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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转载韩国影子陪审团评议过程实证研究
【周末转载】韩国影子陪审团评议过程实证研究
韩国影子陪审团评议过程实证研究
作者:
[韩国]李哉协;禹志淑;李准雄;崔贞珉;申铉基译者:
何挺原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年01期
引言 陪审制度于2008年首次引入韩国。
[1]韩国陪审制由2007年制定的《国民参与刑事审判法》(ActforCivilParticipationinCriminalTrialsof2007)设立。
在最初的五年试点阶段,韩国陪审制同时具有美国式陪审制和德国式参审制的特点。
兼采公民参与审判的两种制度是为了在韩国环境中试验二者,进而提出最适合韩国的模式。
韩国陪审制肩负两个目标:
增强普通民众的民主参与以及提高司法公信力。
[2]法官的意见经常被批评为教条主义和精英化,学者们认为陪审制是将公众的正义观念融入法官裁决的有效渠道。
[3]截至2014年末,韩国陪审团共参与了1464件案件的审判,并且陪审团参与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
[4]仅这一点就显示,陪审制推进了韩国司法裁决方面的民主理想。
另一方面,普通民众参与司法裁决程序的人数增加并不必然提高司法的公信力,而提高司法公信力才是立法机关更进一步的目标。
只有民众相信陪审员的裁决至少与专业法官一样理由充分并且可靠时,这一目标才能实现。
陪审制的成功需要民众支持与尊重陪审团的裁决。
反对陪审制的主要理由之一是,人们不信任普通民众可以参与有意义的讨论并以理性的方式达成共识。
这种批评的声音聚焦在基于韩国文化传统而对韩国人性格的假定上:
即韩国人易受情绪影响,在裁决程序中容易受到法律以外因素的影响;[5]评议过程中他们会受到年龄较大或者受教育程度高的人的影响;他们不习惯于参加公开辩论,特别是涉及敏感话题时。
据说,这种倾向性在年轻女性中更加明显。
这些对韩国人的描述是有一定道理的。
事实上,韩国的教育体制不鼓励辩论与挑战老师或类似的权威,而是鼓励学生们遵循等级秩序,学生们被告诫沉默是金。
但另一方面,如果考虑到网站和最近社交媒体的发展趋势,韩国人确实频繁而且热情地讨论社会与政治话题。
一些不太严格的证据和经验表明,实际上韩国人在社交场合中对讨论时政话题有极大的热情。
并且,调查结论也与上述假设相反,韩国陪审员并不会受情绪影响做出错误的裁判。
[6]这种复杂性使我们怀疑,人们下意识的对韩国陪审制度持悲观态度也许是建立在误解基础上的。
事实上,许多参与陪审团审判的司法实务人员见证了新制度的积极作用,陪审制有助于法庭审理程序的公开化和集中化。
[7]一些法官坦言,主持过陪审团审判后,他们开始更加尊重普通民众的决策。
[8]法官们还注意到陪审员不会轻易受情绪左右,他们能够意识到需要理性评议,需要本着良心行使陪审员作为不偏不倚裁判者的职责。
虽然对于新制度中韩国陪审员的疑虑仍然存在,但也有对于韩国陪审员的能力和履行义务的积极评价。
实际上,过去五年陪审团审判的经验显示,尽管本质上陪审团裁决是参考性的[9],但法庭最终判决与陪审裁决一致的情形高达90%以上。
[10]陪审团裁决与法庭判决的高度一致性,可以使人们对裁决公信力持积极看法。
然而,为了全面了解陪审团的裁决是否源自一个理智并且充满自信的过程,对真实的陪审团评议过程进行实证分析是必要的。
这类分析的核心问题是陪审团评议的质量,即韩国陪审员是如何参与有关事实认定和量刑的讨论,以及陪审团评议程序中是否真的进行了有意义的讨论。
正如其他实证研究显示,我们相信,参与高质量评议的陪审员对其陪审经历更加满意,并因此会对陪审制度以及整个法律制度都有更高的信任度。
[11]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评议的质量是韩国陪审制度能否长久保留的关键因素。
陪审员评议室里的动态发展可能影响评议的结果。
