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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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模板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及操作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享受《扶持办法》的企业须是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或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或机构(房地产企业除外)。
适用范围:
基础性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消费性服务业和公共性服务业;重点包括信息服务、专业服务、专业会展、文化创意、教育医疗等行业及其他带动能力强的功能型、平台型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或机构。
第二章总部企业奖
第一节落户奖
第三条总部企业同时还需符合下列条件、标准: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业)、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以及申请奖励的上一年度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并对所属企业行使集中运营管理、结算、采购等总部职能的企业。
(二)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1.属于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
(1)世界10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福布斯》(《Forbes》)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1000强XX公司(或上一年度入选《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XX公司);
(2)中央大型企业(集团)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纳入国务院国资委等部委管理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3)中国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XX公司;
(4)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规模民营企业500强XX公司。
(5)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商务部及其授权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
2.满足下列行业营业收入及纳税总额条件:
(1)现代物流业:
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2)批发业:
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900万元。
(3)零售业:
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700万元。
(4)金融服务业:
对金融(类金融)企业的奖励,适用我区金融服务业扶持政策。
(5)商贸服务、专业服务等其他服务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6)专业服务业:
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其中港澳台专业服务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7)教育、卫生、文化、创意、体育、娱乐业和其他服务业:
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3.上述所称的总部企业“行业”,综合考虑企业首次注册登记的主营业务类别、税务登记行业类别、项目引进部门意见进行界定。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纳税总额”是指企业及其下属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上一个会计年度汇算清缴完毕后在我区形成的营业收入、纳税总额。
下属控股企业是指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下属各级公司。
纳税总额是指由企业自身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税、契税等全部税收,代扣代缴税款、海关关税除外;企业营业收入和纳税总额,可以单独以企业本身数据计算,也可将同一实际控股股东在我区内关联企业的有关数据合并计算。
第四条
(一)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根据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给予落户奖励。
1.对内资企业:
(1)实缴注册资本5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奖励300万元;
(2)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奖励600万元;
(3)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1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
(4)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至2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5)实缴注册资本20亿元(含)以上,奖励2000万元。
2.对外资企业:
(1)实缴注册资本100万美元(含)至1000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300万元;
(2)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含)至2000万美元的,奖励600万元;
(3)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含)至1亿美元的,奖励1000万元;
(4)实缴注册资本1亿美元(含)至3亿美元的,奖励1500万元;
(5)实缴注册资本3亿美元(含)以上的,奖励2000万元。
(二)对符合总部奖励申请条件第
(二)款第二项条件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的纳税总额给予落户奖励。
1.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含)的,奖励300万元;
2.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2000万元(含)的,奖励600万元;
3.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4000万元(含)的,奖励1000万元;
4.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8000万元(含)的,奖励1500万元;
5.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1亿元(含)的,奖励2000万元。
第五条申请落户奖的企业应当自认定当年起提出申请,经认定符合条件可发放奖励的,按上述设定的奖励标准给予资金补助(分两年按50%、50%比例发放)。
第六条落户奖特殊情形说明如下:
(一)通过收购、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形式成立的企业,以企业在本区实缴到位的注册资本净增量,以及在本区新增营业收入或纳税总额为基数,按本实施细则的认定流程,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奖励条款对应的奖励金给予奖励。
