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闭关锁国问题赘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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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闭关锁国问题赘述
明清时期“闭关锁国”问题赘述
作者:
刘军
来源:
《财经问题研究》2012年第11期
刘军
(东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辽宁大连116025)
摘要:
明清时期是否长期“闭关锁国”,在专业人士眼中或许已不再成为问题,但误解仍在流行,甚至仍是很多人的“常识”,因此有必要“赘述”。
显然,从“海禁”、“一口通商”和其他限制性政策这三个方面看,即使是明清官方的政策也不是长期“闭关锁国”,从相关政策执行中实际的微观行为和宏观效果上看,同样不是如此。
关键词:
明清时期;“闭关锁国”;政策与政策的执行
中图分类号:
F120.4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0�176X(2012)11�0021�10
认定中国清代前期实行了“闭关自守”或“闭关锁国”政策的观点,源于当时试图向中国推销其商品(特别是鸦片)的英国商人。
马克思在1853年为《纽约每日论坛报》写的《中国革命和欧洲革命》一文中,接受了这一观点[1]。
因此,这一观点于20世纪50年代纳入了当时中国的主流意识形态,并被“学者”们推至明代,写入了教科书。
于是,在大多数大陆中国人头脑中形成了一个“常识”:
明清时代“闭关锁国”,“闭关锁国”是造成中国历史上由先进转为落后,以至近代长期挨打的重要原因。
就是有学者不同意这一观点也无从说起,就是说了也立即被主流意识形态淹没。
日本学界认定,清初至鸦片战争的同时期,日本实行了“锁国”政策。
但一些日本学者认为,这种“锁国”政策起到的是推动日本经济发展的作用。
收稿日期:
2012�09�20
作者简介:
刘军(1955-),女,辽宁沈阳人,博士,教授,主要从事市场营销和对外贸易史等方面的研究。
E�mail:
liujundufe@
改革开放思想解放以来,很多学者著文提出不同看法,并在少数相关专业人士中形成了与前述“常识”对立的共识[2]。
由此,这个老问题似乎已不再成为问题。
但是,一种长期流行甚至被认作“常识”的误解是不易校正的,而且教科书至今尚未修正,持续地产生着拥有“常识”者,包括一些学者也因“常识”无需深究,而成了“误解”的传播者。
因此,不避赘述地将这个老问题重新翻出,并努力加以更充分的论述就有了必要。
一、海禁
“闭关锁国”体现为对海外贸易的各种限制性政策,其中最严重的是“海禁”,其次为“一口通关”,再次为其他限制性政策。
本文先分述明清时期的相关政策,然后分析其执行的效果。
很多文章将“海禁”直接等同于“闭关锁国”。
但“海禁”的定义并不是简单明了的。
从各种文献看,判断海禁之有无的标准大不相同。
有人以有无明文禁令为标准,有人据市舶司或海关的开闭来判断。
而且海禁有全面与部分之分,部分海禁又包括对特定港口、海域、航线(如东洋、南洋)或国家(如日本),及只针对部分特定主体(如本国商民、“红毛夷”、“倭人”)和客体(如某些商品、船只)的禁令。
应该指出的是,只针对未经政府允许的走私贸易禁令不应算做海禁(在如此宽泛的定义下,几乎所有现代国家都在实行海禁)。
另外,禁令不一定能够有效实施,不同时期禁令实施的力度和效果有所不同,禁令的有无更不等于是否“闭关锁国”。
总体上说,明清两代只在明前期、嘉靖倭乱时期和清初近乎全面海禁,时间跨度远短于开海或部分开海时期。
1.明代的海禁令
