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答辩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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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答辩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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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答辩状
被告答辩状
被告答辩状1
答辩人:
XXX
因原告起诉离婚一案,答辩如下:
原告1977年跟随父母下放到XX农村时与我相识,因性格相投,互相吸引、互相爱慕而确定恋爱关系。
我们恋爱到第二年时,1979年国家落实回城政策,原告全家迁回XX,同年底原告到XX县去接我回XX,如果说我们当时没有感情基础,原告回XX后完全可以断绝来往,而原告再回农村来找我,说明我们彼此之间感情很深,因此原告说婚前感情基础较差不是事实。
和原告结婚以后双方相互体贴,相互理解,相处融洽,夫妻感情很好。
原告所称婚后未能培育起新的感情,不是事实。
只是最近这一两年,由于原告有婚外异性交往双方才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只要原告能端正生活态度,珍惜昔日夫妻感情,增进夫妻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夫妻感情是能够恢复的,我有信心等待原告回心转意。
综上所述,我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答辩人:
XXX
20xx年xx月xx日
被告答辩状2
答辩人(被告):
XXX
被答辩人(原告):
XXX
答辩内容:
不同意赔偿全部医药费,对诊疗及用药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
原告仅住院13天,并未进行手术治疗,即花费近15000元的医药费,明显属于扩大损失,因此被告申请对原告产生的医药费进行诊疗及用药合理性司法鉴定,只赔偿具有合理性的部分。
并且原告是否在医疗终结时进行伤残鉴定与伤残等级有着密切的关系,被告同时申请对医疗终结时间进行司法鉴定。
关于医药费以外的其他赔偿项目,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及数额的,应由本案另一被告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关于伤残赔偿金:
12年12月8日,原告在事故发生当日入院时,影像诊断报告为“腰2椎体压缩骨折并伴有12椎体发育畸形”,即仅有一个椎体压缩骨折,诊疗时医生明确说明原告因有老伤未愈,无需入院治疗,回家静养即可,原告也认可医院说法,回家静养。
而在经过7日后即20xx年12月15日,原告再次入院治疗时,诊断结果已变为腰1-3椎体骨折,与发生交通事故当时的受伤情况严重不符,被告可以合理怀疑的是原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又发生了其他扩大损失的事故,也就是说原告在回家静养期间,可能二次摔伤,导致再次入院时诊断结果加重。
由此,我们对伤残鉴定的结论也持有异议,申请重新进行伤残鉴定或补充鉴定,并对腰一、三椎体的压缩性骨折的损害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综上,原告的医药费产生过大,明显有不合理、不必要的用药。
且原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存在旧伤未愈,在二次到同一医院就诊时,伤情明显加重,被告认为一定存在发生了扩大损失的事实。
因此,被告申请进行用药合理性司法鉴定、医疗终结时间司法鉴定及损害与交通事故间的因果关系鉴定,并依据该因果关系鉴定结论重新进行伤残鉴定,只有这种鉴定结论才可以作为本交通事故案件中具有客观真实性的赔偿依据。
被告不应就原告未愈的旧伤及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再次发生其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答辩人:
XXX
20xx年月
被告答辩状3
答辩人:
繁昌县万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
芜湖市繁阳镇环城东路84号
法定代表人:
陈建,总经理
答辩人就答辩人与原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在成立清算组后已经对公司清算的事宜进行了公告,原告起诉答辩人仍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提起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原告在起诉状中一共提供了六组证据,其中第六组证据中的《繁昌县万好置业有限公司清算报告》中显示万好置业于xx年4月24日成立清算组并通知债权人申请债权,xx年9月29日万好置业将清算事宜在《芜湖日报》进行了公告。
xx年12月31日万好置业清算完毕。
第六组证据中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显示,繁昌县工商行政部门于xx年4月15日准予对繁昌县万好置业进行注销登记。
