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通信局站及配套工程项目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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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通信局站及配套工程项目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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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通信局站及配套工程项目规范
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
《信息通信局站及配套工程项目规范》
(征求意见稿)
电子邮箱:
shenxw.hx@。
通信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春波路999号;邮编:
310052。
2020年10月
目次
1、总则1
2、基本规定2
2.1局站分级2
2.2保障要求2
2.3建设维护3
2.4节能和环保3
2.5安全和拆除3
3、建筑工程4
3.1一般规定4
3.2抗震及消防安全5
3.3钢塔桅6
4、机电工程6
4.1一般规定7
4.2通信电源系统7
4.3导线选择及布放7
4.4防雷与接地系统8
4.5暖通空调系统8
5、起草说明9
5.1起草过程9
5.2起草单位、起草人员和审查人员9
5.3术语和符号9
5.4条文说明10
1、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国家信息安全和经济政策,保证信息通信局站及配套工程项目的建设和运行安全,保障通信网络稳定运营,提出项目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技术措施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信息通信局站及配套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中的勘察、测量、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维护和拆除项目,必须执行本规范相关要求。
1.0.3信息通信局站及配套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应遵循安全生产、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
1.0.4信息通信局站及配套工程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使用。
1.0.5对于产生环境污染和涉及安全生产的信息通信局站及配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和安全生产纳入建设计划,并执行"三同时"制度,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0.6当信息通信局站及配套工程项目采用的技术措施与本规范规定的措施不一致时,或本规范无相关要求时,必须采取合规性判定。
1.0.7信息通信局站及配套工程项目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建筑、消防、塔桅、电气、暖通等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2、基本规定
2.1局站分级
2.1.1信息通信局站根据使用性质、所承载的网络发生中断或信息数据丢失在经济或社会上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确定所属级别,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等4类。
2.1.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信息通信局站应为特级信息通信局站:
1.信息通信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2.信息通信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和国际影响。
2.1.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信息通信局站应为一级信息通信局站:
1.信息通信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2.信息通信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2.1.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信息通信局站应为二级信息通信局站:
1.信息通信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一般的经济损失;
2.信息通信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较轻混乱。
2.1.5不属于特级、一级、二级的信息通信局站机房应为三级:
信息通信系统运行中断将对经济损失和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影响或基本无影响。
2.2保障要求
2.2.1特级信息通信局站基础设施应按容错系统配置。
运行期间,基础设施应在一次意外事故后或单系统设备维护或检修时仍能保证信息通信系统正常运行。
2.2.2一级信息通信局站基础设施应按冗余系统配置,重要基础设施应按容错系统配置。
在信息通信系统运行期间,在冗余能力(可在线维护)范围,不应因冗余设备故障和有计划的检修而导致信息通信系统运行中断。
基础设施在容错能力范围,不应因意外情况或设备故障而导致信息通信系统运行中断。
2.2.3二级信息通信局站基础设施应按冗余系统配置。
在信息通信系统运行期间,基础设施在冗余能力范围,不应因冗余设备故障和有计划的检修而导致信息通信系统运行中断。
