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县石井镇山沃村扶贫互助社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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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县石井镇山沃村扶贫互助社章程
新安县石井镇东山底村扶贫互助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
新安县石井镇东山底村扶贫互助社。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是:
由常年居住在新安县石井镇东山底村的农村居民自愿结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该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监督管理,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依法开展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建立成员互相帮助和自我管理的自治组织,改善贫困农户获得生产性资金的机会,并由此提高当地村民,特别是贫困户和妇女收入和福利。
第四条本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是:
新安县扶贫经济开发办公室,负责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新安县民政局,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是:
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石井镇东山底村村委会。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互助社设在行政村内,不得跨行政村设立。
第七条互助资金在互助社内封闭运行,有借有还、周转使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八条互助社业务范围:
(一)负责互助资金的运行和管理;
(二)负责组织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
(三)负责组织开展互助社公益活动;
(四)优先批准贫困户借款,通过多种方式支持贫困农户发展生产,提高能力;
(五)不得吸储、分红和从事其他未经许可的金融和经营活动;
(六)接受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管、指导。
第三章社员
第九条社员资格
(一)在本村有常年居住户口的农户,每户有一人可以成为互助社的社员;
(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使用和管理资金从事生产性创收活动的村民,鼓励妇女作为家庭代表入会。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
(四)为人诚实守信,在银行没有不良贷款记录;
(五)接受互助社章程,申请加入互助社并交纳互助金。
第十条社员入社程序
(一)村民提出申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填写申请表和本人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二)互助社筹备小组确认和同意,小组长在申请表上签名;
(三)社员交纳互助金,开出收据,小组长和交款人签名;
(四)筹备小组填写、发放社员证。
第十一条互助社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社员权利
1、有互助社管理机构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申请从互助资金借款的权利;
3、退出互助社自由,但在加入互助社的第一年内不得退出。
退出时退还本人所交纳的互助金。
(二)社员义务:
1、遵守互助组织章程;
2、交纳会员费100-500元,贫困户可以不交或少交;
3、退出互助社应提前申请;
4、按时按量归还借款本金和占用费。
5、为小组其他成员借款提供担保,并代为偿其欠款;
6、小组其他成员未能偿还借款或逾期偿还,其他成员不能借款,且不能退互助金。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县扶贫经济开发办公室(简称县扶贫办)是互助社的业务管理机构,负责互助社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负责解决互助社运行过程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互助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社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通过互助社章程;
(二)决定互助资金的具体操作规程;
(三)决定互助社的成立和解散;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及其成员;
(五)审议批准互助社的财务预决算;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成员大会决议生效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有2/3以上的社员出席;
(二)2/3到会人员同意;
(三)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十五条社员大会分为定期大会和临时动议大会。
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召开,或提前及延期时,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扶贫办审查同意后进行。
延期召开不超过3个月。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互助社的执行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负责互助资金的运行与管理。
互助社理事会一般由3-5名成员组成。
包括理事长、会计、出纳等。
第十七条理事会成员选举办法
互助社理事会人员组成由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并经民主选举产生。
每届理事会任期为三年。
在任期未结束前,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互助社社员同意,可以召开社员大会,提前改选理事会。
第十八条理事会职责
(一)组织社员讨论通过互助社员章程;
(二)执行互助社章程和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三)负责互助资金的发放、回收和日常管理;
(四)负责与互助社的指导部门、村委会联系和协调;
(五)定期向互助社的指导部门提交报告、报表,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六)定期向成员大会、代表大会、监事会或村民大会报告互助资金管理和运转情况。
第十九条监事会是互助社的日常监督机构。
监事会一般由3人构成,负责监督资金运行和理事会的工作。
第二十条监事会成员选举办法
互助社监事会人员组成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并经民主选举产生。
每三年改选一次。
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理事会成员。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互助组织章程和规章制度情况;
(二)监督借款发放和回收过程;
(三)监督理事会定期上报项目执行情况;
(四)监督公开公示的程序和内容;
(五)接受互助社社员投诉,与理事会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
(六)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资格
(一)互助社的社员;
(二)愿意承担管理工作,有良好声誉;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管理人员之间无直系亲戚关系(三代内无直系血统);
第五章使用原则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互助社经费由财政扶贫资金、村民自愿交纳的互助金、捐赠资金、互助资金的增值部分构成。
第二十四条互助组织的借款只能用于增加收入的项目,并对环境没有负面影响。
第二十五条互助资金借款原则:
扶贫开发互助资金借款为小额借款,单笔借款限额由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原则上每户单笔借款额度在1万元以下。
农户使用互助金必须缴纳占用费,借款占用费率由社员大会决定,原则上占用费率年利率不得高于9%。
借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鼓励短期借款。
可按照借款用途,设置3个月、6个月、12个月三档借款周期,借款可以整借零还或整借整还,不允许借款以新还旧、还息不还本。
第二十六条互助资金借还款程序
(一)借款程序
1、借款人向理事会提出申请;
2、理事会对借款申请进行审查,批准或否决借款申请;
3、理事会与借款人签定借款合同,发放借款;
4、理事会公告借款申请的审查结果。
(二)还款程序
1、借款本金和占用费按章程规定的还款方式偿还;
2、还款时,由会计开出还款收据,出纳和还款人签字;
3、会计汇总每月收款表并公示。
(三)逾期还款程序
1、对不能按时偿还的借款本金,由理事会确认逾期原因,并讨论决定是否同意延长还款期;
2、在小组联保的情况下,小组成员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在借款未还清之前,小组成员不得借款;
3、对有逾期还款的借款人,在还清借款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再次申请借款。
第二十七条收益分配
(一)借款占用费收入的60%用于管理人员报酬补助和操作费用,严格控制操作费用支出,实际支出额必须在村内公示;
(二)借款占用费收入的10%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
(三)借款占用费收入的30%用于扩大本金。
第二十八条发现有以下行为的,互助社有权根据章程的规定,收回借款和占用费。
(一)没有把借款用于以上的用途;
(二)把借款转借他人;
(三)用借款偿还其他欠款。
第六章资产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成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按月将相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互助社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结手续。
第三十二条每年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计提坏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的使用或坏账注销须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县扶贫办)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三条风险准备金用于呆坏账的核销。
第三十四条呆坏账的认定和核销,须经互助社全体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报村委会并向县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县扶贫办审查批准后,予以处理。
第七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对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成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修改的章程,须在成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退出程序及退出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互助资金运转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经整改仍无明显好转,进入退出程序:
(一)互助组织活动超出业务范围;
(二)互助组织没有按章程的规定管理和使用互助资金;
(三)财政扶贫资金到位6个月后,互助资金的借款比例连续三个月低于百分之五十:
(四)互助资金的不良借款率超过百分之十五以上(不良借款指逾期30天和30天以上的借款)
(五)互助资金的净值低于财政扶贫资金和村民自愿交纳的互助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七十。
第三十八条互助社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按以下原则进行债权债务清算。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一)扣除运行成本。
包括人工成本和非人工成本:
(二)因不可抗因素(如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耗按互助资金构成比例承担;因其他因素造成损耗的,由责任人承担;
(三)退还村民交纳的互助金。
第三十九条互助社退出,可由互助社、村委会或县级指导部门提出动议,经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互助社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互助社终止后剩余的财政扶贫资金和捐赠资金的投入,经全体村民讨论后,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本村的扶贫公益事业或其他扶贫项目财产。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2016年6月4日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新安县石井镇东山底村扶贫互助社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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