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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作文之九江市劳动保障网
九江市劳动保障网
【篇一:
江西省劳动合同】
合同编号:
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乙方(职工)姓名:
身份证号码:
常住地址:
联系电话:
九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地点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部门)从事岗位(工种)工作。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从事工作。
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乙方实行工时制。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小时。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六条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七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应保证
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八条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九条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条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元/月。
(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种工资形式:
(一)计时工资。
乙方的工资每月元/月。
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二)计件工资。
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乙方的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同岗位大多数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
甲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根据乙方的业绩,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
(三)其它工资形式。
具体约定可在本合同第三十六条中明确。
第十四条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日,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十五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2.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第二十二条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三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二十四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八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九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达到国家规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级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复员退伍义务兵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6、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7、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8、担任集体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的;
9、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况的;
第三十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相应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九、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三条甲方违反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1、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以及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
【篇二:
九江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下统一简称为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带头、骨干和桥梁作用,进一步激发全市人民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是指本市范围内,由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1980年3月28日九江升为省辖市后),原九江地委、行署命名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特指与劳动模范同时按同样程序和同等标准评选命名的先进工作者)或者在表彰决定中明文规定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第三条市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和市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按本办法执行;全国、全省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表彰工作,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农村。
驻市中央和省属单位的有关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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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工作委员会是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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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定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市劳动模范总体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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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核授予或者取消市劳动模范称号的对象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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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核全国、省劳动模范推荐人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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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研究制定全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指导和协调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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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市总工会。
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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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的具体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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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导、协调和处理全市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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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查有关的劳动模范政策的落实情况,提出调整劳动模范政策的建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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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成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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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如遇特殊情况,经市评委会研究并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可适当提前或推迟。
在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间隔期间,对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作出特殊贡献的先进人物可即时命名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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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劳动模范推荐评选的条件。
劳动模范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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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热爱祖国,坚持邓小平理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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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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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省劳动模范的具体推荐评选条件按上级规定执行。
市劳动模范的具体推荐评选条件由市评委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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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劳动模范推荐评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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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第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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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开、公平、公正,按照民主程序,自下而上推荐,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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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方与行业相结合,以地方为主,兼顾各行各业。
第九条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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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省劳动模范原则上在市劳动模范中产生,具体推荐评选程序按上级规定执行。
市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程序:
(一)基层单位推荐人选,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农村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大会,街道经社区居民委员会)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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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县(市、区)工会和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对推荐人选的先进事迹认真审核,经同级党委、政府同意后上报。
条管单位的推荐人选,还应当经其本系统上级单位审核后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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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评委会办公室汇总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上报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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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评委会审定市劳动模范表彰名单,公示后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人民政府命名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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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间隔期间即时表彰市劳动模范,由市评委会办公室审查,经市评委会审核后,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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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劳动模范推荐评选的名额。
全国、省劳动模范按上级下达的名额指标推荐评选。
市劳动模范每五年评选100名左右,其中农民劳动模范占30%,职工及其他劳动模范占70%。
第十一条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的经费,由市财政拨给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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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奖励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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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对劳动模范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全国、省劳动模范的奖励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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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模范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
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表彰的市劳动模范,由市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在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间隔期间表彰的市劳动模范,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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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劳动模范享受下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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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荣誉津贴待遇。
2002年12月31日(含)以前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按以下标准享受荣誉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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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劳动模范每月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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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劳动模范每月60元,享受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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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劳动模范每月20元,享受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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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获得不同层次劳动模范称号的,按最高荣誉称号享受荣誉津贴,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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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单位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解决;县(市、区、山)所属单位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所需资金由所在地县级财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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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1日(含)以后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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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高退休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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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1995年9月30日(含)以前命名的全国、省劳动模范,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称号的,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在计发养老金待遇时,仍按《国务院关于颁布发和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1995〕5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赣府发〔1999〕