我们对于通过观察真实的陪审团评议来研究其程序、机制和质量很有兴趣。
但是,在韩国陪审制下进行这样的研究是非常困难的,因为陪审团秘密评议,并且陪审员们并不被要求为他们的裁决说明理由。
受此限制,大部分之前的相关研究都是立足于模拟的实验性的陪审团与虚构的案件,并通常都由大学生担任模拟陪审员。
[12]
在英格兰和美国,有关影子陪审团(shadowjury)的研究极少数旨在调查模拟陪审团的效度(validity)。
[13]在这些之前开展的非常有限的影子陪审团研究中,McCabe和Purves研究了30个在英格兰真实庭审中在场的影子陪审团。
[14]而在美国,Diamond和Zeisel评估了预先审查陪审员资格(voirdirestrategies)这一政策的有效性,他们通过比较真实陪审团的裁决与因无因回避而被排除的“陪审员”组成的影子陪审团的裁决展开研究。
[15]尽管在美国和其他地方,陪审顾问(juryconsultants)[16]使用影子陪审团来协助开展庭审准备[17],但除去这两项典型的研究外,影子陪审团很少成为研究的工具。
2010年9月开始,韩国各地的地方法院兴起“影子陪审员项目(shadowjuryprogram)”,通过自愿参加的方式让民众真实体验司法程序。
法院意在通过此项目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公众认知。
迄今为止,此项目运行良好。
[18]
鉴于关于陪审制和新近出现的影子陪审团项目的评价迥异,由最高法院设立的国民司法参与委员会(CommitteeonCivilJudicialParticipation)[19]于2013年3月向国民大会(NationalAssembly)提交了有关韩国陪审制的最终形式的建议,这一建议是基于国民司法参与委员会对过去五年中陪审团审判的表现所进行的评估。
[20]建议包含了陪审制度中与陪审团评议相关的一些重要变化。
首先,陪审团有关定罪的裁决将产生实际上的约束力,法庭必须尊重陪审团的裁决,除非该裁决明显违背宪法或者其他成文法。
陪审团关于量刑的意见仍是参考性的。
其次,作出裁决的规则更加严格,变为四分之三多数才能形成裁决。
如果未达到四分之三多数,法庭将只在参考陪审团意见的情况下将做出判决。
第三,陪审员人数可以为七人或九人,但不能是五人。
法务部长将根据此建议提交法案,修改现行的《国民参与刑事审判法》。
[21]
本文在对有关韩国陪审团评议的评估中最引人关注的重点问题进行详细介绍后,将全面报告影子陪审团研究的成果,这部分研究基于对影子陪审团评议的直接观察。
我们将会重点关注陪审团评议的几个关键领域,而这些也正是国民司法参与委员会在设计韩国陪审制度时考虑的因素,包括:
陪审团裁决的约束力,陪审员的数量,定罪和量刑方面的陪审团评议,以及法官对陪审团评议的介入。
之后,我们将在影子陪审团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一些见解和建议。
我们将特别研究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们研究使陪审团裁决具有约束力方面是否存在问题,尤其关注评议质量以及首席陪审员(juryforepersons)扮演的角色。
第二,我们试图了解陪审员数量是否会影响评议的内容和质量。
第三,我们辨别影子陪审团讨论定罪问题和量刑问题时的方式,这一方面在韩国显得尤为重要,因为韩国陪审团需要同时评价被告人是否有罪并就适当的量刑提出意见,也就是说,在被定罪案件中,陪审团的量刑意见将提交给法官。
最后,我们还试图评估法官的介入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会影响定罪评议和量刑讨论。
一、重点问题
(一)陪审团的裁决程序
韩国陪审团的裁决仅具参考性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为了避免可能导致的违宪性。
韩国宪法赋予公民被法官审判的权利,如果陪审团的裁决有明确的效力可能与此项权利矛盾,因为它将被告人的命运交到普通人手中。
