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防御暴雨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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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防御暴雨应急预案
汕头市防御暴雨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2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2.2工作职责
3监测和预警
3.1暴雨监测和预警工作
3.2暴雨预警信号
4预警启动及应急响应行动
4.1暴雨黄色预警信号的启动及防御暴雨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4.2暴雨黄色预警信号的启动及防御暴雨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4.3暴雨黄色预警信号的启动及防御暴雨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5防御暴雨预警信号的解除和善后工作
5.1暴雨信号解除
5.2善后工作
6实施时间
1.总则
1.1 为防御和减轻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暴雨可能引发的城镇内涝、水浸等灾害,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及《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防御暴雨及排涝救灾等工作。
防汛和防御台风工作按相关预案执行,必要时可与我市防汛、防台风及特大自然灾害救灾等应急预案同时实施。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广泛动员,协同应对;科学统筹,合理规划。
1.4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受暴雨袭击可能出现险情的实际情况,制订辖区防御暴雨应急预案,并报汕头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备案。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防御暴雨、排涝减灾和抢险救灾工作,在省防总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三防指挥部)统一指挥、部署和实施“防、避、抢、救”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设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暴雨和排涝救灾工作。
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御工作。
2.1.1市三防指挥部
市三防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汕头警备区、市委宣传部、市水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武警汕头市支队、市财政局、汕头海事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气象局、广东省水文局汕头水文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安监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旅游局、市房产管理局、汕头大学、高新区管委、保税区管委、汕头供电局、国家海洋局汕头海洋环境监测站、南海救助局汕头基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电信汕头分公司、中国移动汕头分公司、中国联通汕头分公司等36个单位为指挥部成员。
市三防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市三防办),挂靠市水务局。
2.1.2县(区)三防指挥部
县(区)三防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
2.2工作职责
2.2.1市三防指挥部职责
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防御暴雨、排涝减灾及抗灾救灾工作。
主要职责是组织制订防御暴雨工作预案,统一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开展防暴雨和排涝减灾工作,及时掌握全市防御暴雨情况,组织实施抗灾救灾工作,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2.2成员单位职责
汕头警备区:
组织协调驻汕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市委宣传部:
负责配合开展防暴雨及救灾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和网上舆情疏导。
市水务局:
组织、指导全市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督促各地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防御暴雨工作;严密监视全市各大水库、江海堤围等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派出工作组处理;负责人畜饮水和农业灌溉用水等相关水利工程的配套实施。
市财政局:
统筹安排和及时拨付救灾补助资金,监督资金及时到位和使用。
汕头海事局:
组织、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受灾群众。
市海洋与渔业局:
督促、指导有关地区做好渔船安全防范工作,协助相关单位做好渔排人员安全转移工作。
市气象局:
负责暴雨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信息报送、发布工作。
市教育局:
指导、协调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及幼儿园(不含技工学校)落实防御措施,做好师生安全转移工作;指导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市三防部门的意见,适时组织所属学校和幼儿园(不含技工学校)停课。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参与、组织、协调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
省水文局汕头分局:
负责江河洪水的监测、预报和预警,降雨量监测和分析;协助做好沿海河口风暴潮的监测和预报预警。
当暴雨、洪水同时出现时,要做好水情分析、评估工作,及时提供防御暴雨及城市排涝减灾工作的水情信息。
