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M项目开发步骤和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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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M项目开发步骤和流程
CDM项目开发步骤和流程
一个CDM项目,其开发运行过程大体可分为以下8个步骤,每一个步骤中又有诸多具体的工作:
一、CDM项目开发的前期工作
1、项目调研和识别
(1)项目基本信息(项目类型、规模、投资、实施计划等);
(2)项目进展情况?
是否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
是否可以在没有CDM先期投入下进行建设?
(3)项目是否能够产生温室气体减排?
(4)有无适用于项目的方法学?
(5)CDM开发是否经济可行?
(6)有何开发障碍和风险?
排除的举措?
(7)搜集项目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批复等)。
2、同项目业主形成共识,达成合作开发CDM项目合作协议
(1)帮助业主了解CDM的意义、要求、开发流程、开发成本和收益;
(2)签定合作开发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利益;
(3)制订开发计划,组成工作机构,确定负责人、联络人员。
3、协助业主向国家发改委气候司进行CDM项目开发备案。
4、编制项目设计文件要点(PIN),发布项目信息,寻找发达国家CDM合作方。
5、协调业主同发达国家合作方(碳资产公司)签署合作开发CDM项目协议(核证减排量转让协议)。
二、研究项目,编制CDM项目设计文件(PDD)
1、协助业主进行利益相关方意见征询。
2、审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提请业主在编修上述文件时重视阐述和细化以下方面的内容:
(1)CDM在项目决策过程中作用;
(2)项目对减排温室气体、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贡献;
(3)能源价格、基准收益率等重要数据采用依据;
(4)CDM收益对项目经济可行的影响;
(5)建设内容中监测设备的安装。
3、编制CDM项目设计文件(PDD)。
三、双方政府审查并批准项目
1、协助项目业主准备CDM项目申请相关文件:
(1)企业资质状况证明文件;
(2)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行政许可申请表(15份);
(3)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函(2份);
(4)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设计文件(PDD)(中文15份、英文5份);
(5)项目概况和相关说明(15份):
(a)项目业主单位概况;
(b)减排量国外受让方概况;
(c)项目基本信息;
(d)项目总投资和筹资情况;
(e)项目工艺流程简述;
(f)项目预期减排量;
(g)项目经济效益及环境效益;
(h)项目核准及环境评价批复情况;
(i)项目进展状况。
2、向国家发改委申报相关文件,如经专家评审合格(约需1个月),会同项目业主届时参加项目审核理事会审核会议。
3、按审核理事会要求修改PDD,若无需二次上会,督请气候变化司签发核准批复(按规定应在评审后1个月内)。
4、督请CDM项目合作方取得该国政府的批准文件。
四、项目审定
1、协助项目业主邀请一个経营实体(DOE)进行项目审定,签署项目审定合同。
选择DOE要符合CDM执行理事会(EB)关于DOE业务范围的分工,并考虑其业绩,任务量及既往合作情况。
2、向DOE提交项目审定文件:
(1)合作双方政府CDM项目核准文件;
(2)CDM项目设计文件(PDD)(中、英文);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核准批复;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
(5)重要经济数据及其证据;
(6)财务内部收益率及敏感性分析计算表。
3、协调DOE审定员进行现场考察。
4、对项目公示期(1个月)征询的公众意见、DOE审定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和澄清,并根据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据。
5、修改PDD。
6、督请DOE发布项目审定报告,并向EB提出项目登记注册请求。
这一步骤需时取决于项目CDM开发基础工作以及和DOE的协调,至少2个月。
五、CDM执行理事会(EB)批准项目
项目在UNFCCC网站进行公示(8周)。
如果公示期间没有3名以上EB成员反对或当事国中任一国家政府的反对,则项目可以被认为巳被批准和注册,项目业主需要按照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规模支付项目注册费。
否则,项目可能获得有条件注册,或者进入复审,或者被拒绝。
六、CDM项目的执行和监测
1、协助业主加强温室气体(GHG)减排管理,建立切实有效的管理系统,确保GHG减排机制的实施和正常运行,以实现预期的减排目标。
2、依据项目使用的基准线方法学和监测方法学,已经登记的PDD监测计划,制定更加周密、职责分明、可操作性强的监测方案(监测手册)。
3、落实岗位人员,开展以监测方案和相关知识以及岗位责任制为重点的集中培训。