[22]此刻,陪审制合宪性的争论还没有结论。
[23]正是由于考虑到违宪的可能性,国民司法参与委员会才建议授予陪审团裁决事实上的约束力,而不是完全的法律上的约束力。
陪审团裁决的效力是确定韩国陪审制最终形式的最关键问题。
很多评论者主张陪审团裁决的效力应以过去几年的经验为基础。
[24]实践中,在这段时间内陪审团裁决与法官裁定吻合度达到922%。
[25]而且,在2010年1月至2012年6月期间对全国范围内2595位陪审员的调查也显示,其中81%表示应当将最终的裁决权赋予陪审团。
[26]然而,司法实务人员中仍有很多人不愿意赋予陪审员裁决完整的约束力。
[27]
在这场辩论中,陪审团裁决的合理性和公信力是影响政策的决定因素。
韩国开展的一些模拟审判研究试图比较陪审团评议与法官裁决。
一项研究发现,“建议的量刑起点(suggestedreferencepoint)”会同时影响真实的法官和由大学生组成的模拟陪审团的决定。
[28]
另一项研究中,一组正式陪审团和两组影子陪审团共同参与一场模拟审判。
[29]尽管评议开始时第一轮投票结果分散,但是最后三组陪审团均达成了一致的无罪裁决。
[30]该研究进而得出结论认为,模拟陪审员达成一致裁决不是因为持少数观点的陪审员屈服于社会压力,而是因为他们被持多数观点的陪审员说服,发现了对被告定罪的合理怀疑。
[31]上述研究提供了陪审团评议具有正当性的论据,但为了客观评估评议的质量,我们需要直接观察评议过程,以确定如果陪审团裁决具有明确的约束力时可能出现的问题,并确定影响评议质量的潜在因素。
一些因素或者指标会影响评议质量。
Cornwell和Hans的研究说明,实际上陪审团参与是由个体层面的社会地位特征(individual-levelsocialstatuscharacteristics)所组织起来的。
[32]Devine及其团队的研究指出了评估评议质量的五项标准:
对法官指导的理解(instructioncomprehension)、对证据的审查(evidencereview)、对事实的聚焦(factualfocus)、系统参与(systematicparticipation)和信息影响(informationalinfluence)。
[33]韩国的一项研究则使用三个描述性的指标来对模拟陪审团评议的特征进行量化分析:
陪审员相互之间发言的频率、陪审员打断和回应其他陪审员发言的情况是否常见,以及打断和回应的均衡性。
[34]尽管上述研究富有意义,但是极少数研究是真正通过观察陪审团评议来开展的。
陪审员能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理解法官的指导是影响评议质量的关键。
[35]韩国法院管理部开展的一项调查表明,绝大多数(879%)陪审员认为他们理解全部或者大部分审判程序。
在这项调查中,陪审员最常提及的困难为审判的时间太长(466%)和法律术语难以理解(233%)。
绝大部分陪审员表示他们在审判中聚精会神(868%)并在评议中积极表达观点(723%)。
多数陪审员认为法官对陪审团的指导是有帮助的。
[36]
一项研究发现,韩国法官在指导陪审团了解基本原则方面表现出色,这些基本原则包括沉默权、证据裁判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
[37]然而,同一项研究也发现,法官在解释犯罪的要素或严重程度方面不是那么清晰,致使陪审员评议有时存在困难。
[38]一些学者建议,为了提高对陪审团指导的效果,应当用平实的韩国语代替晦涩的法律术语,并且需制作出标准化的陪审团指导手册。
[39]一项最近的实证研究显示,陪审团指导增加了解释和举例说明,上述变化有助于陪审员理解法律概念,例如“排除合理怀疑”。
[40]
评议在内容上的特征,例如发言形式、辩论强度和陪审员之间的互动,都会影响评议的质量。
就这一点而言,陪审员是否进行了数量和质量充足的发言是关键因素。
陪审员是否聚焦于呈递法庭的证据,是否理解法律原则以及是否根据证据来充分适用法律是考虑评议质量的另一维度。
陪审员的评议风格也有很大影响。
研究指出存在两种评议风格。
