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库安全防护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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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库安全防护手册
安全防护手册
项目部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三日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严禁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脚工作。
第二条:
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或明显标志。
第三条:
交通频繁的交叉路口,应设专人指挥,危险地段要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标志牌,夜间设红灯示警。
第四条:
禁止任何人站在吊运物品上或者在下面停留和行走,物件悬空时,驾驶人员不能离开操作岗位。
第五条:
挖掘机工作时,任何人不得进入挖掘机的危险半径以内。
第六条:
爆破作业,必须统一指挥,统一信号划定安全警戒区,并明确安全警戒人员,在装药、联线开始前,无关人员一律退出作业区。
在点燃开始前,除炮工外其它人员一律退到安全地点隐蔽;爆破后,须经炮工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其它人员方可进入现场,对暗挖石方爆破尚须经过通风,恢复照明、安全处理后,方可进行其它工作。
二、高处作业
第一条: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和2米以上的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第二条:
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上,应铺设固定脚手板和1米高的护身栏杆。
第三条:
从事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和穿软底鞋,不准穿塑料底和带钉子的硬底鞋。
第四条:
在坝顶、陡坡、屋顶、悬崖、杆塔、吊桥、脚手架以及其它危险边沿进行悬空高处作业,临空一面必须搭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
工作人员必须拴安全带,戴好安全帽。
第五条:
安全网必须随着建筑物升高而提高,安全网距离工作面的最大高度不超过3米。
安全网搭设外侧比内侧高0.5米,长面拉直拴牢在固定的架子或固定环上。
第六条:
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等,不准掉下。
严禁使用抛掷方法传送工具、材料。
小型材料或工具应该放在工具箱或工具袋内。
第十条:
在3米以下高度进行工作时,可使用牢固的梯子或高凳,禁止站在不牢固的物体(如箱子、铁桶、砖堆等)上进行工作。
第七条:
在电杆上进行悬空高处作业应选合适杆型的脚扎扣,系好合格的安全带,严禁用麻绳等代替安全带登杆作业。
在构架及电杆上作业时,地面应有人监护、联络。
三、脚手架
第一条:
在2m以上的搭设脚手架应戴安全帽和绑裹脚。
所用的工具应放在工具袋内。
第二条:
搭架子时,上、下层人员应相互照应,所用材料、工具不准随便往下扔。
上层作业人员必须往下扔东西时,应通知下层人员。
第三条:
搭设架子,应尽量避免在夜间工作,夜间搭设架子,应有足够的照明,搭设高度不得超过二级高处作业。
第四条:
拆架子时,应统一指挥,按顺序自上而下的进行;严禁上下层同时拆除或自下而上的进行。
第五条:
拆下的材料,禁止往下抛掷,应用绳索捆牢,用滑车卷扬等方法慢慢放下来,集中放在指定地点。
第六条:
拆脚手架时,严禁将整个脚手架推倒的方法进行拆除。
四、梯子
第一条:
梯子必须安放在固定的基础上,禁止架设在不稳定的建筑物上或悬吊在脚手架上。
第二条:
在梯子上工作时要注意身体的平稳,一般不准两人或数人同时站在一个梯子上工作。
第三条:
上下梯子不可手持重物。
工具、材料等应放在工具袋内,不得上下抛掷。
第四条:
