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疏散照明有关的规范.docx
- 文档编号:14197989
- 上传时间:2023-06-21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20.52KB
与疏散照明有关的规范.docx
《与疏散照明有关的规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与疏散照明有关的规范.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与疏散照明有关的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与疏散照明有关的规范
篇一:
应急照明规范
8.6.2应急照明
应急照明的设置要求及照度标准应符合国家防火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1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与其同时使用时,应有单独的控制开关,且控制开关面板宜与一般照明开关面板相区别或选用带指示灯型。
2应急照明不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不同时使用时,当正常照明因故停电,应急照明电源应自动投入。
3疏散通道的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0.5lx,人防工程为lx。
4工作场所内,安全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
备用照明的照度值除另有规定外,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
6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继续工作的其他房间的备用照明,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7公共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应装设出口标志灯。
8疏散照明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拐角处,距地面1.om以下的墙上,直通型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10.om,袋型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干10.om,走道转角区疏敦标志灯间距不应大于1.om。
9人防工程中,疏散走道指示标志灯的间距应不大于10m,距地高度为1.00—1.20m。
10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蓄电池按90min配置,灯具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地下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5.3应急照明
5.3.1疏散照明应由安全出口标志灯和疏散标志灯组成。
5.3.1.1安全出口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下建筑各厅、室出口、出入口等应设置安全出口标志灯;
(2)地面水平照度不宜低于0.5lx。
(3)安全出口标志灯宜安装在疏散出口和楼梯口里侧上方,距地高度不宜低于2m;
5.3.1.2疏散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疏散通道及其交叉口、拐弯处、安全出口和楼梯间等处应设置疏散标志灯;
(2)疏散标志灯应设置在安全出口的顶部,楼梯间、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应设置在距地面高度为1.0~1.2m的墙面上,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顶部,疏散通道上的标志灯间距不宜大于10m。
(3)地面水平照度不应小于0.5lx。
5.3.2备用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营业厅,餐厅、急诊室、值班室、消防控制室、变配电室、柴油电站、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计算机室、楼梯间等应设置备用照明;
(2)消防控制室、变配电室、柴油电站、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等工作部位的备用照明应保持正常照明的照度,其它场所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1/10,但最低不应小于5lx。
5.3.3手术室、急救室等房间应设置安全照明。
5.3.4应急照明光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1)疏散照明宜采用荧光灯或白炽灯;
(2)安全照明宜采用卤钨灯,也可采用瞬时可靠点燃的荧光灯。
5.3.5应急照明电源应符合供电方式、转换时间和持续工作时间的要求。
5.3.5.1应急照明电源除正常电源外宜选用下列供电方式之一或适宜的组合:
(1)另一个正常电源或另一路供电线路;
(2)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
(3)蓄电池组;
(4)自带电源型应急灯。
5.3.5.2正常电源故障后应急照明投入的转换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疏散照明不应大于15s,商场营业厅等人员集中场所不应大于5s;
(2)安全照明不应大于0.5s;
(3)备用照明不应大于15s,收款台、消防控制室等与消防有关的房间和商场营业厅等人员集中场所不应大于5s。
5.3.5.3应急照明电源的持续工作时间不应少于30min,与消防有关的房间其备用照明的持续时间不应少于120min。
5.3.6应急照明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备用照明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同时使用时,应分别设置配电线路和控制开关,备用照明仅在事故状态使用时,正常照明熄灭后备用照明应自动投入工作;
(2)平时不使用的疏散照明应在控制室、配电室或值班室集中控制或自动控制,不允许就地关闭;
(3)应急照明回路上不应设置插座;
(4)蓄电池为应急照明电源时,应具有自动充电功能;
(5)应急照明严禁使用调光装置。
5.3.7应急照明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个防火分区应有独立的应急照明回路,穿越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应有防火措施;
(2)疏散照明线路宜采用耐火电线、电缆明敷,或电线电缆穿阻燃性硬质管明敷,或在非燃烧体内用电线、电缆穿硬质管暗敷,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c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xx
11.3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11.3.1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
3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
2200m的演播室;
4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5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11.3.2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
2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
3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4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11.3.3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
11.3.4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