[41]“证据导向(evidence-driven)”型评议表现为陪审员轮流对审判进行评论,内容则包括他们认为最具有说服力的证据。
“证据导向”型评议的讨论更加广泛并且能更好地围绕主题。
[42]另一种评议风格为“裁决导向(verdict-driven)”型评议,在这种评议下,陪审团几乎立即投票,这样陪审员能够了解各自的立场。
关于哪种模式在大部分案件中处于主导地位,实证研究未能给出决定性的证据。
一项研究显示,“裁决导向”型出现频率更高,第一轮投票时多数人的观点倾向于坚持到最后。
[43]另一项研究则显示陪审员在正式投票前用很长时间来讨论证据。
[44]
研究显示,首席陪审员的参与度相较其他陪审员更高,并且被认为在评议中有更大的影响力。
[45]因为首席陪审员总是积极参与评议,陪审员倾向于认为首席陪审员具有影响力。
[46]如果评议由一至两名陪审员主导,那么陪审员对他们陪审经历的满意程度则较低。
[47]因此,探明下列问题变得重要:
评议是否被少数陪审员主导;陪审员的意见是否受到同等重视;陪审员是否愿意考虑其他陪审员的意见。
此时首席陪审员的角色又变得重要,因为他或她可以平等分配发言机会,组织辩论。
众所周知,每一场评议都应当由逻辑和理性指引,而不应受情感引导。
然后,在司法实践中排除情感非常困难,甚至是无法实现的。
一位学者将评议过程区分为理性型评议模式(rationaldeliberationmodel)和关系型评议模式(relationaldeliberationmodel)。
他认为,情感时常可以深化讨论,并提高参与度。
[48]共情作用(empathy)[49]被认为可以提高陪审员在评议程序中履行职责的认真程度。
[50]所以情感因素的引入并不会在所有案件中产生问题。
我们非常有兴趣来评估,陪审员是否会认为受情感影响难以做出法律上正确的决策。
下列评论显示了陪审员的情感:
“如果被告人被判有罪,他和他的家人将会经历苦难”,“被告人悲惨的童年和抚养环境使他犯下了罪行”。
因此,我们试图分析情感对做出法律上正确的裁决的不当影响。
(二)陪审员的数量
韩国陪审团审理案件时陪审员的数量取决于案件严重程度以及被告人的答辩情况。
可能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案件需要9名陪审员。
其他对被告人是否有罪有争议的案件需要7名陪审员。
被告人对大部分指控认罪的案件可以使用5人陪审团。
[51]如果公诉人和辩方达成一致,那么可以变更陪审员数量。
[52]过去五年内(2008年-2012年),适用频率最高的是7人陪审团(578%),另有324%的案件适用9人陪审团,98%的案件适用5人陪审团。
基于这种适用状况,国民司法参与委员会建议的最终陪审团形式取消了5人陪审团,因为其很少适用。
在美国,关于陪审员数量的争论始自一些州试图将12人陪审团缩减为陪审员数量较少的陪审团。
在审理Williams诉佛罗里达州案时,联邦最高法院认为6人陪审团的作用与12人陪审团相同。
[53]然而,这种观点受到了随后实证研究的挑战,尤其是MichaelSaks和MolliMarti的研究。
[54]他们的研究与其他研究都发现,人数较多的陪审团比人数较少的陪审团用更长时间来评议,并且与人数较少的陪审团相比,人数较多的陪审团会更彻底地讨论证词以及倾向于回忆起更多案件事实。
[55]另一项研究则显示,在允许做庭审笔记的情况下,与人数较少的陪审团相比,人数较多的陪审团通过评议能够回忆起更多有证据证明的事实。
[56]
韩国的陪审制度则需要在小规模公民参与模式(smallerlayassessormodel)和大规模陪审团模式(largejurymodel)之间做出选择。
[57]在韩国,相关的问题是,多少数量的陪审员能够实现最恰当的程序和裁决。
陪审团规模和评议质量之间的关系仍在进一步探讨中,这方面的研究还不够充分。
[58]尽管我们进行的影子陪审团研究的重心不是陪审团规模对评议质量的影响,但是我们仍然会根据数据提供一些初步的观察。
(三)定罪评议和量刑评议的结合
韩国陪审员不仅围绕定罪问题评议,并且也和法官一起评议量刑问题,并提交他们的意见。
在评议开始前,审判长会向陪审员解释刑罚的范围和量刑的条件。
[59]关于量刑,不是通过投票决定,而是由每名陪审员各自发表量刑意见。
