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1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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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1doc
云南省2011年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1
云南省2011年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
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卫生部等7部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以省为单位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通过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使人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二、总体目标
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保证药品质量,控制虚高药价,规范购销行为,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基本药物。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省卫生行政部门是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在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在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过程中对采购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管和
指导,协调解决采购中出现的问题。
(二)省招标采购局履行基本药物采购机构的职责,是基本药物采购的责任主体,负责平台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三)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设在省招标采购局。
是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网上采购系统,面向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提供药品采购、配送、结算服务。
(四)省监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按照卫生部等7部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规定职责任务,在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四、实施范围
全省政府举办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村卫生室,实行政府主导、全省统一的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
鼓励其他非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五、采购主体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签订协议授权采购机构,采购机构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基本药物采购主体,负责定期汇总全省基本药物采购需求,编制基本药物采购计划和采购文件,实施基本药物采购,并与药品供应企业签订购销合同,负责合同执行。
县级及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按原有政策,在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平台上统一采购。
六、采购周期
基本药物采购周期暂定为12个月。
如需调整采购周期或提前中止部分药品、生产企业的中标资格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采购目录及方式
(一)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目录。
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基层部分)》和我省补充药品目录,结合临床用药实际,经专家评审,确定我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质量要求、明确采购数量等,同时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求。
对基本药物目录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仍按国家现有规定采购。
每种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
(大容量注射剂除外)。
(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方法
1、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采用技术标、商务标的“双信封”方法,结合卫生部7部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的综合评定办法,公开招标采购,实行量价挂钩。
2、对于以下几类基本药物,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采购方式:
(1)独家生产的基本药物采取与生产或经营企业进行单独议价的方式进行采购。
(2)原则上用量大的基本药物直接向生产企业采购,由生产企业自行委托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直接配送,(3)对基层必需但用量小的特殊用药、急救用药,采用邀请招标、询价采购或定点生产的方式进行采购。
(4)对临床常用且价格低廉的药品,或者经多次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的基本药物,日平均使用费用在3元以下的基本药物试行邀请招标或询价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
(5)其他基本药物均应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招标中如出现企业投标价格均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采购机构应与投标企业依次进行单独议价,均不能达成一致的,即宣布废标。
(6)对通过以上方式均未能采购到的基本药物,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采购机构可以寻找替代剂型、规格重新采购,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企业定点生产,并及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备案。
(三)实行量价挂钩集中采购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采购机构要求,定期填报基本药物采购计划及数量,暂无法确定采购数量的,可以通过单一货源承诺方式,在中标企业中选择一家企业供应药品。
中标企业获得全省所有医疗卫生机构的市场份额,全省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具体到剂型和规格)均由中标企业供应。
八、药品技术标资料申报及审核
(一)投标人报名条件
1、实行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
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
售本公司药品的商业公司、生产企业品种销售代理公司、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与药品生产企业具有相同的投标主体资格。
2、药品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GMP证书》和药品生产批件等。
仅销售本公司药品的商业公司、生产企业品种销售代理公司和进口产品国内总代理,应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药品GSP证书》,并分别具有药品生产企业(或进口产品国内总代理)出具的代理授权委托书、进口产品代理协议书。
3、信誉良好,药品质量可靠,2008年以来企业在生产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产品无不良记录。
4、具有持续生产、保障供应投标药品的能力。
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必须承诺保证药品供应。
5、法律、法规及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投标人申报材料
1、投标人须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真实、有效、齐全的申报材料,包括技术标和商务标相关资料。
2、技术标资质证明材料以政府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为准。
3、商务标投标报价包含配送费用及其它所有税费在内的货架交货价,且不得高于我省确定的采购参考价。
4、药品企业不得串通报价和恶意竞争。
除国家和省价
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政府特殊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法律法规8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省属驻丽各单位:
《丽江市政府特殊津贴实施方案》已经2008年8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九月三日
丽江市政府特殊津贴实施方案
为继续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调动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人员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开拓进取,再创业绩,促进人才推动战略的全面实施,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根据《中共丽江市委关于印发的通知》(丽发(2007)34号)文件精神,决定设立丽江市政府特殊津贴,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选拔范围、对象
(一)选拔享受“丽江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工作在全市企事业单位(包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省属驻丽单位)中进行。
选拔对象主要是在科学研究、旅游、教育、卫生、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工作以及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人员。
对退离休后又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考虑。
(二)科研院所、学校、医院、厂矿等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党、政、军、群机关的工作人员,一般不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
(三)已享受过国务院特殊津贴、云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不再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
二、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宪法,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为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工作。
(二)必须是在专业技术岗位或在工勤技能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和能力突出的工勤技能人员,近五年来取得的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三)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职业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成绩突出,有较大影响,是同行专家公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特别是在开发丽江资源优势,推进科技和经济发展方面起重要作用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2.在技术上有发明创造或通过技术革新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紧密结合实际,取得有创见性、开拓性的重要科研成果,对推进改革,促进三个文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为同行专家认可。
4.长期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造诣较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教书育人成绩卓著,为同行所公认。
5.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
线,在新技术的引进、吸收、消化、改造过程中有较大突破,推动了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在科技成果向生产转化中,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较高,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一定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较大,其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7.长期从事旅游景区景点规划(策划)、旅游产品开发、人才教育培训、对外宣传营销等旅游服务工作,为实施旅游强市战略,促进旅游业提质增效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8.自愿到企业和农村提供技术服务,帮助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或在承包、租赁、领办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9.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显著,有较高威望,是某一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带头人。
