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调查评估司法所报告(二).doc
- 文档编号:14351890
- 上传时间:2023-06-22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22KB
5、调查评估司法所报告(二).doc
《5、调查评估司法所报告(二).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5、调查评估司法所报告(二).doc(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5、调查评估司法所报告
户县基层司法所调查报告
王小鱼
中国的改革是先从农村开始的,中国的现代化在农村还没有实现。
中国的法制建设主要是在城市进行,中国法律服务的重头仍在城市,但有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就是即使那些把兴趣投向城市,投降正规化的法律服务、投降标准化司法程序建构的人,也无法否认中国基层法律服务的现状与改革在整个中国司法改革中所具有的特别意义。
我从小生活在农村,由于之前年龄小又无学过法律,虽有见闻但顶多是见山是山看不出个所以然来。
对农村的司法现状真正开始关注和思考农村的司法问题不过才短短几个月时间。
真正使我对农村司法产生兴趣是在读苏力教授《送法下乡》这本书之后,恰逢当时参加了一次户外法律咨询活动,而又恰好让我接待了几位农民兄弟并接受了他们的法律咨询。
之后我开始在琢磨农村司法现状并以法律人的眼光思考基层司法到底是怎样的状况,农村纠纷的解决有哪些方式,农村法律服务的现状等一些问题。
带着这些疑问和老师交给的使命我利用两天时间做了一些调查。
两天时间要想弄明白这些问题简直是异想天开,可经过两天的调查我已经有了一些感受并产生了一些新的想法。
至于何种感受、想法如何将在以下行文中逐步提到。
这次调查我选择了处于城乡接合处的户县车站,由于该县分布城乡人口,经济收入以农业、劳务输出、工业为主,人民生活水平处与全县中等水平,故该民事纠纷可能更具典型性和代表性,因此得出的数据可能更具说服力。
我经车站镇综合治理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原该镇司法所所长介绍到该镇司法所,进行了为期两天的调查。
接待我的是该司法所所长谢某我想这次肯定能了解更多的信息了,可由于所长因“公务”繁忙,在向我提供了该所8本卷宗材料之后便消失得无影无踪,我便成了他们的值班员替他们连值两天班。
我在与该所长有限的交流中可以感觉到他对我很热情口中不时说出“干咱们这一行的”从中可以看出他对我的认同,及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认同。
鉴于此我认为即使没有熟人介绍,我的来访一样会收到同样的接待和待遇。
我查阅提供的材料后发现该所为具体落实该项工作迄今为止已制订了五个五年规划,目前正在执行第五个普法和依法治理规划。
法和依法治理的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年人均0.1元的经费定额到位。
由镇司法所计生办,村镇建设发展中心,农业服务中心各设法律咨询台一处。
看到此我产生了疑问:
计生办、村建中心、农服中心各设法律咨询台一处,他们具备法律知识吗。
他们能够解答当事人的法律咨询吗。
随着资料的进一步翻阅答案逐步明朗。
在司法所2021年普法宣传工作计划关于学习宣传形式中写着“车站镇政府所有干部职工分期分批参加法治理论和宪法即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培训,并将学法用法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上面虽然未直接说明对计生办、村建中心、农服中心干部职工进行法律培训,但从“车站镇政府所有干部职工分期分批参加„„”可以看出上述三所理应包括在内,况且,上述三所从事的工作不必要他们具备法律知识。
那么我们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一个自身并不懂法的人或部门却承担起了进行普法宣传法律咨询的工作,可以想像他们普的是什么法,是如何回答当事人的法律咨询的。
老百姓自以为接受了法律专业人士对于问题的解答,并按照所谓“正确”的解决途径解决问题时,他们受到的将会是更大的损失,他们再三受到所谓法律的蒙骗,他们对法律将逐渐丧失信心,我们还将如何期望他们信仰法律,但愿这种情况只是偶然出现。
2.民事调解工作
民调工作又是司法所另一重要工作,因为它关乎着该镇是否顺利实现“和谐车站”这一目标。
在司法所五五普法规划中明确提出了其普法目标——全镇公民法律知识普及率达总人口90%以上,80%以上的村(居)民委员会达到依法治村(居)创建标准;实现法律六进——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实现将基层民间纠纷调处率达100%,调处成功率95%,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大事不出镇,小事不出村。
从上面目标中可以看出该镇对法律寄予了厚望,这是我们学法之人值得庆幸的,看来法律在农村还有很大的市场前景。
可他们却天真的赋予民事调解以巨大力量,我怀疑他们为了“大事不出镇,小事不出村”这一宏伟目标,运用国家行政权力垄断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单独适用民事调解(由
国家占主导地位的调解)解决民事纠纷。
这样的调解将会成为一种新的统治方式,到时老百姓可是欲哭无泪,欲告无门呀。
那么调解合法,自愿的原则也将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将是强制和非法的调解
经过对司法所2021年调解卷宗统计分析得出:
司法所2021年共调处20起案件,调处成功17起,调节不成3起。
全年调处的案件多为婚姻家庭纠纷(以离婚、婚约纠纷偏多),相邻关系纠纷(以宅基地、房屋相邻纠纷偏多),侵权纠纷(轻微伤害偏多)。
婚姻家庭纠纷共调处10起,其中2起未调处成功后当事人诉至法院;侵权纠纷共调处6起,其中1起调处成功,后当事人向法律起诉;相邻关系共调处4起,调节成功率为85%。
“法律服务所不在属于行政挂靠机构或事业单位,实行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自律性运行机制,而成为符合法律中介服务行业规则的合伙制执业组织形式”。
实行改制后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彻底分开,原先司法所工作人员以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身份进行民事案件代理挣取代理费,挣取工资外收入的手段将不可能再使用。