4、依据相关规程和行业标准调校好监测设备,做好以注册日为起始的各项监测初始数据的登记,收集第三方关于起始数据的证明。
5、组织实施监测活动。
(1)监测在监测负责人的组织下,按照监测岗位和职责,依据检测方案(监测手册)进行;
(2)监测应包括所有对量化和报告GHG减排具有重要作用的,与项目和基准线情景有关的GHG排放数据和信息;如方法学有要求,亦应包括由于项目活动引起的,项目边界外的GHG排放数据和信息;
(3)监测必须建立并保持一个有效的信息收集和管理系统,确保GHG信息体系的完整性、一致性、准确性;
(4)测量设备的使用,维护和校准应按相关规程和行业标准进行,并有可置信的产品合格证书、校准资格以及校准记录等文件;
(5)监测必须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避免或减少数据、信息的实质性偏差或不确定性。
6、定期编写GHG减排报告,接受核查/核证。
七、核查/核证
1、协助项目业主邀请另一家DOE对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进行核实(但属EB列为小项目的则无需另找新的DOE),约定核查/核证间隔期,签定业务合同。
2、协调DOE、项目业主进行初始核查
初始核查的目的是核查项目已按照计划实施,监测系统已有效运行,项目已经具备了产生CER的条件
对于非小型CDM项目,由于邀请了另一家DOE进行项目核查/核证,所以初始核查是完全必要的。
这有利于:
(1)DOE了解熟悉项目,包括项目的基础设施、活动、技术和过程;
(2)评估在项目实际设计建设中所出现的变更可能导致的GHG变化和监测计划的变化与调整;
(3)评议监测方案,指导监测活动,为项目产生高质量的CER提供保证;
(4)为顺利进行定期的核查/核证事先沟通。
项目业主及CDM咨询服务机构应在事前和DOE联系,商定初始核查程序和活动安排。
事后督请DOE及时发布初始核查陈述。
3、核查/核证
核查/核证是DOE根据核查准则,对项目GHG减排声明(GHG减排报告)进行系统的、独立的评价,并向EB出具为被核查项目GHG减排声明提供书面保证文件的过程。
(1)联系DOE核查员,沟通商定核查的具体时间,核查计划、范围、程序、活动及日程、核查要求等。
(2)起草并审议通过GHG减排报告(GHG减排声明)。
GHG减排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格式和内容应以适合DOE的需要为准):
(a)项目业主及项目活动名称;
(b)项目注册时间及批准文号;
(c)报告所覆盖的时间段及报告日期;
(d)项目活动简述,包括规模、地点、持续时间和活动类型;
(e)项目使用的基准线方法学和监测方法学;项目边界、GHG源和类型、基准线情景的说明;
(f)在相关时间段内,项目活动的GHG源所引起的GHG排放的累计,、以二氧化碳当量的吨数表示;
(g)在相关时间段内,基准线情景下的GHG源所引起的GHG排放的累计,以二氧化碳当量的吨数表示;
(h)对项目边界内排除(忽略)的GHG源作出解释;
(i)对GHG信息系统及其控制的说明:
。
对GHG数据和信息的选择和管理;
。
收集、处理、整合和报告GHG数据和信息的过程;
。
保证GHG数据和信息的准确性的体系和过程;
。
GHG信息系统的设计和保持;
。
支持GHG信息系统的体系和过程;
(j)GHG排放及减排声明列表。
(3)准备与GHG减排报告相关的信息、数据和记录等档案资料,包括所选择的历史基准年和基准年的GHG清单,以及所采用的GHG排放因子的文件或参考资料。
(4)进行内部审核。
(5)接受核查。
核查员独立地对GHG信息系统及其控制,GHG数据和信息进行评价,以评估责任方为保证GHG信息的质量而实施的运行和控制程序,责任方所提供的GHG信息的完整性、一致性、准确性和透明性是否能够支持GHG声明。
(6)根据核查员的要求,对GHG减排报告进行澄清与修正。
(7)督请DOE提交核查陈述,对项目所取得的GHG减排绩效进行认证。
八、CER签发、转让
(一)督请并协助DOE向EB申请签发项目活动在特定时段产生的CER。
(二)办理CER签发。
(三)按照CDM合作方合同转让CER,实现双赢。
介绍
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是《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三
清洁发展机制(cdm)研讨及项目
个灵活履约机制之一。
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已完成工业革命的发达国家应对全球变暖承担更多的历史责任,因此,《京都议定书》只给工业化国家制定了减排任务,但没有对发展中国家作这个要求。
按其规定,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实现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从2005年开始至2012年间必须将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由于发达国家减排温室气体的成本是发展中国家的几倍甚至几十倍。
发达国家通过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把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少的排放量作为履行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一部分义务。
