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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绪言
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者的权利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休息休假的权利。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8、其他劳动权利。
案例1:
某地一个玩具厂,强迫数10名新招聘的高职毕业生在有毒气体的环境中工作,每天劳动达14个小时,且不与职工签订合同,职工只要要求支付加班工资,便被施以拳脚。
侵犯的权利:
1.“有毒气体”:
侵犯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2.“每天劳动14个小时”:
侵犯休息休假的权利。
3.“不支付加班工资”:
侵犯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4.“对工人施以拳脚”:
侵犯生命健康权。
案例2:
一则我们极为常见的招聘广告:
“我公司因生产经营的需要,欲招聘3名管理人员。
应聘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男性;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3、本地户口;4、具有两年以上管理经验;5、年龄30岁以下等。
”
♦侵犯了劳动者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在招聘广告中限制性别、年龄等条件,必须是国家特别规定的工种或岗位,否则就是违法招聘广告。
目前在性别、年龄、户口所在地三个方面的招聘广告歧视较为突出。
某公司录用30名应届大学毕业生,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培训。
这些大学生正式上班后,每人每天上班5小时,每周休息两天。
但是,单位一直未为他们缴纳了医疗、养老等保险金。
♦1进行两月培训:
享有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
♦2、每天上班5小时,每周休息两天:
休息休假的权利。
♦3、未缴医疗、养老保险:
侵犯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当遇到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的权利时,我们应该采用什么方式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利呢?
一、.不能采用的方式:
♦A跳楼、服毒等过激行为
♦B聚众闹事,引发骚乱
♦C忍气吞声,逆来顺受
♦D打击报复,绑架勒索
二、必须通过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A、必须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劳动合同为依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B、申请调解或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仲裁
每一位劳动者都必须自觉的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第一章劳动法概述
第一节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二节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上的劳动
♦其一,劳动法的劳动一般是人们在实现劳动权过程中的劳动;
♦其二,劳动法上的劳动是有偿性的劳动,它区别于无偿的义务劳动;
♦其三,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的双方具有从属关系。
法是什么?
◆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一、劳动法的概念
狭义的劳动法------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一般以法典的形式出现。
\
广义的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关系
♦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它社会关系
二、劳动关系的概念
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2、劳动关系的特征
♦1)与劳动直接联系
♦2)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
人单位
♦3)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
成员,并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
三、我国劳动法的地位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与其他法律部门相区别。
(一)依据
♦1、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
♦2、有自己特有的基本原则
♦3、有自己完整的独立体系
♦4、司法实践中已得到承认
(二)作用
♦1、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合理组织社会劳动
♦3、规范劳动力市场,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三)与民法的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
♦2、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
♦3、调整的原则不同
(四)与经济法的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
♦2、主要任务不同
(五)与行政法的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
♦2、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
♦3、法律关系产生的根据不同
四、我国劳动法的体系
♦1、劳动关系协调法
♦2、劳动标准法
♦3、劳动保障法
♦4、劳动监察法
五、我国劳动法的内容
♦1、就业促进制度
♦2、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
♦3、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4、工资制度
♦5、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6、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制度
♦7、职业培训制度
♦8、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制度
♦9、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10、监督检查制度
♦11、法律责任
六、我国的适用范围
♦1、时间适用范围
♦2、空间适用范围
♦3、对人范围
♦3、对人范围
♦(1)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个体经济组织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界定标准------劳动合同
第二节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制定劳动法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
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某些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节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1、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
