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工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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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工作指引
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工作指引
一、信息通报与动态管控
(一)日常信息通报与动态管控。
1.采集掌握辖区用人单位信息。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日常执法工作中,应当采取入户采集、书面审查采集、日常巡查采集、专项检查采集、投诉举报专查采集以及共享信息采集等形式采集辖区内用人单位用工信息,掌握用人单位经营状况和劳资关系运行情况,全面收集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欠厂(房)租费、欠供应商货款等信息。
具体调查和收集方式包括:
(1)询问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劳资负责人等管理人员,了解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欠厂(房)租费、欠供应商货款以及支付劳动者工资等情况。
询问结果应当以用人单位信息采集表或调查询问笔录等书面形式记录在案;
(2)随机座谈询问适当数量的劳动者,了解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询问结果应当以调查询问笔录的形式记录在案;
(3)询问相关物业公司的负责人或经办人,了解用人单位经营状况,询问结果应当以调查询问笔录的形式记录在案;
(4)向用人单位调阅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等用工资料。
2.评估辖区用人单位劳资关系运行情况。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将所采集信息录入市劳动保障监察系统,同时,应当对所收集的用人单位信息进行分析,对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不稳定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并按程度分为低、一般、较高、高四个风险等级,具体标准如下:
(1)低风险:
工资支付情况正常,经营状况良好,未发现欠税、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欠厂(房)租费,也未发现存在外部经济纠纷和停业装修、转让等迹象的。
(2)一般风险:
拖欠工资一个月但未发现欠税、欠缴社会保险费、欠厂(房)租费,也未发现存在外部经济纠纷或停业装修、转让等迹象的;或者工资支付情况正常,但经了解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欠税、欠缴社会保险费、欠厂(房)租费;
②开工不足;
③亏损或者其他财务不佳状况;
④存在外部经济纠纷;
⑤对外宣称停业装修;
⑥有转让迹象;
⑦其他具有欠薪逃匿苗头的情况。
(3)较高风险:
拖欠工资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但未发现欠税、欠缴社会保险费、欠厂(房)租费,也未发现存在外部经济纠纷和停业装修、转让等迹象的;或者拖欠工资一个月的,但经了解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欠税、欠缴社会保险费、欠厂(房)租费;
②开工不足;
③亏损或者其他财务不佳状况;
④存在外部经济纠纷;
⑤对外宣称停业装修;
⑥有转让迹象;
⑦其他具有欠薪逃匿苗头的情况。
(4)高风险:
拖欠工资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且经了解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欠税、欠缴社会保险费、欠厂(房)租费;
②开工不足;
③亏损或者其他财务不佳状况;
④存在外部经济纠纷;
⑤对外宣称停业装修;
⑥有转让迹象;
⑦其他具有欠薪逃匿苗头的情况。
3.通报信息和联合管控。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辖区用人单位劳资关系运行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后,应当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并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向同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报存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稳定因素的用人单位,开展相应的联合管控工作:
(1)针对风险等级为“一般风险”的用人单位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所采集的信息内容填写《用人单位存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隐患情况通报表》(附件2,以下简称《隐患通报表》),报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每月将此类信息汇总后报送同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2)针对风险等级为“较高风险”的用人单位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所采集的信息内容填写《隐患通报表》,并在该表“联合管控意见”栏中明确提出与公安机关联合开展约谈企业的工作建议,报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于两个工作日内将该表报送同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及时通报此类信息并联合开展动态管控工作。
联合约谈工作一般应在通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开展。
(3)针对风险等级为“高风险”的用人单位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所采集的信息内容填写《隐患通报表》,并在该表“联合管控意见”栏中明确提出与公安机关联合开展约谈企业的工作建议,报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于当日将该表报送同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及时通报此类信息并联合开展动态管控工作。
联合约谈工作一般应在通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开展。
(二)疑难复杂案件信息通报。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辖区用人单位存在未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行为,涉案数额较大,且经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所收集的涉案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欠薪情况,填写《用人单位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疑难复杂案件通报表》(附件3),并在该表“提前介入意见”栏中明确提出建议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处理的工作意见,报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于当日将该表报送对应公安治安部门:
1.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离开住所,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知,或者经在用人单位住所张贴公告24小时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转移资产(包括厂房、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原料、产品等)或者流动资金以逃避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具有财务支付能力(即有厂房、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原料、产品等资产物品且其价值足以支付劳动报酬)而不支付的;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销毁相关证据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5.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台港澳居民或具有外国国籍的。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接报相关案件信息后,应及时进行研究,根据情况提前介入处理。
二、群体性案(事)件的联合处置
用人单位发生因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其他原因引发劳资纠纷群体性案(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发现后1小时内指定二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具体负责群体性案(事)件处理;同时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并请求抽调专人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联合处置工作。