2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其指示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的有关规定。
11.3.5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21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m的展览建筑;
2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地上商店;
23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11.3.6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和《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的有关规定。
篇二: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准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术语和定义、分类、防护等级、一般要求、要求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208-93外壳防护等级gb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9969.1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gb12978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gb13495-92消防安全标志gb16838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使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Fireemergencylightingsystem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的系统,由各类消防应急灯具及相关装置组成。
3.2消防应急灯具Fireemergencyluminaire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标志的各类灯具。
3.3消防应急照明灯具Fireemergencylightingluminaire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的消防应急灯具。
3.4消防应急标志灯具Fireemergencyindicatingluminaire用图形和/或文字完成下述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
a)指示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方向;
b)指示楼层、避难层及其他安全场所;
c)指示灭火器具存放位置及其方向;
d)指示禁止入内的通道、场所及危险品存放处。
3.5消防应急照明标志灯具Fireemergencylighting
5.2安装在地面的消防应急灯具(以下简称灯具)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gb4208-93规定的ip54,且应符合其标称的防护等级的要求。
5.3安装在地面的灯具安装面应能耐受外界的机械冲击和研磨。
6一般要求:
6.1总则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及系统各组成部分若要符合本标准,应首先满足本章要求,然后按第7章有关规定进行试验,并满足试验要求。
6.2通用要求:
6.2.1主电源应采用220V/380V,50hz交流电源。
6.2.2系统内各设备应设有保护接地。
6.2.3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标志应满足附录b的有关要求。
6.2.4楼层指示应使用阿拉伯数字为主要标志信息。
6.2.5使用荧光灯为光源的灯具不应将启辉器接入应急回路,不应使用有内置启辉器的光源。
6.2.6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单相输出最大额定功率不应大于30kVa,三相输出最大额定功率不应大于90kVa;逆变转换型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单相输出最大额定功率不应大于10kVa,三相输出最大额定功率不应大于30kVa。
6.2.7系统应有下列自检功能:
a)系统持续主电工作每隔(30±2)d应能自动由主电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并持续30s~180s,然后自动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
b)系统持续主电工作每隔1年应能自动由主电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并持续至放电终止,然后自动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持续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少于30min;
c)系统应有手动完成a)条和b)条自检功能,手动自检时间应作为自动自检的开始时间;d)系统在不能完成自检功能或持续应急工作时间少于30min时,应在10s内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保持至故障排除;故障声信号的声压级(正前方1m处)应在65db~85db之间,故障声信号每分钟至少提示一次,每次持续时间应在1s~3s之间。
e)集中电源型灯具在光源发生故障时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应急工作时间不能持续30min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保持至故障排除;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不能完成转入应急工作状态时,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保持至故障排除。
6.2.8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型号编制方法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6.3系统与整机性能:
6.3.1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高危险区域使用的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大于0.25s。
6.3.2系统的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90min,且不小于灯具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6.3.3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表面亮度应满足下述要求:
a)仅用绿色或红色图形构成标志的标志灯,其标志表面最小亮度不应小于15cd/m2,最大亮度不应大于300cd/m2,且最大亮度与最小亮度比值不应大于10;
b)用白色与绿色组合或白色与红色组合构成的图形作为标志的标志灯表面最小亮度不应小于3cd/m2,最大亮度不应大于300cd/m2,白色、绿色或红色本身最大亮度与最小亮度比值不应大于10。
白色与相邻绿色或红色交界两边对应点的亮度比不应小于5且不大于15。
6.3.4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急状态光通量不应低于其标称的光通量,且不小于15lm。
6.3.5消防应急照明标志灯具应同时满足6.3.3和6.3.4条要求。
6.3.6灯具在处于未接入光源、光源不能正常工作或光源规格不符合要求等异常状态时,内部元件表面最高温度不应超过90℃,且不影响电池的正常充电。
光源恢复后,灯具应能
正常工作。
6.3.7对于有语音提示的灯具,其语音宜使用“这里是安全(紧急)出口”、“禁止入内”等;其音量调节装置应置于设备内部;正前方1m处测得声压级应在70db~115db范围内(a计权),且清晰可辨。
6.3.8闪亮式标志灯的闪亮频率应为1hz±10%,点亮与非点亮时间比应为4:
1。
6.3.9顺序闪亮并形成导向光流的标志灯的顺序闪亮频率应在2hz~32hz范围内,但设定后的频率变动不应超过设定值的±10%,且其光流指向应与设定的疏散方向相同。