从官方的明文诏令看,海禁是有明一代的基本国策,似乎只有隆庆年间有开放漳州月港的明令。
但如果以“不禁止即为开放”的标准看,又似乎只有洪武、永乐和嘉靖年间等个别时期有不断重申的海禁令。
在现存历史文献记录中,最早的海禁诏令是明太祖朱元璋在洪武四年(1371年)十二月颁布的:
“…仍禁濒海民不得私出海”。
《明太祖实录》卷七十,洪武四年十二月丙戌。
其中“仍”字说明,此前已实行海禁。
洪武年间其他常为人们引用的海禁诏令是:
洪武十四年(1381年),“禁濒海民私通海外诸国”。
《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九,洪武十四年十月己已。
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因两广、浙江、福建军民“往往交通外番,私易货物”,又诏令户部申严交通外番之禁。
《明太祖实录》卷二○五,洪武二十三年十月乙酉。
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缘海之人往往私下诸番贸易香货,…命礼部严禁绝之”。
并规定,“凡番香番货皆不许贩鬻,其见有者限以三月销尽。
民间祷祀,止用松、柏、枫、桃诸香,违者罪之”。
《明太祖实录》卷二三一,洪武二十七年正月甲寅。
洪武三十年(1397年),“申禁人民,无得擅自出海与外国互市”。
《明太祖实录》卷二五二,洪武三十年四月乙酉。
明成祖朱棣永乐元年(1403年)诏令:
“缘海军民人等,近年以来,往往私自下番,交通外国。
今后不许,所司一遵洪武事例禁治”。
《明太宗实录》卷十,洪武三十五年七月壬午。
永乐二年(1404年)诏令“禁民下海”,“禁民间海船,原有海船者悉改为平头船”。
《明太宗实录》卷二十七,永乐二年正月辛酉。
永乐五年在安南也实行“海禁”政策:
“亦不许军民人等私通外境,私自下海贩鬻番货”。
《明太宗实录》卷六十八,永乐五年六月癸未。
此后,宣德八年(1433年)七月初八(郑和第七次下西洋船队回归的次日)“命行在都察院严私通番国之禁。
上谕右都御史顾佐等曰:
私通外夷已有禁例,近岁官员、军民不知遵守,往往私造海舟,假朝廷干办为名,擅自下番,扰害外夷或诱引为寇。
…尔宜申明前禁,榜于沿海军民”。
《明宣宗实录》卷一○三,宣德八年七月乙未。
自宣德年始,事实上已经是有禁不行。
“天顺以后,市舶权重,市者私行,虽公法荡然,而海上偃然百年,此乃通商明验”。
“若其私相商贩,又自来不绝,守臣不敢问,戍哨不能阻,盖因浩荡之区,势难力抑。
一向蒙蔽公法,相沿数十百年。
然人情安于睹记之便,内外传袭,以为生理之常”。
唐枢(1497—1574年),《御倭杂著》卷一,复胡梅林论处王直,载《明经世文编》卷二七○。
官方也开始征税,海上贸易已合法化。
到嘉靖二年(1523年)因“宁波争贡事件”“罢市舶”时,也并未如一些人所说立即严行海禁。
事实上,此后二三十年东南沿海基本没有海禁,几乎是处于自由放任状态。
当时的“罢市舶”并没有相应的有效禁海措施相伴。
就连日本的朝贡也并未立即终止,此后仍有数次日本使团来华,中日交流史中赫赫有名的策彦周良以遣明使身份两次来明,就分别是在嘉靖十八年(1539年)和嘉靖二十六年(1547年)。
嘉靖二十七年(1548)朱纨开始“剿倭”,两年后朱纨被革职并自杀,此后数年“无人敢言禁海事”。
也就是说,嘉靖年间的海禁真正执行只有十余年,而且仍允许葡萄牙人经澳门贸易。
到隆庆元年(1567年),正式开放的漳州月港,而且仍禁止前往日本,但其他港口的海禁也很快松驰,不但偏僻港口根本无禁,设关港口私下出入者也很多,浙江甚至比公开放禁的月港更宽松。
此后其他口岸也很快相继开放,而且间接贸易根本无法可禁,对日直接贸易也相当活跃,实际上已经是全面开海。
此后,万历二十一年(1593年)因丰臣秀吉出兵朝鲜有禁海并罢市舶令,万历末年又曾发过海禁诏令,此时东南沿海武装海商集团已成势,朝廷诏令已无法执行。