(二)《广州南沙新区(自贸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总部办法》”)实施之日起从区外迁入并增资的企业,以企业迁入后在本区实缴到位的注册资本净增量,以及在本区新增营业收入或纳税总额为基数,参照本条第
(一)项的相关规定申请落户奖励。
(三)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在本区设立多家公司的,不超过3家(含集团公司本身)享受落户奖励。
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间存在相互投资的形式提高注册资本金情形的,仅1家公司(含集团公司本身)可享受落户奖励。
企业申请时需提交集团公司组织架构说明文件。
(四)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实缴注册资本,专指货币出资,不包括其他方式出资。
本实施细则所指“落户”,以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时间为准。
享受落户奖励的企业,设立和实缴注册资本时间均要在办法有效期内。
第二节总部经营贡献奖
第七条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连续5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贡献的95%予以奖励(须扣除企业高管获得的人才奖励,下同):
(一)《总部办法》有效期内在本区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企业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
(二)企业达到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认定条件。
第八条对《总部办法》实施前已落户南沙、达到总部认定条件的企业,以其首次享受奖励政策的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贡献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给予企业连续5年95%的奖励。
对在办法实施后通过整合区内外企业达到总部认定条件的企业,以首次享受奖励政策的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贡献为基数(含区内原有企业对本区的经济贡献),对超基数部分给予企业连续5年95%的奖励。
第九条对《总部办法》实施之日起市内新迁入本区的企业,其经营贡献奖励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对办法实施之日起市外迁入本区的企业,其经营贡献奖励参照第七条执行。
对新迁入本区的房地产企业,其当年对本区经济贡献,须扣除其当年在本区房地产项目对本区经济贡献后计算。
第十条对《总部办法》实施前已认定为总部型企业,在扣除企业已享受奖励的年份后,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我区经济贡献的95%予以累计5年的奖励。
第三节提升能级奖
第十一条鼓励总部型企业提升能级:
(一)对区域型总部升级为全国总部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升级为亚太地区或全球总部的,给予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本条所指的总部是指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
(二)款第一项条件的企业(即属于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
(二)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其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的资金奖励;其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1000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企业同时被评为世界1000强、中国企业500强的,只享受一次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四节办公用房补贴
第十二条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总部企业予以租用办公用房补贴:
(一)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在南沙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最高5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如每月每平方米合同实际租金小于50元的,按每月每平方米合同实际租金予以补贴。
补贴期限为3年,且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本条所称租用办公用房是指总部企业其本部租赁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食堂、车库、仓库等)。
(三)《总部办法》有效期内在本区新注册的企业,企业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
(四)企业达到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认定条件。
第十三条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予以购置办公用房补贴:
(一)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在南沙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申请购买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购买时间应当在办法有效期内。
本条所称购置办公用房是指总部企业其本部购买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食堂、车库、仓库等)。
第十四条总部企业同时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的,则按照以上规定合并计算办公用房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
违反上述规定出租或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追缴已经获得的资助。
第三章非总部型企业落户奖
第十五条对符合以下规定之一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予以落户奖:
(一)对于在我区新设的非总部型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的纳税总额分档次给予落户奖励。
在我区纳税总额达到3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达到500万元的,奖励100万元;达到800万元的,奖励150万元;达到1000万元的,奖励200万元。
(二)对于在我区新落户注册或经认定的会计、律师、公证、评估、税务、建筑测量、检验检测、设计、咨询、监理等专业服务企业,无违规执业不良记录的,按照上一年度在我区的纳税总额分档次给予落户奖励。
在我区纳税总额达到60万元的,奖励20万元;纳税总额达到180万元的,奖励60万元;纳税总额达到320万元的,奖励100万元;纳税总额达到500万元的,奖励150万元;纳税总额达到650万元的,奖励200万元。
(三)对于在我区落户注册或经认定的国际及港澳台的会计、律师(含联营律师事务所)、公证、评估、税务、建筑测量、检验检测、设计、咨询、监理等专业服务企业,无违规执业不良记录的,按照上一年度在我区的纳税总额分档次给予落户奖励。
在我区纳税总额达到170万元的,奖励50万元;纳税总额达到320万元的,奖励100万元;纳税总额达到500万元的,奖励150万元;纳税总额达到650万元的,奖励200万元;纳税总额达到1200万元的,奖励350万元;纳税总额达到1700万元的,奖励500万元。
