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审批系统三期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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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审批系统三期调研报告
“一张图”三期工程业务审批系统
调
研
报
告
北京世纪安图数码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7月24日
1概述
1.1调研总体介绍
调研时间:
2013年7月18日——7月24日
调研科室:
利用科、耕保科、地矿科、行政审批科、地籍科、政策法规科。
1.2业务需求总体介绍
除去一期已经完成的四大项业务,本次调研主要围绕XX市国土局剩余十一类行政审批业务展开。
主要内容如下
序号
业务流程
备注
1
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
1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包括处置方案、实施方案、估价报告备案)审批
2
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审批
2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审批
3
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
3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
4
采矿权审批(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变更、转让、注销、延续)
4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5采矿权(采矿权申请登记)审批
6采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
7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审批
8采矿权(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审批
9采矿权(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审批
5
勘察许可证年审
10勘查许可证年审(探矿权年检)
11申请在先的探矿权新立审核
6
出让、划拨、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役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
12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3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4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补办出让)初始登记
7
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5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方仍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变更登记
16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商品房国有土地使用权分户变更登记
17因房屋买卖等涉及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补办出让变更登记
18因房屋买卖等涉及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
19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转让变更登记
20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转让变更登记
21名称变更登记
22地址变更登记
23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24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
8
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25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26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
9
出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初始登记
27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初始登记
10
土地使用权其它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
28更正登记
29异议登记
30预告登记
31查封登记
32土地证书遗失补办
11
其他登记
33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立项审批
34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利用验收备案
12
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审批
13
勘查实施方案审查
探矿权延续、变更、转让等业务涉及的勘查实施方案审查
14
专家认证报告审批
探矿权/采矿权扩大范围、采矿权延审勘查、矿权协议出让等业务涉及的专家认证报告审批
2调研成果
2.1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
2.1.1申请条件
1.企业改制已经批准;
2.企业改制总体方案经有批准权限的机关审批;
3.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已经确认或备案;
4.职工安置方案已经确认或备案;
5.土地权属无争议。
2.1.2申报要件
1.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申请书;
2.有权限机关对企业改制的批准文件;
3.获批准的企业改制方案;
4.企业原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房屋所有权证书)
5.企业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地价评估报告;
7.规划部门的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意见;
8.改制企业所使用的宗地红线图(改制前和改制后的企业法人代表在图页上签章)原件;
2.1.3业务流程
2.2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审批
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分为储备土地临时建设用地和临时占用集体土地审批。
2.2.1申请条件
1.建设项目施工确需在批准的项目用地范围外临时设置材料堆场、取土场、弃土(渣)场、临时生活区,抢险救灾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2.地质矿产资源勘查,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选址勘探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3.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设施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4.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临时使用土地时须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
5.一次性占用10公顷以上临时用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符合条件的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一次性占用10公顷以下临时用地的,由县、区国土资源局审批)。
6.临时用地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2.2.2申报要件
1.临时用地者的临时用地申请。
2.县(区)国土资源局的临时用地请示。
3.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
4.临时使用土地的现状图、勘测定界图。
5.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林业部门、规划部门、水利部门等)。
6.临时用地者与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签订的临时用地合同、补偿协议、复耕协议(复印件)。
7.土地复垦方案及审核文件。
2.2.3业务流程
2.3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审批
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包括三大类:
农民住宅建房用地审批、农村乡镇企业用地审批、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审批。
年业务量大概是二十宗上下。
2.3.1申请条件
经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的建设项目,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的建设项目,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项目,村民住宅等。
2.3.2申报要件
1.用地者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申请。
2.县(区)人民政府转、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请示。
3.“一书四方案”和转、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协议。
4.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5.集体土地权属证书或权属证明材料。
6.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林业部门、规划部门、水务部门等)。
7.勘测定界图。
8.土地联营或者入股的合同或者协议。
9.如涉及土地使用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有听证告知书和听证笔录。
2.3.3业务流程
2.4采矿权探矿权审批
采矿权审批包括:
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延续、变更、转让、注销等内容。
2.4.1申请条件
2.4.1.1采矿权划定矿区
1.有预先核准企业名称或为合法登记企业;
2.由有资质单位提交的地质勘查报告及附图;
3.无矿权纠纷和重叠;
4.符合国家、省矿业产业政策。
2.4.1.2采矿权申请登记
1.合法登记企业;
2.有相应的资金、技术、设备等资质条件;
3.矿区范围已经登记机关批准划定,并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
4.经有矿山工程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开发利用方案及附图;
5.非探矿权人自行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价款已经评估、确认。
2.4.1.3采矿权延续
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继续采矿;
2.无矿权纠纷和重叠;
3.已缴纳有关费用,履行法定义务,无违法采矿行为;
4.原采矿权合法、有效。
2.4.1.4采矿权变更
1.变更矿区范围、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
2.无矿权纠纷和重叠;
3.已缴纳有关费用,履行法定义务,无违法采矿行为;
4.原采矿权合法、有效。
2.4.1.5采矿权转让
1.采矿权属无争议;
2.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3.以出售方式转让采矿权的,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应满1年;
4.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须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
2.4.1.6采矿权注销
1.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而停办、关闭矿山;
2.已决定或批准停办、关闭矿山(含政策性关闭矿山);
3.已缴纳有关费用,履行法定义务,无违法采矿行为;
