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矿各项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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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矿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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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矿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露天矿场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露天矿场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务院《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开办的露天矿山、采石场(以下简称露天矿场),均应遵守本规定,中央和省直属大中型国营矿山仍执行国家有关法规。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广东省各级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要求,加强对本辖区内露天矿场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的检查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露天矿场主管部门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讲效益必须讲安全”的安全生产基本原则,把露天矿场的安全生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布置、检查生产工作的同时,必须布置、检查安全工作。
(二)定期分析和研究露天矿场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督促矿场进行整改。
(三)设置安全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所在地区的露天矿场安全生产工作。
(四)组织露天矿场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
(五)帮助露天矿场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六)对违章开采的露天矿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矿(场)长是本矿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其职责是:
(一)提供符合安全条件的劳动场所,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保障工人的安全健康。
(二)根据生产岗位的特点,确定每个工种工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并每月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三)建立帮坡、爆破、危石等检查制度,并及时落实和整改。
(四)使用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经过培训、考核领取合格证后,方可独立从事本职工作。
第六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部门)依法对露天矿场的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察权。
第七条露天矿场发生伤亡事故,事故发生地的政府和露天矿场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抢救,并按国家规定报告劳动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事故报告书和处理意见,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程序上报。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送的,应向劳动部门申请延期。
第八条露天矿场必须建立下列规章制度:
采剥工作面作业规程;技术操作规程;各工种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奖罚制度;事故调查分析报告等制度。
第九条矿(场)长安全资格审查与任职条件:
(一)矿(场)长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县级以上劳动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雇用无《矿长安全资格证》的人担任矿(场)长职务。
(二)劳动部门对矿(场)长安全资格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条露天矿场不管采用何种形式的承包,发包人和承包人对矿场的安全管理工作都负有责任。
第十一条露天矿场应具备矿场所在地县级以上矿产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准采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上述两证颁发的《营业执照》,才准进行采矿采石作业。
第十二条申请颁发《安全准采证》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矿床的水文、地质和矿体情况。
(二)安全设施和技术力量情况。
(三)办矿负责人或矿(场)长持有的《矿长安全资格证》。
(四)反映矿山开拓、生产基本情况的地形地质图和开拓系统图等图纸资料。
(五)矿场的地理位置、矿石类型、品位、工业储量、年产量、服务年限,以及与居民区、重要建筑物、交通干线的距离。
第十三条各级劳动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露天矿场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要求审查《安全准采证》的申请报告,按照一矿一证的原则核发,不得违章滥发证照。
《安全准采证》由省劳动部门统一印制,每证有效期一年,期满可申请换发新证。
露天矿场开采完毕,应将《安全准采证》上缴发证机关,并办理注销手续。
《安全准采证》不准买卖、租赁、抵押、转让。
第十四条露天矿场采剥作业必须遵守“由上而下,分水平台阶开采”的原则,并且做到“采剥并举、剥离先行,贫富兼采”,严禁由下而上不分台阶的掏采或峒采。
第十五条采场构成要素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械化开采的矿场,台阶高度不得超过15米,在特殊情况下可按装载机械最大挖掘高度的1.2倍确定,人工开采的矿场,台阶高度为:
土砂岩不得超过1.8米,松软岩石不得超过3米,坚硬岩石不得超过6米。
(二)台阶坡面角:
松软岩石不得大于45度,较稳固岩石不得大于55度,坚固岩石不得大于75度。
(三)最小工作平台宽度:
应以保证采矿的安全为原则,机械化开采的最小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但最小不得小于30米,人工开采的最小不得小于5米。
第十六条深凹型露天矿场的帮坡角按设计规定执行,在开采深度不超过50米时,松软岩石不超过40度,较稳固岩石不超过50度,坚硬岩石不超过60度。
第十七条露天矿场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和噪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大于10%时,不得超过2毫克/立方米,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小于10%时,不得超过10毫克/立方米。
(二)噪声(A级)不得超过85分贝,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95分贝。
第十八条在距离地面超过3米或坡度超过30度的台阶坡面上作业的人员,必须使用安全绳,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尾绳长度不得大于1米。
第十九条露天矿场必须建立工作面和帮坡检查制度,配备专职人员每天进行检查,并有检查记录。
当发现有危石、裂隙或滑坡危险时,应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到安全地带。
露天矿场的安全技术条件和重要技术参数每年由矿山安全监测站进行1~2次的测定,其测定的项目和办法由省劳动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矿场爆破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进行爆破。
(二)使用导火索起爆,应采用一次点火法点火。
如果采用单个点火,必须使用计时导火索点火,计时导火索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点火最短导火索长度的1/3.