使用梯子要避开机械转动有效工作范围、起重、交通要道等危险场所,否则,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第五条:
梯子应有足够的长度,最上两挡不得站人工作,梯子不得接长或垫高使用,必须接长时,须采用铁夹子或绳索切实卡住和绑牢。
第六条:
梯子不能放稳时,应设人扶持或用绳索绑牢在固定建筑物上,并防止落物打伤扶持人员。
五、常用安全用具
第一条:
常用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有关质量标准,安全用具应有鉴定合格证书,否则不准采购和使用。
第二条:
安全带的挂钩,应挂在牢固的物体上或可靠的安全绳上。
第三条:
拴安全带用的安全绳,不得过长,一般不应超过3m。
第四条:
安全用具,严禁作其他工具使用,并注意保管,安全带、安全帽应放在空气流通、干燥处,以免受潮。
六、安全用电
第一条:
接地保护:
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应采用接地保护。
接地保护接至网上,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4Ω。
(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应遵照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
第二条:
接零保护:
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应采用接零保护。
第三条:
在同一供电系统中,不得将一部分电气设备接地,而将另一部分电气设备接零。
第四条:
电气设备必须由专职电工(取得当地供电部门颁发的电工合格证)或在其指导下进行安装、维护和检修工作。
第五条:
严禁带电作业或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进行电气检修。
检修电气设备前必须切断电源开关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告牌。
警告牌的挂、取应有专人负责。
第六条:
电气装置遇到跳闸时,不得强行合闸。
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再进行合闸。
第七条:
各种电闸箱内,应保持清洁,不得存放任何东西,并配备安全锁。
非本岗位作业人员不得擅自开箱合闸。
工作完毕后,应切断电源,锁好电闸箱。
第八条:
发生人身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然后对触电者作紧急救护。
严禁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与触电者接触。
七、安全帽
第一条:
安全帽的标记。
每顶安全帽应有以下四项永久性标记:
1、造厂名称、商、型号。
2、制造年、月。
3、生产合格证。
4、生产许可证号。
第二条:
安全帽的采购、监督和管理。
设备物资部门在采购安全帽时,必须购买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的产品,购入的产品经验收后,方准使用。
第三条:
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帽带。
第四条:
严禁使用只有下鄂带与帽壳相连接(无帽内垂直净空)的帽子。
八、防尘口罩
第一条:
防尘口罩的标记、运输和贮存。
1、标志:
凡购买的防尘口罩必须具备以下四项基本标记:
制造厂名;产品型号或标记;工业生产许可证编号;安全鉴定证。
2、运输:
无论采用何种运输工具,运输时必须有遮盖、防潮、防冻、防阳光照射。
不得与酸、碱及其它有毒物品混装运输,保持产品清洁、卫生、不受污染。
3、贮存:
防尘口罩不得与酸碱及其它有毒物品放在一起,应通风、干燥,温度保持在0~35℃。
贮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超过两年的口罩应2‰抽样进行复检,合格方能使用。
第二条:
防尘口罩的选择使用。
防尘口罩应根据口罩的粉尘最高允许浓度和环境的粉尘浓度进行选用;防尘口罩使用时应根据“产品说明书”进行。
九、防护手套
第一条:
防护手套的标志:
每副手套的筒口附近至少有以下四项标志:
厂名、分类标志、制造日期或生产批号、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二条:
劳动保护手套:
具有保护手和手臂的功能,供作业者劳动时戴用的手套。
