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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读书笔记
民法学读书笔记
【篇一:
民法读书笔记】
读《寻找法律的印迹》
——以文明为义与法治同行
姓名:
王亚萍学号:
12010247028
遗忘不能使之沉睡,因为上帝赋予我们永恒的力量。
——题记人类文明的进化史是伴随着社会进步,借助于不断成熟的上层建筑的发展而逐步演化前行的。
其中,法律,尤其是在其萌芽期被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法制,更是对人类社会的进步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律之于多数人,浩瀚、复杂甚至艰涩成为其最初的感性认知,关于法律的书籍则更是让人尤其是非法律专业的人士望而却步。
余定宇先生不是法律学者,他从自己习惯的历史角度俯瞰了中华民族五千年法律思想史,别有况味。
一个个震撼人心的故事,一幕幕历史画卷的瞬间,用游记故事的方式娓娓道来。
他从中华民族的起源黄河出发,在汾水斜阳下,寻找獬豸神兽的依稀足印;在壶口细雨中,聆听洛阳旧事,感慨郑国子产铸刑鼎的传奇;在齐鲁晓风里,徜徉徘徊,静观百家争鸣的雄奇壮阔;踏上八百里秦川,与秦始皇虚拟对话,看法家的潮起潮落;回首未央宫,再阅汉武帝独尊儒术的磅礴大气。
一路的追寻中,余先生为我们勾勒出中国古代法学跌宕起伏的印迹,并最终指出中国古代法学发展中的诟病,只有与时俱进才是根本出路。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世界著名的法学泰斗陈光中教授称赞余定宇先生:
一位在法学的激流中,为中国的现实和改革出力的纤夫。
我想,所谓纤夫,就是在一路奔波中,不流连胜景而负重前行的践行者。
细细品味,其实春秋之前,我国古代法学与西方古典自然法学的道路是不谋而合的,比如老子的《道德经》就是中国自然法学的典型。
可是,战国以后,在《法经》所代表的以刑为核心的法律文化推动下,渐渐形成了中国古代社会特有的中华法系。
这种重刑轻民、法德结合的法系与以民法为核心的西方大陆法系,在核心渊源、法律结构、诉讼程序等方面都大相径庭。
到了隋唐宋,中国古代法学可谓到达鼎盛时期。
唐高宗主持制定的《唐律疏议》,是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也标志中华法系最终形成。
此后,中华法系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印度法系和伊斯兰法系一起,并称为世界的五大法系。
不过,自南宋以后直至明清,当西学东渐、西法东来的历史潮流,浩浩荡荡地席卷而过,落后的法律制度已成为社会发展的桎梏,中华法系渐渐动摇。
直至清朝末年,随着宣统下台,传承千年的中华法系最终被历史的尘埃埋没。
中华法系可谓是中国古代文化在法学领域的集中体现,可为何行至清末就举步维艰了呢?
清朝末年,世界范围内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已是车轮前行的主流,但清朝统治者固守君主至上等一系列祖宗家法,维护摇摇欲坠的封建王朝统治。
后来迫不得已变法修律,只是生硬地东拆西补直至完全穿上西方法系的大鞋,始终都没有意识到以法律为代表的上层建筑应由经济基础决定,徒有其表的改变只会南辕北辙。
之后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虽然是中国第一部提出主权在民的宪法性文献,但同样没有为车轮加上合适的链条,变成一纸空文,很快被淹没。
掩卷而思,真是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
印迹,指的是前人脚踏的地方,也暗示了未来的方向。
如果选择一味传承,清末统
治者墨守成规的败北,意味着历史早已将道路堵死;如果选择一味照搬,建国后硬套前苏联法学造成的寒流,已让闻者不寒而栗。
那追寻的意义何在?
