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大气污染防治度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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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大气污染防治度实施方案
附件1
珠海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2017年,我市环境空气污染物年均浓度全面达标,年度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92%以上,PM2.5年平均浓度28微克/立方米以下。
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
(一)综合整治工业源,推进多污染物减排。
1.依法取缔“小散乱污”企业及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小散乱污”企业,开展专项取缔和整治行动;坚决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对依法明令关停的市场主体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清理整治市场主体家庭作坊式污染;严格落实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广东)”和“珠海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环境违法企业违法失信信息。
(市环保局、市工商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科工信局、市质监局配合,各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2.加快推进重点区域污染整治。
根据《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的规范,按省环保厅的要求重新划定、发布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区划,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严厉查处禁燃区内销售、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的违法行为,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高污染锅炉淘汰工作。
(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3.加快推进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
实施燃煤机组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2017年底前完成珠海发电厂1号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煤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继续推进煤电机组节能改造,力争现役煤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全面实现达标。
(市发改局牵头,市科工信局、市环保局配合,高栏港经济区管委会落实)
4.加快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
开展VOCs排放调查,全面掌握行政区域内VOCs排放情况,建立市级VOCs重点监管企业名单,重点推进VOCs污染防治。
所有石化企业要完成VOCs综合整治并稳定达到排放标准,排放总量较2014年削减30%以上,废气有组织排放口安装VOCs连续在线监测装置,厂界安装VOCs环境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粤环〔2014〕130号),2017年底前完成珠海市彩龙塑胶油墨制品有限公司、珠海市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珠海亚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威士茂科技工业园(珠海)有限公司等重点VOCs企业治理任务(见附表1)。
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粤环函〔2016〕1054号)要求,全市重点企业要开展“一企一策”综合整治,“一企一策”编制完成率不低于60%。
包装印刷行业推广应用无溶剂复合技术和设备。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与氮氧化物协同减排,开展秋季臭氧削峰专项行动。
(以上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严禁在我市范围内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建筑装饰装修涂料和胶粘剂。
对建筑装饰装修涂料与胶粘剂的销售、使用情况定期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水性或低挥发性建筑涂料、木器漆和胶粘剂。
(市工商局、市住规建局负责)
整治汽车维修行业喷漆车间有机废气污染。
全市一类汽修企业喷漆工序率先开展有机废气治理,必须安装废气处理设施,达标排放。
(市环保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5.加快推进高污染锅炉综合整治。
2017年底前,除确有必要保留外,全面淘汰禁燃区(含城市建成区)内高污染锅炉及禁燃区外10蒸吨/小时及以下高污染锅炉;实施工业锅炉节能改造,推广高效层燃锅炉、循环流化床锅炉、电锅炉等新型环保锅炉,20蒸吨及以上燃煤工业锅炉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增设烟粉尘监控因子,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强对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燃料使用、锅炉运行及其污染排放的监管。
(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6.加快推进工(产)业园集聚区集中供热。
全市具备一定规模用热需求的园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关停供热区域范围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分散供热锅炉,全市集中供热量占供热总规模比例达到70%以上。
(市发改局牵头,市环保局、市质监局配合,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7.加强高排放行业环境监管。
推行陶瓷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提标减排,进一步推动企业升级改造,现有陶瓷厂推广使用天然气;加大电厂、石化、钢铁、水泥、陶瓷等高排放行业和国控、省控等重点企业的监管执法力度,逐步实行24小时在线监控,明确排污不达标企业最后达标时限,到期不达标的坚决依法关停;严厉打击偷排、造假行为。
(市环保局牵头,市科工信局配合,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综合整治移动源,减少氮氧化物排放。
8.加快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
推广使用电动汽车,加快机动车充电桩建设;严格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3号),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积极推动新能源公交车的推广应用,其中更新或新增的公交车中,纯电动公交比例不低于90%;合理调控机动车保有量,严格网约车环境准入,开展中心城区、郊区、边远地区非电动公交车梯度淘汰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公安局配合、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9.加快构建城市绿色交通管理网络。
提升城市道路交通和停车系统智能化和精细化管理水平,优化交通结构,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实现城市内外交通高效衔接,构筑市区微循环公交系统;规范和引导共享单车健康发展,提升城乡步行系统可达性,保障慢行交通通行空间。
(市交通运输局、市市政和林业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规建局配合,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10.加快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
全面推行黄标车闯限行区处罚,增加电子警察卡口,继续推进环保、公安部门黄标车数据实时交换,提高电子执法准确率,加入跨区域联合电子执法。
开展黄标车技术鉴别。
禁止黄标车异地检验,落实黄标车环保季度检测制度,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鼓励老旧车辆提前淘汰。
(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配合,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11.加快提升车用成品油质量。
继续全面供应符合国
车用成品油,车用汽油全年蒸汽压限值控制在45-60千帕,做好逐步供应国Ⅵ车用成品油的前期准备工作;拖拉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燃用的普通柴油自2017年7月1日必须符合国