第三条:
带电作业绝缘手套:
供电气作业人员在进行带电作业时戴用的手套。
第四条:
焊工手套:
供焊接作业人员在进行焊接作业时戴用的手套,具有保护手和手臂的功能。
十、安全带
安全带应高挂低用,注意防止摆动碰撞;使用3m以上长绳应加缓冲器(自锁钩用吊绳例外);缓冲器、速差式装置和自锁钩可以串联使用;不准打结使用,也不准将钩直接挂在安全绳上使用,应挂在连接环上用;各部件不得任意拆掉;使用两年后应抽检一次;频繁使用的绳应经常做外观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更换。
十一、安全网
应将安全网的边绳及系绳牢固地拴在脚手架或名锚筋上;安全网网体之间连接时,应有足够的搭接长度;每次安全网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十二、手风钻作业安全规定
第一条:
开钻前应检查手风钻各部件是否有松动,准备好所用的工具和足够的机油。
第二条:
风管与风钻连接时,必须先将管内脏物吹净,再进行连接。
第三条:
供风胶管不得缠绕打结,并禁止用折叠风管的方法停止供风。
第四条:
风管接头必须连接牢固,并经常检查防止脱落伤人。
第五条:
钻孔开孔时,风门应开小一些,把钎的人眼睛不能正视孔口,以免岩粉伤人。
第六条:
开钻时,检查周围有无不稳定岩石,操作人员两脚应前后侧身站稳,防止断钎伤人。
第七条:
钻孔时,手不能离开风门,禁止采用骑马式作业,防止断钎伤人。
第八条:
钻水平孔时,严禁用胸部顶住风钻,钻孔前面不得站人。
第九条:
更换钢钎时,要关闭风水阀门,防止钻机转动。
第十条:
钻机停止工作时,先将风水阀门关闭,然后再卸风水管。
十三、爆破作业安全规定
第一条:
爆破人员身体健康,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爆破作业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第二条:
各种爆破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
在洞室内严禁使用硝铵炸药。
第三条:
爆破使用的各种火工材料,在搬装卸时,必须轻拿轻放,不得抛掷。
第四条:
炸药运到工作面时,应与明火、机械设备、电源及供电线路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设专人看守,看守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第五条:
起爆前,必须将剩余的爆破器材撤出现场,运回仓库,不得藏放于工地现场。
第六条:
装炮前,爆破工要观察施工现场的情况。
特别是永久建筑物及设备、机械距离远近,是否安全,若有问题及时向值班队长和有关领导汇报,采取措施,否则不能放炮。
第七条:
点炮前应遵守下列规定:
1、清点炮孔数目,选好进入躲避地点的线路。
2、点炮前应记清分管炮位上的导火索数量,如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报告。
3、没有指挥员的命令,不得擅自先点炮。
4、听到信号炮响,无论点完或未点完均应迅速撤离。
第八条:
爆破后,炮工应检查所有装药孔是否全部起爆,是否有瞎炮,在未处理前,必须在其附近设警戒或派人看守,在瞎炮区不得进行任何与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十四、撬挖作业安全规定
第一条:
爆破后查炮完毕,方准进入工作面进行撬挖。
撬挖时应有足够的照明。
第二条:
爆破后,对破碎、松散的岩石或孤石,必须撬挖清除后,方可进行其它工作。
遇有松动大块石,人力不能撬除时,可用机械或少量药包进行爆破处理。
第三条:
撬挖顺序应先近后远、先顶部后两侧、先上后下进行;两人以上同时撬挖应保持一定的距离。
第四条:
撬挖工作面的下方,严禁作其它工作,不准站人和通行。
第五条:
撬挖时,应有专人监护,时刻注意岩石动态。
第六条:
用撬棍撬大石时,不得将撬棍端紧抵胸部;在平地撬大石时,不得将撬棍放在肩上用力,以免巨石压棍伤人。
第七条:
正在撬挖的工作面附近,应保持肃静,风钻、装岩机等不得开动。
第八条:
蹬梯撬挖时,梯子必须牢固可靠,防止梯滑伤人。
第九条:
使用反铲挖掘机进行撬挖工作时,应按本手册挖掘机司机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锚喷支护安全
第一条:
喷射机、注浆器等设备在使用前均应进行全面检查,必要时在洞外进行密封性能和耐压试验,满足要求后方可使用。