市发展和改革局:
组织、协调保障灾区粮食供应。
负责市场价格的监测和调控,必要时依法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市民政局:
组织核查灾情,接到各区(县)民政部门灾情数据和救助情况后汇总;及时开放、管理临时庇护场所,根据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灾害救助工作情况;指导灾区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分配中央、省级和市级灾害救助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指导全市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组织指导重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根据重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变化,提出防治措施和建议。
市交通运输局:
组织、指导和协调灾区辖属管理公路、交通干线抢修工作;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畅通;组织协调救灾抢险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公路、水路运输。
市公路局:
负责做好管养国省干线公路、桥梁的防风防汛工作。
在紧急情况下责成在建国省干线公路工程清除阻洪设施;负责组织抢修国省干线公路水毁公路、桥梁,全力保障畅通安全;负责及时处理管养国省干线公路的危险路树,避免造成事故;组织指导国省干线公路渡口做好渡船、码头设施防风防汛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牵头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商保障通信及防灾抢险信息畅通;必要时,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抢险救灾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市农业局:
督促、指导保护或抢收农作物;负责农业救灾工作和灾后农业救灾恢复生产的技术指导;负责粮食应急种子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负责指导和组织菜篮子产品的生产;负责农业灾情的调查核实。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组织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督促、指导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工地的三防工作。
市商务局:
负责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负责协调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的组织供应。
市公安局:
指导灾区公安机关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加强灾区道路交通管制、交通疏导和车辆分流,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指挥、协调灾区公安机关协助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移。
武警汕头支队:
组织部署驻汕武警部队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救援受困群众。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负责管辖范围内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落实城市排涝应急保障措施。
做好管辖范围内市政园林系统城市三防工作,及时向市三防指挥部提供可能危及三防安全的建筑物和附属设施。
市安全监管局:
依法综合监督、指导和协调抢险救灾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在汛期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度汛工作的监督指导。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根据市三防办提供的灾情,指导、协调、监督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水文、灾情信息,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市旅游局:
协调旅游安全,限制旅游团队进入受灾地区和路段,配合灾区组织协调旅游企业做好游客和旅游从业人员的撤离。
市房产管理局:
负责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危险房屋抢修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指导物业公司做好三防工作。
汕头供电局:
负责保障应急重点部门的电力供应;负责提供救灾抢险用电需要;及时组织抢修受损的电力线路,保障电网的安全运行。
国家海洋局汕头海洋环境监测站:
负责台风期间海洋信息测预报。
南海救助局汕头基地:
协助海上人员搜救工作。
中国电信汕头分公司、中国移动汕头分公司、中国联通汕头分公司:
确保市委、市政府和市三防指挥部的命令及汛情、险情、灾情通讯畅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
积极宣传、动员各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参加灾害保险并做好防灾防损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做好灾区投保单位和家庭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
汕头大学、保税区、高新区等成员单位,按职能分工履行职责,积极配合,使之形成工作合力。
各成员单位除了明确的职责外,还要承担市三防指挥部临时赋予的其它工作任务。
3 监测和预警
3.1 暴雨监测与预警工作由市气象台负责。
市气象台负责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和解除暴雨预警信号,并及时上报市三防办。
及时提供给市内所有移动通信运营商及电台、电视台。
各宣传媒体接到市气象台发布的暴雨预警信号时,应在15分钟内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众播出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适时预警信号,任何单位不得自行更改预警信号内容和关键用语。
当发布橙色或以上等级的预警信号时,电视台除挂出预警信号外,还要以走字幕形式播放预警信号的含义和指引,电台要加密对暴雨、交通状况等相关情况的报道。