我想,书中给出了答案。
一位法学家曾经说过:
别的发明让人类学会驾驭自然,而法律的发明,则令人类学会如何驾驭自己。
作为一名学习了粗浅的法律知识,仰望法律殿堂的初学者,我深深体会到这句话的深厚蕴意。
法律知识让我对社会进步、经济运行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因为物质文明进步的过程,也是精神文明不断发挥作用的过程,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种,是社会基本的行为规范,约束和保障着各项行为的合规化。
正是这种有章可循的制度模式,使得人们的行为被合理的调节,进而使人类社会各个领域有序发展。
从这个意义上说,与其说是我们掌控了社会,不如说是我们掌控了自己。
有人曾说过:
樱花是一种非常残忍的花,它下面埋的尸体越多,它的花就开的越灿烂。
这样的一个说法不禁让我想到了法律,回味它的发展历程,我不禁感慨,人类在学会和平共处,公平正义地驾驭自身社会的道路上,竟然要留那么多的鲜血,但值得欣慰的是,他们的鲜血没有白流,这条法律之路将会越走越宽阔。
阅读了世界的法律,不仅会想到我国的法治建设。
我们都知道,法律应该是公正的,它不仅仅是“刑也,平之如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更不是统治者与执法官们可以随心所欲的胡作非为,面对这样一个鲜明的对比,我们可能会产生这样的反思:
什么时候,我们中国各地的法院门前,也会矗立起一尊正义女神的雕像,或,给我们的独角神兽双目蒙上一条毛巾?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信仰以德化众,以理服人的国家,并且经历了漫长的封建岁月,受历史因素的影响,我们国家的大多数人都信奉中庸之道,以所谓的“容忍”为美德,殊不知,在这样一个中庸之道的背后,折射的是一个国家人民法律意识的淡薄,法律不同于道德,于是,我们的国家施行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的国策,以德来教化人民,以法来约束人民,但是,我不禁要问:
一个信奉中庸之道的民族,能够创造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制健全的国家吗?
恐怕是路漫漫其修远兮吧。
新一轮的社会主义司法改革正在紧锣密鼓进行,虽然经过三十年建设,中国社会大踏步地走向依法治国,走向民主法治;但是在车轮的前行中,法律制度仍有滞后与不完善。
只有顺应车轮前进的方向,不断改革与创新,才能通向文明、走向进步。
法治的社会,法治的精神,始终是现代文明社会孜孜不倦的追求。
从《寻找法律的印迹》这本书中,我们回望历史,感慨于古人的先知,更启迪了我们的混沌。
自由、公平和正义是伴随着人类文明的起步而衍生的,并将会在人类社会前行的历程中绽放出更加璀璨的光芒。
一个民族有一些关注天空的人,他们才有希望。
历史的悲歌,发人深省。
我们不仅要“忆往昔峥嵘岁月”,更要相信,遗忘并不能使之沉睡,因为上帝赋予了我们永恒的力量。
民法读书笔记
读《寻找法律的印迹》
——以文明为义与法治同行
学校: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
班级:
文法外语系2010级法学班姓名:
王亚萍
学号:
12010247028
【篇二:
民法读书笔记】
民法读书笔记
读《民法典与民法哲学》有感
民法是这个学期新接触的一门相对而言比较基础的课程,和《宪法》,《刑法》,《行政法》相同的,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有着不可磨灭的影响力,并且这又是一门相对而言,比较高深又抽象的学科,虽然可以结合相关的案例去更加好的理解民法的含义,但是学习也是一个不简单的过程,于是,我选择看一本相关的书籍来扩充自己的民法相关知识,帮助自己更加好的去理解民法这门学科,《民法典与民法哲学》是我选择的书籍,因为我觉得,我很想去了解民法相关的历进程,然后也想去了解蕴含在民法里面的更加深沉的哲学理论。
这一本书收录了作者21篇文章,第一,作者讲了民法典的立法程序问题,其涵盖了对正在征求全国人民意见的“物权法草案”的语言文字缺陷的批评,在起草者的立法技术培训方面涉及民法典的立法程序问题;第二,民法的两大调整对象之间的关系问题,实际上是民法典结构设计的前提问题,其涵盖了财产关系理论在当代的发展,涉及体外受精胚胎是人还是动物,阐明了在我国长期得不到正确认识的人身关系,介绍了《绿色民法典草案》对两种新型人身权的规定,讲述了取得时效在古代兼跨人身法和财产法的历史,证明有一种民法的财产法化现象之存在,也讲了财产关系法取得了优越于人身关系法的地位的原因以及这种安排的不合理性;第三,民法典的结构问题。
其实,仔细想来也是如此,中国的民法典为何产生的如此艰难,甚至在今天都没有具体出台相关的《民法典》,首先,我们要承认一
个事实,从根本上而言,民法不是我国固有的法律,而是继受法。
因此,民法对于我们中国人而言,只是国外的“舶来品”,于是我们自己对于这种不是很了解的东西,也不是很到位的能够编排出一本相对于比较合适的《民法典》,但是对于邀请国外的一个或者数个人来替我们编写《民法典》,也是相对于而言很不实际的,因为首先外国的不一定很具体的卡可以了解到我们的实际国情,那么对于他们而言,在不了解我们具体情况的条件下,如何很好的去变编排出一本优秀的《民法典》呢?
