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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知识
第一编:
法律基础知识篇
第一章宪法
本章重点提示:
宪法这章很重要,但在招警考试中题目并不多,一般不会超过3分,以判断和选择占多数。
第一节宪法概述
判断、选择题:
宪法是集中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确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
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世界上最早出现的宪法是英国宪法。
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1787年的美国宪法。
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是1791年的法国宪法。
我国先后颁布过四部正式成文宪法,分别是:
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现的1982年宪法。
坚持宪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也是宪法的一个基本精神。
多选、简答、论述题:
宪法与一般法律不同表现在:
1.宪法的内容与一般法律不同
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一般法律的内容则只规定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
2.宪法的法律效力与一般法律不同
一切法律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不能违背宪法的原则,不能与宪法的条文抵触
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与一般法律不同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通常是由特定的机关依照特定的程序进行的,而一般法律都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
4.对宪法的解释和监督实施有特别规定
1982年宪法所体现的基本精神: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3.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4.指导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
第二节国家性质(国体)
判断、选择题:
国家性质、即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本质,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
一般地说,在经济上处于统治或领导阶级的地位,掌握着国家的权力。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
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也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核心。
人民民主专政的职能有:
保障人民民主和对敌人专政、组织经济和文化建设、抵抗外来侵略,保卫国家主权的独立和安全。
多选、简答、论述题:
人民民主专政的特征:
1、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
2、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民主与敌人专政的结合
3、人民民主专政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政权
4、人民民主专政的职能有:
保障人民民主和对敌人专政、组织经济和文化建设、抵抗外来侵略,保卫国家主权的独立和安全。
第三节政权组织形式(政体)
判断、选择题: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是指:
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的涵义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指属于人民全体。
人民代表大会的优越性:
能够充分发扬民主;便于实现“议行合一”;既能保证中央集权又能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质。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
选举人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
我国宪法把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了县级,县级以上实行间接选举。
多选、简答、论述题: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
2、选举权的平等性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
4、实行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第四节国家的结构形式
判断、选择题:
国家的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者根据一定原则来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现代国家的结构形式主要有:
单一制和复合制。
我国是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
我国行政区划分为:
一般行政区划、民族自治地方、特别行政区。
一般行政区划为三级基本层次划分:
第一级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级为县、自治州、自治县、市;第三级为乡、民族乡、镇。
也有不少实行市领导县的四级行政区划。
我国有五个自治区;三十一个自治洲、八十个自治县。
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确定。
特别行政区不是独立的政治实体,受中央人民政府统一管辖。
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制定法律来确定。
特别行政区外交、国防事物由中央人民政府管辖。
自身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五节我国的经济制度
判断、选择题:
我国的经济形式主要有:
全民所有制经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劳动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制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在我国多种经济形式中居于主导地位。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特点:
自愿组合、自负盈亏、民主管理、按劳分配。
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形式有:
劳动者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外资经济。
劳动者个体经济是个人占有少数生产资料和产品,以自己从事劳动为基础的一种形式。
私营经济是指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并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形式。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外资经济是中外合资经济、中外合作经济、外商独资经济等经济形式的总称。
国家保护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继承权。
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
第六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判断、选择题:
成为我国公民除了要求具有我国国籍外,没有其他资格的限制。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的特点:
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
多选、简答、论述题: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10项﹚:
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权5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6、社会救济权7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8国家保护妇女的权益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10华侨、归侨的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
选举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
人身自由权包括:
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社会救济权包括:
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物质帮助权。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照法律纳税。
其他义务
第七节我国的国家机构
判断、选择题:
我国的国家机关分为五种:
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军事机关。
国家机构的本质是国家阶级的本质决定的。
全国人大闭幕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权力。
国家主席是一种权利机关,任期5年,连续不超过两届。
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行使机关。
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有权撤消各部、委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国务院有权撤消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不适当决定和命令。
国务院的任务就是执行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宪法、法律和决议。
实行总理负责制。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自治机关在其组成上,少数民族的代表和领导干部,在名额和职位上都占有主导地位。