2.2.4三级信息通信局站基础设施应按基本需求配置,在基础设施正常运行情况下,应保证信息通信系统运行不中断。
2.2.5各类信息通信局站应建立相对应故障应急处理机制,缩小故障范围和危害。
2.3建设维护
2.3.1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信息通信局站、塔桅及配套设施在正常使用和维护条件下应保证可靠使用和安全运行。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或遭遇事故、灾害后,若继续使用,应对其进行检测鉴定并符合使用标准。
2.3.2信息通信局站内各功能分区、重要及危险设施应有规范的标识。
局站、塔桅及配套设施的施工、运行维护、抢修等场所应有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
2.3.3维护管理单位应按运行维护的要求对设备进行例行检查、定期检查、日常巡检,各类检查应形成检查记录。
2.3.4施工中涉及的隐蔽工程应由建设单位随工代表或监理人员进行验收签证。
2.3.5根据施工内容应组织工程的初验、试运行和竣工验收,验收中发现不合格的项目,应由责任方整改或返修至合格。
2.4节能和环保
2.4.1信息通信局站、塔桅及配套设施建设中设备和材料应满足节能与环保的要求,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2.4.2工程建设中废弃的沙、石、土必须运至规定的专门存放地堆放,严禁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
工程竣工后,取土场、开挖面和废弃砂、石、土存放地的裸露土地,应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2.4.3各类信息通信局站使用蓄电池设备寿命终止后,应妥善运输和存储,按法规交由专业的电池回收企业进行回收处理。
2.5安全和拆除
2.5.1高空拆除的管道和设备,拆除时应采取防跌落措施。
作业区周边要设置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
2.5.2各类设备拆除前应切断设备电源;拆除电源线前,应首先核实电源回路,断开两端开关,确定断电后方可拆卸电源端子及电源线。
2.5.3空调系统各类管道拆除前应与系统隔离。
2.5.4气割、电焊作业前应先清除作业区的易燃物品并配置灭火设施,作业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星溅落。
3、建筑工程
3.1一般规定
3.1.1信息通信局站建筑的设计工作年限应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确定,除规模较小的移动通信基站外,新建局(站)建筑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50年,改(扩)建局站建筑后续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30年。
3.1.2局站址应有安全环境,不应选择在生产及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建筑物和堆积场附近。
3.1.3局站址应避开含氡土壤的威胁和有开采价值的地下矿藏或古迹遗址的地段。
3.1.4局站址应避开抗震危险地段。
3.1.5局站址不应选择在易受洪水淹灌的地区。
无法避开时,可选在场地高程高于计算洪水水位0.5m以上的地方;仍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符合下述的要求:
1.城市已有防洪设施,并能保证建筑物的安全时,可不采取防洪措施,但应防止内涝对生产的影响。
2.城市没有设防时,信息通信局站应采取防洪措施,洪水计算水位应将浪高及其他原因的壅水增高考虑在内。
3.洪水频率应按信息通信局站的等级确定:
特级及一级的信息通信局站防洪标准等级为I级,重现期(年)为100年;其余的信息通信局站防洪标准等级为Ⅱ级,重现期(年)为50年。
3.1.6局站址选择时应符合通信安全保密、国防、人防、消防等要求。
3.1.7地球卫星站选址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地球站天线波束与飞机航线(特别是起飞和降落航线)应避免交叉,地球站与机场边沿的距离不小于2km。
2.地球站不应设在无线电发射台、变电站、电气化铁道以及具有电焊设备、X光设备等其他电器干扰源附近。
3.高压输电线不应穿越地球站场地,距35KV及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应大于100m。
4.站址选择应具有较安静的环境,避免在飞机场、火车站以及发生较大振动和较强噪声的工业企业附近设站。
5.站址选择应保证天线前方的树木、烟囱、塔杆、建筑物、堆积物、金属物等不影响地球站天线的电气特性。
3.1.8移动通信基站选址按照《信息通信网络工程项目规范》相关要求。
3.2抗震及消防安全
3.2.1信息通信局站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并应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3.2.2信息通信局站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类别,对于特级信息通信局站建筑按照特殊设防类(甲类);对于一级信息通信局站建筑按照重点设防类(乙类);对于二级、三级信息通信局站建筑按照标准设防类(丙类);辅助生产用房、辅助生产构筑物,应与生产用房的抗震设防类别相同。
3.2.3信息通信局站建筑的结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时,应为一级。
3.2.4计算地震作用时,信息通信局站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结构和构配件自重标准值和各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
对于按实际情况计算的楼面活荷载组合值系数取为1.0,对于按等效均布荷载计算的楼面活荷载组合值系数取为0.8。
3.2.5对既有建筑改建、扩建成信息通信局站建筑,需改变原建筑结构时,应进行技术鉴定和安全评价,结果须得到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同或更高等级设计资质单位的确认,确保结构安全。