(三)一人一次点炮个数不得超过10个。
(四)在任何情况下,导火索长度不得短于1.2米。
(五)爆破地点与居民区、工业区、重要建筑物或交通干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0米,复杂地形条件下不得小于300米。
露天矿场爆破作业的具体规定,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执行。
第二十一条露天矿场应参照国家有关产业部(冶金、有色、化工、建材)的规定,从吨矿中提取不少于2至3元的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简称维简费),其中用于安全措施的费用(简称安措费)应占维简费的20%至25%。
安措费由市或县矿场主管部门统一提取和审批,其中70%返回矿场作为安全卫生工作治理,30%留给矿场主管部门作为安全奖励和抢险救灾之用。
维简费和安措费的提取和使用要单立帐册,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对在露天矿场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劳动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露天矿场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较大经济损失事故,对未尽职尽责的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及该矿场主管部门的负责人由劳动部门提请上级政府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第九条规定无《矿长安全资格证》的人担任矿(场)长职务者,责令其停止任职并根据条件另行补办手续。
(三)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无《安全准采证》而擅自开采的矿场,除责令其停产,并限期办理《安全准采证》外,同时处以20__元至5000元的罚款。
(四)作业场所的劳动条件超过第十五、十六、十七、二十条规定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除责令其停产整顿外,并对违章矿场处以20__元至5000元的罚款。
(五)对无操作证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除责令停止作业和补办操作证外,对矿场处以500元至20__元的罚款。
(六)因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生命财产严重损失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对事故发生矿场,每重伤一人处以20__元至5000元的罚款;每死亡一人,处以5000元至20__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年产量5万吨以上(含5万吨)的露天矿场,在新建、扩建、改建时,其安全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工程设计和竣工投产需经劳动部门审查、验收同意后方能施工、投产。
违者应限期整改,并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总概算1‰至5‰的罚款,对施工、设计单位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行政处罚权限:
(一)外商投资企业、省属企事业单位及中央、部队驻粤单位开办的小型或集体性质矿场违反本规定的,由省劳动部门处罚;
(二)市属企事业单位开办的矿场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劳动部门处罚;
(三)县属企事业单位及乡镇、集体、个人开办的矿场违反本规定的,由县劳动部门处罚。
第二十六条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上缴当地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行政处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当事人对于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处罚决定提出复议申请或提起诉讼的,在复议或诉讼期间原处罚决定继续执行。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复议申请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行政处罚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颁布前已开办,但未办理《安全准采证》的露天矿场,应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领证手续,不符合领证条件的,限期整改,经验收合格者,发给《安全准采证》,不合格的予以关闭。
第三十条本规定对露天矿场其他作业没有规定的,应参照冶金、有色、化工、建材等行业有关矿山安全规程执行。
露天矿边坡管理办法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1条边坡滑坡是露天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之一,露天矿边坡的稳定与否,是直接关系到煤矿能否正常生产的重要前提。
露天矿边坡研究与治理工作是煤矿技术工作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为了加强露天矿边坡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根据《露天煤矿边坡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露天矿边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1、开展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工作,查明影响边坡稳定的各种地质条件及其它因素。
2、为露天矿采剥工程设计提供可靠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每年对已经出现的边坡滑落和变形预报提出整治方案,并做好施工中的管理工作。
3、不断总结露天矿边坡管理经验,搞好露天矿边坡管理工作。
第3条局科技处作为边坡管理的职能部门,必须做到:
1、成立露天矿边坡管理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每季度作出边坡监测分析报告,报有关部门。