10.在教练执训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省属驻丽各单位:
《丽江市政府特殊津贴实施方案》已经2008年8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九月三日
丽江市政府特殊津贴实施方案
为继续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调动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人员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开拓进取,再创业绩,促进人才推动战略的全面实施,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根据《中共丽江市委关于印发的通知》(丽发(2007)34号)文件精神,决定设立丽江市政府特殊津贴,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选拔范围、对象
(一)选拔享受“丽江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工作在全市企事业单位(包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省属驻丽单位)中进行。
选拔对象主要是在科学研究、旅游、教育、卫生、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工作以及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人员。
对退离休后又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考虑。
(二)科研院所、学校、医院、厂矿等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党、政、军、群机关的工作人员,一般不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
(三)已享受过国务院特殊津贴、云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不再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
二、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宪法,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为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工作。
(二)必须是在专业技术岗位或在工勤技能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优秀专业技术人
员和能力突出的工勤技能人员,近五年来取得的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三)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职业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成绩突出,有较大影响,是同行专家公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特别是在开发丽江资源优势,推进科技和经济发展方面起重要作用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2.在技术上有发明创造或通过技术革新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紧密结合实际,取得有创见性、开拓性的重要科研成果,对推进改革,促进三个文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为同行专家认可。
4.长期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造诣较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教书育人成绩卓著,为同行所公认。
5.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在新技术的引进、吸收、消化、改造过程中有较大突破,推动了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在科技成果向生产转化中,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较高,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一定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较大,其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7.长期从事旅游景区景点规划(策划)、旅游产品开发、人才教育培训、对外宣传营销等旅游服务工作,为实施旅游强市战略,促进旅游业提质增效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8.自愿到企业和农村提供技术服务,帮助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或在承包、租赁、领办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9.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显著,有较高威望,是某一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带头人。
10.在教练执训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省属驻丽各单位:
《丽江市政府特殊津贴实施方案》已经2008年8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九月三日
丽江市政府特殊津贴实施方案
为继续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调动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人员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开拓进取,再创业绩,促进人才推动战略的全面实施,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根据《中共丽江市委关于印发的通知》(丽发(2007)34号)文件精神,决定设立丽江市政府特殊津贴,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选拔范围、对象
(一)选拔享受“丽江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工作
在全市企事业单位(包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省属驻丽单位)中进行。
选拔对象主要是在科学研究、旅游、教育、卫生、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工作以及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人员。
对退离休后又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考虑。
(二)科研院所、学校、医院、厂矿等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党、政、军、群机关的工作人员,一般不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
(三)已享受过国务院特殊津贴、云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不再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
二、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宪法,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为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工作。
(二)必须是在专业技术岗位或在工勤技能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和能力突出的工勤技能人员,近五年来取得的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三)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职业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成绩突出,有较大影响,是同行专家公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特别是在开发丽江资源优势,推进科技和经济发展方面起重要作用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2.在技术上有发明创造或通过技术革新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紧密结合实际,取得有创见性、开拓性的重要科研成果,对推进改革,促进三个文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为同行专家认可。
4.长期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造诣较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教书育人成绩卓著,为同行所公认。
5.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在新技术的引进、吸收、消化、改造过程中有较大突破,推动了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在科技成果向生产转化中,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较高,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一定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较大,其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7.长期从事旅游景区景点规划(策划)、旅游产品开发、人才教育培训、对外宣传营销等旅游服务工作,为实施旅游强市战略,促进旅游业提质增效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8.自愿到企业和农村提供技术服务,帮助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或在承包、租赁、领办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9.在文化艺
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显著,有较高威望,是某一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带头人。
10.在教练执训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省属驻丽各单位:
《丽江市政府特殊津贴实施方案》已经2008年8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九月三日
丽江市政府特殊津贴实施方案
为继续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调动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人员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开拓进取,再创业绩,促进人才推动战略的全面实施,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根据《中共丽江市委关于印发的通知》(丽发(2007)34号)文件精神,决定设立丽江市政府特殊津贴,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选拔范围、对象
(一)选拔享受“丽江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工作在全市企事业单位(包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省属驻丽单位)中进行。
选拔对象主要是在科学研究、旅游、教育、卫生、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工作以及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人员。
对退离休后又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考虑。
(二)科研院所、学校、医院、厂矿等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党、政、军、群机关的工作人员,一般不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
(三)已享受过国务院特殊津贴、云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不再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
二、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宪法,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为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工作。
(二)必须是在专业技术岗位或在工勤技能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和能力突出的工勤技能人员,近五年来取得的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三)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职业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成绩突出,有较大影响,是同行专家公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特别是在开发丽江资源优势,推进科技和经济发展方面起重要作用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2.在技术上有发明创造或通过技术革新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紧密结合实际,取得有创见性、开拓性的重要科研成果,对推进改革,促进三个文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为同行专家认可。
4.长期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造诣较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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