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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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
劳动保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公司和职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 公司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公司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 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 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6条 公司录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担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等证件。
第7条 公司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8条 公司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 劳动合同管理
第9条 公司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0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11条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12条公司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
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1个月;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2个月;合同期限满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13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公司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5条 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职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除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17条 公司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职工支付赔偿金。
第18条 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公司与职工双方对职工赔偿计算有异议,可按职工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每满未履行1年赔偿1个月工资;不满1年满6个月赔偿1个月工资;不满未履行6个月赔偿半个月工资。
第三节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19条 公司实行8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第20条 公司根据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21条 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 工资福利
第22条 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23条 公司实行计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计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
第24条 公司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或现金形式发放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职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条作为发放工资的凭证。
第25条 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0日前支付,遇周末或节假日顺延;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次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26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27条 公司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五节 社会保险
第28条 公司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公司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三章 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第29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4)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5)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第二节 奖励与惩罚
第31条 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公司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表扬、越级晋升、奖金三种。
第32条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职工,除给予通报表扬外,另给予晋升、奖金的奖励:
(1)业绩突出,对公司贡献较大;
(2)对宣传和维护公司良好形象,收到客户好评的;
(2)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
(5)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33条 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公司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
警告、记过、罚款、解除劳动合同四种。
第34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1次,并罚款50至200元: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每次20分钟以上)的;
(3)上班时间干非工作有关事情的;
(4)在禁烟区吸烟的;
(5)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四章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35条 为了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特制订本保密制度,公司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36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公司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37条 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商务技术方案、业务工作流程、计算机软件、技术文档、各操作手册等等。
第38条 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投标方案、采购资料、财务资料、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第39条 未经公司同意,职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
第五章 附则
第40条 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41条 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42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43条 本制度已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协商后确定,并向全体职土公布。
本公司向每位职工发放本手册,职工签收以此作为已向职工公示的证明。
第44条 本制度自年月日生效。
(单位公章)
二〇一七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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