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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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规则
惠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规则
(征求意见稿)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一部分
政府采购电子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活动和采购当事人的行为,提高交易效率,促进公平、公正交易,根据《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令第20号)、《广东省实施〈政府采购法〉办法》、《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采购当事人通过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集采机构)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参与政府采购交易活动、公共服务活动和行政监督活动的,适用本规则。
采购当事人需要申领广东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的数字证书,并按要求在网上进行机构注册。
第三条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节能环保、质量追溯、绿色供应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引导绿色消费。
第四条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遵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为各类咨询采购、招标、投标、公共服务、联合征信等系统进行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接口应当保持技术中立,并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的工具软件相兼容对接,不得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与其对接。
第五条集采机构在采购公告、采购文件约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网上在线政府采购交易活动。
集采机构应当采取可靠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术来防范非授权操作,验证初始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并确保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可追溯。
第六条采购当事人可以进行咨询采购、预备招标和公开履约情况。
采购人可以将咨询结果的价格设定为项目采购限价(即拦标价,采购限价不得高于采购预算),采购人应当吸收采购文件通过预备招标公开征集的合理的意见或建议,采购人可以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布合同履约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政府采购交易范围。
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部门集中采购或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集采机构可以依法接受委托。
采购人和集采机构统称为招标采购机构。
第八条采购人依法委托集采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与集采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采购人对采购文件提出特别要求的条款应当办理委托协议补充内容,并作为采购委托协议的一部分。
第二章咨询采购
第九条采购人确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造价或限价时,可以进行咨询采购。
咨询结果的价格应当综合考虑不少于三家供应商的咨询报价、社会市场的成交价、政府采购市场的成交价、产品上市价、产品周期、优惠折扣率等价格参考因素,若属于货物的采购项目,主要产品(或占主要金额的产品)应当满足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品牌型号。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规模和特点发布项目咨询采购公告,在网上采用定向方式或非定向方式邀请具有诚信报价能力且满足咨询条件的合格供应商进行报名并要求其网上提交咨询响应文件。
咨询采购公告的内容至少包括咨询响应时间、采购单位名称、采购内容、联系方法等信息,咨询响应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咨询响应文件至少包括产品报价、品牌型号、供应数量、产地、交货期、产品说明等信息。
本规则所称具有诚信报价能力的合格供应商是指制造厂商、区域总代理商、电子商务协会和授权代理商。
定向方式是招标采购机构邀请特定的合格供应商提供咨询响应文件,非定向方式是招标采购机构邀请不特定的合格供应商提供咨询响应文件。
第十一条咨询采购公告一经发布,采购人不得随意撤消咨询采购公告。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本次咨询活动,必须注明终止理由并通知参与咨询响应的合格供应商。
第十二条合格供应商响应咨询报价时,依据采购人规定的要求选择全部或部分的报价。
全部报价指合格供应商按照咨询清单上的全部要求进行实质性响应的报价,部分报价指合格供应商按照咨询清单上的部分要求进行实质性响应的报价。
第十三条在咨询响应时间段内,合格供应商可多次提供咨询响应文件,网上有效咨询响应的报价以合格供应商在咨询响应时间段内成功提交的最后一次报价为有效咨询响应的报价。
合格供应商须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成功提交,不得再行撤回。
第十四条采购人可以对咨询采购项目的数量或品种进行拆分,通过往复沟通比价的方式掌握市场行情。
第十五条在咨询响应时间内,采购人可以视具体情况追加合格供应商参与本次咨询响应的报价。
采购人依据咨询响应文件制定项目的造价或限价,咨询响应文件不属于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采购人发布咨询采购结果,参与咨询响应的合格供应商可以通过登录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查看咨询采购结果。
第十七条采购人可以就咨询采购结果征求专业机构、行业协会、专家、潜在供应商的意见,咨询采购结果可以作为提供采购需求的依据。
专业机构是指价格监测部门、造价站等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合格供应商不得以低于成本、不得以他人名义、不得提供虚假材料、不得恶意串通或者其他不正当的手段扰乱咨询采购活动。
第十九条因市场行情的变化,合格供应商在投标时需要报高产品的价格,应当提供第三方市场变化的依据,合格供应商不得因采购人采纳咨询采购结果而乘机扰乱市场,
第二十条在咨询响应时间内无合格供应商提供咨询响应文件或者提供的咨询响应文件报价超过采购人预期心理价格,采购人可以终止本次咨询公告,并注明终止理由。
第三章预备招标
第二十一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上登记采购计划信息,上传财政部门批复的相关材料,并完成采购委托协议、提供采购需求、评分标准等招标相关的反馈意见、审核招标文件和补充委托相关条款等内容。
符合下列情形的采购项目应当列入预备招标的范围:
(一)采购预算在300万以上的;
(二)可能存有影响公平竞争的内容和不合理条款;
(三)国家或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四)技术复杂的;
(五)招标采购机构要求的。
第二十二条集采机构应根据所受理的采购项目的数量和规模及时安排采购活动。
达到批量集中采购条件的通用类项目,应当组织批量集中采购活动。
批量集中采购条件由集采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确定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通用类项目的采购方式。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项目,由采购人填写《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报市财政局审批。
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确定采购方式。