◆2、劳动者有享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的原则
◆3、劳动者享有按劳分配和社会保险的权
利的原则
◆4、劳动者享有休息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
的权利的原则
◆5、劳动者有组织工会和民主参与权利的
原则
◆6、在劳动方面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的
原则
◆7、提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的原则
申请调解或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仲裁
案例
劳动保障局行政不作为败诉
♦王某因公司拖欠其一年工资,且没有补发意向,向某市劳动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保障局')投诉。
劳动保障局立案后,找到公司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调查,但是过了一年多后仍未做出处理结论。
在此期间,劳动保障局告知王某,因找不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只能中止对此案的处理。
王某认为,劳动保障局拒绝就此案做出处理决定,属于行政不作为,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劳动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
♦答:
1、劳动者依法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当其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
♦2、王某向劳动保障局投诉其所在单位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虽然劳动保障局及时立案并进行了调查取证,初步确认了部分事实,但立案一年多后仍未做出结论性意见,属于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因此,法院可以依法做出判决:
劳动保障局应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王某投诉用人单位拖欠其工资一案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法律常识
♦1、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作为义务而构成的行政违法行为,在行政法学上被称为‘行政失职’。
♦2、行政失职的法律特征是:
一是以违法主体负有法定职责为前提。
也就是说,行政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有职务上的义务,如果没有法定职责,就不会导致行政主体的行政失职。
二是属于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对行政主体职务上的义务来说,有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
而行政失职是违反作为义务,以'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等不作为方式表现的行政违法行为。
♦法律常识
♦3、根据以上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来审视本案:
♦第一,按照《劳动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保障局具有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
♦ 第二,劳动保障局在受理投诉后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虽然进行了调查,但没有做出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决定,属于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基于以上两点,可以认定劳动保障局的行为己经构成了行政不作为。
第二章劳动法律关系
第一节劳动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劳动法律关系要素
第三节劳动法律事实
第一节劳动法律关系概述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涵义和特点
♦
(一)法律关系
当事人依据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
(二)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劳动法律关系特点
♦1、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2、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
主体的特点
♦3、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点
♦案例4
李某是华东某省政府机关的公务员,由于工作繁忙,无暇照顾自己3岁的小儿子,于是从当地劳务市场雇请了保姆王某,月薪900元。
一次,赵某在家做饭过程中,高压锅突然爆炸,锅中的热水和热气烫伤了王某,为此,赵某在医院花去一大笔费用。
双方为住院费和以后的生活补偿发书了争执。
请问:
该案该如何处理?
(1)赵某不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为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而属于劳务法律关系,故该案是民事案件。
(2)赵某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支持诉讼请求,但提起的诉讼请求依据的是《民法通则》、《合同法》,而不是《劳动法》。
♦(三)劳动法律关系和劳务法律关系的区别
1、主体不同
2、隶属关系不同
3、待遇不同
4、适用法律不同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
(一)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划分
♦1、全民所有制劳动法律关系
♦2、集体所有制劳动法律关系
♦3、个体经营劳动法律关系
♦4、私营企业劳动法律关系
♦5、联营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6、股份制企业劳动法律关系
♦7、外商投资企业劳动法律关系
♦8、港澳台企业劳动法律关系
(二)按照劳动者人数划分
♦1、个人劳动法律关系
♦2、集体劳动法律关系
(三)按照劳动者职业划分
♦1、工人劳动法律关系
♦2、技术人员劳动法律关系
♦3、管理人员劳动法律关系
♦4、学徒工劳动法律关系
♦5、帮手劳动法律关系
(四)按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系划分
♦1、本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2、兼职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第二节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概念
♦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各种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由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组成。
♦二、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
(一)概念
♦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
♦
(一)劳动者
♦1、概念
♦劳动权利能力,是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劳动行为能力,是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
♦2、两个条件
♦达到法定年龄
♦具有劳动能力
♦3、特征