可知,万好置业在清算过程中已经尽到了通知告知义务,万好置业解散的事实也得到了国家行政机关的许可,所以在法律上万好置业作为独立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已经消亡。
新成立的万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在工商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余万好置业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原告在起诉状中仍然要求万好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本不应该承担的债务责任的诉求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繁昌县万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被告答辩状4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答辩人因原告刘春明起诉离婚纠纷一案,现针对原告的《民事起诉状》作出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
答辩人不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坚决不同意离婚。
原告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
主要理由:
一、答辩人与原告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也好。
1、答辩人与原告牵手前同在医疗系统工作,相互之间有所认识,对彼此都有了解。
经朋友介绍,双方正式确认恋爱关系。
结婚前后原告经常到答辩人工作单位接答辩人联络感情,出双入对,感情很好。
原告勤奋刻苦而上进,适应能力、工作能力都很强。
当初,我正是欣赏原告才答应与其结婚,我们结婚时,他只是一名办事员。
是我们最困难的时期,夫妻都能在一起和睦相处,从何而谈嫌弃他出生农村的家境,更没有对他的待人接物有过异议。
2、原告诉称双方自小孩出生后,就缺乏正常的夫妻生活完全不属实。
答辩人和原告共同生活这么多年知道原告的本质不坏、人品不错。
即便原告提出离婚,答辩人也坚决不同意离婚,答辩人有决心、信心、能力去挽救和感化原告。
婆媳相处,需要相互理解和宽容,只要有空间和时间就能调和双方的矛盾。
我也愿意改变自己,更好地处理与婆婆的关系。
二、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并有幼子需要双方抚养教育,答辩人不同意离婚。
答辩人从未向原告提出过离婚要求。
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在其诉状中处处捏造虚构,极尽所能无中生有。
原告在其诉状中理直气壮直言被告在_____年前就提出要与他离婚,双方也就离婚问题多次协商。
然而,最先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却是原告自己而不是答辩人。
如果答辩人提出过离婚,亲友们又何来"以原告先提出离婚"为由对原告进行指责呢?
答辩人与原告夫妻关系的矛盾系因双方家庭的原因所致,答辩人愿意给予更多地宽容和理解,通过交流沟通消除彼此之间的误会。
更不愿意看到因为离婚而伤害到年幼的小孩,让小孩从小在一个残缺的家庭生活成长。
三、答辩人恳请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化解我们双方之间的矛盾。
答辩人请求合议庭能够根据案件事实,分析双方产生矛盾的根源,辅以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化解原告与答辩人之间的"疙瘩",帮助我们迈过这道"槛",维护我们这个本就不该解体的家庭。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请求法院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
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被告答辩状5
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被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______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
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不欠被答辩人借款本金_______元及利息,法院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借被答辩人款项属实,但不是借了_______元,而是只借了_______元,且已全部归还。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答辩人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向被答辩人借款_______元,约定月息_______分,借期_______个月,并向其出具借据一份。
由于答辩人当时着急,双方又是朋友关系,故答辩人只在借条上写了小写的_______元而未写大写_______万元。
