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城乡规划师管理与法规讲义11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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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城乡规划师管理与法规讲义1101
第十一章 文化和自然遗产规划管理
第一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第二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
第三节、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
第四节、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
第一节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一、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概况
1.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
(1)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是连接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
(2)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也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
(3)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同时还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意义重大
(4)历史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因此,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刻不容缓,具有更加现实的紧迫性。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指出:
①中华文化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团结奋进的不竭动力。
②加强对各民族文化的挖掘和保护,重视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③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2.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成效与特征
(1)成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还陆续公布了112座历史文化名城、181座历史文化名镇和169座历史文化名村
截至2010年底已经拥有世界遗产40处,位居世界第三。
其中文化遗产26处、文化景观遗产2处、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4处、自然遗产8处
(2)特征:
3.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规体系
·2002年10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并重新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005年7月建设部发布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2005年12月22日国务院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8年4月2日国务院第三次常务会议还通过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4.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城乡规划
①“历史文化遗产”的概念第一次在建设管理行政法中出现,最早见于《城市规划法》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②《城乡规划法》特别强调无论是制定城乡规划,还是实施城乡规划,都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并把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要求写进了“总则”,范围也从城市拓展到了镇和村庄。
二、历史文化遗产的概念
我国城乡规划管理适用的历史文化遗产概念,特指受我国法律法规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及其承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受国际法律保护的世界文化遗产。
1.国际社会所称世界文化遗产
《世界遗产公约》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两部国际法是世界遗产保护的根本大法,是各缔约国申报列入世界遗产和共同保护世界遗产的法律依据。
我国1985年11月22日加入《世界遗产公约》,2003年成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缔约国。
国际社会所称世界文化遗产
2.我国所称历史文化遗产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指出:
三、历史文化遗产的类别
历史文化遗产的类别
内容
1.世界文化遗产类
截至2010年底,我国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类项目共32处。
另有世界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4项
世界文化遗产(26处)
长城;明清故宫包括北京故宫、沈阳故宫;秦始皇陵及兵马俑坑(陕西西安市);莫高窟(甘肃敦煌市);周口店“北京人”遗址(北京市);布达拉宫包括大昭寺、罗布林卡(西藏拉萨市);承德避暑山庄和周围寺庙(河北承德市);孔庙、孔林、孔府(山东曲阜市);武当山古建筑群(湖北丹江口市);平遥古城(山西);丽江古城(云南);苏州古典园林(江苏苏州市);颐和园(北京市);天坛(北京市);大足石刻(重庆大足县);青城山一都江堰(四川都江堰市);龙门石窟(河南洛阳市);明清皇家陵寝,包括明显陵、清东陵、清西陵、明孝陵、十三陵;皖南古村落,含西递村和宏村(安徽黟县);云冈石窟(山西大同市);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辽宁桓仁县与吉林集安市);澳门历史城区;殷墟(河南安阳市);开平碉楼(广东开平市);福建土楼;“天地之中”建筑群(河南登封市)
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4处)
泰山(山东泰安市);黄山(安徽黄山市);峨眉山一乐山(四川峨眉山市、乐山市);武夷山(福建武夷山市)
世界文化景观遗产(2处)
江西庐山、山西五台山
世界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4处)
昆曲;古琴;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蒙古族长调民歌
2.我国文物保护类
(1)法定文物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五项文物受国家保护:
①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②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③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④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⑤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2)文物分类方式,按照文物的不同存续方式,将上列文物划分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两大类别
不可移动文物: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
可移动文物: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
四、历史文化遗产等级
基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需要,按照国际法和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分若干保护等级,并根据文物的不同类别实行分类保护,分级管理。
1.可移动文物
2.不可移动文物
分为7个保护等级,上一等级不可移动文物须由下一等级不可移动文物遴选。
(1)世界文化遗产、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和文化景观遗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
(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名城(国务院)
(3)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和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
(4)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5)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6)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县级人民政府)
(7)其他文物(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第二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
根据目前我国城市中拥有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等文化遗产构成状况,目前大致可分为16类。
城市类型
历史文化名城
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文化名镇
历史文化名村
项次
1
■
=
●
▲
4
2
■
=
●
○
3
3
■
=
○
▲
3
4
■
○
●
▲
3
5
○
=
●
▲
3
6
■
=
○
○
2
7
■
○
●
○
2
8
■
○
○
▲
2
9
○
=
●
○
2
10
○
=
○
▲
2
11
○
○
●
▲
2
12
■
○
○
○
1
13
○
=
○
○
1
14
○
○
●
○
1
15
○
○
○
▲
1
16
○
○
○
○
0
■历史文化名城 =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文化名镇
▲历史文化名村 ○没有文化遗产
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基本原则
1.坚持在科学规划指导下实施严格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是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前提和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根本目的在于传承文明,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2.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是历史文化遗产的固有属性,也是取得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法律地位的基本要求
·鉴别真伪,检验真实性或者原真性的程度及品位,是评定历史文化遗产价值的主要标准
·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强调整体保护原则,目的在于确保其整体的和谐关系
·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原则,重点体现在保护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3.正确处理遗产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具有保护文化遗产和发展经济,推动社会进步的双重职能
·促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与发展,应当秉持动态观念,寻求保护与发展的结合点
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登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登录
具体内容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申报条件(必须同时具备①②③,④满足其一即可申报)
特殊规定:
同时对于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即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①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②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③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④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2.历史文化街区应当具备的条件
·有比较完整的历史风貌
·构成历史风貌的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基本上是历史存留的原物
·历史文化街区用地面积不小于1公顷
·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的用地面积宜达到保护区内建筑总用地的60%以上
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申报材料
·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保护范围
·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
·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申报程序
(1)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2)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3)对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的申报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提出确定该城市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议