♦1)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相统一
♦2)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必须由劳动者本人实现
♦3)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4)只能参加一种劳动法律关系
♦(三)用人单位
♦1、概念
♦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享有用人的资格或能力
♦用人单位的用人行为能力,是用人单位依法行使招收录用劳动者、变更和解除及终止劳动关系的能力。
♦二者相统一,不可分割。
♦2、特征
♦1)单位的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享有
♦2)单位的用人权利能力与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受国家的控制较严格
♦3)单位的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实现的
三、劳动法律关系内容
(一)概念
♦劳动法律关系内容,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是劳动法律规范确认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享受权利和获得利益的可能性。
三、劳动法律关系内容
♦
(一)概念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义务,是指负有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为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必要性。
♦对应性:
一方的权利是另一方的义务
(二)劳动者享有的权利
♦1、同用人单位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2、职工推举代表或工会代表职工同企业签订集体合同
♦3、组织工会和参加企业民主民主管理
♦4、女职工和未成年人获得特殊劳动保护
♦5、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
♦6、获得劳动报酬
♦7、休息休假
♦8、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
♦9、接受职业技能培训
♦10、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
♦11、提请劳动争议处理
♦12、其他劳动权利
(三)劳动者应承担的义务
♦1、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
♦2、提高职业技能水平
♦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5、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
♦6、保守国家机密和单位业务机密
(四)用人单位的权利
♦1、招收录用职工权
♦2、合理组织调配权
♦3、劳动报酬分配权
♦4、劳动奖惩权
♦5、辞退职工权
四、劳动法律关系客体
♦
(一)概念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
(二)劳动行为、财物
第三节劳动法律事实
♦一、概念
1、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2、任何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存在都是以有关劳动法律规范为前提,根据劳动法律规范结成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法律规范是产生、变更和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前提,劳动法律事实是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和条件。
二、分类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以是否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可以将劳动法律事实分为两类:
♦
(1)行为
♦
(2)事件
三、行为
♦1、概念,行为人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按照自己的意志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从而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2、合法行为,是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国家法律所认可,能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积极法律后果的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必须承受消极法律后果的行为。
三、行为
♦3、按照行为人所处的地位和实施行为的目的、性质和职责划分,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1)劳动法律行为,是指劳动者、用人单位作出的具有法律后果的行为。
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
(2)劳动行政管理行为,是指国家劳动行政管理机关行使劳动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
(3)劳动仲裁行为,是指劳动仲裁机构依法仲裁劳动案件的行为。
包括劳动争议调解行为和劳动争议仲裁行为。
(4)劳动司法行为,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劳动案件的行为。
四、事件
事件,是指不以行为人(包括用人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事件包括自然现象,如自然灾害,也包括劳动能力的暂时或永久丧失。
五、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导致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劳动法律事实一般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法行为
不符合劳动法律规范的行为绝不会产生劳动法律关系。
2、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其原来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一般是变更工作地点、变更工作职务或工种的劳动法律事实。
♦一般是合法行为,有时可能是违法行为,有时也可能是事件。
3、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一般是合法行为,有时可能是违法行为,有时也可能是事件。
五、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产生------合法行为
♦变更------合法行为、违法行为、事件
♦消灭------合法行为、违法行为、事件
案例2002年10月15日,彭某与某农科所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从2002年10月15日到2005年10月14日,2003年9月,因当地果树种植发展迅速,该农科所缺乏这方面的技术人员,经所会议研究,并与彭某协商同意,决定选派彭某到某农业大学果树专业学习,学习期为2年,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
协议约定:
(1)彭某从2003年10月14日到2005年10月13日学习期间,工资照发,若遇提升工资,按规定调资;
(2)彭某暂付培训费4500元,待学习期满后,领到毕业证或相当于大专学历的证明书,农科所给予报销培训费,否则,培训费彭某自付;
(3)学习期满后,彭某必须在农科所服务5年,即从2005年10月14日到2010年10月13日,如果中途要调走或申请解除合同,农科所有权要求彭某赔偿培训费和经济损失;
(4)协议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
(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彭某2年学习期间,学完了所规定的课程,并通过了国家自学考试,取得了某大学的大专毕业证书。
