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阳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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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阳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城阳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大力实施质量强区和品牌战略,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城阳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推动城阳经济社会发展迈向“质量时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阳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是区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授予为本区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组织,是指在城阳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并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从事一、二、三产业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在城阳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质量工作的自然人。
第四条区长质量奖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
突出质量发展、品牌建设、科技进步、标准创新、经济社会效益,注重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生态文明、社会责任。
第五条区长质量奖设组织奖和个人奖2个奖项,每年度评审一次,组织奖每年度不超过3个,个人奖每年度不超过2个,每个奖项可适情确定2-3个提名奖。
如申报者条件不符,奖项可以空缺。
第六条 区长质量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城阳区区长质量奖评审通则》等规定进行评审。
第七条获得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优先推荐申报上级质量奖。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 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区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区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区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并发布区长质量奖评审方案、评审通则、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可委托国内具备丰富质量奖评审经验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承担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四)批准成立区长质量奖评审监督小组(以下简称“评审监督小组”),负责区长质量奖评审监督工作;
(五)审议评审结果,向区政府提报区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六)研究、解决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九条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与区长质量奖评审、表彰、退出、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落实。
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区长质量奖的具体评审方案、评审通则、评审程序等;
(二)选择确定承担区长质量奖评审的第三方机构;
(三)提出评审监督小组候选成员,报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负责与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协调、沟通等事宜;
(五)组织实施获奖单位和获奖个人的退出机制;
(六)组织典型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
(七)组织开展国内外质量奖评审标准和评审工作的跟踪研究。
第十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承担区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评审经费由委托单位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并承担因评审产生的技术和法律责任。
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区长质量奖评审方案,编制具体评审工作计划;
(二)聘请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的人员为区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开展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三)汇总并向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区长质量奖评审结果。
第十一条 评审监督小组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机关、新闻媒体、执业律师等有关人员组成。
评审监督小组成员实行聘任制,当届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监督小组即解散。
评审监督小组成员每届轮换的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
评审监督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区长质量奖推荐、评选和异议处理等工作;
(二)向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监督情况;
(三)审议并向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投诉、举报、调查等处理结果;
(四)对规范区长质量奖评选监督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区直各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区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组织或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申报组织奖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主体业务正常运行3年以上;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质量发展、品牌建设、科技进步、标准创新、经济社会效益、节能降耗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三)认真贯彻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国家标准,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信用记录和社会责任记录;
(五)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单位责任导致的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
(六)近3年内无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
(七)近3年内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 申报个人奖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清正廉洁,品行端正,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
(二)在本区从事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发展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在履职的工作岗位或从事的质量领域为质量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五)有较高的社会认同度,质量工作业绩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可;
(六)所属的单位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七)无不良记录和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主导制定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单位和具备示范引领作用、能够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具备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的现代农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型服务业等行业的单位积极申报。
对品牌优势突出,荣获“中国名牌产品”、“省、市名牌产品”、“省、市服务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省、市著名商标”以及荣获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励,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能力显著,拥有授权专利不少于5件且承接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的组织和个人,可优先推荐申报。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区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能源、质量等政策的;
(二)近3年,有质量、环境、安全等事故或质量问题有效投诉的;
(三)近3年,各级监督抽查产品有质量不合格问题,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的;
(四)近3年,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每届区长质量奖评审前,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本届区长质量奖申报通知。
第十八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城阳区区长质量奖申报表》,参照评审依据编制《自我评价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性材料,经所在街道办事处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
办公室对申报组织和个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并征求区有关主管部门对申报组织和个人是否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意见,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名单并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第十九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专家,依据区长质量奖评审方案、评审通则和评审标准,组织对申报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综合评定。
评审过程接受评审监督小组的监督,执行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条 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情况和评审监督小组的监督意见,提出区长质量奖候选名单,提交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二十一条 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五章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三条区政府对首次获得区长质量奖组织奖、个人奖和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颁发奖杯(奖牌)和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对首次获得市长、省长、中国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按照相关奖励标准给予配套奖励。
第二十四条区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区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区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组织和个人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以及对内部人员质量奖励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区长质量奖有效期为5年。
获奖组织和个人使用区长质量奖称号应当标明获奖时间。
第二十七条获得区长质量奖满5年的组织和个人可重新申报。
经评审再次获奖的组织和个人不占用当年的奖项名额,不颁发奖金。
第六章获奖组织和个人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八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区长质量奖称号用于产品的宣传(如广告、包装、说明等),区长质量奖称号的使用不得违反《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
获奖组织和个人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发挥典型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建立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
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组织和个人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珍惜荣誉,不断提升绩效,提高质量工作水平。
第三十一条获奖组织在获奖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的,由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区政府撤销其区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杯、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一)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奖荣誉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三)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并被相关部门查处的;
(四)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稳定,单位产品连续2次经区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
(五)工程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部门查处或被群众投诉的;
(六)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七)拒绝履行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八)未履行社会责任,引起社会公众谴责,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九)被媒体曝光,并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十)经营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已经列入国家淘汰范围的;
(十一)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技术落后于同行业水平,不具备示范引领作用的;
(十二)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获奖个人在获奖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的,由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区政府撤销其区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一)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奖荣誉的;
(二)违反政治纪律、廉政规定的;
(三)因个人原因导致所在单位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并被司法、行政处理的;
(四)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并被相关部门查处的;
(五)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或技术成果的;
(六)违反基本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被媒体曝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发生严重失信行为,被征信管理部门实施失信处罚的;
(八)拒绝履行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九)因其他变化,已经不具备示范引领作用的;
(十)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承担区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应依法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审行为和评审结果。
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员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区长质量奖标志、奖杯和证书,如有违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阳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城政发〔2012〕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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