3.2.6信息通信局站为公共建筑,当建于工业地块时,按丙类厂房进行设计。
局站应根据建筑定性、高度、规模等因素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并符合现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的有关规定。
3.2.7信息通信局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2.8柴油发电机房内设置的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开向建筑内部其他部位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储油间数量应根据柴油发电机数量设置,每间储油间储油量不应大于1m3。
3.2.9当信息通信局站建筑设置冷却水补水存储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冷却水补水存储装置必须作为消防水源时,应有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的水量和水质的技术措施。
2.冷却水补水存储装置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
3.冷却水补水存储装置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4.冷却水补水存储装置供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
3.2.10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信息通信局站的冷却水补水存储装置、水塔、高位水箱等应采取防冻措施。
3.2.11当信息通信局站设置空调循环水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空调循环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2.空调循环水管道接出水嘴或取水短管时,应采取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3.3钢塔桅
3.3.1钢塔桅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50年。
建于既有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的钢塔桅结构,其设计工作年限应与既有结构的后续设计工作年限相匹配,且不应低于25年。
3.3.2钢塔桅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3.3设计及验收等资料不完整的钢塔桅需共享时,应进行检测鉴定。
3.3.4在钢塔桅结构设计文件中,应注明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使用条件、钢材牌号、连接材料的型号(或钢号)和对钢材所要求的力学性能、化学成分及其它的附加保证项目。
此外,还应注明所要求的焊缝形式、焊缝质量等级、端部刨平顶紧部位及对施工的要求。
3.3.5钢塔桅结构的风荷载计算所采用的基本风压,当重现期为50年时不得小于0.35kN/m2。
3.3.6单管塔在以风荷载为主的荷载标准组合作用下,单管塔任意点的水平位移不得大于其相对应高度的1/33,单管塔任意点水平位移应为非线性分析结果,同时应考虑基础变形。
3.3.7钢塔桅结构计算地基变形和验算基础裂缝宽度时,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准永久组合;当风玫瑰图严重偏心时,应取风荷载的频遇值组合。
3.3.8钢塔桅结构塔脚底板应与基础面接触良好,当底板(法兰)与基础间有为调整底板(法兰)水平高差而预留的空隙时,在钢塔桅安装调正完成后应采用高一级的微膨胀细石混凝土或灌浆料浇筑密实。
3.3.9拉线塔(桅杆)更换拉线前,必须制作不低于原拉线规格程式的临时拉线。
3.3.10身体不适或酒后人员严禁上塔作业。
3.3.11塔上作业时,必须将安全带固定在钢塔桅的主体结构上。
4、机电工程
4.1一般规定
4.1.1各类信息通信局站应具备稳定可靠的电力引入,应配置安全稳定供电设施,应保证合理可行的供电参数,保障通信设备安全稳定的运行。
4.1.2信息通信局站机电系统应根据局站分级和性能要求,确定其保障等级。
4.1.3信息通信局站内机电系统应采取节能措施,提高系统的整体节能效率。
4.1.4信息通信局站内使用的机电设备及安装应满足抗震设防要求。
4.1.5信息通信局站防雷接地工程应以现场实际雷击风险评估为依据,建立完善的防雷系统,对人生安全和设备正常运行进行有效保护,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4.1.6信息通信局站的接地系统应采用联合接地的方式。
4.2通信电源系统
4.2.1系统谐波或设备谐波对其他系统造成重大影响时,应根据谐波源的情况,采取谐波抑制及治理措施。
4.2.2备用发电机组与市电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4.2.3240V和336V直流电源系统采用悬浮方式供电,应具备绝缘监测功能。
4.2.4蓄电池本体及单体之间的连接线缆或铜条的载流量应大于设计恒功率最大的放电电流值。
4.2.5严禁在密闭环境下使用发电机组;严禁发电机组排气口直对易燃物品;严禁在发电机组周围吸烟或使用明火;作业人员必须远离发电机组排出的热废气。
4.3导线选择及布放
4.3.1机房内的电源导线应采用阻燃电缆或耐火电缆。
4.3.2在隧道、沟、浅槽、竖井、夹层等封闭式电缆通道中,不得布置热力管道,严禁有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管道穿越。
4.3.3电缆在穿越墙壁或楼板时,必须按要求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洞口。
4.3.4在抗震设防时,母线与蓄电池输出端必须采用母线软连接条进行连接。
穿过同层房屋抗震缝的母线两侧,必须采用母线软连接条连接。
4.3.5在供电线路附近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绝缘手套,穿绝缘鞋和使用绝缘工具。
