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的法律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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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的法律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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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的法律责任
招标人的法律责任
序号
违反规定
法律责任
法律条款
1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公路》)
(二)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核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三)应该公开招标的而不公开招标的(《工建》)(《房建与市政》)
(四)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工建货物》)
(五)应当招标未招标的(《房建与市政》)
(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政采法》)
(七)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政采法》)
(八)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政采法》)
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一下的罚款;(《公路》)
2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公路》)
3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公路》)
4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建》)
5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工建》)
6针对前面第三、五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房建与市政》)
7针对前面第八款,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政采法》)
《招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浙江省招投标条例》第五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2
(一)邀请招标未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二)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三)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的
(四)自招标人文件或资格审查文件售出之日起至停止售出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工建》)
(五)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工建》)
(六)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工建货物》)
①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针对前面第四、五款,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建》)
④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工建》)
《浙江省招投标条例》第五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3
(一)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二)不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
(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四)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受投标文件的;
(五)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的
(七)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工建》)
1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针对前面第七款,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建》)
④针对前面第七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工建》)
⑤针对前面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房建与市政》)
6针对前面第五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房建与市政》)
《浙江省招投标条例》第五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4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二)未按规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
(三)应当公开招标而邀请招标的;
(四)政府投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未按本条例规定向社会公开的;
(五)招标文件发出时间、澄清或者修改的通知时间,以及留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
(六)应当使用标准招标文件而未使用,或者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违反有关规定的。
①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②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5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
(二)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三)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
(四)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的。
①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罚;提供虚假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属于虚假招标,按照本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罚。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地六十八条
6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一)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二)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三)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四)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五)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六)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5个工作日的;
(七)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少于20日的;
(八)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7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一)依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涉及政府财政拨款投入为主的技术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推广和技术咨询服务等目标内容明确、有明确的完成时限、能够确定评审标准的科技项目,应进行招标而不招标的;
(二)故意将科技项目划大为小的或者故意以其他方式逃避招标的;
(三)隐瞒招标真实情况的;
(四)串通某一投标人以排斥其他投标人的;
(五)索贿受贿的;
(六)泄露有关评标情况的;
(七)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招标的;
(八)定标后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九)任意终止招标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由相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已选定中标者的,中标无效;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条
8
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三)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五)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
(七)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八)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九)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
(十)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政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9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招标人邀请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参加投标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需要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未对异议作出答复的,招标人不得进行资格审查、开标、评标或者发出中标通知书),擅自开标、评标的;
(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未按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收到书面评标报告后三日内,将中标候选人在发布本项目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的指定网络媒介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收到书面评标报告后三日内,将中标候选人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按有关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在招标人作出书面答复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前,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不得确定中标人。
公示期间没有异议、异议不成立、没有投诉或者投诉处理后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异议成立或者投诉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更正;存在重新进行资格预审、重新招标、重新评标情形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进行公示、未对异议作出书面答复、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前,即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四)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未按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五)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未按照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10
招标人不合理划分标段或者合同包,构成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的
分别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本条例第六十六条、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11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招标的,或者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办理政府采购招标事务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政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
12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资格预审文件发出时间、澄清或者修改的通知时间,以及留给资格预审申请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成员资格、人员构成或者专家选择方式不符合本条例要求的;
(三)使用资格预审文件没有规定的资格审查标准或者方法的;
(四)应当使用标准资格预审文件而未使用,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违反有关规定的。
①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②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行为: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投标人,或者授意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的;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应当保密信息的;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或者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进行授意的;
(四)招标人组织、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创造条件或者提供方便的;
(五)招标人授意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涉及价格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14
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
15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招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
16
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政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17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以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二)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政采法》)
(三)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政采法》)
(四)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政采法》)
1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招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一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18
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按规定实行招标或者未经省交易管理机构核准,擅自采取邀请招标、议标或直接发包方式的;
(二)在工程招标中,故意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故意泄露标底或串通投标单位,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
招标结果无效,由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停止建设,可给予警告,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一的罚款,罚款的最高额不得超过20万元。
《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19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虚假招标的
①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②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项目审核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③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20
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招标人原因取消招标项目外,招标人擅自终止招标的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投标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项目审核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21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除有正当理由外
①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22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①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②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招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23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二)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总数三分之一的评委认为缺乏足够时间研究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或者缺乏评标所必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未按评委意见延长评标时间或者补充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的;
(三)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偏袒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的。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
24
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五条
25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违法行为之一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政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
26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
(二)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不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
①针对前面第一款,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警告。
②针对前面第二款,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27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1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招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28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期限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二)不按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确定中标人的;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五)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①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②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③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29
(一)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二)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工建》)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招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三条
30
(一)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
(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
(三)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合该款规定。
1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2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返还;
3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九条
31
(一)招标人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
(二)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
(三)招标人向中标人提出超出招标文件中主要合同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因不可抗力造成上述情况,不适用前款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前三款
32
(一)招标人迟迟不确定中标人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二)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工建》)
(三)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政采法》)
1予以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3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建》)
4针对前面第二、三款,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33
招标人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34
招标采购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者伪造、变造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的
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
35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36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九条
37
业主、承包商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筑业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的
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38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结算或支付工程价款的
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拒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承包商可以依法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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