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化工学院学生综合考评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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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化工学院学生综合考评细则试行
化学化工学院学生综合考评实施细则
(试行)
根据《陕西师范大学学生综合考评办法(修订)》(陕师校发〔2016〕135号),为规范学生综合考评操作,大力推进优良学风建设,强化学生学业导向,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结合化学化工学院学生工作实际情况,在参照以往学生综合考评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考评的组织
第一条 学生综合考评工作每学年开展一次,综合考评分年级以班级为单位进行。
第二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书记、副书记、教学副院长、辅导员、两名教师代表和两名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综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并组织实施学生综合考评工作。
领导小组委托学院学工组负责综合考评工作具体事务。
第三条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院学生综合考评实施办法,复核、审议班级综合考评结果。
辅导员依据学院学生综合考评实施细则负责具体指导各班级开展综合考评工作。
第四条 各班成立班级综合考评小组,在辅导员指导下,制定本班学生综合考评具体执行办法,组织开展班级测评。
第五条 各班级综合考评小组组长由班长担任,团支书、学习委员及普通学生代表担任小组成员,小组成员人数原则上不低于班级人数的20%且为奇数,其中,普通学生代表人数比例不得低于考评小组成员总数的50%。
第六条 各班级设综合考评监督员一名,负责班级考评过程的记录与监督工作,不具体参与考评工作。
第二章 考评程序
第七条 学生综合考评程序包括学生个人自评、班级测评公示、学院审议公示、学校核定公示四个环节。
第八条 学生个人自评。
学生依据考评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和条件,结合自身的现实表现进行个人自评,填写《学生综合考评自评表》,提供客观详实的证明材料,提交班级综合考评小组。
第九条 班级测评公示。
班级综合考评小组在辅导员指导下审核学生自评材料,依据本考评办法,结合学生实际表现开展班级测评,排出名次,确定拟推荐的获奖学金学生名单,并在班级内公示。
第十条 学院审议公示。
由学院学生综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班级综合测评结果和拟推荐的获奖学金学生名单进行集中审议公示。
第十一条 学校核定公示。
由学生处对各学院提交的《学生综合考评表》和拟推荐的获奖学金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后,获奖学金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三章 学生自评
第十二条 学生个人结合自身现实表现,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填写《学生综合考评自评表》,并向班级综合考评小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学生综合考评自评内容包括德育、智育和综合素质三个方面。
第十四条 学生自评时,需简要概述考评期内个人主要收获或者亮点、存在不足以及今后努力方向。
第十五条 学生自评时,需提供科研能力、实践能力、组织能力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学生自评时,应如实填报学业成绩,承诺提交的所有材料均真实、可靠。
第四章 班级测评
第十七条 各班级考评小组在辅导员指导下,由组长主持开展测评工作。
第十八条 班级考评小组在正式测评前,应按照学校考评办法、学院考评实施细则,结合班级实际情况,集体讨论确定本班具体的考评赋分规则。
第十九条 班长负责收集学生的自评材料,团支书负责收集本班班团干部及团委、学生会所提供的有关本班考评的支撑材料,学习委员负责审核智育成绩。
第二十条 班级考评小组在考评赋分时,对于德育考核、综合素质考核,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计算平均分的方式进行。
涉及考评小组成员本人的评分,应实行回避原则。
第二十一条 考评结果用综合分表示,满分为100分。
其中,第一学年综合分=德育考核分×10%+智育考核分×90%,其他学年综合分=德育考核分×10%+智育考核分×80%+综合素质考核分×10%。
若单个加分项目得分超过该项目满分的,按照满分计算最终得分。
第二十二条 德育考核
学生德育考核(F1)采用先定性分等、后量化赋值的方法进行,主要从思想政治、组织纪律、集体观念、品行表现四个方面考查,满分为100分,其中优秀比例不得超过20%。