4.3.6当通信线与电力线接触或电力线落在地面上时,必须立即停止一切有关作业活动,保护现场并在现场周边区域设置警戒标志或警戒线,立即报告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指定专业人员排除事故,事故未排除前严禁行人步入危险地带,严禁擅自恢复作业。
4.3.7接地导线或用于保护用途的导线应采用绿/黄组合颜色的识别标志。
4.4防雷与接地系统
4.4.1各类信息通信局站应设防直击雷的外部防雷装置,并应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和闪电感应措施。
4.4.2各类信息通信局站内部应设置内部防雷装置,其与建筑物金属体、金属装置、建筑物内系统、进出局金属管线做等电位连接。
4.4.3信息通信局站机房内所有设备的金属外壳、各类金属管道、金属线槽、走线架、建筑物金属结构等必须进行等电位联结并接地,机房内配电设备的正常不带电部分应作接地保护,严禁作接零保护。
4.4.4接闪器与引下线上不能附着其他电气线路。
4.4.5楼顶的各种金属设施,必须分别与楼顶避雷带或接地预留端子就近连通。
4.4.6大(中)型信息通信局站应采用TN-S或TN-C-S供电方式。
4.4.7接地线中严禁加装开关或熔断器。
4.4.8基站中室外接地排严禁连接到铁塔塔角。
4.4.11新建防雷及接地系统共享或在已有建筑物里共建防雷及接地系统时,其必须满足机房内所有安装设备的防雷和接地需求。
4.4.12雷雨天气严禁进行防雷设施安装和拆除作业。
4.5暖通空调系统
4.5.1信息通信局站内储存丙类燃油的油箱间、输送丙类燃油的油泵间应设置独立通风系统,通风设施应采用防爆型。
4.5.2设有气体自动灭火系统且无人值守的信息通信局站(防护区),不应设机械排烟系统。
4.5.3机房内空调管道应做防腐处理,并采取环保措施。
起草说明
一、起草过程
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要求,2016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建标[2016]166号),并在此基础上,全面启动了构建强制性标准体系、研编工程规范工作。
2018年住房城乡建设部正式下达了《信息通信局站及配套工程项目规范》的制定。
规范起草组于2019年6月形成规范征求意见稿。
2019年6月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同时发送中通服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和专家(共9份)进行了书面征求意见。
规范起草组对反馈意见进行了汇总、协调、处理,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2019年7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工程建设分会组织召开了专家审查会议。
会后,规范起草组根据专家审查意见进行了修改,并于2019年8月正式报批。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审核修改。
二、起草单位、起草人员和审查人员
(一)起草单位
华信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
(二)起草人员
XXXXX
(三)审查人员
XXXXX
三、术语和符号
信息通信局站(Dateandtelecommunicationstation)
专门为安装信息通信设备的建筑物、为信息通信生产配套的辅助建筑物、构筑物。
基础设施(infrastructure)
在信息通信局站内,为数据和通信设备提供运行保障的设施
容错(faulttolerant)
具备两套或两套以上的系统,在同一时刻,至少有一套系统在正常工作。
按容错系统配置的基础设施,在经受住一次严重的突发设备故障或认为操作失误后,仍能满足电子信息设备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
冗余(redundancy)
重复配置系统的一些或全部部件,当系统发生故障时,冗余配置的部件介入并承担故障部件的工作,由此延长系统的平均故障间隔时间。
钢塔桅结构(Steeltowerandmaststructures)
自立式钢塔架、拉线塔等的统称。
雷击风险评估(evaluationoflightningstrikerisk)
根据雷击的各种因素,综合评估因根据雷击大地导致局(站)损害程度确定防护等级、类别的一种方法。
联合接地(commonearthing)
将通信局(站)各类通信设备不同的接地方式,包括通信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屏蔽体接地、防静电接地、信息设备逻辑地等和建筑物金属构件及各部分防雷装置、防雷器的保护接地连接在一起,并与建筑物防雷接地共同合用建筑物的基础接地体及外设接地系统的接地方式。
悬浮方式(suspendedmode)
系统输出的正、负极均不接地的方式
四、条文说明
为便于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和建设、设计、施工、科研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规范起草组按照条、款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
但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总则
1.0.1【条文说明】
信息通信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是我们国家的基础民生事业之一。
随着国家信息通信事业的大发展,信息通信局站及配套工程项目对支撑信息网络的安全运行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信息通信局站及配套工程的安全运行关系到信息安全、网络安全、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在建设和运行维护过程中,为保障信息网络安全、广大群众信息通信畅通,强化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执法的“技术底线”,加强信息通信局站及配套工程项目建设、维护和运营等各方责任主体的“技术管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条文说明】
