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核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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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核算
外商投资企业的国内结算方式和核算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1997年12月1日实行的《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现行的支付结算方式有: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七种。
现分别简要介绍如下:
(一)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本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这种票据适用的范围较广,单位、个人向异地支付各种款项都可使用。
其特点是:
使用灵活,持票人可以将汇票转让给有关收款单位,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分次支付或转汇;票随人到,有利于单位和个人的急需用款和采购;兑现性较强,信用度高,持票人可以凭票购货,余款自动退回,能钱货两清,防止不合理的预付货款和交易尾欠的发生,也可持填明“现金”字样的汇票到兑付银行取现。
银行汇票一律记名,汇款的金额起点为500元,付款期为1个月(不分大月小月,统一按照次月对应日计算),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
逾期汇票兑付银行不予受理。
由于汇款人申请办理银行汇票时,已将款项交付当地银行,再由银行签发汇票,因此这部分资金已从“银行存款”账户中划为具有某种专门用途的资金,在会计核算上应设置“其他货币资金”账户进行核算。
其会计分录如下:
1.付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申请办理银行汇票时:
借:
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 ×××
贷:
银行存款 ×××
2.收款人收到付款人送来的银行汇票转入开户银行时:
借:
银行存款 ×××
贷:
有关科目 ×××
(二)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在指定日期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同城和异地都可使用。
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或债权、债务为基础。
商业汇票承兑后,承兑人(付款人)负责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
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并允许背书转让,其承兑期限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如属分期付款,应一次签发不同期限的汇票。
在商业汇票到期前,收款人需提前用款时,可向银行申请贴现。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付款人必须在商业承兑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加盖预留银行印章后,将商业承兑汇票交给收款人。
收款人或持票人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前送交开户银行办理收款,付款人应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前,将票款交存开户银行,银行俟到期日凭票将款项转给收款人或贴现银行。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开户银行申请承兑,经银行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及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审核,符合承兑条件的,与承兑申请人签订承兑协议,并在银行承兑汇票上盖章和办妥手续后,将银行承兑汇票和解讫通知交给出票人或持票人,并按票面金额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收款人或持票人应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将银行承兑汇票、解讫通知连同进账单一并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转账,出票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应将票款交存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在到期日凭票将款项付给收款人、持票人或贴现银行。
在账务处理上,商业汇票通过“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账户进行核算,其会计分录如下:
1.付款单位签发商业承兑汇票时:
借:
有关科目×××
贷:
应付票据——商业承兑汇票 ×××
商业汇票到期支付票款时:
借:
应付票据——商业承兑汇票×××
贷:
银行存款 ×××
2.收款单位收到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时:
借:
应收票据——商业承兑汇票×××
贷:
有关科目×××
将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交存开户银行办理收款手续,并接到银行收款通知时:
借:
银行存款 ×××
贷:
应收票据——商业承兑汇票 ×××
(三)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后,由银行签发给申请人凭以无条件支付的票据。
单位和个人在同城或同一票据交换区域范围内需要支付的各种款项均可使用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结算,注明“现金”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以支取现金。
银行本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银行本票分为定额和不定额两种:
不定额银行本票的金额起点为100元,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 000元、5 000元、10 000元和50 000元。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不予挂失。
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月。
如有遗失,失票人可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在账务处理上,银行本票也是通过“其他货币资金”账户进行核算的,其会计分录如下:
1.付款单位向银行申请取得银行本票时:
借:
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存款 ×××
贷:
银行存款×××
2.付款单位支付银行本票时:
借:
有关科目×××
贷:
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存款 ×××
3.收款单位收到银行本票,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转账收款时:
借:
银行存款 ×××
贷:
有关科目 ××
(四)支票
支票是银行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付给收款人的票据。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两种:
现金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办理转账,转账支票只能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单位和个人在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都可以使用支票。
支票一律记名,在总行批准的地区,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其金额起点为100元,付款期为10天。
从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例假日顺延)。
在账务处理上,支票是通过“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核算的。