韩国陪审模式是模仿美国陪审制建立的,但二者在这一点上有重大区别。
由于民众不信任刑事审判的重要方面是量刑问题,所以民众从一开始就参与量刑评议是必要的。
[60]
全国性的数据显示,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中,陪审团仅在33%的案件中参与了量刑。
[61]关于量刑,陪审团的多数意见与最终判决的量刑差距相对较小。
[62]在897%的案件中,陪审团的多数量刑意见与最终判决的量刑相差不多,最大差距为两年有期徒刑。
[63]关于陪审员量刑意见与法官量刑意见差距小的原因尚不清楚,原因或者是因为法官参考了陪审员的量刑意见,又或者是陪审员和法官在量刑方面均独立得出了相似的结论。
尚未有实证研究来对这一方面进行检验。
更重要的问题是量刑评议对定罪评议的影响。
在韩国的陪审团审判中,定罪评议和量刑评议不是分别进行的,因此陪审员在陪审团做出裁决前会接触到与量刑相关的证据,其中一些与定罪没有必然联系的证据,比如因醉酒降低控制能力、造成身体伤害的袭击次数或者被告人先前的犯罪记录,可能会影响陪审员对定罪事实的判断。
有观点建议将陪审团审理的案件区分为两个不同的阶段,一个阶段进行定罪,另一阶段进行量刑。
[64]
我们将检验影子陪审团在裁决定罪问题时受量刑问题影响的程度。
如果这一趋势被证实,我们将研究定罪和量刑程序的结合是否导致错误的裁决,或者这种错误是否因其他陪审员和法官的介入而得以自我修正(详见下一部分)。
(四)法官介入陪审团评议
与美国相同,韩国陪审团评议也是秘密进行的。
他们首先讨论被告人犯罪与否,并试图达成一致裁决。
陪审团独立进行评议,除非发生以下任一情况:
第一,如果一半以上的陪审员同意,那么陪审团可以选择听取法官的意见;[65]第二,如果陪审员不能达成一致裁决,他们必须听取法官的建议。
[66]在上述第二种情况中,韩国的法官可以直接向陪审员提供意见,尽管他们不能表明被告人是否有罪。
[67]法官和陪审团共同讨论完被告人的定罪问题后,在法官不在场的情况下,陪审员再根据简单多数原则做出裁决。
[68]
除非陪审团在评议的第一阶段就做出裁决,否则法官将有充分的机会与陪审团分享其观点和意见。
韩国陪审制的这一特点引出了评估陪审团评议质量的新维度,即法官的影响。
虽然法律规定,法官与陪审员讨论案件时不能声明有罪或无罪,但是我们不知道评议过程中到底发生了什么,因此不能排除法官影响陪审员的可能性。
一些观点担心法官介入会干扰陪审员的独立裁决,致使陪审员依赖于法官的意见。
[69]但是,很多主持过陪审团审理案件的法官表示,陪审员要求听取法官的建议是因为他们在区分事实裁决和法律解释方面存在困难。
[70]并且量刑程序技术含量高,需要科学和专业的知识,因而陪审员可能需要法官给予更多指导。
我们将检验法官的介入是否有助于陪审团作出裁决,还是会阻碍陪审团独立裁决。
我们将比较陪审团与法官讨论前后关于有罪或者无罪的倾向是否改变,并且评估这种改变是否因法官的介入所导致。
二、数据收集
(一)影子陪审团的组成
本项研究拟利用影子陪审团来模拟对真实陪审团评议的研究。
我们尽力使影子陪审员所处环境与真实的陪审员相似。
影子陪审团旁听整场审判,之后退席,并与真实陪审团并行得出裁决。
我们研究了参与18个案件审理的18组影子陪审员。
他们由在陪审员资格审查程序(voirdire)中未被选为陪审员的候选陪审员(jurorcandidates)组成。
影子陪审员的年龄分布广泛,从20多岁至70多岁不等。
影子陪审员总数为120人,他们的人口统计学特征见表1。
[71]男性陪审员占427%,女性陪审员占573%。
规模最大的年龄群体为20-30岁(256%),其后为50-60岁(230%),30-40岁(205%),40-50岁(205%),60岁及以上(128%)。
受教育程度方面,436%的陪审员为大学以上学历。
高中学历的陪审员占376%,初中及以下学历的占214%。
表1影子陪审团的人口统计学特征
与真正的陪审员一样,影子陪审员观看完整的庭审程序,并拿到包括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在内的法庭备忘录。
