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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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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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作管理办法
消防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保卫公司财产及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消防工作必须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细则》,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消防工作必须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关和公司公安分处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根据国务院和阜阳市政府及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的要求,公司应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各经理部、段、分公司、厂、仓库等要建立防火领导小组。
第五条防火安全委员会和防火领导小组,要建立例会制度。
公司每季、经理部及以下单位每月召开一次会议。
并将会议内容、决定填入防火领导小组会议记录册内。
第六条各单位都要按规定配备专职消防人员,统一进行着装。
并按公司二人、经理部一人设消防干部。
队级单位、重点部位及施工现场,设专职消防员。
第七条重点工程、重点部位设经济民警护场队,一般工程设足够的消防护场班,在项目经理部或工地负责人的领导下进行工作,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
安装自动报警设施的单位,应配备合格的值班人员。
第八条各基层单位都要建立义务消防队。
重点工程要组织驻场消防队。
各生产班组设消防员(兼职工人)。
义务消防队和消防员,在防火领导小组领导下,每季度学习或训练不少于二次(每次二小时以上)。
活动期间的工资和奖金等照发。
第九条对违犯各种消防规定的行为,各级消防人员有权进行批评和劝阻;对存在重大火险隐患,或有引起火灾可能的,有权令其停止作业或实施经济处罚。
第三章防火安全委员会(领导小组)的职责
第十条防火安全委员会(领导小组)的职责如下:
(一)组织贯彻上级有关的消防工作条例、条令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的消防规章制度,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措施(方案)。
(三)向职工进行防火宣传教育,组织安排义务消防队的活动和训练。
(四)组织消防检查,纠正违章行为,排除火险隐患,研究解决消防工作存在的问题。
(五)组织评比、表彰消防先进单位和个人。
(六)负责调查和处理火灾事故:
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公司公安分处、安质部及经理部派出所、安检室是各级防火委员会(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第四章逐级防火责任制
第十一条公司经理、副经理
(一)对公司的消防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贯彻上级消防工作条例和规定。
将消防工作纳人生产经营、行政管理和施工方案之中,做到与生产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二)组织审查、批准重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消防措施及消防保卫方案。
(三)组织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及规划。
(四)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抽查,主持研究整改重大火险隐患。
(五)审查批准公司制定的消防制度、规定及重大防火措施,并检查执行情况。
(六)定期听取公安分处、安质部、物管中心及基层各单位消防工作汇报。
(七)协助公安机关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召开火灾现场会。
第十二条项目经理、副经理(包括各厂、分公司、库的负责人)。
(一)对本单位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贯彻执行上级消防工作计划及规定,将消防工作纳人生产经营、行政管理和施工方案。
做到与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二)布署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定期听取消防工作汇报,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和定期进行消防检查,研究整改火险隐患。
(三)组织审查、批准重点工程、关注工程、重点地区工程、火灾危险性大的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消防措施和消防保卫方案。
(四)负责组织、协助公安机关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提出改进意见上报公司。
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召开火灾现场会。
第十三条施工队长、副队长(包括物资部、料场、仓库的负责人)
(一)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负直接责任。
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消防计划、制度和规定,将消防工作纳入施工方案之中。
对重点工程、重点部位负责落实消防保卫方案及消防措施。
(二)将消防措施纳入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及现场平面布置之中,在下达生产计划的同时,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