确定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部门集中采购类项目,按《惠州市财政局市级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惠财采购[2008]7号)的规定组织实施。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且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的采购项目委托集采机构办理采购事宜,按照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通用类项目确定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集采机构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划分项目特点为纯货物类、偏重货物的货物加服务类、偏重服务的货物加服务类、纯服务类,集采机构结合社会信用信息有针对性地制定评分标准,守信企业可以适当加分,失信企业可以扣分。
综合得分根据“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权重分值按百分制计分,根据项目特点合理制定主观分占除开价格权重以外的综合得分的权重范围,纯货物类主观分在10%以内,偏重货物的货物加服务类主观分在15%以内,偏重服务的货物加服务类主观分在20%以内,纯服务类主观分在25%以内。
主观分的计分方法按优、良、中、一般、差划分,最多不超过五档。
第二十五条集采机构编制采购文件,应当合理划分标段或设置分包。
产品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特别要求不得设置单一品牌的技术指标或专利技术。
评审因素应当力求客观、准确,从符合得分法、区间得分法、累计得分法、排序得分法中选择计分方法。
证明文件尽量从政府有关部门颁发或行业标准规范的相关文件进行客观量化,不得以民间机构“会员制”形式的相关证书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二十六条集采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采购方式、采购需求和商务要求,结合评分标准等招标相关的反馈意见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载明项目的评标方法,可采取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集采机构收到采购人审核招标文件的纸质材料安排预备招标的日程。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之间,纯货物类项目价格分值为40分,偏重货物的货物加服务类项目价格分值为35分,偏重服务的货物加服务类项目价格分值为30分,采购人要求货物项目价格分值在40分至60分内时应当说明情况。
货物项目价格分值超出60分和服务项目价格分值超过30分将依法由采购人的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招标采购机构发布项目预备招标公告,就采购文件“供应商资格、采购需求、商务要求和评分标准”等内容是否含有倾向性、歧视性公开征集供应商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八条招标采购机构对潜在供应商提出的公正、合理的意见或建议应予采纳。
招标采购机构对供应商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将提交招标文件论证小组进行论证,招标文件论证小组必须出具书面论证意见,确保达到充分有效的公平竞争。
第四章电子招标
第二十九条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通过招标文件备案,采购人再从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打印招标相关材料并盖章确认,集采机构收到相关材料的原件安排采购的日程。
招标公告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开标之日止,招标公告时间不得少于20天,投标报名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评审小组在开标前一个工作日组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上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应在组建评审小组之前一天,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应在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一天。
招标采购机构可以在开标前3天视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由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以手机短信息方式通知所有报名的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视为放弃该项目的投标。
谈判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评审小组在谈判前半个工作日组建,网上递交响应文件和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应在组建评审小组前半个工作日。
谈判文件需进行澄清或修改的截止时间应在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上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
询价公告日程安排同谈判公告。
第三十条采购公告发布载体是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及集采机构网站,并载明潜在投标人访问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的网络地址和方法。
采购人将已审核采购文件的纸质材料如在工作日15:
00时以后送达的,从次日起计算,集采机构在一个工作日内发布预备招标公告或采购公告。
第三十一条招标采购机构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通过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以醒目的方式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并由系统以手机短信息方式通知所有已报名的潜在投标人。
第三十二条集采机构从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建评审小组,招标采购机构对不诚信的评审专家按规定执行回避。
专家库中相应专业类型专家不足的,招标采购机构应当按照不低于1:
3的比例向专家管理部门提供专家名单,经审核入库后随机抽取使用。
第三十三条投标截止时间时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或者在评标期间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招标采购机构应予废标。
集采机构可以按采购人的申请出具《政府采购项目废标情况说明》。
第五章电子投标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在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注册登记,并经数字证书认证成为注册供应商,投标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如实上传资质、信誉、财务状况、服务机构等有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注册供应商应当通过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递交数据电文形式的投标文件。
注册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的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注册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投标文件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将会拒收并提示。
第三十六条注册供应商通过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按规定进行查阅公告、网上报名、网上交纳投标保证金、网上递交投标文件等网上投标活动。
注册供应商在成功缴纳投标保证金后才能在网上递交投标文件。
第三十七条注册供应商在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内,投标保证金到达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并由计算机自动识别成功才是成功缴纳投标保证金。
