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养护及维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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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及维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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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及维修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曹羊复线、旧线、新旧线互通维修及养护工程
施工合同
编号:
YTGC2008—66
工程名称: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曹羊复线、旧线、新旧线互通维修及养护工程
发包人(全称):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准旗公路管理工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准旗公路管理工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曹羊复线、旧线、新旧线互通维修及养护工程
工程地点: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
工程承包范围及工程内容:
1、曹羊复线(K0+000—K37+000)、旧线(K0+000—K32+000)、新旧线互通1.2公里范围内的维修工程内所有内容。
2、曹羊复线(K0+000—K37+000)、旧线(K0+000—K32+000)、新旧线互通1.2公里范围内的养护工程内所有内容。
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
承包方式:
施工总承包。
(养护工程中融雪剂、防滑料为甲供材料)
二、驻工地项目机构、项目负责人及其职责
2.1甲方代表:
袁树林职务:
甲方工程师
职权:
对工程项目“四控制、三管理、一协调”负责。
2.2乙方项目经理姓名:
庄二栓
三、合同工期
3.1总工期:
3.1.1维修工程开工日期:
2008年4月15日;
维修工程竣工日期:
2008年6月15日。
3.1.2养护工程合同有效期:
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
四、质量标准:
合格,必须达到甲方要求。
4.1工程质量必须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4.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五、材料和设备供应的供应责任
本工程由乙方采购的材料必须为合格产品。
材料执行下列约定:
5.1乙方按照设计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质量负责。
乙方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甲方清点,经清点后材料方可进场。
5.2乙方采购的材料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3乙方采购的材料在使用前,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5.4甲方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时,应要求由乙方负责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5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甲方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5.6钢材使用“包钢”牌或“宣钢”牌等大厂产品;水泥使用“蒙西”牌或“草原”牌等大厂产品。
六、合同价款及结算原则
6.1合同形式:
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合同后附乙方维修及养护工程投标报价清单)
6.3合同价款、设计变更、新增减项目及工程量增减的结算原则:
工程量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量为准据实进行结算,单价执行乙方投标报价清单内对应综合单价
七、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7.1本合同
7.2施工和验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3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图纸及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八、双方权利和义务
8.1甲方工作
甲方按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按合同约定内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2)开工前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进行现场交验;
(3)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4)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补充合同中约定;
(5)甲方可以将以上条款中的部分工作委托乙方办理,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6)甲方未能履行以上条款各项义务,导致工程关键线路工程工期延误的,甲方相应顺延延误的工期。
8.2乙方工作
8.2.1维修工程:
⑴负责施工区域内的临时道路、临时设施、水电管路的敷设、管理、使用和维修工作及施工临时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并承担费用;
⑵开工前提交施工组织设计;
⑶乙方在组织施工中,必须依据国家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技术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设计文件和本工程监理规程要求组织施工。
其质检化验人员对应检项目百分之百检测,弄虚作假者甲方有权提出调换有关人员,并予处罚。
⑷要求施工单位的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以确保安全生产;
⑸施工用水、电用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
⑹向甲方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⑺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⑻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⑼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⑽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
⑾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工完场清”的要求,并承担费用;
⑿按合同约定内容、时间、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⒀机构迁移费、冬雨季施工费、调遣费由乙方承担。
⒁乙方不能按本协议条款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及发生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⒂政策性停工造成的人员窝工、机械闲置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
⒃乙方必须购买涉及工程的各种保险(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费用由乙方支付。
⒄乙方在维修过程中造成的任何人身伤亡或其他事故,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8.2.2养护工程:
⑴乙方依据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分类范围》的规定,对路面、路基、桥涵、排水设施、挡墙、护坡、护栏、各种交通标志、路标等附属设施进行日常养护与小修(具体范围后附)。
⑵乙方在养护有效期内依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实施日常养护与小修,甲方依据公路部制定的《公路养护与小修考核实施办法》对乙方养护质量进行评定。
⑶甲方在月初下达养护任务单,乙方在接到任务单3日内组织养护施工,甲方月底进行验收,包括日常不定期、临时性的养护任务随时下达,按要求完成即可。
⑷乙方小修从每年春融季节过后,对各条线路上所有病害、防护损坏部分进行维修,由甲方每月月初根据工程量的大小下达当月小修任务单,月底进行验收。
⑸水毁工程一次累积损失在20000元之内的,由乙方限期无偿修复,甲方负责对该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验收;损失在元以上的,由乙方及时上报甲方,由甲方负责修复。
(6)凡因养护不到位,小修保养不及时造成水毁损失,乙方负完全责任,并对其进行无偿修复。
出现水毁险情时,由于乙方抢险不及时,措施不得力,即使水毁损失在20000元以上,也必须由乙方无偿负责修复。
⑺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养护适宜,自行提供劳务,自行解决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一切关系,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⑻乙方在养护过程中造成的任何人身伤亡或其他事故,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九、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1进度计划
9.1.1图纸会审后2日内乙方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甲方和监理方,甲方在3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9.1.2乙方必须按甲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9.2开工及延期开工
9.2.1乙方按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甲方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
甲方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9.2.2因甲方原因不能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甲方相应顺延工期。
9.2.3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不具备开工条件;
(2)甲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工程量增加;
(5)不可抗力;
(6)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乙方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
甲方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9.3工程竣工
9.3.1乙方必须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9.3.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工程量的确认
10.1乙方每月完成的工程量在当月25日前提供工程量报告,甲方接到报告后14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乙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10.2甲方收到乙方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15天起,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甲方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致使乙方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10.3对乙方超出合同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