其次,我们强烈的民族意识,也是不会允许我们去让几个外国人编写我们自己国家的法律,我们骨子里那种曾经被侵略的愤恨,还是不能够很好的被彻底清除掉。
还有一点,那就是,曾经也有很多专家聚集在一起,讨论如何更加好的编写《民法典》,但是其实一百个人就有一百种思想,于是大家由于思想的不一样,也不能很好的结合,但是一个人形成一个草案,谁又有那么大的能耐?
第二个原因,作者提出了这样一个观点“中国民法学者罗马修养普遍不够”,仔细想来也的确是这样,从法典编纂的纯正意义而言,它是罗马系的文化现象,大陆法系的民法典,脱离了罗马法制定的,还找不出先例。
罗马法于现代民法典的密切联系,说明了民法科学的历史性。
民法思考不仅是同时代的不同民族的法学知识分子的思考,它还是历史不同时代的法学家的思考。
承续或者接受是一种传统,就是得到一种巨大的资源。
从法学角度而言,它可以使人不必经验所有事情就能知晓他们,换言之,作为立法者的法学者,可以凭借它们为自己不曾经历的食物,利用先人的智慧立法。
这一事实证明了罗马法
对于我们制定以详密为特点的民法典的极大工具价值。
第三个原因,作者提及到“中国民法学者的外国民法修养普遍不够”,民法思考不仅是历时性的,也同时是共时性的,换言之,作为生活问题的民法问题,是同时代的所有国家的法学只是分子思考的问题。
问题的共同性,首先来自人类生活的共同性,其次来传统的问题。
我们国家是属于大陆法系的,从属于罗马法系,大多数和我们同法系的国家,在民法理论和立法上都比我们进步我们没有经验的许多事务,人家已经经历并且做了成功的处理,如果我们采用拿来主义,那么可以少走很多弯路。
于是,我们国家的民法典至今也没有具体落实,这也成为我国在民法研究这条路上一块绊脚石。
后来,我在图书馆也看了一些其他的图书,了解了一些其他国家制定民法典的过程,包括法国的,德国的,瑞士的,其实他们大概也是从以下这几个方面进行指定的:
第一,对于我们国家现有的民法进行了解和调查,其中也包括了习惯法的调查;第二,相关的人提出立法的基础;第三,委托一些有经验的学起草最初的草案;第四,组织一个“正方”的委员会对该草案进行补充完整;第五,提出相关的立法理由,其中包含了比较法的研究报告;第六,组合字一个“反方”的委员会,对改善后的草案进行质疑;第七,立法机关对这个草案进行一次表决。
但是,虽然有一些很具体的方案,告诉我们如何去做这些事情,但是相对于我们国家而言,在实施过程中,还是会遇到很多的困难,
然后导致我们放弃去这样子做。
其实,也不得不提到,其中讲到的关于民法的相关历史进程,按照西方世界的自然状态——社会契约——市民社会的主流历史解释模式,曾经存在一种自然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没有公权力,它造成了人们生活的不安定,损害了人们的生活质量。
于是,人们通过订立一个社会契约论,让渡部分权利给自己信任的人,形成公权力,于是市民社会形成了。
由于社会的规模为扩大,过去人们靠亲情维系家庭,现在则要靠法律组织市民社会,由此形成了市民法。
作为组织一个市民社会的工具,市民法的第一个任务是处理人格问题。
人格是以陌生人际关系为基础的某个市民社会的主体资格。
后来,由于各个城邦人民相互交往的增长,出狱互利的目的,罗马法也把自己的法律部分的对外邦人开放,它们是万民法,因此,万民法不是什么所有的人民共有的法,而是允许外邦人分享的那部分罗马法。
在这种法的映衬下,市民法成了专门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但是市民法又相当于后世的属人法,而万民法多半是关于财产的。
作者提到了,梁慧星起草的我国民法典总则编条文建议稿中规定了,“本法调整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其中的“人身”可以分解为“人”和“身”,其中的“人”包括了人格关系和人格权的关系,人格关系是关于赋予主体权利能力的确定,人格权关系是主体对于自身所享有的权利的规定。
而“身”,大概主要包括,第一,传统的亲属关系;第二,以消费者身份为代表的身份关系;第三,以外国人身份为代表的身份关系;第四,失权者
的身份关系。
因此,也相对的产生了人格与人格权、身份权和财产权三者的关系问题,而按照康德的自然法的思想,人格属于“天赋的权利”,人格权、身份权和财产权属于“获得的权利。
这本书是关于民法典和民法哲学的,于是也不得不提及一下所谓的民法哲学,何谓民法哲学?