第十六条
(一)《扶持办法》所指“落户”,以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时间为准(或专业服务机构获批准设立时间)。
享受项目落户奖励的企业,设立和注册资本时间均要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
(二)申请《扶持办法》第四条专业服务项目落户奖的企业需在政策有效期提出申请。
(三)对于专业服务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具体的评定标准,并负责提出发放落户奖的安排方案,招商主管部门汇总后提请由分管招商主管部门工作的区领导牵头组成的评审小组会议复核。
第十七条《扶持办法》所称专业服务是指:
(一)审计评估服务,包括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记账代理、税务代理等;
(二)法律和仲裁服务,包括律师、公证、仲裁等;
(三)建筑测量服务,包括招标及代理、造价咨询、技术设计咨询等;
(四)检验检测服务,包括从事动植物、工业产品、食品等的检测、检验、测试、鉴定、认证等;
(五)咨询服务,包括规划咨询、认证咨询、信息咨询、工程咨询、投资咨询、经济咨询等;
(六)其他中介服务,包括工业设计、知识产权等。
第四章非总部型企业经营贡献奖
第十八条
(一)对于在我区新设的非总部型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给予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30%的奖励;对于在我区已设立的非总部型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从2017年起给予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增长部分30%的奖励。
(二)上述在我区新设的非总部型企业是指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在我区注册设立的企业;在我区已设立的非总部型企业是指在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在我区注册成立的企业。
(三)营业收入指企业及其下属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上一个会计年度汇算清缴完毕后在我区形成的营业收入。
地方经济贡献指由地方经济贡献由认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第五章人才奖
第一节骨干人才奖励
第十九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重点发展领域骨干人才专项,负责每年定期发布奖励申请指引,集中受理奖励申请,并做好审核发放工作。
第二十条骨干人才是指就职于南沙新区(自贸区)重点发展领域的以下人才:
(一)南沙新区(自贸区)范围内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包括经广州市认定、南沙区认定的总部型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
(二)南沙新区(自贸区)范围内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
(三)南沙新区(自贸区)重点发展的航运物流、高端制造、金融商务、科技创新、旅游健康等领域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
(四)南沙新区(自贸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科研机构和科研院所的高层管理人员、学科带头人或重大课题负责人和科研骨干力量;
(五)在南沙新区(自贸区)范围内创新创业发展的港澳及外籍人才;
(六)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引进的其他重点发展领域人才。
此外,骨干人才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其中,第(四)项人才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二)与本区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用协议;
(三)每年在本区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四)申报时仍在申报单位工作。
骨干人才所在单位符合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需在南沙区范围内;
2.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3.具有稳定的地区经济贡献。
第二十一条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骨干人才,参照其上年度对南沙新区(自贸区)发展的贡献给予特殊人才奖励,奖励金为个人经济贡献的40%,上不封顶。
第二十二条骨干人才中的港澳及外籍人才,如不选择申报特殊人才奖励,也可选择按照税负差额申请奖励补贴。
港澳及外籍人才具体包括香港、澳门地区永久性居民或具有外国国籍人士(含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归国留学人才)。
奖励补贴标准如下:
(一)对申报并已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与测算纳税额的差额部分,给予奖励补贴。
1.对香港籍人才,以其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按照现行香港薪俸税或利得税标准税率15%测算纳税额(测算时应根据香港薪俸税法规定的扣减项目进行计算,但不计算税条条例第12条
(1)款下的扣减。
同时不考虑应税所得的类别、不考虑香港特区政府给予的税务宽减、不采用个人入息课税计算方法);
2.对澳门籍人才,以其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按照现行澳门职业税或利得税标准税率12%测算纳税额(测算时不考虑应税所得的类别、不考虑澳门特区政府给予的税务宽减);
3.对外籍人才,以其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统一按照15%税收标准测算纳税额。
同时属港、澳两地永久性居民或具有外国国籍的,其身份应以其向南沙税务机关申报中国个人所得税时填报的身份为准。
同一个人在同一纳税年度不得就不同类别的应税所得分别以不同身份申请差额奖励补贴。
(二)申请奖励补贴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符合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内地与港澳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相关法律规定。
测算税款时个人所得的归属期应以中国的纳税年度为依据(即公历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不属于在南沙负有纳税义务的所得,不能参加奖励补贴的计算。
第二节高管人才奖励
第二十三条申请高管人才奖,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
(二)高管人才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其中科研机构人才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第二十四条高管人才所在企业应在当年所获经营贡献奖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奖励高管人才,奖励额最高为其上年度个人经济贡献的60%,并从企业经营贡献奖中优先扣除,奖励金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一次性直接划入企业提供的高管人才个人账户。
若企业当年经营贡献奖励总额低于高管人才奖励总额,则按照高管人才奖励总额与企业经营贡献奖励金额的比例进行折算,奖励金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一次性直接划入企业提供的高管人才个人账户。