其会计分录如下:
1.付款单位签发支票时:
借:
有关科目 ×××
贷:
银行存款 ×××
2.收款单位收到外单位签发的支票送存开户银行时:
借:
银行存款 ×××
贷:
有关科目 ×××
(五)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付款单位)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这种结算方式。
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由汇款人择用。
在账务处理上,汇兑是通过“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核算的,其会计分录如下:
1.付款单位委托开户银行汇出款项时:
借:
有关科目×××
贷:
银行存款×××
2.如果付款单位向外地进行临时性的零星采购,将款项汇往采购地点,要开设采购专户。
在汇款凭证上注明“采购资金”字样,通过“其他货币资金”账户核算。
汇入银行以汇款单位的名义开立采购账户,只付不收,付完结束账户。
付款单位在汇出款项时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
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银行×××
贷:
银行存款 ×××
待采购专户款项用完后转销:
借:
商品采购(或材料采购) ×××
贷:
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银行 ×××
(六)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收款人根据购销合同在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它适用于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关系不大,这里不加详述。
(七)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适用于同城和异地的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务、存单等付款人的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结算。
委托收款包括委托和付款两个阶段。
在委托阶段,收款单位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
在付款阶段,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后通知付款单位付款。
付款人应在规定的3天内付款。
如果在付款期内未向银行提出异议,银行应视为同意付款,如果付款人在审查有关单据凭证以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决定全部或部分拒绝支付的,应在付款期内填写“拒付书”连同有关证明单据送交银行,办理拒付手续。
委托收款的款项划回方式分邮寄和电报两种,可由收款人选用。
委托收款的账务处理是通过“应收账款”账户进行核算的,其会计分录如下:
1.收款单位在办妥委托收款手续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回单联:
借:
应收账款×××
贷:
有关科目 ×××
2.付款单位收到银行转来的付款通知单及其证明单据同意付款后:
借:
有关科目 ×××
贷:
银行存款×××
3.收款单位收到银行转来收款通知单后:
借:
银行存款×××
贷:
应收账款×××
外商投资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的会计处理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其会计处理与其他企业有所不同,它不通过“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核算,而是先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进行核算,然后在年度终了时再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设置“待转资产价值”科目。
本科目用以核算外商投资企业待转的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价值。
本科目属负债类科目,其贷方登记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的确定价值,借方登记年度终了时按待转资产账面余额结转的价值,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结转的待转资产的价值。
(2)当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时,应按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等科目。
(3)年度终了时,企业应按“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按应交的所得税(或弥补亏损后的差额计算应交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捐赠的价值减去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4)若外商投资企业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捐赠在弥补亏损后的数额较大,经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按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本期应交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减去本期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例:
某外商投资企业于2001年12月31日接受捐赠一项固定资产,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发票凭证,接受捐赠时该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为80万元。
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3%.2002年12月31日,企业按规定接受捐赠资产价值弥补亏损20万元,同时经批准将接受捐赠资产价值扣除弥补亏损后的余额分4年平均计入各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①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时
借:
固定资产 800000
贷:
待转资产价值 800000
②2002年末用于弥补亏损时
借:
待转资产价值 200000
贷: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00000
③接受捐赠资产价值扣除用于弥补亏损后的余额600000元(800000–200000),分4年平均计入各期应纳税所得额计交所得税。
每年计入应纳税所得税150000元(600000÷4),每年应交所得税49500元(150000×33%)。
2002年12月31日结转时:
借:
待转资产价值 1500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95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0500
以后三年的会计处理同上。
外商投资企业汇算清缴的会计处理
年终汇算清缴时,按规定计算出应当缴纳的税额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未分配利润
贷: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同时结转已预交所得税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
预交所得税
假如全年预交所得税大于当年应交所得税,对于多交的部分,如税务机关决定留待下年度抵交,可于下一年度预交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如税务机关同意将多交税款退回该企业,则应于收到退回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贷:
预交所得税
假如企业全年预交所得税税额少于全年应交所得税税额,则按规定应当补缴少交的部分,实际补缴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
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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