(1)思想政治方面: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重大问题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积极参加校院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
赋分标准为:
27分≤优秀≤30分,24分≤良好<27分,18分≤合格<24分,不合格≤12分。
该项目参照基准分为18分,赋分时由考评小组所有成员对班级同学的思想政治表现进行打分,取平均分,如涉及到考评小组本人得分时应主动回避。
(2)组织纪律方面: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党纪团规,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做到学习期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缺席,自觉抵制各种无组织、无纪律的现象。
赋分标准为:
27分≤优秀≤30分,24分≤良好<27分,18分≤合格<24分,不合格≤12分。
该项目参照基准分为30分,扣分标准由辅导员指导各班级考评小组自行制定,依据上课、晚点名、查宿等缺勤情况进行相应扣分处理,对积极参加学院和班级组织的相关活动情况进行加分奖励。
(3)集体观念方面:
集体荣誉感强,积极参加校院和班级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为集体发展出谋划策,维护集体团结,能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具有良好的团队意识和协作精神。
赋分标准为:
18分≤优秀≤20分,16分≤良好<18分,12分≤合格<16分,不合格≤8分。
该项目参照基准分为12分,根据学生本学年的现实表现情况给予相应的加分或扣分处理。
(4)品行表现方面:
主动维护并遵守社会公德,作风正派,自觉参与校园文明建设,言谈举止大方得体,仪表端正,礼貌待人,尊敬师长,乐于助人,诚实守信。
赋分标准为:
18分≤优秀≤20分,16分≤良好<18分,12分≤合格<16分,不合格≤8分。
该项目参照基准分为12分,根据学生本学年的现实表现情况给予相应的加分或扣分处理。
第二十三条 智育考核
班级考评小组在考评赋分时,智育考核(F2)的具体内容由学院考评领导小组确定,主要依据该学年各门考试课成绩,按照学分平均分量化确定。
其计算方式为:
F2=
其中Xi为每门课的考试成绩,Yi为相应考试课的学分,n为参加考评的考试课总数。
校内赴国内外进行交流交换的学生,其智育考评按照教务处认定的成绩计算。
第二十四条 综合素质考核
学生综合素质考核(F3)主要从科研能力(F3a)、实践能力(F3b)、组织能力(F3c)和表彰奖励(F3d)四个方面进行考查,满分为100分。
其计算方式为:
综合素质F3(100分)=科研能力F3a(40分)+实践能力F3b(30分)+组织能力F3c(10分)+表彰奖励F3d(20分)。
(一)科研能力方面(F3a)
科研能力主要考察学生参与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和创新创业等方面的情况。
所获得的科研课题、研究成果和获奖等级依据学校社科处、科技处和教务处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认定时间以获得和批准时间为准,累计不超过50分。
1.科研课题为学生考评学年结项的各类课题。
量化标准:
国家级科研课题结项者加30分;省部级科研课题结项者加20分,厅局级科研课题结项者加10分;校级科研课题结项者加5分。
自主参加科研创新,在相关研究室持续工作时间超过一学期以上者,提供导师签字的证明材料并经学院考评领导小组认定后,加1-3分;所有课题均需提供结项证明,对项目主持人按照最高标准加分,参与人按照最高加分标准的70%加分。
2.研究成果为学生考评学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文艺作品或发明专利等。
量化标准:
在核心及其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文艺作品者加30分;在重要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文艺作品或取得发明专利者加20分;在公开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文艺作品者加10分。
公开发表论文或作品的作者,第一作者按照最高加分标准,非第一作者按照最高加分标准的80%加分;发明专利的参照发表论文加分标准执行。
所有发表的学术论文和文艺作品均应有出版刊物原件(录用通知证明无效),专利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学科竞赛和创新创业为学生考评学年所获得的相关奖励。
量化标准:
国家级奖励加30分;省部级奖励加20分,厅局级奖励加10分;校级奖励加5分。
具体范围为:
学科竞赛和创新创业是指学生参加与专业学习相关的学科竞赛、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相关竞赛和创新创业等活动(如“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和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数学建模大赛、电子制作大赛)。