(三)负责组织参加定期的消防检查,对不安全问题要本着“三定”“四不准”的原则,逐级研究解决。
对无力解决的火险隐患,在上报上级部门的同时,要采取临时有效措施。
(四)健全消防组织,领导义务消防队定期训练,并给予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时间保证。
(五)对发生的火灾事故,在积极组织扑救的同时,向上级汇报,组织事故的调查。
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召开现场会和事故分析会,找出应吸取的教训,制定预防措施。
(六)与分包、雇用和配合的施工单位签定治安防火协议书,负责进行入场教育和书面消防安全交底。
(七)随着工程的移交,消防保卫工作向甲方移交,并应有文字记录。
第十四条领工员、车间主任
(一)对本部门的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认真执行上级制定的消防工作计划及各项消防制度。
(二)经常向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并责成各班组的消防员,随时检查执行情况。
(三)经常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对一时不能解决的火险隐患,在采取相应消防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上级进行汇报,不准强令违章操作。
(四)发生火灾事故,立即报警和向上级报告,积极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配合事故的调查。
第十五条商店、饭馆、超市、服务楼、招待所负责人
(一)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认真贯彻上级制定的消防工作计划及各项防火制度,将消防工作纳入经营与行政管理之中。
(二)经常向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健全消防组织,领导义务消防队定期训练,并给予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时间。
(三)负责组织参加定期的消防检查,发现问题要本着“三定”“四不推”的原则,进行认真研究解决,对无力解决的火险隐患,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要采取临时有效措施。
(四)定期召开防火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和具有行业特点的消防规定,负责组织制定灭火、疏散、抢救方案。
(五)对外出租的柜台、房间等,要与承租方签订治安消防协议,明确防火责任。
(六)发生火灾事故,立即报警和向上级报告,同时要积极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配合事故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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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生产班、组长
(一)对本组的消防工作负全面责任。
认真执行上级有关消防规定和要求,执行与本工种有关的防火制度。
(二)经常向组员进行消防教育,在下达任务的同时,进行消防措施交底,并随时检查执行情况。
(三)经常进行消防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解决。
较大的问题应及时汇报,并坚决制止违章冒险作业。
第十七条各生产、技术系统负责人
(一)根据工程所在地市建委、市公安局关于《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工作基本标准》及上级有关消防规定,结合各工地情况,将具体的消防措施、要求、做法、新工艺、新材料的使用等编人施工组织设计生产工艺及操作规程之中。
(二)根据生产任务和季节变化,按有关消防规定,负责制定消防的技术措施,随生产指标同时下达。
第十八条各材料单位负责人
(一)贯彻执行公安部颁发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和上级有关消防制度。
(二)对易燃、易爆和危险、剧毒物品、要严加管理,完善领退料手续。
防止爆炸和自燃起火。
设置必要的消防器材。
(三)经常组织业务人员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对新型建筑材料的储存、保管、运输制定具体防火规定。
向使用单位提供新型材料的防火性能、要求和操作、存放、保管的防火要求。
(四)对所属单位负责消防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九条各行政、后勤系统负责人
(一)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将消防工作纳人行政管理工作中。
(二)安装炉灶、烟囱和食堂、锅炉、茶炉等用火设施,应符合消防规定。
(三)对所属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定期组织消防检查,消除隐患,保管好消防器材。
第二十条消防干部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对管理的单位,督促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及防火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组织。
(二)刻苦钻研消防业务,依靠领导,发动群众,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和重点部位的灭火方案。
(三)依靠领导,认真贯彻有关消防规章制度,实行依法管理、科学管理、严格管理。
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及时制止有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行为。
对重大隐患,应及时发出隐患通知书,并抄报上级业务部门。
(四)利用多种形式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指导基层的消防工作,定期组织专(兼)职消防人员的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