在途资金视为未到账,注册供应商因自己在系统登记的银行帐号信息错误导致计算机识别不成功视为未到账,未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注册供应商将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
第三十八条注册供应商在网上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
网上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递交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网上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拒收并提示。
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收到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即时向注册供应商发出确认回执信息,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除注册供应商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提取投标文件。
第三十九条注册供应商须授权交易员跟进网上投标,并可以在系统自行查阅网上投标的相关信息,若因中途变更交易员没有及时跟进网上投标引发的后果自行承担。
第四十条注册供应商修改企业相关资料,应当在网上提交申请,上传企业变更相关资料的电子扫描件,并带上相关原件到现场办理审核。
若因没有办理审核手续影响到网上投标的情形由注册供应商自行承担后果。
第四十一条注册供应商按自愿原则可以按年度交纳一定金额的款项作为该年度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保证金,经集采机构审核后生效。
第六章电子开标、评标
第四十二条参加开标的投标人必须是进行了投标报名,及投标保证金已到达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及网上递交了投标文件。
投标人交易员因故不能参加开标会议的,应由法定代表人参加。
第四十三条开标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时间进行,集采机构主持开标会议,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监督代表参加现场开标会议。
集采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过程作好声像记录,声像记录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采购公告如果约定网上在线电子开标,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所有投标人无须再到现场参加开标会议。
第四十四条监督人员进入开标现场,投标人开始签到,监督人员应当拒绝没有在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记录的投标人交易员或其陪同人员参加开标会议。
若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原件或样品进行佐证,开标主持人应当现场提醒投标人,没有带佐证材料的投标人在对应评审因素的评审将失分,开标主持人告知提交及取回的时间,告知投标人在指定区域等待评审小组进行佐证,评审小组佐证之后投标人可以离开指定区域。
第四十五条电子开标时,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方式按时在线解密。
解密全部完成后,应当向所有投标人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六条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若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若未响应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第四十七条电子评标应当在有效监控和保密的环境下在线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进入评标室并登录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进行评标。
评标中需要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澄清或者说明的,招标采购机构和投标人应当通过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交换数据电文。
第四十八条评审小组成员符合回避条件,评审专家应当依法申请回避,采购当事人也可以按规定提出专家回避。
第四十九条评审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评审小组组长应当组织专家成员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
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第五十条评审小组按采购文件规定进行电子评标。
评标时,评审专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并核实投标文件是否符合采购文件的相关要求,招标采购机构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应当提示评审小组复核或说明理由。
系统根据得分高低排序投标人名单,专家若有异议须说明理由,评审小组根据投标人排序名单推荐中标候选名单。
第五十一条评审小组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响应供应商应围绕技术、商务、合同条款等内容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的谈判时,应当严格遵循保密原则,未经响应供应商同意不得向任何人透露当事人技术、价格和其他重要信息。
第五十二条评审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通过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向招标采购机构提交数据电文形式的评标报告。
中标候选的投标报价符合以下情形的,评审小组核实该价格是否能确保采购的质量、提供的服务能否达到要求,评审小组认为可行应说明可行的意见,如认为无法保证应说明理由、找出原因、提出建议,评审小组对未中标供应商说明落标的理由。
评审小组意见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详细说明。
(一)纯货物类项目中标候选的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45%的;
(二)偏重货物的货物加服务类项目中标候选的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40%的;
(三)偏重服务的货物加服务类项目中标候选的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35%的;
(四)纯服务类项目中标候选的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30%的;
第五十三条招标采购机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和评审工作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向专家管理部门反馈。
招标采购机构对评价不良的专家按规定在组建评委会时执行回避。
第七章电子定标
第五十四条采购人应当自评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确定中标人,并送达纸质的中标资格确认文件。
中标候选人除了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或采购任务取消,若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放弃中标资格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备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
第五十五条中标结果公告应当在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公告七个工作日。
中标结果公告按规定公布投标人得分、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和评审小组等信息