民法哲学就是对民法的一种宏观观察着建构的独特的价值体系,或者某个学者的独特经历和学术背景决定的他对民法的某些基本问题的哲学化研究。
其实对于我们而言,哲学是一门很深奥的学科,其包含的内容太多了,总是在言语里面蕴含了意想不到的深层含义,揭示的中心和主题也是很深刻的,但是往往这些哲学的东西,揭示了的主题是最深刻,最贴近我们的生活。
于是相对于而言,我也希望自己能够接触一点民法哲学来让自己更加好的理解民法这门学科,在不断的学习中,将民法这门学科更加好的通过自己的方式印进大脑里面。
学习民法这门学科也有将近半个学期了,从刚刚开始对于这门学科的充满热情,一无所知,到现在的慢慢开始懂得一点相关知识,学习知识总是一个漫长的积累过程,尤其是法律这种东西,光是看那么理论知识,总是那么的枯燥范围,但是要是和相关的案例,课外书籍,他人评论相结合,还是可以慢慢理解和学习的。
而民法又是基本法,学习好民法也可以更加好的为今后学习其他有针对性的法律做好铺垫,从这本《民法典与民法哲学》的书中,还是学习到了很多课外关于民法的知识,虽然也许有的知识和民法考试的关联并不是很大,比如,中国为什么没有出台民法典,罗马的市民法,万民法的由来,所
【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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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公法与私法的现代诠释》
2009级经济法郑生冬no91920020
自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理论以来,千百年过去了,然而,在众多的大陆法系成文法国家,法学的理论工作者仍然坚持这一理论划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并应用这一理论去指导本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学实践。
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各国的法律部门变得越来越庞大而又繁杂,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理论,在现实生活中,遭遇到了种种挑战,出现了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趋势。
在公法与私法的理论属性肇始之初,它们原本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域,但目前看来,在很多部门法里,它们在相互吸收,相互融合,以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边界变得更加模糊和艰难,甚至有人还在公法与私法的临界边缘,提出了第三法域——社会法的命题,致使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理论在现实的境遇里,处于两难境地。
面对扑朔迷离的现实困境,法学理论工作者如何拨云见日,走出迷障?
这里,我们不妨从矛盾的分析方法切入,不难发现,在复杂的矛盾中,事物的性质由该事物的主要矛盾的性质决定;在同一矛盾中,事物的性质由该事物的矛盾主要方面的性质决定。
这又作何解释呢?
我们知道矛盾是推动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本原因。
矛盾依类别不同,又可分为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林林种种的矛盾,如何处理它是个大学问!
先哲告诉我们,处理问题的时候,要学会抓关键,抓中心,即是抓主要矛盾,俗话说“牵牛要牵牛鼻子,打蛇要打尺寸”,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另外,我们看问题要学会看主流,识大局,即是把握矛盾的主要方面。
缘由何在?
因为主要矛盾处于支配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起着决定作用;矛盾的主要方面,同样处于支配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起主导作用,因此,只要我们抓住了事物的主要矛盾或矛盾的主要方面,其他次要矛盾或矛盾的次要方面,就会迎刃而解。
这里有个类比,正如
男人和女人,两者都分泌雄性激素与雌性激素,只不过男人分泌的雄性激素相对要多,女人分泌的雌性激素相对要多,仅此而已。
不管怎样,正常人大家一眼就会看出谁是男谁是女。
由此可推知,在现代部门法中,即使出现了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的趋势,我们依照矛盾的分析方法,仍然能够应用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理论,条分缕析,做定量统计取其重者,大致也能够明确归纳划分出部门法的性质,这也恰好印证了时下主流学者的观点,他们仍然还是更多地倾向于赞同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理论,只不过是在划分的依据或标准上,存在差异而已(利益说、主体说、意思说、综合说)。
可见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理论,在经历了历史的沉积与砥砺后,反而愈加厚重,历久而弥新,并且必将在今后的法学发展中发挥应有的功用。
通过《公法与私法的现代诠释》这本书的阅读,使我更加清楚地认识到了公法与私法划分理论的重要意义,它们不仅没有过时,而且还得到了更深入的发展,
至少在我们中国学者和理论实践者的眼中,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理论,仍然处于主流地位,尽管我们曾经受苏联社会主义法学的影响很深(列宁曾说:
“我们不承认任何‘私人’性质的东西,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畴,而不是任何私人性质的东西),以致于在计划经济时代,法律成了政治的附庸或点缀,甚至虚无,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我们建立了自己独立的司法系统,民法作为一门独立的部门法,从大经济法的桎梏中解放出来,获得独立的话语权。
尤其是近十几年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政府逐渐退出了原本属于私法自治的领域,回归本位,还权于民。
随之,市民阶层也浮出水面,并逐渐形成气候,成为影响主流社会的中坚力量,如此大好形势,恰恰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条件和机遇。
理由何在?