获奖励团队的所有成员享受同等加分标准。
积极参加科技创新活动,虽未获奖的,加1-3分。
(二)实践能力方面(F3b)
实践能力主要考察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实践、公益服务和文艺体育等活动的情况,依据学生参加活动的佐证材料予以认定,认定范围为学生考评学年内参加的各类活动,由班级综合考评小组依据学生参加实践活动的实践表现和获取的资格证书进行赋分,总分40分。
1.社会实践主要是指学生在考评学年内利用课余时间和寒暑假深入社会开展的调研考察、宣传咨询和社区服务等实践活动,主要考察学生参加活动的积极性和实际效果。
赋分标准:
8分≤优秀≤10分,6分≤良好<8分,4分≤合格<6分,不合格≤4分)。
该项目参照校团委寒暑假的社会实践要求,基准分为4分,凡按照要求完成规定时间的实践内容,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及调研报告或者心得体会的,加2分,实践成果被评为院级优秀的加4分,评为校级优秀的加6分,累计不超过10分。
2.公益服务主要是指学生在考评学年内利用课余时间和寒暑假参加的无偿志愿服务活动,主要考察学生参加活动的积极性和实际效果。
赋分标准:
8分≤优秀≤10分,6分≤良好<8分,4分≤合格<6分,不合格≤4分)。
该项目基准分为4分,根据学生每学年的志愿服务时间和实际效果赋分,每学期满15小时加2分,15—30小时加4分,30小时以上加6分;被评为院级优秀志愿者的加1分,校级及以上优秀志愿者的加2分,累计不超过10分。
3.文体活动主要是指学生在考评学年内利用课余时间和寒暑假参加的校内外文体活动,主要考察学生参加活动的积极性和实际效果。
赋分标准:
8分≤优秀≤10分,6分≤良好<8分,4分≤合格<6分,不合格≤4分)。
凡积极参与各类文体活动的加4分,获得院级奖励的加1分,获得校级获奖的加2分,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的加3分,累计不超过10分。
4.资格证书主要是指学生在考评学年内利用课余时间考取由国家政府部门认定的专业技能或职业技能证书,每个5分,同类证书仅计算一次,累计不超过10分。
资格证书主要包括计算机和大学外语等级考试证书、高水平的外语考试证书、心理咨询师、教师资格证等。
献血证和驾照不加分。
(三)组织能力方面(F3c)
组织能力主要考察学生参与学校和学院组织各类活动的情况。
主要依据学生参与活动和承担工作的具体情况予以认定,认定范围为学生考评学年内参加的各类活动。
赋分标准:
8分≤优秀≤10分,6分≤良好<8分,4分≤合格<6分,不合格≤4分。
各班级自行制定参与或组织活动加分标准,未担任学生干部的活动临时负责人需单独提供证明材料。
学生干部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可加相应分数;如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酌情扣分。
其他在学生会社团等组织中任职的学生干部需要出具聘书等证明材料。
学生干部在加分标准参照如下标准赋分:
学生干部综合考评“组织管理能力”赋分表
团委、学生会
党支部
班级(团支部)
社团
分值
团委副书记、主席
10
副主席
支部书记
班 长
9
部 长
支部书记
学习委员
生活委员
主 席
6
副部长
支部委员
副主席
5
干 事
其他班(团)委
部 长
4
舍 长
3
第二十五条 各班级考评小组在对考评对象分别进行测评赋分后,应统一计算考评综合分。
第二十六条 各班级考评小组根据班级考评结果排出名次,按照“综合考评班级前3%为一等优秀奖学金获得者,前4%-10%为二等优秀奖学金获得者,前11%-20%为三等优秀奖学金获得者”的规定,确定拟推荐的获奖学金学生名单。
其中,考试课成绩有不及格情况或在所考评学年内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取消评奖资格。
第二十七条 各班级考评小组对考评结果及拟推荐的获奖学金学生名单,应在班级内及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公示无异议后,各班级考评小组填报《陕西师范大学学生综合考评表》和拟推荐的获奖学金学生名单,报送学院审议。
第五章 学院审议
第二十八条 学院综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班考评实施细则的把握及考评程序执行的情况进行审核,对各班级综合考评结果和拟推荐的获奖学金学生名单进行集中审议。
各班级综合考评结果和拟推荐的获奖学金学生名单的审议结果在学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学工组负责向学生处报送有关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考评对象为化学化工学院在籍在校全日制本科生。
校内专业分流的学生转出后第一学年的综合考评在原班级进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化学化工学院学工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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