借款到期后,答辩人已经如期将借款本金及利息归还给被答辩人,答辩人索要借条时,被答辩人推脱借条找不到,说给答辩人出具一份收据即可,于是,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出具了一份“今收到______归还借款本金_______万元及利息_______百元”。
并向答辩人出具收据一份。
故答辩人已经将欠被答辩人的款项全部归还,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二、被答辩人所持的_______元借据系其涂改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答辩人只向被答辩人借款_______元,而且出具的也是_______元的借条,被答辩人所持的_______元借条系其涂改后形成的,后面的“0”是被答辩人后加上的,不是答辩人的笔迹。
根据法律规定,涂改后的证据不具备证据“真实性”的特性,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
_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附:
本答辩状副本_______份;
证明材料___________份。
被告答辩状6
在原告查勇诉被告罗平和贵州智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贵院已依法予以受理,我依法接受第一被告罗平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其中有代理答辩的权利。
现在我根据本案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答辩如下:
1、我的当事人只是在第二被告与厍东关乡政府签订承包小规模土地开发项目施工工程的合同时作为第二被告的代理人。
除此之外,并没有代理或者代表第二被告为任何行为。
在第二被告与厍东关乡政府签订合同一事中,第二被告只是委托我的当事人做代理人,第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刘旭也到场,刘旭作为第二被告的代表签字后,也顺便叫我的当事人以代理人的身份在合同上签了字。
因此,在第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刘旭到场并签字的情况下,真正能代表第二被告的是刘旭,我的当事人在上述两份合同的签订中只是作为第二被告的代理人而已,并不能代表第二被告,更不能代表第二被告履行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或其他任何行为。
2、对于争议标的的31个项目,我的当事人与第二被告之间是转承包关系。
在第二被告与厍东关乡政府落实工程承包以前,我的当事人想挂靠第二被告,承包以后,第二被告觉得利润不高,就将工程转承包给了我的当事人,第一批11个项目中,按照合同约定是每亩1600元(含税收和费用),第二批的20个就按照每亩750元(裸价,不含任何税收和费用)。
以至于我的当事人以第二被告的名义与原告所签订的转承包合同,第二被告都不予以追认,因此,第二被告与我的当事人之间就只是转承包关系。
3、我的当事人与原告之间又是转承包关系。
由于第二被告与我的当事人之间只是转承包关系,我的当事人以第二被告的名义与原告所签订的转承包合同第二被告又不予以追认,因此,在我的当事人与原告所签订的合同中,凡是标明属于第二被告的权利义务就都转为我的当事人来享有或承担,对第二被告没有约束力,但是,我的当事人对原告所履行的权利义务只能在我的当事人与第二被告所签订的合同中第二被告对我的当事人履行的权利义务范围内进行。
在转包给原告的两批项目中,我的当事人只是每亩提了100元后就全部拿给原告了。
因此,转包给原告的第一批11个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是每亩1500元(含税收和费用,即所有税收和费用都由原告承担),第二批的20个项目就按照每亩650元(裸价,不含任何税收和费用)。
4、进度款支付情况。
我的当事人将工程转承包来后,第二被告就派陈陟作为代表对整个工程进行监督,并向我的当事人方支付相关的进度款。
在第二被告的代表陈陟向我的当事人方支付进度款的过程中,我的当事人给陈陟说:
“查勇所做的工程是我包给他的,可以将进度款直接打给查勇,甚至凡是查勇要求的其他人都可以直接支付,所有支付款项最后都全部算为对我方的工程预付款”。
到现在为止,第二被告的代表陈陟向我的当事人方支付的预付工程款中,打在查勇、罗永明、龙涛、陈昌华的账户上的都有。
共计支付的预付工程款为:
840000元。
5、工程验收情况。
原告对我的当事人说工程已全部完工,叫我的当事人请相关部门来验收。
经相关部门验收的结果为所有项目都不合格,要求按规定进行整改。
我的当事人就催促原告及时进行整改,原告叫龙涛只对其中的几个点做了整改,上级主管部门来看过后,让再次按规定进行整改,原告却以种种借口一直拖着
不去整改,并说“我情愿不要那几个点的面积”。
因为上级来看的是我的当事人的全部工程,为了不影响全部工程的验收,直到20xx年8月,我的当事人又通知原告必须要整改才行,他说他在威宁的工程把钱占用了,资金很困难。
为了顾全大局,我的当事人自己出钱找施工队去进行了整改,最后才通过验收。
6、结账情况。
第二被告于20xx年6月从纳雍县厍东关乡政府结账后就立即通知我的当事人来结账,针对第一、二批项目(也即是我的当事人转给原告的两批)的结账情况为:
第一批应付:
318.50(亩)乘以1600(含费单价)减161660.55(税收和费用)等于347939.45元;第二批应付为:
617.63(亩)乘以750(裸包单价)等于463222.50元。
两批项目共计应付811161.95元,已预支840000.00元,实际超支了28838.05元。