对经济民警、消防护场人员、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五)参加施工组织设计审定会、生产计划调度会,提出消防要求,当好领导的参谋。
参加本业务系统召集的会议,接受上级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按时填报各种报表,健全防火档案,管理、使用好各项消防记录。
(六)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勘查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专、兼职消防员职责
(一)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钻研消防业务,依靠领导,发动群众,贯彻落实消防规章制度,当好领导的参谋,把所管单位的消防工作开展起来。
(二)经常对所管单位进行消防宣传和消防检查。
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
对违章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
(三)严格用火审批制度。
开用火证前,要实地查看、提出消防具体措施。
用火地点变换,随审随批。
对消防措施不落实的,坚决不批;对无正式合格证人员、不得批准动火作业,对动火地点、数量要随时检查、心中有数。
(四)参加生产计划调度会,结合生产安排提出消防要求。
(五)建立防火档案,管理、使用好消防台账。
(六)熟悉所管理单位的消防工作情况,对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负责用火管理、消防器材的检查保养和补充,以及火灾的扑救、报警、现场保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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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消防、公安、护场、消防控制室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一)认真学习、掌握和执行上级消防管理制度,明确和履行本岗位责任制,敢于向违规行为作斗争,努力做好治安消防保卫工作。
(二)熟悉本责任区内外环境,掌握基本情况,对消防设施、电源、消防通道及各种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储存、使用和生产、生活用火情况心中有数。
做到“三知”:
知重点部位,知防火措施,知用火部位的数量。
(三)值勤时坚守岗位,按照规定填写记录,做到一勤、二及时、三不准(一勤:
勤检查巡逻。
二及时:
发现违章及时制止,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三不准:
不准擅离职守,不准躺卧睡觉,不准监守自盗)。
(四)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值班时必须佩戴“警卫”或“消防治安巡逻”标志,做到着装整齐,凭标志行使职权。
发现有违反消防制度的,应及时制止,遇有发生火灾或爆炸危险作业时,有权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
交班时,在移交标志的同时,将责任区内各种用火及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情况、存在问题交待清楚。
(五)施工现场、仓库、料场、修理厂、生活区等单位,外运各种材料和物品,必须凭主管部门开据的“出门证”查验放行。
并积极配合宿舍管委会,做好“四防”工作。
(六)主动配齐和经常保养消防设施,保持灵敏有效。
达到平时能防,遇火能救的标准。
(七)消防控制室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操作程序,熟悉设备的性能,持操作本上岗。
(八)遇有报警信号时,应亲临或通知有关值班人员到现场查看,确定无问题时,才能消除声显信号,禁止按故障不查看,随意消除声显信号。
(九)区域控制器值班人员,应熟悉设备的操作及控制范围,掌握手动控制器的使用方法,遇有报警信号时,应到显示的部位查看,扑灭火灾或排除事故。
(十)发生火灾事故,要及时报警、及时扑救,保护现场。
第二十三条看火人员的职责
(一)对所监护的区域负直接责任。
(二)清除用火部位的易燃、可燃物,不能清除的,要采取可靠的消防措施。
(三)高层或在临近脚手架上焊接,要铺设接火盘或石棉布接住火花。
(四)电梯井、管道井或孔洞上方焊接,要使用不燃材料进行隔挡。
(五)焊接过程中随时检查,不得擅离职守。
操作完毕后,应详细检查,确认无复燃危险后,方能离开。
(六)对高空焊接作业,遇有五级以上大风或防火措施不完善,有权进行制止。
(七)准备好消防器材,做好灭火准备。
一旦起火,要立即扑救、报警。
第二十四条义务消防队队长职责
(一)贯彻上级有关消防方面的规定和要求,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制定义务消防队学习、训练计划,定期进行总结评比。
(三)负责组织义务消防队的学习和训练,定期组织灭火演练。
(四)指导并组织消防宣传,进行消防检查,维护保养消防器材。
(五)指挥火灾扑救,抢救人员,保护和疏散物资。
第二十五条义务消防队员的职责
(一)执行消防规章制度,认真学习掌握防火与灭火知识。
(二)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和训练,达到三知、三能、三会(三知:
知任务、知本工种危险部位、知预防措施。
三能:
能检查发现问题,能宣传防火知识、能扑救初起火灾。
三会:
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维护保养器材;会报火警)。
第五章施工现场防火
第二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工程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充分考虑预防火灾的措施,向施工单位下达,并做为追查事故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具备以下消防内容:
(一)施工现场消防道路的宽度及走向。
(二)消防水泵房、竖管的位置、电源线路图;水泵的型号、临时消防竖管的尺寸,壁式消火栓设的层数,水带、水枪配备的数量及位置。
(三)临时消火栓的位置及数量,地下干管的尺寸及走向。
轻便消防器材配备的数量及位置。
(四)施工区、加工区、生活区、储存区的划分,搭建暂设使用的材料和位置。
(五)冬季施工保温材料和保温方法。
(六)易燃、易爆物品的数量及使用、保管过程中的消防措施。