上述各诏令大都明确宣示:
所禁的是“民”,而且是“私出海”、“私通海外”、“私易货物”、“私相交易”之“民”,并不禁“官”及经批准的“民”出海贸易,不可简单地认作是“片板不许下海”,更非绝对意义上的“闭关锁国”。
陈仁锡(1579—1634年)辑《皇明世法录》卷七五“禁令”条也说明,这种禁令是有限禁令,“有号票文引”者是“许令出洋外”的。
胡忠宪(或郑若曾)在《筹海图编》中说:
“所谓寸板不许下海者,乃下大洋入倭境也,非绝民采捕于内海,贩籴于邻省也”[3]。
可见,即使严厉“禁海”如“倭乱”时期,也仍然允许沿海贸易。
“片板不得下海”的说法,类似于今天的一些宣传口号,目的是让人们更为重视而已,不能完全从字面上去理解。
明代(1368—1644年)276年。
洪武、建文、永乐三个皇帝在位计57年(1368—1424年)较为认真地实行了针对商民的禁海令,但官方航海和贸易活动活跃,同时也存在一些经许可的民间海外贸易。
洪熙至嘉靖倭乱大暴发时约130年,虽未取消禁令,实则相当松驰。
嘉靖“倭乱”涉及的浙闽地区有十余年认真执行禁海。
隆庆元年(1567年)至明灭77年,虽然明令开海的只是月港,并仍禁对日贸易,但实际已近乎全面开海。
万历年间约有六年虽有禁令但并未认真执行。
粗略地说,明代开海时期约占75%,禁海时期约占25%。
2.清代的海禁令
顺治三年(1646年)编制的《大清律》保留了《大明律》中有关“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的条文。
顺治四年(1647年)因广东平定颁发的“恩诏”中说:
“广东近海,凡系漂洋私船,照旧严禁”。
《清世祖实录》卷三十三,顺治四年七月甲子。
顺治十年的一份户部题本说:
“自我朝鼎革以来,沿海一带,俱有严禁”[4]。
不过,当时的海禁政策并未认真执行,很多人甚至根本不知有此禁令。
甚至康熙十五年(1676年)时任江苏巡抚的慕天颜在《请开海禁疏》也说:
“记顺治六七年间,彼时禁令未设”[5]。
一般认为,清廷正式全面海禁始于顺治十二年(1655年)。
该年六月,闽浙总督屯泰请于沿海省份立严禁,“无许片帆入海”,“海船除给有执照,许令出洋外,若官民人等擅造两桅以上大船,将违禁货物出洋贩往番国,并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向导劫掠良民,或造成大船,图利卖与番国,或将大船赁与出洋之人,分取番人货物者,皆交刑部分别治罪”。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六二九,兵部。
顺治十三年(1656年)六月,正式下达海禁敕谕,命令从直隶至广东沿海各地“严禁商民船只私自出海”,并“不许片帆入口”。
《清世祖实录》卷一○二,顺治十三年六月癸已。
由于海禁令未达到预期效果,顺治十八年(1661年)实行“迁海”。
康熙初多次重申海禁与迁海令。
康熙亲政后,海禁与迁海令在一些地方已有所松动,逐渐“开边展界”,人民回乡复业。
康熙七年(1668年),郑氏已退居台湾,广东先行弛海禁。
到康熙十五年(1676年)时,前引慕天颜《请开海禁疏》中说:
“今则盛京、直隶、山东之海船固听其行矣,海洲云台之弃地亦许复业矣,香山、澳门之陆路再准贸贩矣”[5],可知北方沿海省份和江苏、广东部分地区已驰禁。
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平定台湾后,正式“展界”,允许“迁海”时被迫迁离者复归故土。
康熙二十三年(1684)正式开海,准许人民出海贸易:
“今海内一统,环宇宁谧,满汉人民相同一体,令出洋贸易,以彰富庶之治,得旨开海贸易”。
《清圣祖实录》卷一一六,康熙二十三年九月甲子。
随后设闽、粤、江、浙四海关并收关税。
此次开海基本上是全方位开放,包括“东西两洋”和赴日贸易。