移动通信运营商要及时、准确向有关用户发出防御暴雨预警信号的短信息或解除预警信号的短信息;应根据用户的优先级别进行发送,优先发送原则由运营商会同当地三防指挥部共同制定。
3.2 暴雨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3.2.1 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6小时内本地将可能有暴雨发生,或者强降水将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家长、学生、学校要特别关注天气变化,采取防御措施;
(2)收盖露天晾晒物品,相关单位做好低洼、易受淹地区的排水防涝工作;
(3)驾驶人员应注意道路积水和交通阻塞,确保安全;
(4)检查农田、鱼塘排水系统,降低易淹鱼塘水位。
3.2.2 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在过去的3小时,本地降雨量已达50毫米以上,且雨势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尽可能停留在室内或者安全场所避雨;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落实应对措施;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城管部门启动城市排涝应急程序,加强疏通地下排水管道,防止城市内涝;
(4)转移危险地带人员以及危房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雨;
(5)在校学生(含校车上、寄宿)应服从学校安排,学校暂停户外教学活动等,保障在校学生的安全;上学、放学途中的学生应就近到安全场所暂避。
其它同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3.2.3 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在过去的3小时,本地降雨量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人员应留在安全处所,户外人员应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自动停课。
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校上课;已到校学生服从学校安排;上学、放学途中的学生应就近到安全场所暂避。
学校应确保校舍开放,保障在校学生(含寄宿、校车上)安全;
(4)处于危险地带的单位应停业,立即转移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其它同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3.3 当台风预警信号及暴雨预警信号同时生效时,按照级别优先的原则执行有关停课、停工防御指引。
4 预警启动及应急响应行动
与预警级别相对应,应急响应分为Ⅲ级、Ⅱ级、Ⅰ级三级。
各级应急响应由市三防指挥部根据本预案规定条件启动。
4.1 暴雨黄色预警信号的启动及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市气象台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市三防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视情启动防御暴雨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4.1.1 宣传部门督导有关宣传媒体提示公众注意收听、收看有关媒体报道,了解暴雨最新信息。
4.1.2 教育部门督导有关单位密切注意降雨情况。
4.1.3 公安部门督导有关单位密切监测主要路段的水浸及交通情况,做好疏导交通的准备。
利用现有的电子显示牌,协助有关部门向公众发布暴雨预警消息。
4.1.4 国土部门督导有关单位加强对易发生山体滑坡和泥石流地带的监控。
4.1.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督导有关单位加强对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工地内临时建筑物、脚手架等进行安全检查。
4.1.6 交通、公路部门督导辖属管理有关单位及时做好地方公路(包括桥梁、隧道)的路政巡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4.1.7 水务部门督导有关单位,根据河流水位情况启动泵站进行预排,启闭闸门。
4.1.8 农业部门督导有关单位检查农田排水系统,并根据具体情况组织保护、抢收农作物。
4.1.9 城市综合管理部门督导有关单位做好防暴雨的准备工作,提前做好城市下水道等公共排水设施的疏通工作。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街道、下沉隧道、城市桥梁等市政设施的地表水排涝工作及户外广告牌安全检查。
4.1.10 气象部门要加强降雨动向和影响范围的分析和预测,并向三防指挥部和当地政府主管三防工作的行政领导汇报。
4.1.11 各县(区)、镇政府(街道办)要督导有关单位对低洼易浸地区的民居、仓库、停车场、地下室等采取防御措施,以防水淹。
4.2 暴雨橙色预警信号的启动及防御暴雨Ⅱ级急应响应行动
当市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市三防指挥部按暴雨橙色预警启动防御暴雨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4.2.1 当地政府主管三防工作的行政领导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具体部署辖区的防御暴雨工作。
4.2.2 宣传部门要督导有关宣传媒体将暴雨橙色预警信号的含义和主要防御措施告知市民,并收集有关雨情、出行交通指引、临时庇护场所的地点、河道封航通告等进行及时报道。
4.2.3 教育部门要督导有关幼儿园和学校密切注意降雨情况,做好学生的安全保障工作。
处于危险地带的学校、幼儿园必要时可以自行决定停课,启动本部门的防暴雨应急工作方案,做好学生和教职工的安全保障或转移工作。
4.2.4 公安部门要督导有关单位利用交通监控系统及时监测主要路段的水浸及交通情况,把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并通过宣传媒体及时向市民发布出行及驾车指引。
做好随时疏导交通的准备,并对积水过深的隧道或路段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
4.2.5 民政部门要督导各区县民政部门视情开放各级临时庇护场所,并保障到场所避灾的群众基本生活。
4.2.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督导有关单位加强对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工地工棚的安全管控,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4.2.7 交通、公路部门要督导辖属管理有关单位及时抢修辖管公路塌陷路面;对积水严重的路段、隧道等部位,采取应急抢险处置;启动公交运输应急预案;各地抢险车辆、船只处于待命状态。