第二条:
喷射机、注浆器、水箱、油泵等设备或压力容器,均应安装压力表或安全阀,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已经破坏或失灵时,应立即更换。
第三条:
施工期间应经常检查输料管、出料弯头、注浆管以及各种管路的连接部位,如发现磨薄、击穿或连接不牢等现象,应及时处理。
第四条:
带式上料机及其他设备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应设置保护罩。
第五条:
施工过程中进行机械故障处理时,必须停机、断电、停风。
处理后,在开机送风、送电之前必须预先通知有关的作业人员。
第六条:
作业区内严禁在喷头和注浆管前方站人。
喷射作业的堵管处理,应尽量采用敲击法疏通,若必须采用高压风疏通时,风压不大于4kgf/cm2,同时应将输料管放直,并按紧喷头,喷头不得正对站人的方向。
十六、模板
第一条:
钢模板应边安装边找正,找正时不得直接用铁锤猛敲或撬棍硬撬。
第二条:
组合钢模板装拆时上下应有人接应,钢模板及配件应随装拆随装运,严禁从高处扔下。
拆卸中途停歇时,必须把活动件放置稳妥,防止坠落。
第三条:
散放的钢模板,应用箱架集装吊运,不得任意堆捆起吊。
第四条:
用铰链组装的定型钢模板,定位后必须如数装齐插销、顶撑等连接件,否则吊机不得摘钩。
第五条:
架立在钢模板、钢排架上的电线和使用的电动的工具,应用低压电源。
110V以上的照明和动力电线,不得直接勾挂或支架在钢模板上。
十七、钢筋
第一条:
绑扎钢筋前,应检查附近有否照明、动力线路和电气设备。
如带电物体触及钢筋,应通知电工拆迁或设法隔离。
第二条:
在陡坡及临空面绑扎钢筋,应待模板立好,并与埋筋拉牢后进行,且应设置牢靠的支架。
第三条:
绑扎钢筋和安装骨架,遇有模板支撑、拉杆及予埋件等妨碍时,不得擅自拆除、割断,以防发生事故。
必须拆除时,应取得施工负责人的同意。
第四条:
起吊钢筋骨架,下方禁止站人,必须待骨架降落到离就位点1m以内,才准靠近。
就位时必须支撑好方可摘钩。
第五条:
绑扎钢筋的铅丝头,应弯向模板面,以免扎伤他人。
第六条:
严禁在未焊牢的钢筋上行走。
在已绑好的钢筋架上行走时,应铺设脚手板。
十八、混凝土
第一条:
拌和机的加料斗升起时,严禁任何人在料斗下通过或停留。
工作完毕后就将料斗锁好。
并检查一切保护装置。
第二条:
运转时,严禁将工具伸入搅拌筒内;严禁向旋转部位加油;严禁进行清扫、检修工作。
第三条:
未经允许,禁止拉闸、合闸和进行不合规定的电气维修。
第四条:
现场检修时,应固定好料斗,切断电源。
进入搅拌筒工作时外面应有人监护。
第五条:
在平仓震捣过程中,要经常观察模板、支撑、拉筋是否变形。
如发现变形有倒塌危险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及时报告有关指挥人员,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第六条:
不得将运转中震捣器,放在模板或脚手架上。
第七条:
使用电动震捣器,须有触电保安器或接地装置。
搬移震捣器或中断工作时,必须切断电源。
第八条:
湿手不得接触震捣器电源开关。
震捣器的电缆不得破皮漏电。
第九条:
吊运各种预埋件及止水、止浆片时,应绑扎牢靠,慎防在吊运过程中滑落。
第十条:
一切预埋件的安装必须牢固稳妥,不得草率,以防脱落伤人。
第十一条:
焊接止水、止浆片时,须遵守焊接的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十九、钻孔灌浆
第一条:
立、拆钻架工作必须在机长或指定的有关人员统一指挥下进行,参加工作人员必须全神贯注。
听从指挥信号动作,不得擅动。
脚架起落范围内不得有人,严格按照起重架设的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有秩序地进行。
第二条:
必须严格遵守先立钻架后装机,先拆机后拆钻架,立架应从下而上,拆架从上而下的原则。
第三条:
立、放架的准备工作就绪后,指挥人员必须检查确认各岗位人员就位、责任明确、设施完善牢固后,才能发出讯号按计划顺利进行。
第四条:
移动钻架、钻机要有安全措施。
若人力移动时,架子腿不要离地面过高,并注意拉绳,抬动时要同时起落,并要清除移动范围内的障碍物。
第五条:
操纵手把式钻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运转进行中,给进把回转范围内不得有人,同时操作人员身体要避开和防止钻具突然下落伤人。
