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本经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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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建设新农村必须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既是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深刻把握,又是对历史经验的全面总结和升华。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与时俱进,顺应时代潮流,不断融入新的思想内涵,提出新的奋斗目标;同时,也必须尊重历史经验,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体制是我们实践中取得的一条基本经验。
这作为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已写入宪法。
回顾改革的历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坚持最好的时期,往往也是农村经济发展最快、农村社会最稳定的时期。
历史表明,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体制,作为农村的基本政策,符合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规律。
它让农户获得充分的经营自主权,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
它符合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和我国国情,可以使农户根据市场、气候、环境和农作物生长情况及时做出决策,保证生产顺利进行,也有利于农户自主安排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增加收入。
正是由于这些客观规律和本质特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以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为前提,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尊重农民意愿,从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入手,广泛调动农民积极性。
“十一五”时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打下坚实基础的关键时期。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指导方针,扎扎实实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各项工作。
当前,要以农民增收为核心,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步伐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进程;将国家基础设施建设重点由城市转向农村;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逐步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逐步建立适合农村实际的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把更多的实惠带给农民。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然会遇到许多新问题。
农村改革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要解决好新问题,必须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首创精神,鼓励农民以发展生产力为根本出发点探索农村发展的新思路。
通过组织创新、制度创新,激发农村的新活力,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有条件的地方,农民可以根据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社会发展有其内在的客观规律。
如果违背客观规律,不顾现实国情,去做超越历史进程的事情,不但不会促进发展,反而会阻碍历史的进步。
我国目前有13亿人口,其中9.4亿为农业人口,约2.5亿个农户单位,而耕地面积已经减少到18.4亿亩,户均耕地面积只有7亩多,全国人均耕地面积只有1.4亩多,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40%,更远远低于欧美国家的平均水平。
所以,现阶段土地对于农民来说不仅是生产资料,更是基本生活保障。
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过程中,尽管有2亿多农民工在城镇就业,但由于户籍、社保等制度不完善,目前他们中的绝大部分人并未真正融入到城镇体系中。
因此,如果不能很好地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盲目套用规模经济原理,试图一蹴而就地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甚至假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名义大拆大建、大搞土地兼并,必然会导致大量农民失去土地。
再加上国家财力所限,难以建立比较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就很可能使大量农民流离失所,产生“流民”问题,进而引发严重的社会危机。
中国几千年的历史已经反复证明了这一点。
制度和法律的经济学分析告诉我们,如果动摇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石,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保障,农民的财产权利受到侵害,必然会影响农民的经济行为,减少生产投入。
长此以往,将势必影响到国家的粮食安全。
因此,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无论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还是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及社会稳定等方面来看都具有极其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当前最关键的是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和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保障农民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只有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才能真正给农民“定心丸”,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其增加投入、发展生产,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打下坚实基础。
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创新的主要成果,30年来农村发展的实践充分证明,这一制度有利于推动农村生产力发展。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这是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全面小康目标的根本要求。
一、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适应,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种适应性集中体现在确定了家庭的市场主体地位和通过农户之间的联合以提高竞争力两个方面。