十一、进度款拨付
本工程不支付工程预付款。
工程价款支付方式:
维修工程每月25日,甲方收到乙方的工程进度月报后在次月10日前按核实的工程量支付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按月完成额的70%支付,养护工程按季度全额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支付到乙方提供帐号内。
维修工程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进度计划,完不成本月计划,可按完成工作量的50%支付进度款,下月完成计划补齐进度款。
工程竣工验收并经审计后,工程价款付到结算总额的95%,留5%作为工程保修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审计满一年后一次性无息付给清。
质量保修金退还后不免除乙方的保修责任。
十二、竣工验收
12.1施工中应严格执行下列(但不仅限于)规范,图纸中未注明的事项以施工规范为准:
1、《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3、《公路养护工程分类范围》
4、《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5、伊泰公路管理部《公路养护小修考核实施办法》
6.其它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规程、规范及法律、法规
12.2维修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由甲方组织验收。
并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由乙方提供三套竣工图纸和资料。
12.3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12.4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12.5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甲方验收确认的日期。
12.6甲方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无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十三、竣工结算
1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28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13.2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甲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乙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13.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28天内,乙方未能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甲方要求交付工程的,乙方应当交付;甲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乙方承担保管责任。
十四、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4.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4.2甲方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甲方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
14.3经甲方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视为甲方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十五、安全施工
15.1安全施工与检查
15.1.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5.2安全防护
15.2.1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
15.2.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
15.3事故处理
施工中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乙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十六、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必须由甲方驻工地项目办审核批准并报甲方工程管理部备案后方可施工。
否则,竣工时不予结算。
十七、质量保修
17.1乙方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17.2工程保修期:
维修工程保修期为一年。
17.3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乙方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17.4对于涉及结构安全和运行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17.5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
17.6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十八、违约责任
18.1乙方违约责任
18.11乙方在维修过程中,进度达不到工期要求,总工期每延误合同工期一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每日赔偿甲方伍仟元整(5000元)违约金。
工期延误累计超过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18.12乙方在维修及养护中,由于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乙方应当承担修理或返工的一切费用,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条件,进行修理或返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18.13乙方擅自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18.14在维修过程中乙方项目经理未经甲方同意,擅离施工现场的,乙方应赔偿甲方1000元/次的违约金。
累计达到三次,应赔偿甲方合同总额1%的违约金。
18.15乙方应服从甲方工程现场管理,否则乙方违约,乙方应赔偿甲方5000元/次的违约金。
累计达到三次,应赔偿甲方合同总额3%的违约金。
18.16乙方同第三方串通,损害甲方利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18.17乙方未经设计单位和甲方认定,擅自使用代用材料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还应赔偿甲方合同总额3%的违约金。
18.18乙方在养护工程中未按规定的质量要求养护公路,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拒付乙方未完成项目的费用,同时乙方向甲方赔偿未完成项目20%的违约金。
18.19由于养护措施不善,致使公路设施损坏(毁损),乙方须无偿修复、补,所造成的损失完全由乙方负责。
18.20乙方如有其他重大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赔偿甲方合同总额3%的违约金。
18.2甲方的违约责任
18.21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甲方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18.22甲方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已付款项不得追要,并应赔偿乙方3%的违约金。
十九、索赔
19.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19.2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乙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乙方的其他经济损失,乙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甲方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甲方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甲方工程师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甲方工程师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乙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乙方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19.3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可在28天内向乙方提出索赔。
二十、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一、其他
21.4保险
22.4.1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乙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21.4.2乙方必须为工程主体和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所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1.4.3保险事故发生时,甲方和乙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21.4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21.4.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甲方和乙方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
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1.4.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乙方应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同时提出处置方案,甲方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
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甲方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20.2担保
乙方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供合同价款10%的银行履约保函作为担保。
二十二、合同变更和解除
22.1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故终止合同,应按合同价款的3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本合同中约定可终止情形除外)。
22.2乙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2.4解除合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22.5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22.6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二十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十份,正本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副本八份。
合同订立地点:
内蒙古鄂尔多斯伊泰大厦
合同签订日期:
二〇〇八年四月五日
(本合同共14页)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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