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申报 留意四个重要时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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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申报留意四个重要时限》
《出口退税申报留意四个重要时限》
第一篇:
出口退税申报留意四个重要时限
出口退税申报留意四个重要时限
作者:
高俊峰
发布时间:
xx-04-17选择字号(大中小)
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有着明确的时限要求,如果出口企业逾期申报或在规定的时限内不申报退(免)税,按照出口退(免)税不退则征的原则,即使所出口的货物符合国家政策,其涉及的出口货物也应当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对此,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业务时,应当严格把握时限要求,尤其是关注“30天”、“60天”、“90天”、“210天”4个申报退(免)税的关键时限。
“30天”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xx〕51号)的规定,出口企业按《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以及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企业,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否则,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xx〕102号)规定,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须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二)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xx〕64号)的规定,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
特别是新成立的外贸出口企业,由于需用稽核信息申报办理退税,故应及时付款,取得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货物报关离境之日起90日内办理退(免)税申报。
“60天”
按照国税发〔xx〕102号文件的规定,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用于申报退(免)税。
如果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否则,按照该文件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90天”
(一)“90天”的时限要求之一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收齐出口货物退税所需的有关单证,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电子数据,并打印出口货物各种退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外,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
同时,按照国税发〔xx〕102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出口企业90天的退(免)税申报期限只是一个总体要求,在具体操作中,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还应注意具体政策差异。
1.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期限的具体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xx〕113号)的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在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每月1日~15日),税务机关可暂不按有关规定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但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的,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例如,某生产性出口企业xx年3月13日报关出口一批货物,满90日,即为6月10日,则该企业最晚应于6月15日前申报“免、抵、退”税。
如果该企业是3月20日报关出口,满90日,即为6月17日,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结束之日(6月15日),则该企业最晚应在次月即7月15日前申报“免、抵、退”税。
2.外贸企业“免、退”税申报期限的具体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1150号)第一条的规定,外贸企业在xx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例如,某外贸出口企业xx年3月11日出口一批货物,满90天,即为6月8日,则该企业最晚应在当月的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截止之日,即6月15日前申报出口退税。
如果该企业3月25日出口该批货物,满90天,即为6月22日,则该企业最晚应在7月15日前申报出口退税。
(二)“90天”的时限要求之二
根据国税发〔xx〕64号第八条的规定,如果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根据该文件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期限(即“90天”的时限要求之一)内,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三)“90天”的时限要求之三
如果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即“90天”的时限要求之一)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5.有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210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xx〕47号)的规定,对国税发〔xx〕6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所述需“90天”之内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6类企业以外的企业,还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
否则,按照国税发〔xx〕6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以上4个重要时限基本概括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业务上最重要的时限要求,出口企业一定要予以重视。
只有在既符合基本退(免)税政策,又符合具体申报时限的基础上,出口企业才能真正享受到国家的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作者单位:
衡水市国税局)
[此文刊登于《中国税务报》第3004期]
第二篇:
出口退税的4个时限出口退税的4个时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程序的通知,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要特别注意申报程序,注意时间观念,以免造成损失。
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应注意四个时限规定:
一是“30天”。
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后,应及时向供货企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属于防伪税税控增值税发票,必须在开票之日起30天内办理认证手续。
二是“90天”。
外贸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手续,生产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三个月后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办理免抵税申报手续。
三是“180天”。
出口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
四是“3个月”。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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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必须了解出口退税的4个时限必须了解出口退税的4个时限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要特别注意申报程序,注意时间观念,以免造成损失。
出口企
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应注意四个时限规定:
一是“30天”。
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后,应及时向供货企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
通发票,属于防伪税税控增值税发票,必须在开票之日起30天内办理认证手续。
二是“90天”。
外贸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手续,生产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三个月后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办理免抵税申报手续。
三是“180天”。
出口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
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
四是“3个月”。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
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分类
根据现行税制规定,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是流转税(又称间接税)范围内的增值税、
消费税两个税种。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款是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流通各个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和应缴纳
的消费税。
关键词:
流转税
是泛指所谓以商品为特征对象的税种。
就我国现行的税制而言,流转税包括增值税、