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赋予了农户以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包括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产品如何出售以及盈亏责任,全部由农户自主决定、自担风险。
这就使农户作为一个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其积极性被充分调动起来。
与此同时,农户之间在技术标准、商品品牌、加工储运、购销服务等方面发展统一经营,与家庭经营之间形成两个层次的互相补充、相辅相成,才能有效弥补家庭经营势单力薄、缺乏竞争力的不足,避免被市场的汪洋大海所吞没,从而真正巩固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
所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两个层次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
如果说,经过30年的改革实践,家庭承包经营理念在广大农村干部群众中已经基本确立,那么,在统一经营这个层面,与改革目标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距离,大多数农户尚未参与到各种形式的统一经营中来,尚未享受到统一经营所带来的社会化服务。
因此,在市场竞争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国际竞争中,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仍然处于分散、弱小、被动的状态。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也符合农业生产特点。
农业生产过程是劳动过程与自然过程的结合。
家庭经营更适宜灵活安排劳动投入和调动劳动积极性。
随着大型化、高效率、全过程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以及劳动力市场的完善,家庭经营的规模可以迅速扩大,生产经营潜力巨大。
在生产经营中,有一些单靠一家一户难以解决的问题,如灌溉排涝、病虫害防治、良种推广、加工销售等,则通过专业合作和社会化服务,即统一经营来解决。
因此,就农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和规律来看,双层经营也是缺一不可的。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各项农村政策的基石,其全面贯彻落实,对农业生产发展具有决定性意义。
党在农村的其他各项制度,如土地管理制度、财政扶持制度、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制度、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等,都应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相适应,才能有利于促进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巩固和完善,以形成协调一致、健全高效的农村经济制度体系,在推动农业和农村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为了调动广大农民增加土地投入的积极性,树立长期经营、持续发展的理念,《决定》强调:
“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这是送给广大农民的一颗定心丸。
这里所说的长久到底是多长时间,我的理解,至少应涵盖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又有多长呢?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逐步摆脱不发达状态,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阶段;是由农业人口占很大比重、主要依靠手工劳动的农业国,逐步转变为非农业人口占多数、包含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工业化国家的历史阶段;是由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占很大比重,逐步转变为经济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历史阶段……是逐步缩小同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在社会主义基础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阶段。
这样的历史进程,至少需要一百年时间。
至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那还需要更长得多的时间,需要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坚持不懈地努力奋斗。
”从十五大报告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述中,我们不难得出答案,即当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水平,当农民的子女大部分受到较高的教育,不再依赖土地作为惟一的谋生手段和生产资料,当广大农民不再需要以土地承包制来维护自身权益时,才会有新的更好的制度来代替它。
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足以让几代农民放心,不会丧失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家庭经营要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
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是发展变化的。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信息化的推进,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
《决定》提出要“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正是顺应了这一客观要求。
家庭经营要加快由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向社会化生产转变,才能适应经济市场化和全球化的要求。
在我国经济发展历史上,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曾长期居于主体地位。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又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始终没有得到充分发展。
实行土地家庭承包制、鼓励发展商品生产,不过短短30年时间。
从目前全国农民家庭经营水平来看,我国农村在很大程度上仍处于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状态,农民生产的粮食等农产品,相当大一部分用于自己消费,商品率依然很低。
生产的商品化、社会化,只是在少数农业发达地区才得到一定发展。
当生产的目的主要不是为了交换,而主要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时,农业就不可能成为一个现代化的产业,农业劳动生产率就只能停留在一个很低的水平上,农民也就不可能获得同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社会成员相同的收入水平
人多地少是我国农业的基本特点。
根据统计调查,全国农户平均承包土地7.5亩,分为5.7块。
耕地规模小、地块零碎,是农业生产社会化的根本制约因素。
大量实例证明,按照目前的机械化条件,在平原地区经营旱作农业,或在南方水稻集中种植区,一个劳动力可以耕种100亩以上。
在黑龙江一年只种一季的农村,一个劳动力可种2000亩以上。
也只有达到了这样的种植规模,我国农业,主要是粮食生产,才能实现由自然半自然经济向社会化大生产的转变。
推动这一转变,土地经营权转让就成为前提条件。
而土地经营权转让,又以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为前提。
令人高兴的是,从2000年“十五”规划以来,由于中央明确提出了实施工业化、城镇化战略,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
城市化率每年提高1.3个百分点,从事农业的劳动力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每年降低1.2个百分点。