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凡商船,照旧东洋贸易外,其南洋吕宋、噶罗吧(巴达维亚,即今印尼雅加达)等处不许商船前往贸易,于南澳等地方截住”,“内地商船,东洋行走犹可。
……至于外国商船,听其自来”。
《康熙起居注》,康熙五十五年十月。
此即所谓“南洋禁海令”。
此令为部分禁海,禁的是中国商民前往已被西洋人占据的噶罗吧、吕宋等南洋地区。
此令于十年后即雍正五年(1727年)废除,重又允许中国商民赴南洋贸易。
此外,自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起直至1840年,对西方商人实行广州“一口通商”,但中国商民不受此令限制。
清代鸦片战争前(1644—1840年)196年,清初有计28年(1656—1684年)时间近乎全面禁海。
与明代相比,清初海禁时间虽然不长却更为严厉,清代官方海外贸易也不多。
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至雍正五年(1727年)年十年间禁大陆人民赴南洋。
1757—1840年“一口通商”。
如将部分禁海视为开海,粗略地说,在鸦片战争前的清代,禁海时期约占15%,开海时期约占85%。
二、“一口通商”
虽然明嘉靖年间曾罢泉州、宁波二司止存广州一个市舶司,清初西洋人也曾一度只能在澳门通商。
但更多文献所说,并被认作是清代“闭关锁国”重要体现或标志的是从清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持续到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签订《南京条约》止的“一口通商”。
20世纪50年代以来中学历史教科书给人们的“常识”是:
乾隆于二十二年(1757年)下令关闭了江、浙、闽海关,只留下粤海关,而粤海关只有广州一口。
也有学者指出,这一“常识”是误判[6-7-8]。
1.乾隆不曾下令关闭江、浙、闽三海关
王宏斌“经过仔细查阅上谕档和《清高宗实录》”认定:
“大家所说的下令关闭江、浙、闽三个海关,只留下粤海关负责对外贸易,似乎是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初十日(1757年12月20日)的一则上谕”。
该上谕是关于此问题极为重要的依据,内容丰富、明确。
载《清高宗实录》第550卷,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戊戌,中华书局1986年版。
王宏斌在“乾隆皇帝从未下令关闭江、浙、闽三海关”,(《史学月刊》2011年第6期)一文中曾全文引述。
不过,“上谕”不如“圣旨”正式,谕中还有“此等贸易细故,无烦重以纶音”句,说明乾隆并不认为此事特别重大。
其因由如下:
按清廷的规定,各海关有分工,江、浙、闽三关面向东洋各国,粤海关对应西洋、南洋各国,西洋人应在广东“收泊交易”,但“向来由浙赴粤之货,今就浙置买,税饷脚费俱轻。
而外洋进口之货,分发苏、杭亦易,获利加多”,因此西洋人纷纷改入浙江口岸。
《清高宗实录》卷五三三,乾隆二十二年二月甲申。
清廷认为,“粤省地窄人稠,沿海居民大半借洋船谋生,不独洋行之二十六家而已。
且虎门、黄埔设有官兵,较之宁波之可以扬帆直至者形势亦异,自以仍令赴粤贸易为正”。
也就是说,洋商在广东贸易,更有利于广东民生,有利于海防,当然也有利于朝廷“集中养鱼”,捞取税收和官吏的私人收入(尽管皇帝不止一次地强调,“原非为增添税额起见”)。
《清高宗实录》卷五五○,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戊戌。
当时两广总督杨应琚与闽浙总督喀尔吉善会奏,“请将浙海关征收外洋正税,照粤海关则例酌议加征。