之后陪审员被分配到不同的房间进行秘密评议。
如果出现前述需要法官介入的情形时,合议庭审判长以外的其他法官[72]会进入评议室与影子陪审员讨论案件。
评议时长为24分钟到104分钟不等。
[73]评议时长为24分钟的案件是一起“答辩有罪”的案件;而评议时长为104分钟的案件则是一起“答辩无罪”的案件,此案评议结束时已过午夜。
平均来说,案件的平均评议时长(4371分钟)要短于“答辩无罪”的案件(5554分钟)。
通常“答辩有罪”的案件法律问题比“答辩无罪”案件少一些,但有些“答辩有罪”的案件评议耗时与“答辩无罪”的案件一样长,因为在这些案件中陪审员会考虑一些诸如惯犯和心智能力造成的刑事责任能力下降等问题。
当真实的陪审团经过漫长的庭审程序在深夜开始评议时,影子陪审员也同步听审并在之后进行评议,直至法庭宣布最终的裁判。
(二)录像内容分析[74]
我们全程观察了作为研究样本的案件,并对影子陪审团的评议过程进行了录像。
共计对18个案件进行了录像。
我们对陪审团评议进行了内容分析,具体分析的内容包括讨论的强度和互动程度、每一名陪审员的发言频率、辩论的主题、讨论的问题的数量以及观点的多样性。
我们也调查了哪些因素可能影响评议的性质。
我们关注陪审员的人口学特征、他们参与的积极性、政治观点以及陪审团的构成,例如陪审员的数量、性别、职业,以及陪审团成员之间的相似性或差异性。
我们也关注了首席陪审员的角色,观察其在辩论和讨论中与其他参与者的互动。
(三)案件特征
有赖于韩国最高法院的帮助,本项研究的数据来自于2010年11月至2011年7月之间发生的18件真实的陪审团参与审判的案件。
其中10个案件发生在大首尔地区(SeoulMetropolitanArea),其余案件发生在韩国其他地区。
出现频率最高的三类案件为:
抢劫造成的身体伤害案件(bodilyinjuryresultingfromrobbery)占23%,杀人未遂案件(attemptedmurder)占19%,惯窃案件(habituallarceny)占19%。
[75]大部分案件的被告人做无罪答辩(62%),其余案件的陪审团仅就量刑问题进行评议。
在我们研究的案件中,真实的陪审员数量是多样化的。
最常见的陪审团人数是7人(占67%),其他案件大部分使用9人陪审团(占24%),5人陪审团仅出现过两次。
我们试图使模拟陪审团人数与真实陪审团人数保持一致。
但是并未做到完全一致,因为我们要考虑候选陪审员是否有做影子陪审员的意愿。
[76]
除一个案件外,我们研究的所有案件均在一天内审结。
即便是例外的那个案件也没有将庭审时间分隔为两天,只是因为作出裁决时已经是第二天凌晨3点,因而被视为进行了两天的审理。
[77]
法庭对其中3个案件判处无罪(14%)。
法庭判决无罪的案件,陪审团做出的也是无罪裁决。
有2个案件(95%)的陪审团裁决与法庭判决不一致。
这2个案件的情况为陪审团裁决无罪,法庭判决有罪。
由于样本量较小,我们没有对裁决不一致的原因进行分析。
三、结果与讨论
(一)陪审团裁决过程
我们通过测量和分析以下几个方面来观察模拟陪审团评议:
首先,我们将评议区分为定罪评议和量刑评议并测量评议时长。
因为只有在陪审团裁决被告人有罪之后才进入有关量刑的评议,因此我们可以较为简便地测量两个阶段的时长。
即使是被告人承认大部分罪名的案件(“答辩有罪”案件),陪审员也必须进行定罪评议,以便确定被告人认罪是否有确凿的证据支持。
平均来说,陪审员评议耗时为51分钟(其中定罪评议为36分钟,量刑评议为15分钟)。
表2则显示出,人数多的陪审团评议时间相对稍长。
表2陪审团规模及评议时间
表3关于定罪的首次投票时间
之后我们考察了陪审员就被告人是否有罪的问题首次表态的时间,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评议开始后10分钟之内;二是评议开始后10分钟至结束前10分钟之间;三是评议结束前10分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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