(一)在群体性案(事)件联合处置过程中,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快速反应,稳控局面,收集诉求。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派员及时赶赴现场,稳控局面,安抚员工情绪,听取员工意见,收集员工诉求,了解用人单位态度;对员工诉求进行整理、归纳和分类,及时形成书面材料,提交本级劳动监察机构讨论研究,形成初步处理意见。
2、分析诉求,宣传引导,搭建协商平台。
对员工诉求进行详细分析,对合法诉求坚决支持;对合理合情但没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的诉求,引导劳资双方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对不合法、理、情的诉求,坚决不予支持。
对超出法律基准的诉求,应及时研究并确定本部门观点和意见,同时应积极搭建协商平台,引导劳资双方充分协商;对超出劳动保障监察职责范围的诉求,应及时请求相关部门出面协助。
3、履行职责,全面调查,依法处理。
在调处纠纷的同时,合理安排监察力量,尽快查明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劳动用工情况,依法查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违法行为,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处理情况。
4、主动沟通,积极协调,统一认识。
在与其他有关部门一起处置群体性案(事)件时,应做好各方沟通工作,统一认识和意见,避免各部门表态不一、答复不一。
(二)在群体性案(事)件联合处置过程中,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依法做好以下工作:
1、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有过激行为的人员进行训诫,直至采取强制措施。
2、核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供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个人及社会关系的相关信息(姓名、住址、通讯方式、财产状况)。
3、对于拒绝在指定期限、到指定地点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查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通知其到现场配合处理。
4、对于有逃匿苗头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三、案件的调查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前,应当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调查处理工作:
(一)调查认定行为人(指涉案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存在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且数额较大。
1.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调查认定。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定行为人存在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应着重调查工资支付最后期限和工资发放情况等两方面内容。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证明工资支付最后期限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1)询问行为人、员工或者员工代表,了解双方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并制作调查笔录;
(2)收集证明工资支付日期的书证,如劳动合同、规章制度、过往有关支付日期的工资支付表等。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工资发放情况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1)询问行为人、员工或者员工代表,了解拖欠工资涉及的员工人数、时间段和金额,并制作调查笔录;
(2)收集证明劳动关系的书证、物证,如劳动合同、工作证件、厂牌等;
(3)收集证明拖欠工资涉及的员工人数、时间段和金额的书证,如行为人制作的已支付的工资支付表、行为人制作的未支付的工资表、员工或者员工代表制作的工资表等;
(4)收集证明工资标准的书证,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员工手册、薪酬制度、计件单价清单等;
(5)收集证明出勤情况的书证、物证,如考勤表、打卡记录、工卡等。
综合所收集到的相关证据,行为人超过《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或者认可的工资支付最后期限,未支付或者未全额支付工资的,应认定行为人拖欠工资。
2.“数额较大”的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因行为人逃匿或其他原因致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无法取得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确定涉案金额。
(二)搜集行为人涉嫌通过逃匿、转移财产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证据或者相关线索。
1.行为人涉嫌逃匿的证据或相关线索的搜集。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调查行为人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过程中,有劳动者或劳动者代表反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逃匿,并且行为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认定行为人逃匿:
(1)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联系并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再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用人单位办公经营场所张贴公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仍未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
(2)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连续三天联系,无法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取得联系,再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用人单位办公经营场所张贴公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仍未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出面解决欠薪事宜,仅委托代理人出面处理,但代理人不具备实质处理欠薪权限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在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也可以认定行为人逃匿。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搜集行为人涉嫌逃匿的证据或相关线索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1)询问劳动者或劳动者代表,了解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联系方式,以及与之能否取得联系等情况,并制作调查笔录。
(2)询问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代理人,了解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去向、授权内容,要求其转告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指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
(3)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等方式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
能够取得联系的,要求其在三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
无法取得联系的,仍要在连续三天内多次与之试图联系。
对联系的整个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并制作视听资料。
(4)在用人单位办公经营场所张贴公告,要求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三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对张贴情况进行拍照或者录像,并制作视听资料。