6.3.10自带电源型和子母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6.3.10.1自带电源型和子母电源型灯具(地面安装的灯具和集中控制型灯具除外)应设主电、充电、故障状态指示灯。
主电状态用绿色、充电状态用红色、故障状态用黄色。
6.3.10.2自带电源型和子母电源型灯具的应急状态不应受其主电供电线短路、接地的影响。
6.3.10.3自带电源型和子母电源型灯具应设模拟主电源供电故障的自复式试验按钮(或开关、遥控接收功能和遥控器)和控制关断应急工作输出的自复式按钮(或开关),不应设影响由主电工作状态自动转入应急工作状态的开关。
6.3.10.4消防应急照明灯应急电源盒的状态指示灯可设置在电源盒内部,但开盖后应清晰可见,并应有模拟主电源供电故障的功能(远程开关或遥控器);与其连接的灯具上外露面应设置状态指示灯,也可采用一个红色指示灯;如仅采用一个红色指示灯,主电工作时该指示灯应常亮,灯具出现故障或不能完成自检功能时,该指示灯应闪亮。
6.3.10.5地面安装的灯具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a)应设状态指示灯,指示灯可设置在灯具内部,开盖后应清晰可见;
b)表面未设置故障指示灯的标志灯具应为非闪亮持续型或导向光流型,灯具发生故障或不能完成自检时,光源应闪亮,闪亮频率不应小于1hz;导向光流型灯具在故障时的闪亮频率应与正常闪亮频率有明显区别;
c)照明灯具的故障状态指示灯应选用红色指示灯,且应设置在灯具外露面或透光面等能明显观察到的地方;灯具发生故障或不能完成自检时,该指示灯应闪亮;
d)自带电源型和子母电源型灯具应有模拟主电源供电故障功能(远程开关或遥控器)。
6.3.10.6子母电源型灯具的子母灯具之间连接线的线路压降不应超过母灯具输出端电压的3%。
6.3.10.7非持续型的自带电源型和子母电源型灯具在未接入光源的条件下应点亮故障状态指示灯,光源接入后应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6.3.10.8具有遥控接收功能的灯具,其遥控接收距离和遥控器发射距离均应在3m~10m之间。
6.3.11集中电源型灯具(地面安装的灯具和集中控制型灯具除外)应设主电和应急电源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应急状态用红色。
主电和应急电源共用供电线路的灯具可只用红色指示灯。
6.3.12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6.3.12.1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设主电和应急电源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应急状态用红色。
6.3.12.2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设模拟主电源供电故障的自复式试验按钮(或开关),不应设影响应急功能的开关。
6.3.12.3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显示主电电压、电池电压、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并应设主电、充电、故障和应急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故障状态用黄色,充电状态和应急状态用红色。
6.3.12.4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保证主电和备电不能同时输出,并能以手动、自动两种方式转入应急状态,且应设只有专业人员可操作的强制应急启动按钮,该按钮启动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不应受过放电保护的影响。
6.3.12.5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每个输出支路均应单独保护,且任一支路故障不应影响其他支路的正常工作。
6.3.12.6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能在空载、满载10%和超载20%条件下正常工作,输出特性应符合制造商的规定。
6.3.12.7当串接电池组额定电压大于等于12V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对电池(组)分段保护,每段电池(组)额定电压不应大于12V,且在电池(组)充满电时,每段电池(组)电压均不应小于额定电压。
当任一段电池电压小于额定电压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指示相应的部位。
6.3.12.8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在下述情况下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指示故障的类型;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故障信号时,故障声信号应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
a)充电器与电池之间连接线开路;
b)应急输出回路开路;
c)在应急状态下,电池电压低于过放保护电压值。
6.3.13应急照明配电箱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6.3.13.1双路输入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在正常供电电源发生故障时应能自动投入到备用供电电源,并在正常供电电源恢复后自动恢复到正常供电电源供电;正常供电电源和备用供电电源不能同时输出,并应设有手动试验转换装置,手动试验转换完毕后应能自动恢复到正常供电电源供电。
6.3.13.2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能接收应急转换联动控制信号,切断供电电源,使连接的灯具转入应急状态,并发出反馈信号。
6.3.13.3应急照明配电箱每个输出配电回路均应设保护电器,并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054的有关要求。
6.3.13.4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每路电源均应设有绿色电源状态指示灯,指示正常供电电源和备用供电电源的供电状态。
6.3.13.5应急照明配电箱在应急转换时,应保证灯具在5s内转入应急工作状态,高危险区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大于0.25s。
6.3.14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6.3.14.1应能完成主电工作状态到应急工作状态的转换。
6.3.14.2在应急工作状态、额定负载条件下,输出电压不应低于额定工作电压的85%。
6.3.14.3在应急工作状态、空载条件下输出电压不应高于额定工作电压的110%。
6.3.14.4输出特性和输入特性应符合制造商的要求。
6.3.15应急照明控制器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6.3.15.1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与其相连的所有灯具的工作状态,显示应急启动时间。
6.3.15.2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防止非专业人员操作。
6.3.15.3应急照明控制器在与其相连的灯具之间的连接线开路、短路(短路时灯具转入应急状态除外)时,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指示故障部位。
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故障时,故障声信号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
6.3.15.4应急照明控制器在与其相连的任一灯具的光源开路、短路,电池开路、短路或主电欠压时,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显示、记录故障部位、故障类型和故障发生时间。
篇三:
消防应急灯具gb17459的有关规定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疏散 照明 有关 规范
![提示](https://static.bingdoc.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