4.2.8 水务部门要督导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启闭闸门,加大泵站的抽排力度;对达到防限水位的水库落实泄洪措施。
4.2.9 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要督导有关单位做好城镇路灯安全防护工作,做好街道、下沉隧道、城市桥梁等市政设施的地表水排涝工作,并把水浸情况反馈给公安、交通、公路部门和三防办。
4.2.10 水文、气象部门根据暴雨预报,结合水文变化规律和降雨预测,及时向三防部门提出分析意见,以便做好防涝排涝调度工作。
4.2.11 供电部门要督导有关单位部署电力系统防御暴雨工作,优先保证排涝泵站和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医院、供水等部门的用电需要。
必要时,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性的室外电源。
4.2.13 县(区)、镇政府(街道办)要督导有关单位做好辖区的暴雨防灾减灾准备工作,组织督查小组加强对危房区、水浸黑点的巡查,及时组织转移危险地带及危房居民。
4.2.14 其余按暴雨黄色预警信号执行。
4.3 暴雨红色信号的启动及防御暴雨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市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市三防指挥部按暴雨红色预警启动防御暴雨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4.3.1 三防指挥部及有关单位、部门的领导要坚守岗位,指挥调度,根据雨情发展做好防御暴雨及减灾工作部署。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抢修、抢险队伍要集中待命,并准备好抢险物资、器材随时调用。
4.3.2 宣传部门要督导有关宣传媒体将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的含义和主要防御措施告知市民,对有关雨情、出行交通指引、庇护场所开放情况、河道封航通告等进行及时报道。
4.3.3 教育部门要督导有关单位启动应急预案,要及时组织相关幼儿园和中小学停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家长做好学生避险工作,在校学生或正在工作的员工,应留在学校或工作单位,确保学生安全。
4.3.4 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等部门要督导有关单位在可能发生山泥倾泻、山体滑坡、道路坍塌可能发生建筑物倒塌等险情的危险地带划出警戒区域并负责警戒,在建工程停止作业,加固或拆除有危险的建筑施工设施或其它临时设施。
4.3.5 民政部门要督导各区县民政部门及时开放临时庇护场所,并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组织受灾困难群众的转移安置,保障其基本生活。
4.3.6 县(区)、镇政府(街道办)协同公安、民政部门疏散、转移危险地带及危房居民,公安部门维护治安秩序。
4.3.7 公安、交通、公路部门要督导辖属管理有关单位增加人力,加强巡查,对路桥上新发现的陷坑险槽立即处理,同时设立警示标志,立即封闭地下通道,必要时要在出入口设置围堰,防止雨水倒灌;准备抢险车辆、船只处于紧急待命状态;通过宣传媒体发布道路交通状况。
4.3.8城管部门要确保管辖范围内排水设施正常运行,落实城市排涝应急保障措施。
4.3.9 水务部门要督导有关单位及时启动排涝应急预案,统一指挥调度辖区所有水闸、泵站的启闭和抽排;加强对堤围险段、险工、水库的巡查力度,随时实施应急抢险,及时修复水毁工程。
4.3.10 供电部门全面启动防御暴雨应急预案,部署电力系统防御暴雨工作,优先保证防御暴雨及排涝减灾用电;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视实际情况断开对行人有危险的部分电源。
4.3.11 安监部门要按照安全监管职责,督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做好防雨防淹及应急处置工作。
4.3.12 通信运营部门有关人员要严守岗位,确保防暴雨及抢险救灾通信畅通无阻。
发生重大灾情时,启动通信应急预案。
4.3.13 相关部门要督导有关单位的防汛负责人上岗值班,并派出督查人员,检查有关防暴雨措施的落实情况。
4.3.14 其余按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执行。
5 防御暴雨预警信号的解除和善后工作
5.1 防御暴雨预警信号解除
当预测降雨情况渐趋稳定,且降雨量减少或达到相应标准,对当地威胁逐步减弱时,由气象台通过宣传媒体及时发出解除暴雨预警信号通知。
气象台发出解除暴雨预警信号只代表降雨情况渐趋稳定;市三防指挥部根据具体情况适时结束各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结束后,三防、公安、城市综合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仍须继续完成相关的善后工作。
5.2 善后工作
暴雨后,水务、城市综合管理、交通运输、农业部门要督导有关单位及时对防御暴雨期间的严重水浸点进行造册登记,分析水浸原因,及早消除或减轻水浸隐患,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三防办;住建、国土管理部门要督导有关单位对危房和危险地带进行加固和整治,保障安全;其它部门和单位要做好各方面善后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及生活秩序。
凡是造成明显灾害损失的地区,应立即转入救灾复产工作。
5.2.1 加强宣传教育,稳定群众情绪,各级政府要立即召开救灾复产工作会议,分析灾情,作出救灾工作部署,并组织各方力量,迅速赶赴灾区组织救灾复产工作。
5.2.2 公安部门要督导有关单位加强巡逻值班,维持社会正常秩序;民政部门要督导有关单位迅速了解核实灾区灾民受灾情况,做好救灾救助工作;卫计部门要督导有关单位组织医疗队伍深入灾区,医治和救护伤病员,加强防疫消毒工作,预防病疫发生。
5.2.3 其它有关部门要督导有关单位分别组织力量,抢修被毁坏的水利设施、邮电通信设施、供电线路设施、交通道路、桥梁设施和民房、厂房、学校等,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2.4 农业部门要督导有关单位指导及发动群众,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业生产的田间管理,千方百计挽回经济损失或减少损失。
5.2.5 各级三防办及时收集重要灾情,按规定填写有关灾情表格及完成书面总结材料。
5.2.6 电视台、电台、报社等宣传媒体负责协助三防部门整理灾情音像汇报材料。
6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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