就可构成本罪。
《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修改了《刑法》第163条第2款规定,公司、公司或者其她单位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运用职务上便利,违背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以公司、公司、其她单位人员受贿罪惩罚。
3)、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公司或者其她单位工作人员。
公司、公司工作人员是指在公司、公司、其她单位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工作人员,如公司董事、监事以及公司、公司经理、厂长、财会人员以及其她受公司、公司聘任从事管理事务人员。
“其她单位人员”涉及非国有事业单位或者其她组织工作人员,如教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从事组织领导以及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人员。
在国有公司、公司、国有其她单位中从事公务人员和国有公司、公司、国有其她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公司以及其她单位从事公务人员运用职务上便利受贿,不成立公司、公司、其她单位人员受贿罪,而应依照《刑法》第385条、第386条受贿罪惩罚。
4)、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体现为故意,即公司、公司、其她单位人员故意运用其职务之便接受或索取贿赂,为她人谋取利益。
旨在为她人谋取利益,否则,虽然收受了她人财物,亦不能构成本罪。
对收受行为来说、提供财物人如果没有谋取任何利益规定,单纯送予她从人财物行为则不是行贿,而是赠送。
此外,还应强调是,为她人谋取利益,既涉及合法利益,又涉及不合法甚至非法利益;既可以是有形,也可以是无形;既可以已经实际谋取,又可以开始谋取但未成功;还可以是采用明示或暗示方式作出了承诺但尚未实行。
只要可以查明行为人具备承诺、实行或者已经实际为她人谋取了利益,都应属于旨在为她人谋取利益。
固然,如果不能证明行为人具备承诺、实行或实际为她人谋利之一,即便收取了财物,亦不能以本罪论处。
至于索取她人财物,由于其自身就属情节严重,因而,构成其罪并不规定觉得她人谋利为必要。
其无论与否为她人谋利,均可构成本罪。
5)、划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非罪行为界限。
(1)按照《刑法》第163条规定,构成公司、公司、其她单位人员受贿罪必要是受贿数额较大,局限性较大数额按普通受贿行为解决。
数额较大详细界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背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索取或者收受贿赂5000元至20,000元,属于数额较大。
索取或者收受贿赂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2)公司、公司、其她单位人员在法律、政策允许范畴内,通过自己劳动换取合理报酬,不属于运用职务上便利受贿,因而是合法行为而不是犯罪。
(3)公司、公司、其她单位人员接受亲朋朋友普通礼节性馈赠,而没有运用职务上便利为亲朋朋友谋取利益,不成立公司、公司、其她单位人员受贿罪。
上述
(2)、(3)两点阐明,区别公司、公司、其她单位人员受贿罪与合法行为界限,核心是看行为人获得财物与否属于运用职务上便利为她人谋利益而获得。
(4)、区别以收受回扣、手续费为特点公司、公司、其她单位人员受贿罪与合法业务行为界限。
在正常市场交易行为中,获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合法竞争法》规定折扣、佣金是合法业务行为;而违背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回扣、手续费,为个人所有,应认定为公司、公司、其她单位人员受贿罪。
(5)、依照本条第2款规定,公司、公司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背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应以受贿行为论处。
对之应当注意如下几种构成要素,如果缺少其一,即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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