(七)用火、用电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重点工程、重要工程和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应制定消防保卫方案和灭火预案。
一般工程应制定消防保卫措施和义务消防队分工。
第二十九条技术部门,在组织讨论施工组织设计、平面布置图时,应通知消防保卫部门参加。
重点工程、重要工程应通知上级消防保卫部门参加会审。
施组在实施中如消防部分有变更,须经会审消防保卫部门同意,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变更手续上签字。
第三十条施工组织设计、消防保卫方案或措施、灭火预案应在开工前十五日内,报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批或备案。
第三十一条施工现场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党政主要领导负责消防保卫工作。
有总、分包单位的工程,实行总承包单位负责的消防保卫工作责任制,建立消防保卫工作领导小组,与分包单位签订消防保卫责任书,明确防火责任,各分包单位应接受总包单位的统一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重点工程、重要工程和关注工程应建立消防保卫组,配备专职消防人员。
一般工程配备消防保卫人员。
第三十三条施工现场要建立门卫、巡逻护场和成品保护制度,护场守卫人员应佩带执勤标志。
重点工程、重要工程、关注工程和要害部位要实行证件出入制度。
第三十四条要加强对外埠施工队和配合施工队伍的管理,入场前进行消防教育,掌握人员底数,签订治安消防协议书。
50人以上的队,应请专职消防保卫管理人员,50人以下的队,应有兼职管理人员。
非施工人员不得住在施工现场,特殊情况需经消防保卫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五条现场要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
每月对职工进行一次消防教育,每季度义务消防队训练二次。
定期检查消防器材,建立防火工作档案,管理使用好消防台账。
第三十六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消防道路,其宽度不得小于3.5米。
消防道路不能环行的,应在适当地点修建回转车辆场地。
第三十七条施工现场消防水源进水干管直径不得小于100毫米。
消火栓处昼夜要有明显标志,配备足够的水龙带,周围3米内,不准堆放任何物品。
第三十八条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消火栓,消火栓的数量,应根据消火栓的保护范围确定。
施工现场较小,周围有市政消火栓(在市政消火栓保护范围以内)的工地,可不设临时消火栓。
施工现场周围没有消防管道和市政水源,应建消防蓄水池或配备充足的消防大桶和轻便消防器材,布局要合理。
经常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采取防冻保温措施,保持消防设施、器材的灵敏有效。
第三十九条高度超过24米的在施工程,应设置消防竖管,管径不得小于65毫米,并随楼层的升高每隔一层设消火栓接口,配备水带和水枪。
施工用水可用消防竖管,但应另接用水口。
消防竖管的数量,应根据室内消火栓的保护半径确定。
消防水泵的型号和竖管的管径,应根据最不利点消火栓的出水量不小于2支5升/秒的水枪
用水量进行选用。
消防泵房应用非燃材料建造,设在安全位置,专人24小时值班。
消防泵的专用配电线路,应安在总断路器的上端,保证连续供电。
正式消防水源接通以后,临时消防竖管方可拆除。
第四十条施工现场搭建的临时暂设,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重点工程城区内工地不准搭建木板房。
必须支搭时,应纳入施工组织设计,需经消防监督机关批准。
幢与幢防火间距,城区不小于5米,郊区不小于7米,不能满足防火间距时,应砌防火墙。
第四十一条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库房应用非燃材料支搭。
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分类单独存放,保持通风,用电符合防火规定。
施工中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时,应限额领料。
禁止交叉作业。
不准在工程内、库房内进行调配料。
第四十二条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存放易燃、可燃材料。
因施王急需进入工程内的可燃材料,要根据工程计划限量进入,并采取可靠的消防措施。
第四十三条工程内不准住人、或做办公室和更衣室等。
特殊情况需要住人、设办公室、更衣室、加工间等,要由总承包单位写出申请制定消防措施,报经公司级消防保卫部门批准,并与建设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管理责任。
第四十四条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为便利施工生产,可根据施工现场大小,楼层高矮设置一定数量的吸烟室(吸烟区)。
吸烟室(吸烟区)应贴上标志,配备水桶和灭火器材。
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和生活区,严禁使用电热器具,医务室、电工和工程需要使用的,需经消防保卫部门批准。
指定专人负责。
第四十六条电工、电气焊工,在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焊切割作业时,要持操作证和用火证,严禁非电、气焊工作业。
动火前,要清除附近易燃物、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器材。
用火证当日有效。
动火地点变换,要重新办理用火手续。
第四十七条氧气瓶、乙炔瓶(罐)工作间距不小于5米,两瓶距明火作业不小于10米。
禁止在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瓶、乙炔发生器作业。
第四十八条在施工程要坚持消防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特别在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木质晶装饰或从事防水等危险作业时,要有具体消防要求。
第四十九条重点工程、重点部位、高层建筑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保温,严禁使用可燃材料。