营业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及一些地方性工商税种。
出口退税附送材料
1.报关单。
报关单是货物进口或出口时进出口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以便海关
凭此查验和验放而填具的单据。
2.出口销售发票。
这是出口企业根据与出口购货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填开的单证,是外商购货的主要凭证,也是出口企业财会部门凭此记帐做出口产品销售收入的依据。
3.进货发票。
提供进货发票主要是为了确定出口产品的供货单位、产品名称、计量
单位、数量,是否是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以便划分和计算确定其进货费用等。
4.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
5.属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制产品,凡以到岸价cif结算的,还应附送
出口货物运单和出口保险单。
6.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业务的企业,还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进口料、件的合同编号、日期、进口料件名称、数量、复出口产品名称,进料成本金额和实纳各种税金额等。
7.产品征税证明。
8.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
9.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四篇:
出口退税的4个时限(最终版)出口退税的4个时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程序的通知,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要特别注意申报程序,注意时间观念,以免造成损失。
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应注意四个时限规定:
□一是“30天”。
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后,应及时向供货企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属于防伪税税控增值税发票,必须在开票之日起30天内办理认证手续。
□二是“90天”。
外贸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手续,生产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三个月后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办理免抵税申报手续。
□三是“180天”。
出口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
□四是“3个月”。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第五篇:
申报出口退税外汇核销时限不再受限定申报出口退税外汇核销时限不再受限定
发布时间:
xx-10-228: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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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xx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许多国内出口企业很难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实现收汇核销,成为了难以解决和应对的普遍现象,其中所带来的税收风险自然是影响甚大。
一、逾期收汇核销的形成与处理
出口货物逾期收汇核销的形成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外客户付款不能及时到位,促使国内企业无法在规定的时限内实现结汇并进行申报出口退(免)税;二是试行收汇核销无纸化的企业,虽然在网上提交了收汇核销的信息,但由于系统或信息传输的原因,造成提交不成功的现状;有时也会出现提交成功了而税务机关无法收到外汇管理局转发的收汇信息。
以上两种现象导致了收汇核销在申报退(免)税时逾期。
那么,根据税法规定,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否则,对审核有误或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对此,为了帮助国内企业解决实际困难,降低税收风险系数。
今年3月份,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89号)规定,对出口企业逾期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税务机关可在对出口企业其他退税单证、信息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同时,对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因网上核销系统、信息传输等原因致使出口企业逾期收汇核销的,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从上看到,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余波尚未平息,国内出口企业正在转机的时刻,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国税函[xx]89号文件进行调整非常关键,此项政策的实施,为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带来了便利,加快了出口退(免)税的进度,缓解了资金运转的压力。
二、新规定执行把握的关键点
国税函[xx]89号文件重点规定了出口企业逾期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在无其它问题的前提下可以申报出口退(免)税。
但是,在执行过程出口企业还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逾期收汇核销的时限不明朗
对于出口退(免)税来讲,收汇核销是申报出口退(免)税必须的前提条件,也是必不可少的单证之一。
对于它的管理,旧规定中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申报期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xx]64号)规定,出口企业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包括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新办和变更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1年的(指xx年6月1日以后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企业);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以上所述的申报期是指出口退(免)税的申报期,生产企业为出口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如果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即:
每月1日-15日,节假日顺延),应在次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
外贸企业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二是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xx]64号)文件规定,除上述6种情况以外,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
以上所述“尚未到期结汇”是指出口货物报关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不到210天。
210天是出口企业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规定期限,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代理出口的货物。
另外,因改制、改组以及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设立并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如:
原出口企业不存在上述6条情形,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在申报退(免)税时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xx]64号)文件有关规定采取事后审核。
那么,新规定中所述的逾期收汇核销无论是从第一种还是第二种情况管理的角度来看,是否与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有关文件没有明确。
对于第一种情况而言,超过90天申报期的收汇核销单为逾期单证。
对于第二种情况而言,超过210天未结汇核销的为逾期单证。
但是,新规定中只表明对出口企业逾期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税务机关可在对出口企业其他退税单证、信息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这个逾期的规定时限为多少天,没有时间限止。
对此,出口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应当结合当地税务机关的明细规定谨慎操作。
(二)逾期管理与延期申报是否挂钩
税法规定,出口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期内,如果因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的;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的;因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的。
在出现逾期时,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那么,在新规定中所述的逾期收汇核销是否按延期申报的方式进行管理,国税函[xx]89号文件也没有明确。
应当讲,从文件表述来看,对于逾期收汇核销的时限不受限定。
但是,出口企业在执行过程中,还是要注意结合当地税务机关的明细规定进行处理。
(三)文件执行无规定截止日期
目前,国际金融危机虽然对我国出口企业的经营情况影响较大,国家出台国税函[xx]89号文件也是在于帮助出口企业解决困难,调节外贸经济发展的快速攀升。
因此,新文件所规定的扶持政策没有明确执行截止时限。
如果讲,在国内经济回暖以后,是否还按此规定继续执行不得而知。
所以,出口企业应当尽可能的做到及时催要国外客户款项,按规定时限进行核销;对于无纸化收汇核销的企业,在网上操作时,应注意检查是否提交成功,以免错过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及收汇核销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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