但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却依然没有改变,那就是司法所工作人员月工资收入普遍偏低,有的司法所工作人员有基层法律服务者工作证,在工作之余仍可代理一些案件贴补家用,但有的工作人员没有法律服务者工作证,但他们却是相对懂得法律的人他们为贴补家用,无奈只能打着司法所旗号进行公民代理。
而当地老百姓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代理行为又十分信任,原因在于司法所是代表国家的它的工作人员肯定也是国家的人,而法院的法官也是国家的人,同为国家的人办起事来肯定好办。
后来我问司法所所长“该所工作人员进行一些民事行政案件代理时,法院是否会对代理资格进行严格审查,是否会对我们这些非正规的法律服务者加以歧视和排斥呢。
”该所长回答的非常肯定:
“法院的法官还十分欢迎我们作为代理人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怎么会对我们歧视呢。
”我问到为什么会这样,该所长答到我们的工作人员有的虽未进行过系统的法律学习,但起码来说都曾经学习过法律,可以算作法律科班出身的人,法律不是谁都可以操作的法律是一项技术性的工作它有自己的专业限制,非法律人士很难懂得其中的一些概念术语,法律人士与非法律人士之间的交流就有很大困难,可是法律科班出来的人之间进行交流相对要容易多了。
而法官通常费了很大劲也很难对当事人解释清楚一
些法律的规定所以才有了“什么是辩论,辩论就是可以吵架但不可以打架”的解释,如果有代理人的话法官的这项工作为了通常由代理人代替其履行,由代理人对当事人进行解释相关法律术语,阐释相关法律的规定,解答相关法律咨询。
由上面可以看不论出法官也好,还是非正规军的法律服务人员也好,都表现出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认同。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指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在本次调查活动中很遗憾我并非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实地调查,只是通过与司法所所长的少许谈话及查阅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浅层次的调查,但这并不能说明我没有发现问题,而且自认为发现了一个不小的问题。
在与司法所所长谈话时我问起本镇法律服务所在哪设置时,司法所所长满口肯定的说就在这,就在司法所。
可我找遍了整个镇政府办公楼也未见挂有法律服务所的牌子的办公室,后来我问他既然这也是法律服务所为什么没有挂相应的牌子呢。
他回答说没有牌子也是法律服务所。
对于他这样的回答,我百思不得其解,随后了解到司法所在职的工作人员工作之余都提供法律服务且独自受案,独自收费,从不由司法所进行委派,代理案件结案以后卷宗作为个人私有财产自己装订自己保存。
后来我想是不是司法所工作人员都提供有偿法律服务,虽然没有挂牌子但在实质上是法律服务所。
法律服务所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完善我国法律服务体系,主要是为了解决基层农村的法律服务需求是以公益性性质为主的事业单位这是它与以赢利为主的律师事务所的主要区别。
现如今,主要服务于农村的法律服务所改制为盈利性的中介组织之后,它将如何体现公益性质,如何为低收入地区的农村老百姓提供价格低廉、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如何满足底收入老百姓的法律服务需求,那么它与律师事务所的区别又在哪呢。
既然法律服务所与律师事务所均为盈利的中介组织,那么设立法律服务所的必要性又在哪呢。
仅仅是因为它的收费比律师事务所偏低一些吗。
如果是这个原因的
话,我们情愿不设立法律服务所,而独设律师事务所。
律师作为精英阶层,必然要为其律师身份付出比较多的投入,相应的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服务质量水平肯定高,收费自然也要偏高。
而作为法律服务者提供的法律服务水
平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相比普遍偏低,但法律服务者以现有的服务水平为了生存,为了与律师事务所竞争必然要降低其服务价格,以价格获取竞争优势。
可是由于法律工作者提供的法律服务水平明显低于律师,所以其法律服务的效果可能比律师要差。
作为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能够直接感受到其法律服务的效果。
而受法律工作者提供的底水平法律服务效果影响的公民可能对法律失去信心,长此以往,法律的权威必然会降低,老百姓的法律信仰也要受到或多或少的动摇。
鉴于此,我个人认为应取消法律服务所,发展法律援助事业以解决低收入群体的法律需求,并扩展律师事务所服务的地域范围,建立覆盖城乡的一体化法律服务体制,使城乡居民都能享受到法律服务的阳光。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不能说明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重要的一道防线,不能说明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好一道防线。
随着调查的深入我发现在基层农村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比起诉讼方式更为有效,也更容易让人接受,但并不是说所有纠纷都以法律诉讼方式解决最好,而是指那些普通民事经济纠纷不包括刑事案件。
在中国这种城乡差异、地区差异巨大并且不断增大却又实行单一制政府结构形式的大国,如何为占中国人口主要成分的基层老百姓特别是广大农民提供充分适当可供选择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为广大农民提供高水平,快捷的法律服务关系着基层纠纷的解决和基层社会的稳定。
当政府正在用一元化的控制思路垄断着纠纷解决机制时,当国家正用单一的模式回映着社会多层次法律需求时,当层出不穷的社会纠纷和司法资源的力不从心不断打碎由国家垄断社会控制手段的欲望和努力时,审判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是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
第7页共7页
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调查 评估 司法 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