(4)对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的申报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村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镇、村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确定该镇、村庄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建议
(5)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在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评价标准,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经专家论证,确定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管理
1.历史文化名城
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管理
具体内容
(1)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保护规划的内容为:
①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②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③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④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⑤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2)按照不同保护界线采取相应措施
1)不同层次保护界线的概念及划定
①核心保护范围是指在保护范围以内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是指历史文化街区的精华所在
②建设控制地带则位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以内、核心保护范围以外,是为确保核心保护范围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
③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设控制地带以外,划定环境协调区界线
2)针对不同保护界线的相应措施
①严格禁止的活动包括:
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占用保护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在历史建筑上刻画、涂污。
②严格控制的活动包括:
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注: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应当严格控制建筑的性质、高度、体量、色彩及形式。
(3)古城保护与新区建设相结合
①开辟新区,保护古城,是西方国家在经济加速发展、城市规模迅速膨胀阶段采用的有效办法
②我国经过几十年实践探索,表明古城保护与新区建设相结合同样是一条有效途径
(4)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相结合
在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的基础上,合理利用其丰厚的遗产资源发展文化旅游,不仅可以赋予文化遗产新的实用功能,使文化遗产及其文化内涵得到充分展示,让旅游者从中感受和体验中华文明,加深对中国优秀历史文化的认知,而且可以从旅游收益中,为保护文化遗产源源不断地增加巨额资金投入,形成遗产保护与旅游发展的良性循环
2.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文化街区规划管理
具体内容
(1)历史文化街区的概念界定
《文物保护法》对历史文化街区的界定,是指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意义的街道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据此进一步规定:
“历史文化街区,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2)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界线
1)保护界线划定分为两种情况:
①历史文化名城内的保护界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划定
②其他城市的保护界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
2)划定保护界线应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的三项要求进行定位:
①文物古迹或历史建筑的现状用地边界
②在街道、广场、河流等处视线所及范围内的建筑物用地边界或外观边界
③构成历史风貌的自然景观边界
(3)历史文化街区的控制要求
1)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控制要求
①不得擅自改变街区空间格局和建筑原有的立面、色彩;除确需建造的建筑附属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
②不得擅自新建、扩建道路,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③不得新建工业企业,现有妨碍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迁移
2)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控制要求
①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
②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③不得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现有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迁移
3)应保护文物古迹、保护建筑、历史建筑和环境要素要求
①当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与文物保护单位或保护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出现重叠时,应服从核心保护范围的规划控制要求
②当文物保护单位或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与历史文化街区出现重叠时,应服从文物保护单位或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的规划控制要求
(4)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的活动
①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
②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
③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④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⑤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
⑥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5)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整治
①严格控制各项建设活动,防止新建不协调建筑,遏制传统风貌继续破坏
②加强历史街区保护整治,禁止大拆大建改造,维护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③探索合理更新利用方式,赋予文化遗产适当功能,服务于现代经济社会
3.历史建筑
历史建筑
规划管理
具体内容
(1)历史建筑的法定概念
1)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注:
对于历史建筑,城市和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2)目前尚无确定历史建筑的具体标准,通常认为具有一定的建成历史,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历史建筑:
①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
②具有特殊的革命纪念意义或其他特殊历史意义的建筑;
③典型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④祠堂、古书院、古庙宇、府第大厝、名人故居以及其他明清、民国民居等;
⑤著名建筑师的作品
(2)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
①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
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
③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3)历史建筑的原址保护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4)历史建筑的改建更新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保护单位规划管理
具体内容
(1)文物保护基本要求
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文物保护应当按照原址、原状保护的原则,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
但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2)文物保护范围内管理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3)建设控制地带内管理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管理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管理
具体内容
(1)保护规划及规划管理主体
1)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2)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
3)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内容和历史文化名城相同:
·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4)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管理的责任主体是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而不是政府部门。
5)《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主要基于两点考虑规定:
①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属于社会公益事业,确定政府为责任主体有利于强化保护力度,提高政府和社会公众的保护意识;
②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属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范围广泛,部门很多,并非一两个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范畴所能涵盖。
(2)保护规划管理的基本要求
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②禁止将历史文化遗产资源经营权整体出让
(3)保护界线内的管理措施
1)第一,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规划管理:
①禁止相关破坏性活动,如开山、采石、易燃易爆工厂修建;
②制定保护方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如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
2)第二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规划管理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规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3)第三,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规划管理
①在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②除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③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④在该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⑤审批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审批拆除核心保护范围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习题】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 )。
A.保持传统格局
B.保持历史风貌
C.保持空间尺度
D.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E.不得改变原有市政设施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查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习题】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历史文化街区应划定或可划定( )界线
A.保护区
B.建设控制地带
C.文物古迹
D.地下文物埋藏区
E.环境协调区
『正确答案』ABE
『答案解析』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界线由内向外分为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三个圈层。
第三节 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
《风景名胜区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利用
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利用
内容
1.风景名胜与风景名胜区
(1)风景名胜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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