2、定期进行地下位移监测,掌握第一手资料,应用计算机进行边坡位移分析。
3、督促两矿健全边坡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按期进行边坡观测,及时提供观测数据。
第4条边坡管理作为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局、矿生产部门必须做到:
1、把边坡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生产管理,负有业务保安责任。
2、年度、季度采剥设计、计划必须提出确保边坡稳定的技术措施。
3、加强生产现场管理,工作面必须放线开挖、排土,严禁出现超高台阶,加强工作面水的管理,如发现不按设计施工或违反规定以及出现滑坡险情时,有权责成两矿及时处理,在紧急情况下,有权停止有滑坡险情或险情危及区域的生产或施工作业,以保证安全。
第5条边坡滑落作为煤矿重大灾害事故之一,局、矿安全部门必须做到:
1、把边坡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安全监察工作,负有业务保安责任。
2、督促检查两矿落实年度采剥设计、计划提出的边坡稳定技术措施。
3、在安全检查中,如发现不按设计施工或违反规定以及出现滑坡险情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在紧急情况下,有权停止有滑坡险情或险情危及区域的生产或施工作业,以保证安全。
第6条两矿应在局长和主管副局长的领导下,建立地质、测量、采矿等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边坡管理机构,从事边坡管理、科研工作。
第二节地质测量
第7条根据露天煤矿边坡不同区段的软弱结构面(包括软弱层面、节理面、断层面等)发育程度、含水情况及与其空间关系,每8~10年划分一次边坡类型。
Ⅰ型:
稳定型
1、以坚硬岩层为主,软弱结构层(面)不发育,有很少的软弱结构层(面)或层间距很大(30m)。
2、软弱结构层(面)倾角大于采场最终边坡角,小于软弱结构层(面)的内摩擦角。
3、软弱结构层(面)走向与采场最终边坡走向的夹角接近。
4、岩体构造简单,含水性差,透水性强,不影响边坡稳定。
Ⅱ型:
基本稳定型
1、坚硬岩与软岩互层,软弱结构层(面)发育,软弱结构层(面)多或层间距较小(15-30m)。
2、软弱结构层(面)倾角等于或稍大于采场最终边坡角。
3、软弱结构层(面)的走向与采场最终边坡走向的夹角大于30°。
4、岩体构造不复杂,含水性中等,对边坡稳定有一定影响。
Ⅲ型:
不稳定型
1、坚硬岩与软岩互层,软弱结构层(面)极发育,软弱结构层(面)很多或层间距很小(15m)。
2、软弱结构层(面)走向与采场最终边坡角,大于软弱结构层(面)的内摩擦角。
3、软弱结构层(面)倾角小于采场最终边坡角,大于软弱结构层(面)的内摩擦角。
第8条边坡岩移的观测工作,应采取多种方法进行,搞好地质测量监测配合,注意引进新技术、新仪器,研究新方法,采用测量方法观测,其方法、精度要求执行煤炭部颁发的《煤矿测量规程》的规定。
第9条在雨季前,对有滑动迹象的边坡,要提出预报和处理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
对生产及地面大型设备或固定建筑物,有严重威胁的滑坡与滑坡迹象地段,要及时向主管局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报上级机关。
第10条对已出现的滑坡、有滑坡迹象及预计滑坡的危险区,必须进行岩移监测,监测工作采取专业小组与两矿监测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对Ⅲ型采场必须设专门小组进行长期岩移监测工作,及时提供信息,不断总结经验。
第三节设计
第11条露天矿的长远设计、阶段性设计或改造设计都应包括边坡设计内容及其费用,各级领导审批设计时,应一并审批相应的边坡设计。
第12条年度采剥设计和单项工程设计必须保证边坡稳定,特别对Ⅱ、Ⅲ型边坡有关的各项工程,都必须有完整的工程设计,设计要包括边坡稳定计算和分析。
如不稳定则应做出必要的防滑工程设计,其工程费用要列入工程总概算中。
第13条边坡稳定验算、边坡稳定计算方法需经主管局领导批准,方能计算稳定系数值及其参数。
第14条凡与边坡稳定有关的各项工程,必须严格履行会签手续,不经主管局领导批准的,一律不准施工。
如需修改已批准的设计,应由原设计单位提出修改设计,重新进行稳定性计算分析,经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15条排土场设计应根据排土工艺和对边坡稳定的要求,做出相应的边坡稳定性分析,尤其是排土机排土场。
第四节施工
第16条对于Ⅱ、Ⅲ型采场,与边坡有关的各项工程,必须在施工前下发必要的图纸,严格按设计规定的程序、境界和方法施工,在实际施工中注意分析、研究边坡稳定状态,工程竣工后提交竣工图,竣工报告中应写明边坡稳定状态分析意见,经会签后存档,并报工程审批单位备案。
第17条凡与边坡稳定有关的各项工程,必须根据设计的要求,提前或同时进行防滑工程施工。
第18条临近采场最终边坡或到界台阶的最后一个采幅的穿孔,爆破和采剥工作应做出单项设计或技术措施。
各露天矿都要研究适合本矿条件的爆破参数,推广一些比较先进的爆破技术或其它减震措施。
第19条工程施工测量应严格执行《煤矿测量规程》,保证测量精度。
第五节整治
第20条水是造成边坡滑坡的主要因素。
对于地下水威胁边坡稳定的区域,需进行必要的疏干工作,如开挖疏水沟或拦截水沟,钻孔放水及群孔抽水等。
第21条在采场、排土场周围,建立完整的防排水系统。
每年雨季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维修。
第22条为维护边坡完整,防止边坡滑落,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在到界边坡上乱挖乱采,如遇因此而发生的边坡滑落,要追究当事者个人责任。
第23条对矿坑内的明火,应采取必要的灭火措施予以消除,保证矿坑无明火。
第24条对局部不稳定的边坡,必须采取弱层爆破、削坡减载、边坡加固(护坡、挡墙、抗滑桩、表面喷水泥砂浆)等措施,或采取不切弱层、预留防滑煤壁的方法进行处理。
第25条台级到界后,要清扫浮石,将台阶修整好,具体要求按《到界台阶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节边坡科研
第26条边坡科研是露天矿科研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矿务局每年应根据实际情况拨出一定科研费用,进行边坡科研工作。
第27条建立边坡试验设施,购置必要的设备、仪器,开展系统的边坡科研工作,可采取与有关院校、科研单位合作的方法。
第28条各级领导应将边坡管理列入工作日程,有计划的举办边坡技术管理短训班、学术讨论会,大力推广边坡研究新成果,了解掌握国内外边坡管理新动态。
每年组织一次边坡管理经验交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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