原因在于私法起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的法。
如果政府的权力过大或无限制地干预私人的生活,
甚至以牺牲私人的利益而不给予补偿,以此来成就公权力的权威,可见这种社会仍然还属人治社会,而不是法治社会。
如此一来,公民的基本权利就得不到起码的救济和保障,那么作为民主社会的人权,又将从何谈起,自然无从觅迹了!
如此这般的话,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理论,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
但是,反过来看,私法的领域也不能无限制地扩展,它必须与公法保持一定的张力,否则就成了盲目的自由主义,牺牲的自然还是个体的自由。
由此可见,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理论,在民主与法治社会里,是一个必然的选择。
纵观王继军老师写的这本《公法与私法的现代诠释》,不难发现这本由其博士论文扩展而成的著作,既有其新颖性的地方,也有其不足之处。
新的地方表现在,结构合理,层次分明,并立足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提出具体的理论构想:
首先,讨论公法与私法划分的理论问题。
谈到了公法与私法的起源及历史演变,划分标准及主客观基础,还有二者的关系、发展趋势等。
这些理论基础的论述与阐析,为后面解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问题提供了依据;其次,提出了公法与私法的二元结构是我国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的命题。
其中谈到了公法一元化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法律结构的必然选择的原因及反思,公法与私法二元结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必然选择的原因及需要,划分意义,公法私法化趋势等;再而,论述公法与私法在我国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及其辩证关系;最后,总结出公法与私法在我国市场经济中作用,包括私法维护市场经济基本运行秩序的作用,公法保障国民经济整体运行和市场竞争秩序的作用,及公法与私法在我国市场经济中作用的良性互动,这些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可见,本书作者通过公法与私法理论研究,为时下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方面的论证与分析,履行作为一位学者甘为国家立心,民众立命的情怀。
此外,本书不足之处,表现在说理不够充分,论证不深入,有些地方不能自圆其说,
难以让人信服,文字语言太平实,读起来枯燥乏味,不过这些都是目前法学著作中的通病,一时之间也很难改变。
总之,通过一段时间的精进,收获自是在肯读的过程中发生。
于不知不觉里,对《公法与私法的现代诠释》这本书的阅读,也算功行圆满,因此,对于有关公法与私法的问题,大概也就形成了一些初浅的认识,把握了一点眉目或轮廓,自不待然。
然而,认识的过程还很遥远,需要继续大量研读,方能窥其全貌。
放下书本,才知道书本的厚重和珍贵。
读书是件苦差事,但又值得有心人去玩味。
我们时下读书人,总不免功利心太重。
古人好读书,不求甚解,每有意会,便欣然忘食;今人读书,心浮气躁,如同嚼蜡,索然无味。
古今风月,无有异也,然则亘古人心,恰若风云。
回首古人,做文章的功夫是“文章千古事,得失寸心知”;做学问的精神是“板凳要坐十年冷,文章不写一句空”,“吟安一个字,捻断数茎须”。
相比之下,今人却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追名逐利,把物质的奢华推向了极至,任凭潮起潮落,轮回不息,哪里还有什么闲情逸致,一心只读圣贤书呢?
真是惭愧之极。
物质毕竟是成住坏空的,就如同虚幻迷人的泡沫,一旦爆破,终将要归于寂灭。
惟有精神才是永恒的,看华夏文明,上下五千年,辉煌灿烂,光照千秋。
它留下的是甲骨文、秦简、汉书、秦陵兵俑、万里长城,唐诗、宋词、元曲、明清小说等等,这些精神与物质交融的载体,成了永不退色的国魂。
正是它们才支撑起了这个古老的文明国度,虽历经风雨,而愈加亮丽,因此,读书不管是出于何种目的,修身、持家、治国、平天下,我们都要去读,读圣贤之书(精品之书、方家之作),把读书作为一种自我修养和文明传承的使命,一种追求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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