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跨境资金监管路径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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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跨境资金监管路径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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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跨境资金监管路径探析
_______总书记在2021年提出“一带一路”合作倡议以来,我国的跨国贸易量持续增长,跨境资金流动在数量和金额上都实现了较大幅度的提高。
从2021年一季度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看:
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94万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5.57万亿元人民币。
频繁的国际贸易和巨额的跨境资金流动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快速的跨境资金增长和日益复杂的跨境交易形式加大汇率波动及外汇规模的动荡的可能,给跨境资金监管带来巨大挑战。
新时期,想要更有效的监管跨境资金流动,降低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带来的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可能性,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就需要建立对于跨境流动长期监测平台并不断完善外汇、审计、税务和工商管理等多部门协同的监管机制。
企业跨境资金异常流动方式
(一)跨国关联方通过可撤销合同。
操纵资金流动“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使得我国外资企业数量不断增长的同时,我国内资企业也纷纷走出国门,开展跨国经营。
控制和被控制的两个跨国机构在经营过程中由于资金需求会采用跨国关联方通过可撤销合同虚构交易操纵资金实现跨国流动。
例如:
a企业是隶属于甲国的企业,在“一带一路”政策的吸引下成立关联分支机构b来我国开展跨国经营活动。
当b企业想要在我国获得更高额的银行贷款时会采取通过和a企业签订可撤回的销售合同,将自身产品以高昂的价格销售给境外a企业,使得自身财务报表中资产和利润实现大幅度增长,提高自身获得银行贷款的能力。
b企业在获得大额银行贷款之后再撤销销售合同,实现境外关联方a随意摆跨境资金的同时给我过银行业带来巨大的经营风险。
(二)跨国企业转让定价逃避税收。
开展跨国经营的企业会通过转让定价行为规避我国税收进而降低我国政府收入。
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其基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原则尽可能降低自身的资金流出活动,在一国税收较高的情况下,会通过隐蔽的关联方转让定价形式转移自身的利润,进而规避一国税收。
例如:
境外企业a在我国的分支机构b在年末实现了大额的盈利,需要向我国缴纳高额的企业所得税,b企业可能会通过向a企业溢价购买价值难以准确衡量的无形资产,从而将b企业在我国实现的利润转移至a企业所在国甚至通过企业与个人的交易行为将利润直接转让给a公司的股东。
由于我国整体税负相对处于高水平,所以不仅仅外资企业通过这样的方式转移自身利润,甚至于我国内资企业在进行跨国经营的过程中也出现过利用转让定价方式将在我国实现的利润转移至税负相对较低的国家从而逃避税收征管。
(三)国企境外转移资金脱离资金使用监管。
在国内,国有企业资金使用受到党和国家的重点监控,其资金预算支出审批相对较为严格。
随着我国内资企业的不断发展,国有企业响应“一带一路”战略,为实现去库存的短期目标纷纷走出国门开展海外经营,使得近些年来我国的国有企业境外资产规模逐步攀升。
截至2021年末,全国国有企业(不含金融企业)境外总资产16.7万亿元。
我国在境外国有资金的使用上较为注重资金的预算审批,对于国有资金在境外的使用上由于缺乏相应的执法权导致对于投资后的境外资金的监管力度不够,这也为一些别有用心的国有企业资金经营管理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其会通过伪造境外合同和工程施工项目的方法将国有企业资金转移出境之后在境外大肆挥霍,给我国国有资产带来损失的同时给外汇监管带来一定的风险。
(四)假借海外并购实现资金转移。
自2021年“走出去”战略实施以来,中国企业海外投资规模不断攀升,2021年金融危机之后,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活动迎来了热潮。
一些不法企业存在利用国家扶持政策假借海外并购进行资金转移的情况。
2021年全年,中国企业共实施完成并购项目341起,实际交易总额962亿美元。
在海外并购热潮中有些企业在境内资产负债率极高的情况下,大规模借债去海外并购一些与自身经营行业及经营规模不匹配的企业,其实质是通过海外并购进行大规模融资进而在境内外的分支机构中实现跨国资金流动,从而实现大额资金在各个主体之间腾挪。
虚假海外并购导致的异常资金跨境流动情况给人民币汇率的稳定和我国外汇储备规模稳定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同时由于假借海外并购进行资金转移活动相对比较隐蔽,这也给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进行跨境资金监管带来一定的难度。
审计在跨境资金监管中的作用
(一)独立性审计可识别可撤销。
合同减少虚假交易独立性审计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监督者,在审计过程中需要识别被审计单位虚假合同产生的非正常交易行为,从而实现对于被审计单位异常跨境资金流动的识别。
对于审计人员来说,其在审计过程中需要识别被审计单位在账务处理中是否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特别是对于上市公司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需要通过保持职业怀疑加强自身职业判断识别,通过可撤销合同提高自身经营成果实现利润造假和获得不正当贷款的可能性。
对于跨国关联方伪造合同操纵资金流动的行为,注册会计师在对于企业进行年度审计时会重点判断企业既定交易行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性及合理性,并通过评估企业经营风险之后对于交易合同、交易日期、合同订立产生的相关文件进行检查从而判断企业拟定的合同交易是否具有经济实质。