2、松紧卡盘顶丝、接合簧、立轴箱时,必须脱开离合器使工作轮停止转动后进行,紧顶丝必须对称均匀顶紧,开车前必须互相呼应一致。
3、使用升降机刹车时,严禁使用手把结合脚刹。
第六条:
凡钻杆直径单边磨损达2mm或均匀磨损达3mm、每米弯曲超过3mm、岩心管磨损超过壁厚1/3、每米弯曲超过2mm,以及各种钻具有微小裂隙、丝扣严重磨损、旷动或明显变形时,均不得下入孔内。
第七条:
灌浆工作,每段确保连续灌注,不得中途停顿,因此灌浆前除对机构、管路系统进行认真的检查,还必须进行10~20min该段最大灌浆压力的耐压试验。
对高压调节阀应设置防护设施。
第八条:
必须积极做好防尘设施和正确穿戴防尘保护用品。
第九条:
搅浆时,必须先加水,等正常开动后再加水泥。
中途处理故障,传动皮带必须卸下。
第十条:
灌浆塞下孔,遇有阻滞现象,必须起出后进行扫孔,不得强下。
第十一条:
对曲轴箱和缸体进行检修时,不得一手伸进试探,一手搬工作轮同时进行,更不准两人同时进行此动作。
第十二条:
处理卡、埋钻(塞)事故应遵守下列规定:
1、发现钻具(塞)刚刚被卡时应立即活动钻具(提塞),严禁无故停泵。
2、钻具(塞)在提起中途被卡时,应用管子钳搬扭,或设法将钻具(塞)放下一段,同时开泵送水冲洗,上下活动慢速提升,严禁猛提硬拉,严禁用升降机与给进把同时起拔事故钻具。
3、在需要油压系统和升降机同时顶拔事故钻具时,事先应对整个系统的有关机件进行可靠的全面检查,操作中先用油缸上顶至最高额定负荷,再用升降机继续提位,卸载时应先松升降机,后回油,不得用升降机承受全部荷载。
4、在孔壁不稳定的情况下,应先护孔,然后再处理。
5、处理卡钻事故用的护孔钻具,必须带有内导向。
导向器要接牢固。
第十三条:
处理钻具打断与脱落(塞)应遵守下列规定:
1、如是多头脱断,应先探明情况,先捞活头,后捞死头。
2、采用掏心方法处理岩心管事故时,一般应使用比事故钻具小一至二级的钻具。
3、钻进中发生钻具断、脱事故,用丝锥对上后,要立即提钻进行检查。
二十、焊接作业安全
第一条:
严禁在带压容器或管道上进行焊割,对储存过易燃易爆有毒容器及管道进行施焊、切割时,要将易燃体和有毒气体放尽,并敞口放置通风处不少于24小时,使内部残余气体进一步挥发,然后放水冲洗干净,打开通道、窗、孔,保持良好通风状态,才准焊接与切割,所用照明是低压防爆型,容器外应有专人监护,定时轮换休息。
第二条:
禁止在油漆未干的结构和其它物体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禁止在混凝土地面上直接进行切割。
第三条:
严禁在储存易燃易爆的液体、气体、车辆、容器等库区从事焊接工作。
第四条:
对填有燃物的隔层,在未拆除前不准施焊。
焊接大件须有人辅助时,动作必须协调一致,工作应放平垫稳,防止倾倒造成压伤。
第五条:
在金属容器内工作时应有专人监护,除防止触电外,要尽量保证容器内通风良好,并应设防尘设施。
二十一、空气压缩机
第一条:
空气压缩机运转正常后,各种仪表指示值,应符合原厂说明书的要求。
第二条:
贮气罐内最大压力不得超过铭牌规定,安全阀应灵敏有效。
第三条:
进、排气阀,轴承及各部件应无异响或过热现象。
第四条:
每工作二小时需将油水分离器、中间冷却器、后冷却器内的油水排放一次。
贮气罐内的油水每班必须排放一至二次。
第五条: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找出原因待故障排除后,方可作业。
1、漏水、漏气、漏电或冷却水突然中断。
2、压力表、温度表、电流表的指示值超过规定。
3、排气压力突然升高,排气阀、安全阀失效。
4、机械有异响或电运机电刷发生强烈火花。
第六条:
运转中如因缺水致使气缸过热而停机时,不得立即添加冷水,必须待气缸体自然降温60℃以下方可加水。
第七条:
电动空压机运转中如遇停电,应即切断电源,待来电后重新起动。
二十二、起重机
第一条:
起重机行驶和工作的场地应保持平坦坚实,离沟渠、基坑应有必要的安全距离。
第二条:
作业前应全部伸出支腿并在撑脚板下垫方木,调整机体使回转支承面的倾斜度在无载荷时不大于1/1000(水准泡居中)。
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须插上,底盘为弹性悬挂的起重机,放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第三条:
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
如需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臂杆转至正前或正后再行调整。