…不准减免”。
经户部议准,皇帝准奏,提高了浙海关的税率,使之“视粤稍重,则洋商无所利而不来”。
《清高宗实录》卷五三三,乾隆二十二年二月甲申。
“自必仍归广东贸易。
此不禁自除之道”。
《清高宗实录》卷五三○,乾隆二十二年正月庚子。
但这种经济手段并未达到预期效果,还发生了“洪任辉事件”。
洪任辉(又写作洪任、洪仁辉,英文名JamesFlint)精通中文,英国东印度公司翻译。
1755年(乾隆二十年)受英国东印度公司派遣,率领船队到宁波贸易。
曾到天津说服当地官员代递呈文,请求在浙江通商,结果受请官员降三级处分,洪氏1759年回广州后被判监禁三年。
有关乾隆因第二次南巡时,看到或听到江浙一带外国船太多,回北京就下令闭关的说法,更是“据说”基础上的联想。
于是,此时已调任闽浙总督的杨应琚又上奏,请将经济手段改为行政手段。
乾隆认为其“所见甚是”,便有了那道上谕,谕令“本年来船虽已照上年则例办理,而明岁赴浙之船,必当严行禁绝。
…此地向非洋船聚集之所,将来只许在广东收泊交易,不得再赴宁波。
如或再来,必令原船返棹至广,不准入浙江海口。
豫令粤关,传谕该商等知悉。
…令行文该国番商,遍谕番商。
嗣后口岸定于广东,不得再赴浙省”。
《清高宗实录》卷五五○,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戊戌。
显然,这一上谕只是让“外洋红毛等国番船”、“番商”只在广东通商,不得再赴浙江等地,而不是关闭江、浙、闽三海关,更不是“广州一口通商”。
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还有谕旨:
“朝鲜、安南、琉球、日本、南洋及东洋、西洋诸国,凡沿边沿海等省份夷商贸易之事皆所常有,各该将军督抚等并当体朕此意,实心筹办。
遇有交涉词讼之事,断不可徇民人以抑外夷”。
《清高宗实录》卷一○二一,乾隆四十一年十一月甲午。
而且此后江、浙、闽三个海关也一直正常执行征收关税等海关职能,此后清政府还曾多次修订这几个海关的税则和“关余”定额。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九○,户部,关税,第28-30页。
2.谕令针对的只是西洋各国,特别是英国人与荷兰人
中国商人不在前述限制之列,由四海关出海赴东洋日本、朝鲜、琉球以及前往南洋各国贸易,都是允许的。
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后,有关中国商船从沿海各省出海贸易的史料相当丰富。
例如,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准“浙、闽各商携带土丝及二蚕湖丝往柔佛诸国贸易”。
《皇朝政典类纂》卷一一七。
道光九年(1829年),到新加坡贸易的中国商船共9艘,其中从广州去的1艘,潮州去的2艘,上海去的2艘,厦门去的4艘。
道光十年(1830年)从广东潮州、海康、惠州、徐闻、江门,海南,福建厦门、青城,浙江宁波,江苏,上海、苏州等地驶往日本、菲律宾群岛、苏禄群岛、西里伯群岛、马六甲群岛、婆罗洲、爪哇、苏门答腊、新加坡、马来亚半岛、暹罗、安南、柬埔寨等地贸易的中国船只达到222艘[9]。
华商赴日贸易多在浙江,与琉球的贸易集中在福建,与南洋各国的贸易多在广东。
同时,也没有严格限定南洋各国商民,包括当时在南洋的一些西方殖民者。
他们同样不是必须赴广东通商,而是仍允许其到闽、浙、江海关贸易,特别是闽海关。
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上谕:
“如系向来到厦番船,自可照例准其贸易”。
《清高宗实录》卷五五三,第六页。
实际上也仍有大量东南亚地区各国商船,不断到福建厦门等地贸易,正所谓“南洋互市”。