法院级别为: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检察权。
根据工作需要,可经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在矿区等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第二章刑法
本章重点提示:
《刑法》这一章非常重要,在考试中除了单选、多选和判断外,每年在简答和论述之间也必然会有一题,本章在考试中一般不低于10分。
第一节刑法的概述
判断、选择题:
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惩罚与保护两个方面。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行法定原则、罪行相当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刑法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
广义的刑法包括刑法典、特别刑法和规定在非刑事法律中的附属刑法规范。
现行的是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的效力范围包括:
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我国刑法空间效力范围采取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
并在一定范围内兼采普遍管辖原则的结合型刑事管辖原则。
拟制领土包括:
船舶和航空器。
注意:
刑法规定“一罪不二罚”
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多选、简答、论述题:
“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几种情况的实际运用:
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
2.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新刑法
3.当时的法律和新刑法都认为犯罪,但是按照新刑法的规定已超过超过追诉时效,不应该当
追诉的,适用新刑法。
4.当时的法律和新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新刑法关于时效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新刑法处刑较轻的,适用新刑法。
5.新刑法生效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我国刑法的任务具体包括:
1.保护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保护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第二节犯罪及其构成要件
判断、选择题:
犯罪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决定作用的犯罪本质特征。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包括:
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要件。
犯罪客体:
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一般分为:
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我国刑法根据同类客体的原理,将犯罪分为十章。
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或指向具体的人或物。
犯罪客观要件:
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分为必要要件和选择要件
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为两个内容:
危害行为、危害结果。
犯罪的表现形式有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形式。
不作为犯罪是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和能够履行这种特定义务为先决条件。
不满14周岁的人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时期。
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但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时期为已满16周岁。
从宽刑事责任年龄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单位犯罪是一类特殊犯罪主体。
单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
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判处刑罚。
犯罪主观要件是指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
包括犯罪的故意和犯罪的过失。
犯罪的目的仅存在于直接故意之中,间接故意与过失不可能存在犯罪目的。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
犯罪动机在以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为要件的犯罪中影响定罪,同时,动机也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从而影响量刑。
多选、简答、论述题:
犯罪的特征:
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不作为犯罪的条件:
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负有实施某种行为义务的行为人能够实施而又消极地不实施这种行为。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条件: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第三节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判断、选择题: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均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只要不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的,就属于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失的行为。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比较小的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职责的人不适用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
刑法规定对紧急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多选、简答、论述题:
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的五个条件: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伤害
紧急避险必须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
1.必须在遇到危险紧急情况下
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
3.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
4.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第四节故意犯罪的犯罪形态、共同犯罪、一罪与数罪
判断、选择题:
故意犯罪的犯罪形态包括:
犯罪既遂、犯罪的预备、犯罪未遂、犯罪终止。
犯罪既遂包括:
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结果加重犯。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两个以上,包括两个以上自然人或单位。
共同犯罪自然人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
共同作为、共同的不作为以及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
共同犯罪故意包括共同直接故意和共同间接故意以及一部分人的直接故意和另一部分人的间接故意组成。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包括:
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
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
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注意以上对几种共同犯罪人的处罚,有的是可以、有的是应当。
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是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是数罪。
一罪包括三种类型:
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
实质的一罪包括:
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处断的一罪包括:
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多选、简答、论述题:
犯罪中止的特征:
1、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2、犯罪中止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3、犯罪中止必须是本次犯罪彻底中止。
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
1、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
2、在客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
3、主观上,必须具有犯罪的故意
我国刑法规定的三种不同情况数罪:
1、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
2、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洞”
3、在刑罚执行期间,“再犯新罪”
第五节刑事责任
判断、选择题:
刑事责任的实现:
定罪判刑方式、定罪免刑方式、消灭处理方式、转移处理方式。
消灭处理方式一般是指经过特赦、已过追溯时限以及犯罪人死亡等导致刑事责任消灭。
