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 文档编号:14057195
- 上传时间:2023-06-20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22.08KB
青岛市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青岛市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青岛市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青岛市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青岛市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进一步做好青岛市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减少或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规定,结合青岛市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应急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应急处置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社会危害。
1.2.2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在青岛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水利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等级、类型和职责分工,市水利局及其有关工作机构、各区市人民政府及各区市水利局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负责相应的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事故现场应设立集中统一的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实现集中领导、统一指挥。
1.2.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各区市人民政府是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主体,承担处置事故的首要责任。
市水利局予以协调和指导。
各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协调配合,动员社会力量,有组织地参与事故处置活动。
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等参建单位在事故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进行事故处置活动。
为保证重点水利工程全面执行本预案,达到安全生产的根本目标,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状制度,在工程开工前,由市水利局主要负责人与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定《青岛市重点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状》(见附录1),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1.2.4信息准确、渠道畅通,反映灵敏、运转高效。
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要及时报告事故信息。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快速处置信息。
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内启动应急预案。
1.2.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
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正常情况下的建设工程项目风险评估、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队伍建设以及完善应急预案演练等工作。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建设部《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
1.4适用范围
1.4.1本应急预案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突然发生且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有重大社会影响或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具体划分标准见附则7.1名词术语)的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2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按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性质、过程和机理划分,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主要包括:
1)施工中土石方塌方和结构坍塌质量安全事故;
2)特种设备或施工机械安全事故;
3)施工围堰坍塌事故;
4)施工场地内道路交通事故;
5)其它原因造成的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
自然灾害(含洪水)、食物中毒、重大社会治安等事故,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应应急预案执行。
2.应急指挥机构与体系
2.1应急指挥体系
青岛市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青岛市水利局、各区市人民政府、各区市水利局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以及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的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指挥体系框架见附录2。
2.2青岛市水利局及各区市水利局应急处理机构及职责
2.2.1青岛市水利局及各区市水利局分别设立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水利局指挥部”)。
市水利局指挥部的组成如下:
指挥长:
丁籍德(局分管工程建设的领导)
副指挥长:
王新华(建设站站长)
成员:
张孝天(局办公室主任)、贺如泓(副总工程师)、戚洪友(组织人事处处长)、黄勇(规计处处长)、程善福(防办主任)、李寿田(设计院院长)、兰锡军(质量检测中心主任)。
市水利局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拟定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作制度和办法;
2)指导、协调和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3)及时了解和掌握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信息,根据事故情况需要,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等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4)组织或配合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等职能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及评估工作;
5)为基层单位提供事故处理专家和技术支持,组织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2.2.2建设站作为市水利局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2.2.3市水利局指挥部下设专家技术组、事故调查组等若干个工作组(以下统称为“工作组”),根据需要及时组建并开展工作。
工作组的具体设置,由市水利局指挥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有关专家从青岛市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选择,各工作组在市水利局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为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援和技术支撑,开展具体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专家技术组:
根据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类别和性质,及时调集和组织安全、施工、监理、设计、科研等相关技术专家,分析事故发生原因,评估预测事故发展趋势,提出消减事故对人员和财产危害的应急救援技术措施和对策。
2)事故调查组:
按照事故调查规则和程序,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收集事故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涉及事故的相关事件,详细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影响程度,分清事故责任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意见和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
2.2.4各区市水利局指挥部的组成参照市水利局指挥部的做法进行。
2.3项目法人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职责
在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包括项目代建机构,下同)应当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组成如下:
指挥:
项目法人第一行政负责人
副指挥:
工程各参建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行政负责人。
成员:
工程各参建单位。
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有:
1)制定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专项应急预案),明确工程各参建单位的责任,落实应急救援的具体措施;
2)事故发生后,执行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报告并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防止事故的扩大和后果的蔓延,尽力减少损失。
3)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事故情况;
4)配合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划定并控制事故现场的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组织人员、设备撤离危险区;
5)按照应急预案,做好与地方有关应急救援机构的联系沟通;
6)配合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它有关主管部门发布和通报有关信息;
7)配合事故善后调查、分析和处理;
8)组织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9)完成事故救援和处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报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项目法人的主管部门备案。
2.4施工单位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4.1承担水利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2.4.2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所承担施工的工程项目特点和范围,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并明确职责。
2.4.3在承包单位的统一组织下,工程施工分包单位(包括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应当按照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并明确职责。
2.4.4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指挥机构和职责应当与项目法人制定的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协调一致。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工作准备
各区市水利局应当定期研究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以及所主管工程项目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队伍建设,加强事故应急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以及工程项目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项目法人应组织勘察、设计、及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做好对工程所在地自然灾害状态(包括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监测和预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事故监测和预防,准确识别危险源和危险有害因素,对重大灾害风险做出评估,妥善处置监测预报信息。
3.2.2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特点和范围,加强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3.2.3对可能导致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后果的险情,项目法人和施工等知情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水行政管理部门。
3.2.4项目法人、各级水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可能导致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市水利局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信息后,及时给予指导协调,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分为Ⅰ、Ⅱ、Ⅲ三级。
详见附则7.1名词术语。
4.2响应程序
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在地重大质量安全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认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1项目法人、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和应急指挥工作组到达事故现场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
4.2.2有关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迅速赶赴事故现场。
4.2.3市水利局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派出由有关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
4.3事故报告
4.3.1事故报告程序
1)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项目法人、施工等单位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事故所在地水利局指挥部报告。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同时向事故所在地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工程建设项目中的中央项目以及涉及省级行政区域的项目,要按规定要求向上级报告。