例如,据史料载,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四十八年(1783年)、五十一年(1786年),嘉庆十二年(1807年)、十四年(1809年),均有西班牙商人从吕宋到厦门贸易[10]。
其中,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被称作“郎吗叮”的吕宋商船,驶往广州途中因遇大风,泊于厦门,恳请就近贸易。
而闽海关查验该船并无损伤,怀疑其“有意趋避”。
署福建巡抚杨魁奏道:
“请嗣后该国商民来闽船只,并无损坏者,一概不准发卖货物”。
乾隆则在上谕中说:
“杨魁此奏所见转小。
吕宋商民遭遇风暴飘至厦门,幸未伤损,亦情理所有,若竟遣回,转非体恤远人之意。
如因闽海关输税定例,与粤海关多寡不一,该国商民,意图就轻避重,何不咨查粤海关条例,令其按照输纳,该商民等趋避之弊,不杜自绝。
嗣后该国商船,有来闽者,俱著照此办理”。
《清高宗实录》卷一一四一,乾隆四十六年九月丙寅。
当时日本人赴华贸易是受限制的,但施加限制者是日本政府而非清廷。
当时日本实行“锁国”政策,不许本国人出国,但允许华商赴长崎贸易,因此有所谓“东洋往市”,日本主动对华贸易主要是通过琉球进行的。
3.“海关”不等于港口
以省命名的海关(清为“海关”,明为“市舶司”)并不等于一个港口(或关口、口岸、卡口)。
清代江、浙、闽、粤四大海关如现代省级海关一样,总领全省所有海关关口,通常下辖十几至几十个“口”。
而在有关明清市舶司和海关的大多数文献中,甚至一些专论文章中,只是简单谈论某个或某些市舶司和海关,将“关”、“口”并称,并不涉及其下辖关口,从而给非专业读者造成了相当普遍的误解,如认定江海关就是太仓、云台山或松江,浙海关就是宁波,闽海关就是泉州、漳州、厦门或福州,粤海关就是广州或澳门港。
实际上这些城市或以城市命名的港口不过是省级总关所在地而已。
只有少数相关文献对此做了说明,如黄启臣认为清代江海关有20口,浙海关15口,闽海关20余口,广东有5大总口和64处小口[6]。
黄国盛《鸦片战争前的东南四省海关》一书载:
江海关所辖各口初设24所,后归并给淮榷6所,余18所。
浙海关原来下辖15处,鸦片战争前后,浙海关统辖全省海关7大口,11小口,15旁口及1厅。
闽海关在雍正七年正式征税关口20处称“钱粮口岸”或“红单口”,此外还设有“清单口岸”或“验放”口岸及稽查口岸。
乾隆八年署福州将军兼管闽海关事务策楞奏称:
“闽省海关税口并巡查小口共六十余处。
”而据道光九年《福建通志》等方志,闽海关口岸有40余处。
粤海关在雍正十年据粤海关监督祖秉圭奏称,全省有“海关口岸四十八处”。
《粤海关志》载,道光年间包括“大关”在内有76处,分为三类,正税之口32处,挂号之口也称小口24处,稽查之口19处[11]。
还应该指出的是,在四大海关之外,北方还有登州、天津、锦州、牛庄等港口;还有“山海关”等“海关”,尽管山海关主要是从事国内贸易,但也存在少量与朝鲜之间及华商赴日海上对外贸易。
而山海关下辖有二三十个水旱口。
另外,在陆地,还有根据1827年中俄《恰克图界约》规定的恰克图中俄陆路口岸,其他陆路边境贸易也并未封闭。
更不用说,还有大量走私口岸以及海岛、船上交易。
可想而知,当时对外贸易口岸之多。
“一口通商”,并非乾隆及其后继皇帝所想,即使他们想,也绝无可能。
三、其他限制政策
1.限制船只大小
可以肯定,以举国之力建造的郑和宝船远大于前代,并且也是当时世界上最大、最好的船。
不过,永乐时虽有郑和下西洋之举,却限制民间出洋贸易,一项具体措施就是限制民间海船,甚至曾下令“原有海船者,悉改为平头船,所在有司,防其出入”。
《明太宗实录》卷二十七,永乐二年正月辛酉。
嘉靖“倭乱”时期,明政府禁止制造双桅以上大船,当时闽浙巡抚朱纨规定:
“其福州等处原编民间卖谷船只,…定以三百石为率,长不过四丈,阔不过一丈二尺,深不过六尺者,许其自便”[12]。