现已全部结清。
我的当事人结账后,就立即通知原告来结账,原告来后,知道已经超支了,就说他要与他的合伙人商量后再说,随即就走了。
过了大约五六天后,我的当事人听第二被告的代表陈陟说,原告打电话给他说:
要起诉。
以后就没有再与我的当事人以及第二被告的代表陈陟联系过。
我的当事人与原告的结账应为:
第一批应付:
318.50(亩)乘以1500(含费单价)减161660.55(税费和费用)等于307589.45元;第二批应付为:
617.63(亩)乘以650(裸包单价)等于401459.50元。
两批项目共计应付709048.95元,已预支840000.00元,实际超支130951.05元。
7、超支的原因。
第一、由于原告与第二被告的代表陈陟是在姑开乡时就认识的,也是好朋友,原告就凭借熟人的条件尽量向第二被告方的代表陈陟要预付款或是请帮
借款后用工程款来抵。
导致,在第二被告对厍东关乡范围内的所有施工人员预支的进度款中,预支给原告的是最多的。
第二、原告请第二被告的代表陈陟帮他借10万元,按3%的利息支付,并且承诺将所借10万和从借款之日起到厍东关乡小规模土地开发工程款结清时止的利息作为厍东关乡小规模土地开发项目的预支款,但是先打103000元(含第一个月的利息)的借条。
第三、20xx年3月6日,原告向陈昌华所打的22000元借条。
因为原告欠白泥村小规模土地开发项目的民工工资,农民工已多次到厍东关乡政府和白泥村委会反映:
“要求贵州智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直接从原告应得的工程款中扣取”。
厍东关乡政府和白泥村委会要求第二被告一定要配合把此事处理好。
经厍东关乡政府领导和白泥村支部书记陈昌华电话与原告联系,原告同意从该工程款中扣取22000元人民币在陈昌华支书的账上,由陈昌华支书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最后由原告打借条给陈昌华。
在第二被告把22000元给我的当事人方,由我的当事人方转给陈昌华后,东关乡政府和白泥村委会就要求陈昌华把原告打给他的借条直接转给我的当事人方,视为我的当事人方直接支付了22000元的工程预付款给原告。
8、违约责任。
本答辩状上述第5项已述,原告所做的所有项目当时都没有通过验收,也不按要求进行整改。
依据我的当事人与原告签订的承包合同第七条之规定,乙方(原告)不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程任务、保证工程顺利通过验收的,应向甲方(罗平)支付每项目20xx元的违约金,然而,该合同中的11个项目都未通过验收,原告应向我的当事人共支付20xxX11=22000元的违约金,给我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失,我的当事人保留追诉权;另外的20个项目,虽然我的当事人没有与原告签订合同,但是比照我的当事人与第二被告签订的这
20个项目的合同,以及比照我的当事人与唐军、丁红所签的合同,违约责任都是:
承包方不按规定期限保质保量完成全部工程的,发包方有权扣除10%的工程款作为违约金,我的当事人对原告的这20个项目的总工程款为401459.50元,违约金就应为401459.50X10%=40145.95元,给我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失,我的当事人保留追诉权。
原告总共应向我的当事人支付的违约金为22000+40145.95=62145.95元。
另外,对于原告已超支的130951.05元。
根据我的当事人与原告签订的承包合同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按同期同类商业贷款利率的2倍,自我的当事人通知原告结账之日起计算至退还之日止。
综上所述,第二被告在与厍东关乡政府签订承包小规模土地开发项目施工工程的合同时,我的当事人只是作为第二被告的代理人,对于该项目,我的当事人与第二被告之间是转承包关系,我的当事人与原告之间又是转承包关系,现在,原告已超支,且违约,还找借口不来结账。
因此,我的当事人和我在此请求贵院驳回原告对我的当事人(第一被告罗平)的诉讼请求,并且要求原告承担62145.95元的违约金,将超支部分的130951.05元及利息退还给我的当事人。
此致
纳雍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董均
20xx年8月30日
范文四:
民事诉讼答辩状 原告诉被告罗平和贵州智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以依法予以受理,我依法接受第二被告贵州智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其中的一项权利为代理答辩,现在我根据案件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答辩如下:
1、工程先开工后补签合同
我的当事人于20xx年8月初向纳雍县厍东关乡政府承包了厍东关乡小规模土地开发项目的建设工程,工程承包后,虽然承包合同还未签订,但发包方要求我的当事人赶紧开工,所以我的当事人把工程转包后(也没签合同,要等上述合同签了后才签。
)就先安排施工。
合同一直到20xx年8月底才签订,随即我的当事人就向转承包人签订。
2、第一被告只是作为我的当事人在与厍东关乡政府签订合同一事中的代理人,除此之外的其他事项并不能代理,更不能代表我的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或为其他任何行为。