按照这样的速度发
与经济组织在地域上相统一,便于统一进行资源配置,统一发展种养业和二、三产业。
改革以来,这类经济组织能在少数农村坚持下来,一般都有一个较强的领导集体,有一个好的带头人。
在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比较发达的地方,基层行政组织用集体企业的利润建立起公共福利设施,为村民提供各种各样的公共服务,成为农村共同富裕的榜样。
二是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
这包括专业合作社和各类专业协会,即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户,根据发展的需要,自愿组织起来的联合体,其属于新型集体经济组织。
合作社和协会一般以掌握技术和营销渠道的专业大户牵头组织,为农户提供农产品加工、储藏、运输、销售和技术培训、生产资料购置、机械化作业、灌溉、施肥等服务,有的合作社还有自己的统一品牌。
属于股份合作性质的合作社,农户可以从合作社的赢利中分红。
实践证明,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直接决定着其收入水平。
合作社使农民增强了农产品定价权,并能获取农产品加工、营销包括出口等环节的利润。
据统计调查,加入和不加入合作社的农民,收入相差30%以上。
三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这包括供销社等传统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和由各类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构成的新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
有的供销社已在本地乡村建立了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连锁店,商品统一配送,在为农户服务和组织、引领农村合作事业发展中增强了竞争力。
适应农户多方面需求,农村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也发展起来,作为服务主体的企事业单位、私营个体经济组织等,为农户提供机械化作业、配方施肥、防灾除害、技术培训等专业化服务,成为农村服务的一支重要力量。
四是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
《决定》提出“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为龙头企业的发展指出了正确方向。
龙头企业是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出现的,以农产品加工销售为主营业务,在解决家庭承包经营后出现的农产品卖难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服务主体多元化和竞争机制的完善,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在定单履约和收购价格等方面常常产生矛盾。
经验表明,通过土地经营权入股、聘请入股农民到龙头企业就业、强化定单生产的法律约束等形式,使农户与龙头企业成为利益共同体,有利于消除两者之间的矛盾纠纷,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目标。
四、合作社要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去年开始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的组织原则、产权关系、经营形式等做出了科学的法律的规范。
《决定》进一步明确,要“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这是对合作社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做出的新概括,是对合作社的发展政策和目标提出的新要求。
全党同志特别是从事农村工作的同志,应当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决定》的这一精神上来,提高对发展专业合作社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深刻理解加快发展合作社是破解“三农”难题、促进农业现代化、实现农村全面小康的迫切需要,是在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下增强我国农业竞争力的迫切需要。
因为,只有发展农民的专业化合作,才能在农户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推广种植的区域化、良种化和栽培技术的规范化,才能使农民不仅拥有农产品种养环节的利润,而且能够分享农产品加工、流通环节的增值利润,农民收入才能有较快的增长;只有发展专业化合作,农民才能在跨国公司大举进入的情况下,由一盘散沙变为组织起来的整体,才能抗御经营风险,进而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增强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
有的国家人力和耕地资源不到我国的1%,而农产品进出口规模却超过我国,农业成为一个高赢利行业,其关键在于组织化程度的优势。
我国合作事业发展滞后,严重制约了农业的现代化、国际化进程。
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的农户之间的合作。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来组建合作社,既可以避免回到“穷过渡”的传统集体经济的老路上去,又同公司制划清了界限。
马克思、恩格斯曾对产生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的合作社给予了高度评价。
马克思指出:
“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也和合作工厂一样,应当被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只不过在前者那里,对立是消极地扬弃的,而在后者那里,对立是积极地扬弃的。
”(《资本论》第3卷第499页,2004年1月第2版)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应当大力予以发展。
当前,通过合作社来弥补统一经营的缺失,应当把重点放在统一品牌、统一技术标准、统一加工、统一销售上,通过合作社来完成依靠一家一户干不了的事情。
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必须从发展合作社入手。
只有每个合作社及其成员都能从自身利益上关心、维护自己的品牌,才能从根上杜绝不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在经营机制比较健全的合作社,还应当发展社员之间的信用合作,这是消除高利贷的根本之策。
如果农户能够从合作社或其他渠道获得低利率的优惠贷款,高利贷就没有生存的土壤了。
合作社要积极参与国际经营,要拥有出口经营自主权,直接把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及其制成品销往国外。
有的合作社可以聘任一些专业管理人员,帮助合作社进行经营。
由于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组织,扶持合作社的政策对农民的增收作用最直接,可以说,扶持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
因此,《决定》要求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扶持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规定,对合作社的营销活动给予政策鼓励。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快制定扶持合作社发展的优惠政策,特别是在税收减免上的政策。
如能把合作社作为政策扶持的重点,使合作社在我国农村有一个广泛而迅速的发展,将对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实现全面小康目标新要求发挥重要的历史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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