第六节刑罚及其适用
判断、选择题:
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通过法定刑事诉讼程序依照刑法判处。
刑罚的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卫社会主义制度。
刑罚的直接目的是预防犯罪。
刑罚的间接目的是教育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鼓励人民同犯罪作斗争和堵塞漏洞,铲除诱发犯罪的外部条件。
刑罚对犯罪人具有惩罚、个别威慑、感化、教育改造的功能。
刑罚对被害人具有安抚、补偿功能。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只能独立使用。
附加刑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附加使用,还可以并列使用。
主刑的种类如下: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死缓或数罪并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无期徒刑在执行一定时间后,可以减刑或者假释。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死缓”不是独立刑种,而是一项死刑执行制度。
附加刑的种类: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承担民事赔偿又被罚金,如财产不足,先执行民事赔偿。
量刑情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如果不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根据需要,经最高院批准也可以。
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任何时候再犯都是累犯。
成立自首的条件:
1.自动投案2如实供述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数罪并罚必须是两个以上犯罪构成,这是前提。
缓刑的对象条件,只适用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不是累犯的犯罪分子。
被缓刑的,附加刑要继续执行。
赦免分为特赦和大赦。
我国刑法只规定了特赦。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假释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累犯及因暴力犯罪判处10年以上刑罚的不得被假释。
多选、简答、论述题: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
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一般累犯:
1、前后两次犯罪都是故意犯罪;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也应该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后次犯罪发生在前次犯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以内。
第七节刑法分则
判断、选择题:
刑法分则将犯罪分为十大类。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分为八小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分为九小类。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非法拘禁指非法拘留、禁闭或者其它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刑讯逼供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暴力取证犯罪的对象只能是证人。
侵犯财产罪可以分为:
非法占有财物的犯罪、非法毁坏财物的犯罪、非法挪用财物的犯罪。
多次盗窃是指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行为。
妨害公务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以下犯罪种类要重点掌握,请仔细了解各罪构成的内容,每年基本都会有论述题在这里产生:
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合同诈骗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报复陷害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
第三章刑事诉讼法
本章重点提示:
绝不是危言耸听,刑事诉讼法又是很重要的,每年考试都是必考内容,尤其是一些细节,5分左右。
第一节刑事诉讼法概述
判断、选择题:
刑事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所进行的活动。
现在使用的是1979年7月1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该法于1996年3月17日修正,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监督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主要包括:
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的监督,对法院的审判监督,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
诉讼机关对不通晓当地通用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少数民族或多民族杂居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
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家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司法协助。
多选、简答、论述题: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
2.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
3.依靠群众原则
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5.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6.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7.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监督的原则
8.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9.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10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11.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12.依照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
13.对外国人追究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14.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依照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的具体内容:
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专门机关
判断、选择题:
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专门机关: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
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等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
侦查、公诉、法律监督等职权
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
独立行使审判权
人民法院有权对刑事被告人决定除刑事拘留以外各种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有权经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以及人民法院的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执行逮捕。
第三节管辖、回避
判断、选择题:
刑事诉讼的管辖包括:
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任务是侦查破案。
大部分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审判管辖包括:
级别管辖、地区管辖、专门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依法由上级法院管辖的除外
中级法院管辖:
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高院管辖:
全省意义重大的案件
最高院管辖:
全国意义重大的案件
地区管辖实行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的原则。
被告人居住地包括:
户籍所在地、居所地、学习或工作所在地
几个同级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由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辖。
管辖权不明的,上级法院可指定下级法院审判。
专门法院包括:
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
在对应当回避作出决定之前,诉讼程序应停止进行。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前,侦查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回避分为:
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
两者都必须说明理由。
审判人民回避,由院长决定,院长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检察人员回避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回避由检察委员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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