一般工程尽量不使用可燃材料保温或作为挡风设施。
非用不可的,应制定消防措施,列为防火重点。
第五十条施工现场应根据季节变化、施工计划、制定各季节及各工序的消防保卫措施或方案。
第六章生活区防火
第五十一条生活区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党政主要领导负责消防保卫工作。
单位多或与出租在一起的。
实行总负责单位的消防保卫工作责任制,建立消防保卫领导小组,与使用单位、家庭和租用单位签订消防保卫工作责任书。
各使用单位、家庭和租用单位应接受总负责单位的统一领导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生活区应根据规模、火灾危险性,建立消防保卫组织,配备消防人员。
第五十三条生活区凡需要新建、改建、扩建的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物管中心应事先向公安分处申报。
同时必须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
工程竣工后,应主动请公安消防部门验收。
第五十四条生活区内应留有消防道路和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内严禁堆物、堆料和搭建临时设施。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生活区内搭建可燃建筑,必须支搭的,事先应经公司公安分处审批。
第五十五条生活区应有消防火源,确保每一个部位都在消火栓保护范围之内,配备轻便灭火器材,明确专人管理。
第五十六条生活区要建立门卫及出入制度。
建立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人员疏散、抢救方案。
每月进行一次消防教育,义务消防队每季度学习训练不少于二次。
及时消除火险隐患,建立防火工作档案。
第五十七条生活区严禁使用电炉和电热器具,必须使用的,应填写审批表,制定消防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报公安分处审批。
第五十八条电气设备安装、维修和拆除必须由电工进行,任何工种和个人不得随意安装和拆除。
第五十九条严格炉火管理,生火前,需经消防保卫人员检查合格,发给《炉火用火证》后方可用火。
炉灰应倒在指定地点。
第七章仓库防火
第六十条仓库是防火的重点部位。
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应由一名主要领导为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仓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大型、专业性、重点仓库(百万元以上)。
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根据重要程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六十二条各类仓库都应建立义务消防队,每季度进行训练、业务学习不少于2次,开展自防自救工作,重点仓库应有夜间驻库义务消防队。
第六十三条建立门卫出入制度,重点仓库应使有专人守卫。
严格夜间值班、巡逻制度。
第六十四条对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十五条严格执行公安部制定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
工程竣工后,基建部门应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六条仓储物品改变性质,应征得上一级消防保卫部门的同意。
库房出租或对外代存的各种物资,需签订防火协议,明确责任,并经公司公安分处同意方可。
第六十七条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垛,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高压线下两侧6米和库房、建筑物旁,不准堆放易燃、可燃材料。
第六十八条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m2,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m,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m,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3m,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m。
第六十九条各种材料贮存,应按其性质,火灾危险性程度,分类存放。
严禁自燃物品和一般物品混存。
第七十条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0.3米。
第七十一条物品入库前应当进行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七十二条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七十三条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阁层及隔墙。
第七十四条库房、库区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
必须办理动火证,采取严格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七十五条库房内不准进行修理、加工和使用炉火取暖。
在库区使用时,应经防火负责人批准,检查合格发给《炉火用火证》后,方可使用。
第七十六条库区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十七条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第七十八条各种机动车辆不准随便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有条件的大型仓库,进人车辆应配发阻火器。
第七十九条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的规定。
第八十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不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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