质量标准;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严厉打击成品油违法经营活动,规范成品油经营秩序。
(市科工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配合,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12.组织实施在用车环保日常监督管理。
强化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工作,全面采用简易工况法进行机动车排气环保定期检测,未经排放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抽查,严厉打击造假和作弊行为;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监督抽测。
(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质监局配合,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13.组织实施重型柴油车专项整治行动。
组织开展重型柴油车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夜间进城重型柴油车的整治力度,通过视频抓拍等措施加强对黑烟车的执法力度,消灭黑烟车。
(市公安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14.组织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新生产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严格执行国家第三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展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摸底调查,逐步建立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数据库;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加大对使用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单位的处罚力度。
(市环保局牵头,市住规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配合,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15.组织实施船舶大气污染防治。
严格落实《广东省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意见》,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按要求使用低硫燃油,其中2017年核心港口区域靠岸停泊的船舶应使用硫含量≤0.5%的燃油;内河及江海直达船舶应使用符合GB252-2015标准的普通柴油。
加强对水上加油站及船用燃油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加工、运输、出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船用油品的违法行为。
(市港口管理局、珠海海事局牵头,市工商局、市科工信局、市环保局、市海洋农业与水务局配合,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16.组织实施港口大气污染防治。
加快岸电设施建设,鼓励靠港船舶优先使用岸电,工作船和港务管理船舶基本实现靠港使用岸电;新建沿海邮轮泊位和10万吨及以上的集装箱泊位需配套建设岸电设施,新建其它大型码头泊位应配套建设岸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岸电设施的空间和容量,已建成的大型邮轮和集装箱码头逐步实施岸电设施改造,基本完成沿海和内河主要港口轮胎式门式起重机(RTG)的“油改电”工作;推动原油储油库、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进行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开展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治理试点。
(市港口管理局牵头,珠海海事局、市环保局配合,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综合整治面源,减少颗粒物产生。
17.组织落实《珠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强化监督考核,持续开展城市扬尘污染整治行动。
(市城管委牵头,市市政和林业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市规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环保局配合,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18.全面加强施工扬尘污染控制。
加强对住建工程、高速桥梁建设、公路建设、水利和农业建设、市政建设等施工扬尘管理。
城市建成区施工工地须安装扬尘视频监控设备,确保落实施工现场围蔽、砂土覆盖、路面硬化、洒水压尘、车辆冲净、场地绿化六个100%防尘措施,暂未施工裸露土地应由业主落实覆盖或者绿化;加大对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施工单位的处罚力度。
将施工机械及扬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列入文明施工检查重点内容,将施工企业受住房建设、环保等部门处罚信息,录入企业诚信系统。
(市住规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市政和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19.全面加强道路扬尘污染控制。
改进道路清扫方式,推行城市道路清扫标准化作业,城市道路机扫率达到85%以上,工地渣土和粉状物料应实现封闭运输并配备卫星定位装置,组织开展泥头车专项整治行动,规定运输时间、规范运输路线、优化装卸流程,严格落实车轮车身冲洗和车厢严密遮盖等环保措施,减少道路扬尘。
(市市政和林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住规建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0.全面加强堆场扬尘污染控制。
加强对各工业企业煤堆、渣堆、料堆、灰堆扬尘污染控制,对厂区内易产生粉尘污染的物料实施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分类存放,临时性废弃物及时清运出厂,长期性废弃物堆场应当设置高于废弃物堆的围墙或防尘网。
(市环保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1.全面加强码头扬尘污染控制。
我市所有港区完成干散货码头粉尘治理任务,1000吨级以下(不含)码头采用干雾抑尘、喷淋除尘等技术降低粉尘飘散率,1000吨级以上条件成熟的码头实施防风抑尘网建设和密闭运输系统改造。
(市港口管理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2.全面加强饮食油烟治理。
城市建成区饮食服务业炉灶应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大力推广应用电磁厨具等电能替代产品,提升餐饮服务环保水平;2017年底前所有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大型餐饮业户加装油烟在线监控监测设备,确保油烟净化设施正常使用。
新建房地产项目(含保障性住房)须配套建设家庭油烟排放专用烟道。
(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牵头,市科工信局、市住规建局配合,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3.全面禁止露天焚烧。
依法划定全市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物质的区域范围,建立区和乡镇政府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依法处罚在禁止焚烧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违法行为;倡导“文明、绿色、环保”的节日模式和宗教活动,引导公众自觉、主动减少烟花爆竹的燃放,推动文明敬香,建设生态寺院宫观。
(市城管执法局、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发展绿色经济,淘汰污染产能。
24.大力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6%以上,高栏港经济开发区、富山工业园、三灶科技工业园、珠海市保税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完成我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中全部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
(市科工信局、市环保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5.大力淘汰落后产能。
严格执行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对经整改达不到强制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有序关停退出。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并实施比省级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标准。