注册会计师在完成审计工作之后,一旦在审计报告中以强调事项段的形式披露企业通过可撤销合同产生的不具有实质的跨境交易行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股东对于企业管理层的信赖程度,从而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营风险,企业基于这样的情况会尽可能的减少通过可撤销合同虚构交易。
(二)税务审计能发现转让定价。
进行税务征管在对于跨国公司采用转让定价规避我国税收产生的跨境资金异常流动行为,税务总局除了采用预约定价安排进行管理之外,还使用税务审计对于转让定价行为进行监管。
税务审计在审计实施过程中会通过分析税务异常数据,进而对于产生税务异常的企业实施审计活动。
国税局下属的税务审计机关较之金融监管部门能够通过税务相关检测数据更敏锐的察觉到具有关联方关系的跨国公司利用国与国之间不同的税务政策和税收负担进行转让定价,实现跨境资金异常流动带来的利润转移现象。
对于这类转让定价带来的跨境资金异常流动行为,税务审计部门协助国税局不仅能够通过采用罚款的形式对于不法企业进行处罚,还能够通过执行跟踪企业日常交易行为减少不发转让价格的进行跨境资金异常流动的情况出现。
(三)内部审计应监控国有资金。
使用避免异常资金跨境流动境外国有资产审计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以内部审计为主导,以社会审计为辅助的境外资金使用审计及绩效审计并行的针对于国有企业跨境资金使用监管制度。
由于我国金融机构在境外缺乏相关的监督权力,境外监督行为可能会带来国家间的执法争议甚至影响到两国外交,所以境外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监管出现一定的断层情况。
对于审计机构而言,国有企业可以通过其内部审计机构对于企业内部的资金流动情况进行监督,通过内部审计对于境外人员使用国家资金开展经营活动进行监控,避免通过伪造境外合同和工程施工项目将国有企业资金转移出境大肆挥霍的情况出现。
(四)外部审计可联合商务部门。
加强海外并购监管审计部门可以联合商务部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及证监会对于国有企业和民营上市公司通过海外并购转移资金导致跨境资金异常流动进行监控以提高监管效果。
由于注册会计师在年报审计过程中可以不受限制的接触被审计单位的管理人员及经营资料,所以其相对于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及外汇管理部门而言,有更多的机会接触被审计单位,能够更加深入的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情况和现金收付情况。
通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海外并购行为的审计,能够使得注册会计师比证监会、商务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更为详细的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并购动机从而更好地识别以转移资金为目的的海外并购行为,从而更好的帮助外汇管理部门识别外汇管理风险,提高防控外汇风险的效果。
审计融入跨境资金异常流动监管实施路径
(一)加大“复合化”审计人才培养力度。
将审计融入跨境资金监管需要不断培养“审计+金融”复合化的专业人才。
审计服务于金融监管要求审计人员不仅具有专业的财务审计工作能力,还需要有识别金融风险、判断企业异常跨境资金流动行为的能力。
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以审计行业领军人物选拔的方式定期选拔优秀的审计人才进行金融风险防控与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从而不断提高注册会计师金融审计能力。
同时各高校可以根据社会需求创新自身专业,在审计专业中加入金融审计方向,为国家防控金融风险培养更多专业化的人才。
(二)强化审计机构与各金融监管部门间信息沟通。
审计部门应该发挥纽带作用联合商务部门、税务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协调各金融监管部门职责,对跨境资金流动的合理性实现高效率监管。
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银保监会等管理部门,而跨境资金流动审计部门主要是国家审计署、独立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部门内设的审计机构。
一方面,多部门监管在一定程度上会形成职责较差,弱化监管效果。
另一方面,现存的各个金融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主要是发现异常数据之后开展相关的调查行为,无法像企业审计一样,定期可以对于被审计单位的资金流动活动开展审计行为。
基于此,可以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强化审计机构和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在金融监管过程中融入审计定期沟通机制,由金融监管部门定期召开其监管区域内的审计信息反馈会议,不仅能够起到协调国家审计署、银保监会、证监会和相关商务部门职责的作用,而且还能够对于各个微观金融机构进行动态化的日常监管,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监管范围和监管效率。
(三)完善基于审计的跨境资金流动预警平台。
金融监管机构可以联合审计机构建立针对于跨境资金流动的风险监控预警平台。
金融监管部门需要建立融入银行、商务部、证监会、外汇管理部门、海关、税务、及审计部门职责的大型协同工作平台。
审计机关加大对于信息系统的研究,在符合保密的职业道德要求下将审计过程中有关异常跨境资金流动信息进行采集和分析的基础上录入金融监管平台,逐步把审计大数据与金融监管大数据进行对接,使得金融监管机构在审计机构对于跨境资金流动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判断的基础上直接进行金融监管的相关决策。
金融监管部门逐步将自身的监管职能变为对于金融信息汇集和分析,将金融现场监管职能交与各类型的审计机构,不断促进各部门协同配合提高金融监管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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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2.
[2]郑石桥.论金融审计与审计环境的关系[j].财会月刊,20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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