14号)规定保留其优惠待遇,列入统筹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模范按《国务院关于颁布发和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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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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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1995年10月1日(含)以后命名的全国、省劳动模范,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单位为其办理一次性补充养老保险。
具体标准和操作办法待上级出台实施细则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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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医疗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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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单位的劳动模范每2年由所在单位安排一次体检,体检费用由单位承担,并建立劳动模范健康档案。
劳动模范因病或者非因公负伤(自身违法行为所致除外)在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期间,六个月以内工资照发,六个月以上按本人现行工资75发给。
对患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疾病的劳动模范,经企业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享受工资照发待遇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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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劳动就业和上岗优先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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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事业单位不得安排劳动模范下岗,特殊情况需安排劳动模范下岗的,必须报市评委会办公室批准。
因企业改制等原因下岗或者自然失业的劳动模范,当地政府必须保障其基本生活,并尽快采取措施优先安置其上岗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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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疗(休)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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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岗且单位生产经营正常的劳动模范每年可享有疗(休)养或休假15天的待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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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优先接受培养教育和选拔任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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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劳动模范报考高等院校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录取;在干部任用上优先考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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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窗口行业享受优先服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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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行业应当逐步建立并落实劳动模范享受优先服务待遇的相关制度。
第五章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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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市评委会办公室应当做好全市劳动模范的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劳动模范档案,建立劳动模范动态管理制度,负责劳动模范资格的确认和证明,接待和办理有关来信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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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具体日常管理工作以基层为主。
建立劳动模范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凡劳动模范发生工作单位或职务岗位变动、离退休、下岗或失业、去世、严重违法违纪等重要情况,
由工会组织逐级上报市评委会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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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各有关部门应当与工会、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密切配合定期了解劳动模范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倾听其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解决劳动模范在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不得歧视、刁难、打击、压制劳动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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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市评委会办公室所需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按年度预算拨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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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取消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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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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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虚假事迹骗取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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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因犯严重错误,受到行政开除留用、开除公职或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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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法离境的或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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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取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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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全国、省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按照上级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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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市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程序为:
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比照推荐评选程序逐级上报,经市评委会办公室审查,市评委会审核,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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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被取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授予机关应当收回其荣誉证书和奖章,并终止其享受的劳动模范一切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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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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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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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如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九江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篇三:
2015年上半年九江事业单位招聘477人公告】
2015年上半年九江事业单位招聘477人公告
更多信息请登入中公江西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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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我市事业单位发展的需要,根据九人字〔2011〕54号文件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2015年上半年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为做好此次公开招聘工作,结合实际,现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二、招聘岗位及计划
本次2015年度上半年九江市市直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86名、浔阳区等8个县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391名。
具体招聘岗位详见附表1。
三、招聘范围
招聘对象为全国范围内符合本次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的各类人员。
(一)具体招聘岗位年龄视岗位条件要求。
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报考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及以下,在符合岗位专业等其他条件下不受岗位年龄要求限制。
报考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
2015年3月1日。
年龄计算:
28周岁及以下指1987年3月1日(含)以后出生,30周岁及以下指1985年3月1日(含)以后出生,35周岁及以下指1980年3月1日(含)以后出生,40周岁及以下指1975年3月1日(含)以后出生。
此年龄计算方法适用于本次考试的报名、考试、面试、体检、考核、公示、聘用等所有程序。
(二)报考人员为大专及以下学历的须为江西户籍或江西生源,或者为江西省内普通高校2015年应届毕业生(职位条件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不限户籍和生源)。
江西户籍是指公告时已为江西户籍或原为江西户籍,江西生源是指在江西参加高考的考生。
(三)符合拟报考职位的学历(学位)和专业要求。
报考者所学专业必须与职位要求相符,并且该专业的学历(学位)层级要达到职位要求。
国家统一招生的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应届毕业生,如能在2015年7月底之前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可按毕业时的学历(学位)报考;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在报名之前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可以报考。
专业分类按照《综合性专业分类指导目录(试行)》(见附件2)执行。
考生专业应与岗位要求专业一致;目录中没有的专业,符合职位需求及专业分类原则的,可咨询各用人单位,由各用人单位报市人社局同意后,方可报考。
(四)在职人员(在职人员指的是已被机关和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须提供原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及各县级人社部门签署同意的报考证明。
四、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无计划外生育;
(五)岗位所需要的任职资格、职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六)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七)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八)岗位计划表中的工作经历。
岗位计划表中其他条件栏要求的二年(或五年)及以上工作(或本专业工作)经历,指2013年(或2010年)3月1日及以前毕业并从事工作(或本专业工作)。
全日制国家统招毕业生在校期间的兼职、实习和社会实践经历不作为工作经历。
(九)招考职位要求限江西省统一招募且服务期满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或西部志愿者报考的,是指由我省省级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即大学生“村官”)、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须为全国项目且服务满两年)这三个项目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
基层项目服务期满的计算截止时间是2015年10月1日。
(十)各项资格条件的计算截止时间,除其他有明确或另有规定的以外(如卫生系列资格证),均为2015年3月1日。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具备报考资格: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限的;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五、报名方式与时间
(一)报名时间:
2015年4月20日8:
00至4月22日17:
00。
(二)报名方式及网址:
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
(三)报名事项及要求:
报名者需在九江人事考试网招考板上登录报名。
网上报名时,报考者需按要求填写相关报名信息和上传近半年内免冠一寸照片,报考者只能以本人一个居民身份证号报考一个部门的一个岗位。
本次考试实行网上诚信报名,如考生填报不符合自身条件的岗位,造成的后果自负。
考生在报考时要填写诚信报考承诺书。
诚信报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网上报名时不进行资格审查。
考生应仔细阅读岗位资格条件,选报符合条件的岗位。
如对自己是否符合岗位资格条件有疑问,应先向有关部门咨询,确认符合条件后再填报。
面试(体检)前将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将被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二是考生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证明、证件等相关资料,如因弄虚作假被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及因提供不准确信息造成无法与考生联系而影响考试或聘用的,后果由考生自己承担。
三是考生应遵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和政策,认真履行各项义务,保证遵守考试纪律,服从考试安排,不舞弊,不协助他人舞弊。
(四)网上缴费:
考生网上注册报名(经照片审核通过)后,于2015年4月20日8:
00至4月23日17:
00期间进行网上缴费,考试费30元/科。
在规定时间内网络缴费成功者,视为报名成功。
否则,视为放弃。
(五)网上改报:
每个岗位与报名人数开考比例必须达到1:
3(由市人社部门审核为紧缺岗位可放宽到1:
2)的比例,报考人数不足开考比例要求的,取消或削减该招聘岗位计划,被取消招聘岗位计划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选择已达到开考比例的岗位进行一次网上改报,未改报或改报不成功的可实行网上退费,改报时间另行登陆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九江市人事考试网查询公告。
(六)准考证打印:
经网上报名、缴费成功的考生可于2015年5月7日8:
00时至5月8日17:
00时在九江人事考试网上打印准考证,并按笔试准考证上的要求参加考试。
《笔试准考证》是考生参加笔试(面试)、资格审查、体检、考核等招聘环节的重要凭证,请考生务必妥善保管。
六、笔试
(一)笔试时间:
见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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