第三节国际及港澳台专业服务专才奖励
第二十五条对符合条件的国际及港澳台专业服务专才,给予每人每年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申请条件如下:
1.专才所在单位的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需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稳定的地区经济贡献;
2.专才本人具有国际通行互认的专业证书、资质;
3.由专才本人和所服务的企业或机构共同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将奖励方案汇总后报招商主管部门,并由招商主管部门提请分管招商主管部门工作的区领导牵头组成的评审小组会议复核。
第六章办公用房补贴
第二十六条对于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
(一)的非总部企业,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500万元且在我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月每平方米最高3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
对申请租赁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原则上每次申请补贴期为一年,申请时间为企业实际租赁办公用房(以经属地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的租赁合同上时间为准)的次年。
《扶持办法》所称租用办公用房是企业租赁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属食堂、车库、仓库。
房管部门负责实地核查企业申请的办公用房情况。
补贴期限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且对企业的办公用房补贴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
第二十七条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
违反上述规定出租或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追缴已经获得的资助。
第七章服务平台
第二十八条
(一)《扶持办法》第八条所称“大宗商品交易平台”,是指经广东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在我区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并且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以上或交易额在100亿元以上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
(二)《扶持办法》第八条所称“二次招商平台”需符合以下条件:
1、在南沙区行政范围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2、自持可依法对外经营的商务办公物业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3、所属平台招商进驻我区有新增入统企业;4、每新增一家入统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扶持办法》第八条所称“服务业行业协会”是指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对本行业发挥明显的管理作用的服务业行业协会,如提供政策咨询、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企业合法权利等。
(四)《扶持办法》第八条所称“人才培训项目”、“人才培训基地”是指落户在南沙并在《扶持办法》第二条列举的服务业领域范围内具有行业示范性、带动性的平台项目。
(五)《扶持办法》第八条所称“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论坛赛事”是指:
符合我区现代服务业产业扶持发展方向,对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的,经我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各类国际性大会、论坛、赛事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和机构认定的有关条件、程序说明:
(一)对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和二次招商平台。
每年由平台企业统一报送企业名单并经区发改(统计)、财政部门审定对我区经济贡献,具体奖励标准及金额一年一核,原则上奖励资金次年第四季度统一发放。
(二)对服务业行业协会、培训项目及基地、论坛、赛事。
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具体的评定标准,并负责提出发放补助经费的安排方案,招商主管部门汇总后提请由分管招商主管部门工作的区领导牵头组成的评审小组会议复核。
具体奖励标准及金额一年一核,原则上奖励资金次年第四季度统一发放。
第八章申领兑现程序
第三十条企业在办法有效期内符合扶持条件的,即可享受奖励。
申请本办法奖励的企业,以各部门公告的时间为准,向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第三十一条现代服务业非总部型企业的认定与奖励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申报
企业向政策兑现窗口申请,并提交申报资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核验原件,收取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印章)。
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形式审查,符合条件且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移交行业主管部门;符合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部门审查
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核实的企业数据,提出非总部企业奖励资金安排方案。
其中,人才奖励的资金由人社局协助提供。
行业主管部门将企业提交的高管人员名单、高管个人经济贡献情况,以及核定的企业经营贡献奖励额度提交人社局,由人社局审核并按程序拨付高管奖,并将已拨付的高管奖励额相关数据反馈行业主管部门,以最终核算需拨付企业的经营贡献奖额度。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政策兑现系统对支持对象的提交的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评审小组审议
区招商主管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企业名单、奖励资金安排方案,提请由分管招商主管部门工作的区领导牵头,会同发改、金融、工科信局、组织部、人社局、市场监管、财政、国税、地税、项目引进部门等部门组成扶持评审小组,审议奖励资金安排方案。
(四)拨付奖励资金
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小组会议议定事项,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扶持奖励资金,提供对企业奖励金额的审批文件,并按《广州南沙本级部门预算支出管理办法》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五)事后抽查
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统计局、市场监管局,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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