在我的当事人与厍东关乡政府签订合同一事中,我的`当事人委托第一被告做代理人,我的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刘旭到场且签字后,顺便让第一被告也在合同上以代理人的身份签了字。
因此,第一被告只是在上述两份合同的签订中作为我的当事人的代理人而已,在我的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刘旭到场并签字的情况下,
真正能代表我的当事人的是刘旭,第一被告并不能代表我的当事人,更不能代表我的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或为其他任何行为。
否则,一切都与我的当事人无关。
3、第一被告与我的当事人只是转承包关系。
在向厍东关乡政府承包工程以前,第一被告想挂靠我的当事人,承包后,我的当事人觉得此项工程利润不高,又没时间管理,就将工程转包给了第一被告。
从此,第一被告与我的当事人就只是承包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我的当事人就该承包合同的相对人就只是第一被告,与其他任何施工方(原告等)无关。
4、第一被告将部分工程以我的当事人名义转包给原告所签的合同对我的当事人没有约束力。
由于第一被告与我的当事人只是承包关系,我的当事人对该份合同并不予以追认,我的当事人也没有在该份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
并且,原告在与第一被告以我当事人名义签订合同时,第一被告均未持有我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函件以及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等可以证明第一被告是我的当事人的代表的相关材料,并不构成表见代理,说明原告是有过错的。
因此,该份合同与我的当事人无关,一切责任都只是由第一被告和原告自负。
5、我的当事人预付工程进度款情况。
我的当事人将工程承包给第一被告后,就派陈陟代表我的当事人对整个工程进行监督,并向承包人第一被告方支付相关的进
度款。
在我的当事人的代表陈陟向第一被告方支付进度款的过程中,第一被告给陈陟说:
“查勇做的工程是我包给他的,可以将进度款直接打给原查勇,甚至凡是查勇要求的其他人都可以直接支付,所有支付款项最后都全部算为对我方的工程预付款”。
到现在为止,我的当事人的代表陈陟向第一被告方支付的预付工程款中,打在罗永明(原告的妹夫,也是其管理人员)、龙涛(与原告一伙的)、陈昌华(白泥村支书,工程民工代表,对此人的打款也是东关乡政府和白泥村委会的要求。
)的账户上的都有。
共计支付的预付工程款为:
840000元。
6、工程完工后的结算情况。
我的当事人于20xx年6月从纳雍县厍东关乡政府结账后就立即通知第一被告方来结账,针对第一被告方第一、二批项目(也即是第一被告转给原告的两批)的结账情况为:
第一批应付:
318.50(亩)X1600(含费单价)—161660.55(税收和费用)=347939.45元;第二批应付为:
617.63(亩)X750(裸包单价)=463222.50元。
两批项目共计应付811161.95元,现已全部结清。
总之,第一被告只是在我的当事人与厍东关乡人民政府签订合同时作为我当事人的代理人,并不能代理或者代表我的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或为其他的任何行为。
我的当事人与第一被告之间只是转承包关系,并不是什么挂靠关系。
在第一被告将部分工程以我的当事人名义转包给原告签合同时,第一被告也没有持有能证明是我的当事人的代表的任何相关资料,第一被告的行
为并不能构成表见代理,说明原告存在过错。
我的当事人也没有在该份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又不予以追认,故该份合同对我的当事人没有约束力,一切责任都只是由第一被告和原告自负。
综上,我的当事人对该工程的合同相对人就只是厍东关乡政府和第一被告,与这两者之外的任何第三方(如原告等)都毫无关系。
并且,工程完工后,我的当事人从相关部门结账后就立即向第一被告方结清了工程款。
因此,我的当事人和我在此请求贵院驳回原告对我的当事人(第二被告贵州智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此致
纳雍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唐明晋
20xx年8月30日
范文五:
民事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
十八里堡初级中学法定代表人朱多元,大学文化程度十八里堡初级中学校长,单位地址:
十八里堡乡十八里堡村
被答辩人:
吴天虎,男,汉族,1999年9月21日生,十八里堡初级中学在校学生,家庭住址:
古浪县十八里堡乡黄泥岗村四组。
答辩人因吴天虎健康权纠纷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免除学校关于吴天虎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责任事实和理由:
原告吴天虎与被告王成龙系十八里堡初级中学同班同学。
20xx年6月9日晚自习后,原告与被告因为琐事发生矛盾纠纷,被告进入原告宿舍对原告实施了殴打,事后学校立即对此事进行了调查了解,并准备妥善处理此事,但是被告王成龙事发第二天即离开学校,不知去向,来学校多次与被告王天才联系,试图协调处理此事,但最终没有结果。
此事后经古浪县公安局黑松驿派出所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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