一方面,对发达国家而言,给予其一些履约的灵活性,使其得以较低成本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协助发达国家能够利用减排成本低的优势从发达国家获得资金和技术,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对世界而言,可以使全球在实现共同减排目标的前提下,减少总的减排成本。
因此,CDM是一种双赢(Win-Win)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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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一、CDM规定减排的温室气体
CDM规则当中包含的温室气体有:
CO2(二氧化碳)、CH4(甲烷)、N2O(氧化亚氮)、HFCs(氢氟碳化物)、PFCs(全氟化碳)、SF6(六氟化硫)。
其中排放一吨CH4相当于排放21吨CO2、排放1吨N2O(氧化亚氮)相当于310吨CO2,排放一吨HFCs(氢氟碳化物)相当于排放140-11,700吨CO2。
二、CDM分布的行业和领域
1.能源工业(可再生能源/不可再生能源)2.能源分配3.能源需求4.制造业5.化工行业6.建筑行业7.交通运输业8.矿产品9.金属生产10.燃料的飞逸性排放(固体燃料,石油和天然气)11.碳卤化合物和六氟化硫的生产和消费产生的逸散排放12.溶剂的使用13.废物处置14.造林和再造林15.农业
三、CDM项目技术
从广泛的意义来看,任何有益于产生温室气体减排和温室气体回收或吸收的技术,都可以作为CDM项目的技术。
例如:
提高能源效率的技术,包括提高供能效率方面的技术和用能效率方面的技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温室气体回收利用技术如煤矿甲烷、垃圾填埋沼气回收技术;废弃能源回收技术等等。
四、小型CDM项目类型
(1)可再生能源项目:
规定其最大装机容量在1.5万千瓦以内。
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潮汐能等;既可以是以发电提供电力的形式,也可以是提供动力、机械能的形式。
(2)提高能效的项目:
其每年最大节能量应在1500万千瓦时以内。
这方面的例子非常多。
(3)其他方面的项目:
其应具有直接排放温室气体、同时其温室气体年排放量应少于1.5万吨CO2。
例如,燃料替代项目、垃圾填埋的甲烷回收、煤矿甲烷回收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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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的历史背景
清洁发展机制(CDM)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COP3(京都会议)通过的附件I缔约方在境外实现部分减排承诺的一种履约机制。
其目的是协助未列入附件I的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有益于《公约》的最终目标,并协助附件I所列缔约方实现遵守第三条规定的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
CDM的核心是允许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级的减排量抵销额的转让与获得。
此外,《京都议定书》还规定,在2000年后一旦其生效起至2008年第一个承诺期开始这段时期内,CDM就可实施,参与CDM的发达国家缔约方就可获得由CDM项目活动产生的经证明的减排量(CERs)。
1998年11月,《公约》第四次缔约方大会COP4通过了布宜诺斯艾利斯行动计划BAPA。
该计划要求缔约方大会解决有关京都三机制,尤其是CDM在运行模式、规则、指南、操作程序和方法学等所有悬而未决的细则,以便使京都机制在2000年前具备充分的可操作性。
历经几年艰苦的谈判,2001年7月在COP6续会上达成了"波恩协议",为CDM的付诸实施提供了政治基础。
根据缔约方大会达成的有关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的决议,围绕CDM开展的能力建设活动属于决议所规定的能力建设范围。
通过系统的能力建设活动而建立和发展有效的CDM项目管理体制和运行规则,提高发展中国家开发、设计和实施CDM项目的能力,是CDM项目环境完整性的重要保障,也是提高CDM项目效率的重要前提,同时还是通过CDM项目获得促进中国可持续发展连带效益的重要条件。
CDM产生的效益将在国际CDM项目投资者、承担国的有关经济部门和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国家中分享。
2001年11月在马拉喀什举行的COP7上,围绕CDM的谈判又取得了新的进展,就CDM运行模式、规则、程序等重要问题达成了协议,使CDM的实施前景更为明朗。
尽管由于谈判最终妥协的结果,使附件I缔约方对CDM所产生的CERs的需求量在第一承诺期比原来普遍预期的数量大为减少,但作为一种国际合作机制,在国际社会防止全球变暖的长期进程中,CDM的实施将具有长远的战略影响。
因此,围绕CDM开展能力建设活动依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京都议定书》自2005年2月16日起正式生效,它是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的里程碑式的协议。