4.3.2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
2)有关项目法人、施工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3)事故报告的单位、报告签发人及报告时间等。
(2)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及时续报以下内容:
1)有关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名称、资质等情况,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相关执业资格;
2)事故原因分析;
3)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4)其他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等。
4.3.3相关记录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明确专人对组织、协调应急行动的情况做出详细记录。
4.4指挥协调和紧急处置
4.4.1水利工程建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在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迅速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由到达现场的各级应急指挥部和项目法人、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组成。
在事故现场参与救援的各单位和人员应服从事故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并及时向事故现场应急处理指挥机构汇报有关重要信息。
4.4.2水利工程建设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后,项目法人和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立即组织必要的抢险救援,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4.3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各级应急指挥部应高度重视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并根据工程特点、环境条件及事故类型及特征,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
4.4.4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事故状态,事故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划定事故现场危险区域范围、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
4.4.5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为缩小事故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出明显的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的重要物证和痕迹。
4.5新闻报道
按照有关规定,青岛市水利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青岛市水利局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及时转递,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报告。
5应急结束
5.1结束程序
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活动结束以及调查评估完成后,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公众。
5.2善后处置
5.2.1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根据事故发生区域、影响范围,有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要督促、协调、检查事故善后处置工作。
5.2.2项目法人及事故发生单位应依法认真做好各项善后工作,妥善解决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以及受影响人员的生活安排,按规定做好有关损失的补偿工作。
5.2.3项目法人、事故发生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评估等工作。
5.2.4项目法人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共同研究,采取有效措施,修复或处理发生事故的工程项目,尽快恢复工程的正常建设。
5.3事故调查和经验教训总结
青岛市水利局与各区市水利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调查,认真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及时进行整改。
5.3.1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进行。
事故调查组织的职责如下: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5.3.2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工程基本情况;
(2)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3)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4)事故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估;
(5)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6)事故结论;
(7)事故责任单位、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建议;
(8)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9)经验教训和有关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建议;
(10)各种必要的附件等。
5.3.3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现场处置工作结束后,参加事故应急处置的各级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的实际应急效能进行评估,对应急预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完善和补充。
5.3.4项目法人、事故发生单位及工程其它参建单位,应当从事故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确保后续工程安全、保质保量的完成建设。
6.应急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各级应急指挥机构部门及人员通讯方式应当报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备案,通讯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知市水利局指挥部办公室,以便及时更新。
6.1.2正常情况下,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和主要人员应保持通信24小时正常畅通。
6.1.3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正常通信设备不能工作时,应立即启动通信应急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启用备用应急通信设备,保证事故应急处置的信息畅通,为事故应急处置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1.4通信与信息联络的保密工作、保密范围及相应通讯设备应符合指挥要求及国家有关规定。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工程现场抢险及物资装备保障
1)根据可能突发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性质、特征、后果及其应急预案要求,项目法人组织工程有关施工单位配备适量应急机械、设备、器材等物资装备,以保障应急救援调用。
2)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时,应首先充分利用工程现场既有的应急机械、设备、器材。
同时在地方应急指挥部的调度下,动用工程所在地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应急装备和其它社会资源。
6.2.2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好三支应急救援基本队伍:
1)工程设施抢险队伍,由工程施工等参建单位的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专家咨询队伍,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质量检测、安全监督检测等工作的技术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能评价与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应急对策和意见等。
3)应急管理队伍,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接收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和信息交换。
6.2.3经费与物资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确保应急处置过程中的资金和物资供给。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6.3.1水利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预防、处置的技术研究和咨询依托有关专业机构
6.3.2各级水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急指挥机构、项目法人及工程参建单位应具备事故应急处置的一般技术储备和保障。
6.4宣传、培训和演练
6.4.1公众信息交流
1)本应急预案及其相关信息公布范围至青岛市各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2)项目法人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公布至工程各参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并尽可能延伸到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6.4.2培训
1)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
青岛市水利局负责对各区市应急指挥机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区市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对有关项目法人及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2)培训对象包括有关领导和有关应急人员等,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保证培训工作质量和实际效果。
6.4.3演练
1)青岛市水利局指挥部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和总体工作安排,适时选定某一工程,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
2)各区市水利局应急指挥部应参照进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
3)演练结束后,组织单位总结经验,完善和改进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6.5监督检查
6.5.1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事权划分,由青岛市和各区市水利局指挥部对项目法人以及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急预案进行监督检查。
6.5.2项目法人应急指挥机构对工程各参建单位实施应急预案进行督促检查。
7.附则
7.1名词术语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划分为Ⅰ、Ⅱ、Ⅲ三级。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情况,事故分级将适时做出调整。
7.1.1Ⅰ级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0人及以上,或重伤(中毒)100人及以上,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0万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及以上的事故。
7.1.2Ⅱ级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或重伤(中毒)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万人及以上10万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7.1.3Ⅲ级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中毒)30-5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2.1本预案由青岛市水利局具体负责管理与更新。
7.2.2适时组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急指挥机构等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对本预案进行评审,并视评审结果和具体情况进行相应修改、完善或修订。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对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或个人,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3.2对工程建设中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7.4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青岛市水利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联系部门:
青岛市水利局建设站
联系电话:
83863210 83870287
传真:
83870287
各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市水利局备案。
7.5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
本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青岛市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体系框架图
协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
水利部
报告事故业务指导
和技术支持
山东省水利厅
报告事故
报告事故业务指导
和技术支持
青岛市水利局
各区市水利局
工程项目法人、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
各区市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
报告事故
报告事故报告事故业务指导
和技术支持
报告事故
报告事故下达指令报告事故业务指导
和技术支持
注:
项目法人单位应同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事故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青岛市 水利工程 建设 重大 质量 安全事故 应急 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