(市科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局配合,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6.大力压缩过剩产能。
全面落实《广东省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2015-2017年)》要求,严格按照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做好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管理,严控新增产能。
(市科工信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调整能源结构,推进建筑节能。
27.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切实做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工作,推进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落实,做好煤炭消费总量的目标分解、落实。
(市发改局,市环保局、市科工信局、市统计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8.严格控制石油焦的使用。
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建(含扩建、技改)燃用石油焦发电项目(含自备、热电项目);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石油焦;禁止进口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
(市发改局、市科工信局、市环保局、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配合,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9.努力扩大天然气供应范围。
加快推进天然气主干管网建设,天然气管道通达全市有用气需求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提高燃气管网覆盖率。
2017年底,主城区天然气管网覆盖率达到75%以上。
完成燃煤锅炉、工业窑炉、单机10万千瓦以下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改造任务。
(市市政和林业局、市科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局配合,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0.努力加大其他清洁能源供给。
加快开发地热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潮汐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全市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2%;提高光伏清洁能源的用电比例,积极推动集中连片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推广公共服务领域和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鼓励各级政府出台奖励和补贴政策。
(市发改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1.努力发展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
在城市规划、城市基础设施新建和改造项目规划、设计、审批时,充分考虑气候变化中长期影响,科学布局通风廊道建设,减少城市静风、小风现象。
严格落实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全市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
(市住规建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六)提高预判能力,应对污染天气。
32.加强空气质量预测研判。
完善监测体系,开展空气质量趋势研判支撑技术方法研究和中长期大气污染过程预报技术研究,完善精细化空气质量综合预报预警能力体系,提高对不利气象条件预测的准确性,实现分时段、分区域综合性预报功能;推动会商分析,完善专家指导机制,实现对城市空气质量变化趋势、污染天气过程的科学研判。
加快高栏港化工园区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建设。
(市环保局牵头,市气象局参与,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3.强化污染天气应对措施。
完善污染天气应对方案,可能发生中度以上污染等级(AQI超过150)天气时提前采取强化措施,增加洒水频次、车辆限行、集中查处影响大气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露天焚烧行为、查处扬尘污染行为、重点监管不稳定达标企业、重点企业实施污染物限排、对超标排放企业依法实行最严处罚等,实现对污染态势的提前防范和压制。
引入高密度网格化监测技术,实现监测、预警、执法等精准监控,提高污染天气应对能力。
在2017年7月底前印发《珠海市污染天气应对方案》。
(市环保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市科工信局、市公安局、市住规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政和林业局、市公路局、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参与,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年度实施方案保障措施
(一)压实工作责任。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直部门根据要求,落实年度工作任务分解实施。
各区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制定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于2017年9月30日前报市环保局。
市直部门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进行分解细化,制定专项方案,落实责任人。
(二)强化考核问责。
完善和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督办考核机制,每年组织对各区政府(管委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对没有完成大气污染治理任务且空气质量状况恶化的地区实施区域限批;对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度滞后的地区和部门,按规定予以约谈问责。
(三)提高执法水平。
完善执法人员前端移动执法终端配备和后台移动执法业务管理支撑系统建设,环境监察部门要配置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
推广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监控手段运用,提升对企业大气污染物偷排偷放和治污设施停运等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效能。
(四)推进信息公开。
全面推进大气环境信息公开,确保公众畅通获取环境空气质量、污染源排放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考核情况等各类环境信息。
建设环保微信举报平台,进一步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对各级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企业污染排放行为进行监督。
附表1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任务表
序号
电厂名称
所属集团
机组
编号
机组投产时间
机组容量(MW)
环保改造
改造后达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标准
备注
项目
主要改造方案
改造起始
时间
改造完成时间
当前改造
状态
1
珠海发电厂
粤电集团
1
2001
700
除尘、脱硫、脱硝
GGH密封改造;脱硫提效改造;加装湿式电除尘器。
2017.5
2017.7
计划改
超低排放
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重点企业任务表(省考核)
序号
区域
单位名称
行业
完成时间
1
高新区
珠海市彩龙塑胶油墨制品有限公司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017年底前
2
高新区
珠海市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船舶制造
2017年底前
3
高新区
珠海亚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电子器件制造
2017年底前
4
高新区
威士茂科技工业园(珠海)有限公司
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2017年底前
序号
地区
2017年黄标车淘汰计划(辆)
1
珠海
889
黄标车淘汰任务任务表(省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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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 大气污染 防治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