它的主要内容是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规定了2008年—2012年的减排义务。
它将工业化国家分成8组,以法律形式要求他们控制并减少包括CO2(二氧化碳)、CH4(甲烷)、N2O(氧化亚氮)、HFCs(氢氟碳化物)、PFCs(全氟化碳)和SF6(六氟化硫)等六种温室气体在内的排放。
《京都议定书》规定工业化国家应履行的义务有:
1.在2008年至2012年,将其人为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在1990年基础上平均减少5.2%;2.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和额外的资金和技术援助;3.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建设。
对于发达国家来讲,能源结构的调整,高耗能产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都需要高昂的成本,温室气体的减排成本在100美元/吨碳以上。
根据日本AIM经济模型测算,在日本境内减少1吨二氧化碳的边际成本为234美元,美国为153美元/吨碳,经合组织中的欧洲国家为198美元/吨碳。
当日本要达到在1990年基础上减排6%温室气体的目标时,将损失GDP发展量的0.25%。
而发展中国家的平均减排成本仅几美元至几十美元,如果是在中国进行CDM活动的话,可降到20美元/吨碳。
这种巨大的减排成本差异,促使工业化国家积极上发展中国家寻找项目,从而推动了CDM的发展。
因为清洁发展机制(CDM)即解决了发达国家的减排成本问题,又解决了发展中国家的持续发展问题,所以被公认为是一项“双赢”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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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涵
由工业化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而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则列入发达国家履行《京都议定书》的承诺。
简言之,就是“资金+技术”换取温室气体的“排放权”(指标)。
(“温室气体减排量”是指当采用新技术达到同样的效果而不产生出相应的温室气体当量或极小的温室气体量,这两个数据的差值即为此项目的减排量。
温室气体的减排量以“吨二氧化碳当量”为计算单位。
)
发展中国家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包括风能、水能、生物质能、沼气发电等领域,以及有潜力在钢铁、水泥、化工等大型工业建筑业进行节能的技术和项目,或者能够大量回收甲烷气的垃圾发电和煤层气回收领域,IGCC项目等都在CDM项目合作领域之内,都可以寻找发达国家进行合作。
按照国际公认的CDM方法学计算,把替代下来的传统方式产生的温室气体量算为减少了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经严格核准和批准后与他们交换技术和资金。
3、支持领域
CDM支持的业务领域与GEF(全球环境基金)在气候变化领域支持的业务领域基本相同。
所不同的是GEF着重能力建设,通常是多边机制,且是政府主导的项目。
而CDM项目的重点是在实施可观察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通常是有投资主体实际项目,一般采取的是双边机制,尽管项目的实施需要得到政府的认可和批准,但是企业CDM项目实施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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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评估
初步判断是否符合CDM项目所必须同时满足的五个判断条件
判断条件一:
项目类型
您的项目是否可以归为以下类型之一,如果是则符合CDM项目要求:
*高效洁净的发电技术及热电联产,如天然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超临界燃煤发电,压力循环流化床锅炉发电,多联产燃煤发电等
*高效低损耗电力输配系统
*燃煤工业及民用锅炉窑炉,包括炼焦窑炉,高炉节能技术改造
*高耗能工业设备和工艺流程节能改造,钢铁,石化,建材工业等
*电力需求侧管理(DSM):
工业通用设备节电改造:
如变频调速高效马达,高效风机水泵,绿色照明,非晶态高效配电变压器,电热炉改造等,
*城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节能建筑设计,建筑能源系统优化,免烧砖新型建材
*城市交通节能示范项目:
包括天然气燃料车,燃料电池车,高效车辆引擎等,混合燃料电动车,生物乙醇和生物柴油应用
*北方城市推广天然气集中供热
*煤矿煤层甲烷气的回收利用,燃气发电供热,
*生物质能高效转换系统:
集中供热,供气和发电示范工程
*风力发电场示范项目
*太阳能PV发电场示范项目
*城市垃圾焚烧和填埋气甲烷回收发电供暖
*水泥厂工艺过程减排二氧化碳技术改造
*二氧化碳的回收和资源化再利用技术
*植树造林和再造林等
*其它高GWP值氟化气体的减排项目:
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
判断条件二:
项目进展阶段
必须为未建成运行的项目,已建成运营的项目基本不符合CDM项目要求.
