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运行流程最新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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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运行流程最新修订版
行政处罚类
1、行政处罚类流程图(第1-9项)
案件来源
初步确认违法事实,责令停止价格违法行为
未发现价格违法事实,不予立案
申请立案(制作立案呈批表)
当事人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
物价检查处结案(立卷归档)
收缴罚没款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逾期不缴纳罚没款履行催告
物价检查处7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
当事人陈述、申辩
听证通知
听证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案件集体讨论
调查取证
调查终结报告
法律预核先审核
当事人可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处罚类流程图(第10-11项)
案件来源
初步确认违法事实,责令停止价格违法行为
未发现价格违法事实,不予立案
申请立案(制作立案呈批表)
调查取证
调查终结报告
法律预核先审核
案件集体讨论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听证
当事人陈述、申辩
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
听证通知
经审批下发责令退款通知书
物价检查处7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退款
当事人可申请行政复议
逾期不缴纳罚没款履行催告
当事人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逾期不缴纳罚没款履行催告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逾期不缴纳罚没款履行催告
收缴罚没款
物价检查处结案(立卷归档)
行政强制类
1、对逾期不执行价格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和个人加处罚金或滞纳金流程图
经批准,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记录、复核陈述申辩意见
经批准,不加处罚金或滞纳金
听取当事人意见
经批准,作出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决定
未采纳当事人意见
向当事人送达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决定
监督当事人履行决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查封、扣押价格垄断行为相关证据流程图
向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须实施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告知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相关证据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采纳当事人意见未采纳当事人意见
实施查封、扣押,制作现场笔录
取消查封、扣押
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
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邀请见证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证据
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退还补偿: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
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退还补偿: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
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3、责令暂停相关营业流程图
案件来源
初步确认违法事实,责令停止价格违法行为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立案审批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立案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调查取证
1、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
2、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
3、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经价格主管部门集体讨论、负责人批准,下达《责令相关营业通知书》
经营者消除上述情形的,价格主管部门及时恢复其相关营业
行政检查类
1、价格监督检查流程图
案件来源
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开具《检查通知书》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调查取证
发现价格违法事实
未发现价格违法事实
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给当事人行政指导
2、反价格垄断调查流程图
案件来源
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开具《调查通知书》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调查取证
发现价格垄断违法事实
未发现价格垄断违法事实
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给当事人行政指导
行政确认类
1、赃物、罚没物等涉案物品价格鉴证
委托
委托人(委托机关)提出行政确认申请
价格认证中心接收行政确认委托材料
受理
收到委托材料之日起,价格认证中心2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不属于确认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委托人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委托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委托人(委托机关)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向委托人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虽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但自接收材料2日内不告知委托人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委托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2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查:
价格认证中心审查(2日内完成)
价格认证中心核查,组织价格调查、现场勘验或验证。
决定:
价格认证中心做出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决定(5日内完成)
不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
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
价格认证中心结案(收回送达回证,立卷归档)
价格认证中心送达行政确认决定(5日内完成)
2、涉税财务价格认定流程图
申请
申请人(申请机关)提出行政确认申请
价格认证中心接收行政确认申请材料
受理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省发展改革委2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2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申请机关)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虽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但自接收材料2日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不属于确认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审查:
价格认证中心审查(3日内完成)
决定:
价格认证中心做出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决定(7日内完成)
价格认证中心核查,组织价格调查、现场勘验或验证。
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
不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
价格认证中心送达行政确认决定(5日内完成)
价格认证中心结案(收回送达回证,立卷归档)
3、火灾损失财务价格鉴定流程图
价格认证中心送达行政确认决定(5日内完成)
不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
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
决定:
价格认证中心做出火灾损失财物价格鉴定决定
价格认证中心核查,组织价格调查、现场勘验或验证。
审查:
价格认证中心审查(2日内完成)
委托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2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委托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委托人(委托机关)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向委托人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虽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但自接收材料2日内不告知委托人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不属于确认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委托人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受理
收到委托材料之日起,价格认证中心2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价格认证中心接收行政确认委托材料
委托
委托人(委托机关)提出行政确认申请
价格认证中心结案(收回送达回证,立卷归档)
行政奖励类
价格举报奖励流程图
根据举报情况初步确定奖励等级
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做出奖励决定。
对符合物质奖励条件的,书面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实施奖励对符合精神奖励条件的举报人予以精神奖励。
对作出物质奖励决定举报人发放奖金。
转报(将奖励情况及时转报上级部门备案)
行政服务类
1、价格监测、发布流程图
收集
价格监测工作人员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和程序进行收集价格资料。
上报
及时上报价格监测报告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反映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变动以及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发布
向社会公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预测信息,或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测机构按有关制度规定向社会发布价格监测、预测信息。
2、价格行政调解流程图
受理
收到价格行政调整申请之日起,价格认证中心2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与2日内书面告知委托人理由。
审查:
对委托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决定:
认证中心作出价格行政调解决定
送达:
认证中心送达价格行政调解决定书
3、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及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审核流程图
受理
收到价格行政调整申请之日起,价格认证中心2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与2日内书面告知委托人理由。
审查:
对委托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决定:
按照有关规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申请依法作出收费标准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
送达:
制作文书送达,并向社会公示
其他职权类
1、农产品成本调查流程图
确定调查网点(调查户)
调查户(场)实施成本费用全年记账
县级成本调查机构深入调查户(场),搜集成本费用记账薄。
县级成本调查机构依据调查户(场)数据,分摊、核算、分析,上报市级成本调查机构。
市级成本调查机构对数据审核、分析,上报省级成本调查机构。
。
2、重要商品成本调查工作流程图
市级成本调查机构审核、汇总、分析县级成本调查机构上报的报表,上报省成本调查机构。
县级成本调查机构审核企业填报的成本调查报表,上报市级成本调查机构。
通知企业填报成本调查报表,上报市级成本调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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