第四条:
起重变幅应平稳,严禁猛起猛落臂杆。
第五条:
伸缩式臂杆伸缩时,应按规定顺序进行。
在伸臂的同时要相应下降吊钩,应立即停止伸臂。
臂杆缩回时,仰角不宜太小。
第六条:
伸缩式臂杆伸出后,出现前节臂杆的长度大于后节伸出长度时,必须经过调整,消除不正常情况后,方可作业。
第七条:
伸缩式臂杆伸出后,臂杆下落时不得小于各长度所规定的仰角。
第八条:
机械传动的汽车式起重机,起吊重物时,必须用低速档传动。
第九条:
作业中发现支腿沉陷起重机倾斜等不正常现象时,应立即放下重物,待调整后,才能继续作业。
第十条:
汽车式起重机作业时,汽车驾驶室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驾驶室上方。
第十一条:
轮胎式起重机需带载行走时,道路必须平坦坚实,载荷必须符合原厂规定,重物离地不得超过50cm,并栓好拉绳,缓慢行驶。
严禁长距离带载行驶。
第十二条:
起重机行驶前必须按规定收回臂杆、吊钩及支腿。
行驶时保持中速,避免紧急制动,过铁路道口或起伏路面时必须减速,下坡时严禁空档滑行,倒车时必须有人监护。
第十三条:
起重机行驶时,严禁人员在底盘走台上站立或蹲坐以及堆放物件。
二十三、挖掘机
第一条:
作业时,必须待机身停稳后再挖土,当铲斗未离开工作面时,不得作回转行走等动作,回转制动时,应使用回转制动器,不得用转向离合器反转制动。
第二条:
装车时,铲斗要尽量放低,不得碰撞汽车任何部分。
在汽车未停稳或铲斗必须越过驾驶室而司机未离开前不得装车。
第三条;作业时,铲斗升、降不得过猛。
下降时不得撞碰车架或履带。
第四条:
在作业或行走时,严禁靠近架空输电线路,机械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定。
第五条:
操作人员离开驾驶室时,不论时间长短,必须将铲斗落地。
第六条:
行走时,主动轮应在后面,臂杆与履带平行,制动住回转机构,铲斗离地面1m左右。
上下坡道不得超过本机允许最大坡度,下坡用慢速行驶,严禁在坡道上变速和空档滑行。
二十四、装载机
第一条:
起步前,应先鸣声示意,将铲斗提升离地面0.5m左右。
作业时,应使用低速档,用高速档行驶时,不得进行升降和翻转铲斗动作。
严禁铲斗载人。
第二条:
装堆积的砂土时,铲斗宜用低速插入,逐渐提高内燃机转速向前推进。
第三条:
在松散不平的场地作业,可把铲臂放在浮动位置,使铲斗平稳地推进,如推进时阻力过大,可稍稍提升铲臂。
第四条:
装料时,铲斗应从正面插入,防止铲斗单边受力。
第五条:
往运输车辆上卸料时应缓慢,铲斗前翻和回位时不得碰撞车厢。
第六条:
铲臂向上或向下动作到最大限度时,应速将操纵杆回到空档位置,防止在安全阀作用下发出噪音和引起故障。
第七条:
经常注意各仪表和指示信号的工作情况,察听内燃机及其它各部的动转声音,发现异常,应立即停车检查。
待故障排除后,方可继续作业。
二十五、汽车
第一条:
车辆不准超载运行,不准带病工作。
发动机未熄火前,不得加添燃油。
第二条:
油料着火时,不得浇水,应用灭火器、砂土、湿麻袋等物扑救。
电线着火时,应立即关闭电门,拆除一根蓄电池线以切断电源。
第三条:
使用含有四乙铅的汽油时,不得用嘴直接去吸或吹通油管及汽化器的各量孔、附件,以防中毒或损伤皮肤。
第四条:
车辆的零部件、附属装置,随机完整齐全,技术状况良好,性能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切实贯彻执行清洁、润滑、调整、紧固、防腐作业,以保证车辆安全运行。
第五条:
发动机发动前,应按照例行保养的规定项目,作好各项检视工作。
第六条:
起动时要拉紧手制动器,变速杆应放在空栏位置,自卸汽车的车箱举升开关应处于停止位置。
二十六、混凝土搅拌输送车
第一条:
混凝土搅拌输送车应遵守汽车驾驶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向供水箱注水前,应先关闭贮气筒与水箱间的截止阀,打开排气阀,待箱内气压消失后,方可开启箱盖。
第三条:
起动前,检查搅拌操纵杆应在空档位置,液压油箱的油标应在规定范围内。
第四条:
起动后,应先将操纵杆放在“卸料”位置,卸去搅拌筒内积水。
第四条:
装料时,操纵杆放在“装料”位置,并调节搅拌筒转速,使进料顺利。
第五条:
搅拌筒内混凝土装载量,须符合输送车的规定。
第六条:
运输前,排料槽须锁止在“行驶”位置,防止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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