限制船只大小,是因为船小则不能航行外洋。
隆庆开海自然也取消了船禁。
当时按船宽分三等收饷:
一丈六尺,一丈六尺到二丈六尺,二丈六尺以上。
据张燮《东西洋考》所载,当时由月港出海之船,“大者广可三丈五六尺,长十余丈。
小者广二丈,长七八丈”[13]。
另据《觚剩续编》载:
海瑞之孙海述祖曾“斥其千金家产,治一大舶,其舶首尾长二十八丈以象宿,房分六十四口以象卦,篷张二十四叶以象气,桅高二十五丈曰擎天柱。
上为二斗以象日月,治之三年乃成,自谓独出奇制,以此乘长风,破万里浪,无难也”。
钮琇《觚剩续编》卷三,事觚:
海天行。
可见,已不再按原规定限制船只大小。
清初海禁时期,同样限制船只大小。
顺治十二年(1655年)规定,不许打造双桅大船。
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开禁”之初仍规定,“如有打造双桅五百石以上违式船只出海者,不论官兵民人,俱发边卫充军”。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七七六,刑部五四,兵律,关津,北京,中华书局,1991。
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时虽允许打造双桅船,但限定“梁头不得过一丈八尺,舵水人等不得过二十八名”。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二○,吏部一○四,处分例。
此外,还曾禁止内地商人在外国打造船只,禁止将船卖给外国。
不过此类规定并未严格执行。
2.限制出口货物
在任何时代,统治者都对民人拥有和买卖商品有一定限制,都有“禁物”。
按照《唐律》:
“禁物者,谓禁兵器及诸禁物,并私家不应有”。
《唐律》卫禁、擅兴律、关市令对禁物有相当详细的规定。
“禁物”当然不能进出口,不得“出外境”或“下海”。
而且在对外贸易中,除一般的“禁物”外,还常常对国内不禁的货物加以禁止或限制。
《大明律·兵律》与《大清律·兵律》一字不差地规定:
“凡将马牛、军需、铁货、铜钱、缎匹、绸绢、丝绵私出外境货卖及下海者,杖一百。
…若将人口、军器出境下海者,绞”。
仔细查检明清两代各种律、例、典、录等文献会发现,“禁物”包括的范围相当广泛。
只看相关文字之有无,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几乎囊括所有想象得到的物品。
统治者真正希望禁止或限制并另行发布政令,采取一定措施切实限制出口的货物种类也很多。
一般来说,兵器(包括硝、磺)、禁书、皇家专用品、毒品(鸦片等)当然在禁物之列,粮食、金属(金、银、铜、铁、铅“五金”等)也属于常规性禁止出口之物,禁止或限制出口的书籍也较一般的“禁书”宽泛,包括史书、地图等。
在有些时期,针对某些特定交易对象,还禁止或限制丝、茶、大黄等商品出口。
限制茶叶、大黄出口的原因是时人认为这两种商品是夷人必需之物,不出口(或以不出口相威胁)可达到“制夷”目的,明朝时常以此种手段(限制的商品还有盐、铁器等)对付西北游牧民族,用来对付“西夷”则只是一些人的设想,并未真正实行。
“一口通关”时期禁止皖、浙、闽经海路“贩茶赴粤”,《粤海关志》卷十八,禁令二“茶之禁”。
目的并非禁止茶叶出口,而是经陆路运至广东再出口。
对于丝及丝织品,尽管《大明律》、《大清律》都载有禁止出口的明令,却一直是大宗出口商品。
例外的是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以“江浙等省丝价日昂”,禁止丝及丝织品出口,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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