2.行为人涉嫌转移财产的证据或相关线索的搜集。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搜集行为人转移财产的证据或相关线索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1)询问行为人、劳动者或者劳动者代表,了解行为人转移财产如资金、厂房、运输工具、办公用品、原材料、成品等的情况,重点了解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去向等,并制作调查笔录。
(2)询问知情人,如举报人、管理人员、保安员、物业出租方、物业管理方、供货商等,了解行为人转移财产如资金、厂房、运输工具、办公用品、原材料、成品等的情况,重点了解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去向等,并制作调查笔录。
(3)通过拍照、录像的方式记录已转移的财产如厂房、办公用品、原材料、成品等原来所处位置,并制作视听资料。
3.行为人涉嫌有能力支付员工工资的证据或相关线索的搜集。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搜集行为人有能力支付员工工资的证据或相关线索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1)询问行为人、劳动者或者劳动者代表,了解行为人经营状况以及财产情况,重点了解行为人财产的名称、地址、数量、价值等,并制作调查笔录。
(2)询问知情人如举报人、物业出租方、物业管理方、供货商等,了解行为人经营状况以及财产情况,重点了解行为人财产的名称、地址、数量、价值等,并制作调查笔录。
(3)向有关单位如房屋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发函了解行为人财产(房屋或者运输工具)情况。
(4)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行为人财产情况进行评估。
(三)责令行为人限期支付工资。
1.制作书面责令文书,并有效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制作书面责令文书应载明的内容包括:
(1)行为人的名称;
(2)认定的拖欠工资违法行为涉及的人数、时间段;
(3)责令支付的最后期限等。
书面责令文书应当依法送达。
行为人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
行为人逃匿的,可以通过在行为人住所地、办公地点、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张贴责令文书等方式送达,或者采取将责令文书送交其单位管理人员及近亲属等适当方式送达。
2.调查行为人整改情况。
在责令支付期限届满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行为人整改情况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1)收集证明整改情况的书证,如整改报告、有劳动者签名确认的工资表、银行出具的转账凭证等。
(2)询问行为人、劳动者或者劳动者代表,了解工资支付情况,并制作调查笔录。
行为人在限期内仍未支付员工工资的,构成“经责令拒不支付”。
四、案件的移送处理
(一)案件移送的内部审批
劳动保障监察员认为应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应拟制《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调查报告》(附件4,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并填写《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附件5,以下简称《移送审批表》),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
《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行为人基本情况;
2.拖欠工资违法事实,包括涉及劳动者人数、被拖欠工资报酬的时间段及金额;
3.涉嫌存在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形;
4.责令情况及行为人整改情况;
5.主要证据材料名称;
6.负责办理案件的2名或2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签名、签署时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自接到《调查报告》及《移送审批表》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不批准移送的,须注明原因。
(二)案件移送及材料要求
对批准移送的案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及时制作《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书》(附件6)及《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材料目录表》(附件7),并在批准之日起24小时内将案件移送给同级公安机关。
移送案件应包括以下材料:
1.《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材料目录表》;
3.《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调查报告》;
4.行为人拖欠工资事实的有关书证的复印件、物证及其他有关材料;
5.经责令支付而拒不支付的有关书证的复印件、物证及其他有关材料;
6.行为人涉嫌通过逃匿、转移财产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存在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有关书证复印件、物证及其他有关材料;
7.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移送前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8.其他涉案材料。
以上书面材料须加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章,物证应制作《证据清单》,《证据清单》应当载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证据取得的时间及证据收集人员签名等内容。
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还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与同级公安机关对口联系人联系沟通后,将案件移送至同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领取公安机关出具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附件8),并核实回执内容是否与移送的案件内容及材料目录一致。
(三)案件移送后对案件的处理
1.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的处理。
(1)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起三日以内将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办理交接手续。
(2)对于涉及劳动者个人权益的事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程序继续处理。
(3)对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暂不作行政处罚,待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对于法院已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案件的处理。
(1)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没有异议的,劳动监察机构应继续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程序处理案件。
(2)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拟提请复议或者立案监督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公安部门不予立案决定通知书起三日内,填写《移送案件提请复议审批表》(附件9)或《提请立案监督审批表》(附件10),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应当自收到审批表24小时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经审批同意的,填写《不立案决定提请复议书》(附件11),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请复议,或填写《立案监督建议书》(附件12),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3)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或者对公安机关立案后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3.其他情形。
对公安机关不受理移送的案件,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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