判断条件三:
项目建设是否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项目建设必须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判断条件四:
环境评价报告
项目必须已通过权威机构给予的环境评价,以证实该项目是清洁能源项目,并且该项目的实施可以促进项目所在地的可持续发展。
判断条件五:
项目建设是否面临障碍
项目建设必须面临技术障碍或资金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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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则和流程
1、运作管理规则
参与CDM项目活动的必须是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
运行的基本规则是:
1.缔约方自愿参与;2.有政府批文;3.带来真实的、可测量的、长期的温室气体减排效益;4.必须具有额外性;(“额外性”是指该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带来的减排效益必须是额外的,即在没有该项目活动的情况下不会发生。
)5.属于东道国、地方政府的优先发展领域并带来技术转让。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国政府开展CDM项目活动的主管机构,下设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事会和国家管理机构。
审核理事会联合组长单位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副组长单位为外交部,成员单位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气象局、财政部和农业部。
项目因转让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中国政府和实施项目的企业所有,区别不同类型的减排气体,实行不同的分配比例。
2、CDM项目运作流程
CDM项目的全过程是:
寻找国外合作伙伴→准备技术文件→进行交易商务谈判→国内报批→国际报批→项目实施的监测→减排量核定→减排量登记和过户转让→收益提成。
企业在进行CDM项目申报时,首先通过科技管理部门向国家发改委提出申请;再由国家发改委组织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之后由国家发改委会同科技部和外交部办理批准手续。
CDM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企业的配合是至关重要的。
根据荷兰CERUPT项目的经验。
在招标的资质认定阶段,中方要以英文形式提供:
1.项目概念表;2.项目认可书;3.企业营业执照和代码证;4.公司3年财务报表;5.企业履行社会义务情况证明;6.公司财务信用状况证明。
在招标的第二阶段,中方要在咨询公司的帮助下提供:
1.项目设计文件;2.核准报告和结论;3.购买协议;4.提交时间安排;5.项目批准书。
CDM项目周期介绍:
•项目识别
初步判断本项目是否为CDM项目。
•项目设计
当项目符合CDM的标准,需要完成项目设计文件(PDD)。
设计文件的格式由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确定。
•项目批准
CDM项目需要得到东道国指定的本国CDM主管机构批准。
目前我国的CDM主管机构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中国CDM项目需要获得发改委出具的正式批准文件。
•项目审定
项目开发者需要与一个指定的经营实体进行签约,负责其审核认证的工作。
完成这项工作,这个项目才能成为合法的CDM项目。
根据每个项目类型不同,寻找具有审核认证资质的指定的经营实体。
•项目注册
签约的指定的经营实体确认该项目符合CDM的要求,签署审核认证报告,向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提出注册申请。
审定报告中需要包含项目设计文件(PDD),东道国的书面批准文件以及对公众意见的处理情况。
在CDM执行理事会收到注册请求之日起8周内,如果没有CDM执行理事会的3个或3个以上的理事和参与项目的缔约方提出重新审查的要求,则项目自动通过注册。
执行理事会主要审查项目是否符合阶段4的审定条件。
最终决定由CDM执行理事会在接到注册申请后的第二次会议之前作出。
如果该项目被CDM执行理事会驳回,企业可以修改,修改后重新提出申请。
•项目的实施与监测
监测活动由项目建议者实施,并且需要按照提交注册的项目设计文件中的检测计划进行。
监测结果需要向负责核查与核证项目减排量的指定经营实体报告。
一般情况下,进行项目审定和减排量核查核证的经营实体不能为同一家,但是,小规模CDM项目可以申请同一家指定经营实体进行审定、核查和核证。
•减排量的核查与核证
核查是指由指定经营实体负责、对注册的CDM项目减排量进行周期性审查和确定的过程。
根据核查的监测数据、计算程序和方法,可以计算CDM项目的减排量。
核证是指由指定的经营实体出具书面报告,证明在一个周期内,项目取得了经核查的减排量,根据核查报告,指定的经营实体出具一份书面的核证报告,并且将结果通知利益相关者。
•CERs的签发
指定的经营实体提交给CDM执行理事会的核证报告,申请CDM执行理事会签发与核查减排量相等的CERS。
在CDM执行理事会收到签发请求之日起15天之内,参与项目的缔约方或至少三个执行理事会的成员没有提出对CERs签发申请进行审查,则可以认为签发CERs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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