根据2016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建标[2016]66号)要求,工程体系应按照全面覆盖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全面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全面覆盖全社会必须遵守的技术规定原则构建,本条文按照此要求制定,对规范的适应性范围做了整体的界定。
1.0.3【条文说明】
安全生产既是保证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更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前提。
工程中,尤其是局(站)的建设和塔桅的建设,涉及到土建建设和野外作业,如忽视安全生产,极易造成安全事故。
信息通信局站及配套工程在运营过程中需要消耗大量资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是我们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相关部门在通信建设领域也越来越关注信息通信局站及配套能耗的运营情况,特别是近期针对社会上热度较高的数据中心建设,工信部等三部门于发布相关政策和指导意见,面对日趋强化的资源环境约束,必须增强危机意识,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以节能减排为重点,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加快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生态文明水平。
节能和环保是工程建设必须考虑的技术措施,同时在建设过程中应坚守技术先进和合理性,必须选用高效节能设备。
对充分考证今后运营产生的污水、废气、噪音、辐射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避免对区域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信息通信局站及配套建设也是一个高投入的产业,在建设过程中要评估需要保障设备和网络的重要性,配套设备冗余度切实满足实际需求,减少不必要的设备投入。
1.0.4【条文说明】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同时,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和要求进行验收。
1.0.5【条文说明】
信息通信局站及配套工程项目安全事故的发生,很多是由于运营和建设单位缺乏安全生产意识,在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阶段忽视生产和使用的安全要求,没有配备应有的安全设施,从而导致项目建成后,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而消除这些隐患往往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有些甚至不可能挽回,从而造成严重的资金浪费并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
重视安全设施的建设,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对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的意义。
该条文取自《通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暂行规定》YD5039-2009强制性条文1.0.3,并加入安全生产的内容,对条文进行优化整合。
1.0.6【条文说明】
当信息通信局站及配套工程项目采用的技术措施与本规范规定的措施不一致时,或性能要求不一致时,“合规性判定”是通过专题研究、评估、论证,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通过后采用。
1.0.7【条文说明】
本规范只规定针对信息通信局站及配套项目相关的建筑、消防、塔桅、电气、暖通等内容的强制性规定,通用技术要求则执行其他相关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2、基本规定
2.1【条文说明】
本规范参考国内外同类相关规范和标准,保障信息安全、网络安全、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角度出发,根据使用性质和通信网络中断或数据丢失在经济或社会上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对局站类型进行定义和说明,使之符合网络现状和使用需求。
本规范将信息通信局站分为4类。
具体举例如下:
1.特级局站应包括特级信息通信局站建筑,一般为国际级局站,如国际出入口局,国际无线电台、国际卫星通信地球站、国际海缆登陆站等。
2.一级局站应包括一级信息通信局站建筑,一般为大区中心、省中心通信枢纽楼、长途传输干线枢纽站、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本地网通信枢纽楼及通信生产楼、重要互联网数据中心楼、应急通信用房等
3.二级局站应包括二级信息通信局站建筑,一般为本地网其他通信楼,光缆中继站、微波中继站、超级(核心)基站、互联网数据中心楼等。
4.三级局站应包括远端接入局(站)、移动通信基站等。
建设使用单位可根据信息通信局站的定位和需求,经评估后列入对应局站分级级别。
局站不含呼叫中心楼及营业厅等支撑信息通信生产的支撑服务性建筑。
2.2【条文说明】
按容错系统配置的基础设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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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 通信 配套 工程项目 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