第五十六条招标采购机构应当通过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系统通知中标人领取纸质的中标通知书,并向未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第五十七条集采机构在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退回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并应当退回到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帐号。
第八章质疑处理
第五十八条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实行实名制和“谁质疑,谁举证”的原则,质疑应有具体的事项及事实根据。
询问按答疑程序处理,质疑按质疑程序处理。
集采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事项的范围内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质疑进行答复,询问或质疑事项超出采购人委托事项范围的,集采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采购机构提出询问,招标采购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九条供应商认为下列事项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招标采购机构提出书面质疑:
(一)招标文件存在限制性、倾向性条款的;
(二)招标文件未按规定程序补充、澄清或修改的;
(三)评审小组成员与供应商存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四)采购程序违反规定的;
(五)采购当事人之间存在串通行为的;
(六)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七)认为采购活动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提出质疑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七个工作日内,或在网上递交谈判响应文件、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自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七个工作日内。
(三)对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自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计算七个工作日内。
第六十一条质疑人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质疑人是参与所质疑采购项目的供应商;
(二)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起质疑;
(三)属于集采机构受理的采购项目;
(四)同一质疑事项未经集采机构处理;
(五)质疑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书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六十一条规定;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标采购机构对不符合要求的质疑书应当告知其原因。
第六十二条质疑人提出质疑时,应当提交质疑书一式五份。
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质疑人名称、地址、电话等;
(二)被质疑人及与质疑事项有关的当事人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姓名、其他组织的名称;
(三)所质疑采购项目的名称和采购编号;
(四)质疑的具体事项、事实依据和依据的来源正当合法;
(五)质疑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名称及具体条款;
(六)有效联系人、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
(七)提起质疑的日期;
(八)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质疑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质疑书由参加该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的,应当有法定代表人的特别授权,载明授权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书,招标采购机构可不予受理,并发出质疑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二)质疑人拒绝参加澄清质证的会议的;
(三)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四)质疑书未按要求签署盖章;
(五)质疑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的;
(六)质疑材料不齐全或表述不清楚的,或未明示属于质疑材料的,或质疑内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依据的来源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七)其它不符合质疑受理条件的情形。
属于本规则第(三)—(六)项规定情形的,招标采购机构应当告知质疑人补充修改并重新提交质疑书。
第六十四条质疑人按规定撤回质疑的,或质疑人的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程序或者诉讼程序的,终止质疑处理。
第六十五条质疑书的递交采取现场递交方式。
质疑人须签署送达日期、姓名、质疑项目等信息。
第六十六条招标采购机构应当在收到符合质疑条件的质疑书原件之日起即为受理,当日应与质疑人办理受理手续。
第六十七条招标采购机构应当在受理质疑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质疑人和与质疑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质疑书副本。
第六十八条被质疑人和与质疑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质疑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机构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逾期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认可质疑事项。
第六十九条招标采购机构在收到质疑答复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的供应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招标采购机构处理质疑事项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招标采购机构组织质疑人和被质疑人当面进行澄清、质证。
第七十条因质疑情况复杂,招标采购机构组织核实、论证、质证时间较长将超过7个工作日的,可以适当延长质疑处理时间,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七十一条招标采购机构认为质疑人对本规则第五十九条的质疑事项成立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针对第
(一)—
(二)项提出质疑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并公告或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针对第(三)—(六)项提出质疑的,应当认定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无效,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并报采购人的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针对第(七)项提出质疑的,应当视具体情况,参照本条前两项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二条招标采购机构对质疑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出具质疑处理结果通知书,内容包括下列主要事项:
(一)质疑人和被质疑人名称、地址等;
(二)质疑人授权委托人办理的,应载明授权委托人的姓名、职业、地址、联系方式等;
(三)质疑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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