2005年10月21日,彭某持培训费发票到财务科报销培训费4500元,被拒付。
其理由是彭某的劳动合同期限已届满,已经不再属于本所职工,故不应报销。
彭某对此做法不服,向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依法裁定。
答:
(1)劳动法第17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2)仲裁庭认为,彭某与农科所签订培训协议属于劳动合同的组成内容,其服务期5年是对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这种变更由双方协商同意,符合劳动法第17条的规定,视为有效条款,应严格履行;
(3)彭某学习期间,学完了所规定的课程,通过了国家自学考试,取得了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证书,履行了培训协议约定的条款,而该农科所拒付彭某培训费属于违约行为,应予纠正。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一节劳动合同
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三节集体合同
第四节集体协商
第五节集体合同
第一节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涵义、特点和作用
♦
(一)概念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
(二)特点
♦1、主体具有特定性。
♦2、内容具有劳动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对应性
♦3、客体具有单一性
♦4、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性
♦5、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案例
前不久,在北京打工的外地小伙子小杨又一次失业了。
一天,他来到了人才招聘会上,想给自己找份工作。
在某合资企业的招聘台前,他发现该企业招聘的职位中有自己能胜任的岗位,于是,赶紧上前询问有关情况。
“你想应聘的这个职位在我们公司是临时性的。
”负责招聘的领导告诉他,“由于公司经营上的特点,在每年夏天都需要在这个职位上增加些人,但夏天一过,这些临时增加的人还要被裁掉。
所以,我们今年采取了招临时工的办法。
你要想干当然可以,但只能干到夏季结束,一共也就不过三四个月的时间。
”
♦案例
小杨心想:
反正自己现在也没工作,不如先在这个公司干三四个月再说。
小杨到公司上班后不久,发现公司没跟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也没给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费,便找到公司人事部门询问原因。
“因为你是临时工,所以不用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只跟正式工签订劳动合同。
”还是负责招聘的领导接待他,“同时,公司还规定,临时工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说着,他拿出一本公司的规章制度给小杨看,“所以没给你缴养老保险业是很正常的。
这也是临时工和正式工的区别所在。
”
请对本案例加以评述。
♦1、1996年10月,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曾经指出:
《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
♦2、1996年11月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临时工的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又进一步明确:
关于是否还保留“临时工”的提法的问题,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3、由此可见,合资公司以小杨是临时工为理由,不跟他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做法是错误的。
♦案例
2006年3月,商某等5人被招聘到某运输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6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规定,商某等5人月工资不低于1800元,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要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标准为每提前一年支付4500元。
2008年7月以后,运输公司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每月只支付给商某等人1500元工资。
商某等人多次找公司协商无效,遂于2008年11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
公司认为,提前4年解除劳动合同,按合同规定,要向单位支付违约金18000元,否则不予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商某等人不服,便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补发拖欠的工资,将档案转移到人才交流中心。
该案如何处理?
答:
1、《劳动法》第17条规定:
“劳
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
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商某等
人与运输公司签订合同后,双方必须认真
履行。
但情况发生变化,致使一方利益受
到损害时,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法》第32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
3、本案中,某运输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商某等人工资,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属明显的违法行为,劳动者不但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补发所扣工资,而且由于单位违约在先,商某等人可以不支付18000元的违约金。
(三)劳动合同的作用
♦1、保障劳动者实现劳动权
♦2、是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劳动力、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
♦3、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
(一)原则和程序
♦1、原则
♦
(1)合法性原则
♦
(2)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2、程序
♦
(1)要约
♦
(2)承诺
♦
(二)劳动合同的种类、内容和形式
♦1、种类
♦
(1)按照劳动者是否在编,分为:
♦正式工劳动合同
♦临时工劳动合同
♦
(2)按照招工对象不同,分为
♦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
♦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
♦
(二)劳动合同的种类、内容和形式
♦1、种类
♦(3)按照用人方式不同,分为:
♦录用合同
♦聘用合同
♦借调合同
♦(4)按照劳动者一方人数不同,分为
♦个人劳动合同
♦集体劳动合同
♦
(二)劳动合同的种类、内容和形式
♦1、种类
♦(5)按照合同期限不同,分为: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
(二)劳动合同的种类、内容和形式
♦1、种类
♦(6)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不同,分为:
♦全民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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