4.有相应的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资料,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已报请有权部门审查批准。
2.4.1.7探矿权延续、变更、转让涉及勘查实施方案审查
<暂缺>
2.4.1.8探矿权/采矿权扩大范围、采矿权延审勘查、矿权协议出让涉及专家认证报告审批
<暂缺>
2.4.2申请要件
2.4.2.1采矿权划定矿区
1.关于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
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批书;
3.以地质地形图或地形图为底图用国家标准直角坐标桩点圈定的矿区范围图(比例不小于1/1万);
4.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及附图;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含文字报告和图纸);
6.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矿区范围内矿权设置情况的说明;
7.申请人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通知,申请人为探矿权人的应出具勘查证复印件或转让审批有关文件;
8.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2.4.2.2采矿权申请登记
1.采矿权申请登记报告;
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3.以地质地形图或地形图为底图按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矿区范围圈定的矿区范围图(比例不小于1/1万);
4.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批书》;
5.有矿山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或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国土资发[1999]98号有关规定指定的有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意见;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7.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条件证明材料;
8.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9.有资质单位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10.安全主管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中安全部分的审查意见;
11.划定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储量认定意见;
12.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材料;非自行出资勘查的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应提交采矿权评估报告和备案文件等有关资料。
2.4.2.3采矿权延续
1.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履行法定义务、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矿产资源补偿费、有无违反矿法行为等情况的说明(盖行政章);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均加盖单位公章;
5.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6.煤炭矿山企业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安全部门意见),非煤矿山企业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安全部门意见;
7.有矿山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或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国土资发[1999]98号有关规定指定的有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8.有资质单位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9.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有关资料;
10.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备案文件等有关资料;
11.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单位或自然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自然人授权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12.属自行出资勘查的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延续时,应提供勘查许可证复印件、出资人证明、委托勘查施工合同。
原已提供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报告的采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延续时,可不再提交该类技术资料,只提供相应备案表复印件。
2.4.2.4采矿权变更
1.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履行法定义务、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有无违反矿法行为等情况的说明(盖行政章);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均加盖单位公章;
5.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6.煤炭矿山企业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安全部门意见),非煤矿山企业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安全部门意见;
7.有矿山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或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国土资发[1999]98号文件有关规定指定的有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8.由有资质单位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9.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有关资料;
10.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和备案文件等有关资料;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单位或自然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自然人授权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11.属自行出资勘查的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变更时,应提供勘查许可证复印件、出资人证明、委托勘查施工合同。
12.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的,由工商局或国有矿山主管部门出具出资人或股权结构是否发生变化证明;
13.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应由转、受让方共同申请变更,并提供采矿权转让审批有关材料;
14.扩大变更矿区范围、变更主要开采矿种比照新建矿程序及要求办理;
15.变更开采方式的有矿山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或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国土资发[1999]98号有关规定认定的有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安全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安全部分的审查意见;
16.原已提供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报告的采矿权人,申请变更矿山企业名称和转让变更采矿权时,可不再提交该类技术资料,只提供相应备案复印件。
2.4.2.5采矿权转让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
3.受让人资信证明及其他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4.具备转让条件的证明文件;
5.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
6.矿产资源储量认定或登记文件;
7.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受让人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核登记复印件;
8.需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应提供采矿权评估结果备案文件复印件;
9.审批机关要求提交其他有关材料。
2.4.2.6采矿权注销
1.采矿权注销申请报告;
2.《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3.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履行法定义务、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矿产资源补偿费、有无违反矿法行为等情况的说明,并盖行政章;
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相应的矿山闭坑报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资料及批准文件;
6.采矿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7.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单位或自然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自然人授权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8.鉴于政策性关闭矿山的特殊性,政策性关闭矿山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或关井办关闭矿井通知书逐级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采矿许可证。
2.4.3业务流程
2.5勘查许可证年审
2.5.1申请条件
2.5.2申请要件
1.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加盖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印章)。
年度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⑴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⑵勘查单位出具的勘查项目年度支出的会计核算表。
⑶年度探矿权使用费的缴纳凭证(复印件)。
2.《四川省已设探矿权勘查投入及找矿成果情况表》。
3.勘查许可证(原件)。
2.5.3审批流程
2.6土地登记
经调研,XX已建的城镇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中包含了政府行政审批要求的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等21项审批业务。
基于避免重复性建设的原则,本次项目计划通过中间库的方式,实现已有城镇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与“一张图”平台之间的数据汇交与更新。
2.7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立项审批
2.7.1申请条件
1.基本条件:
项目选址符合《土地整治规划》中的农用地整理规划;项目区所在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地群众须同意并支持项目实施;项目区具备基本的道路、水利、电力等条件,能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2.申报规模:
申报综合整治项目或单独申报市、县(区)地方投资(含社会投资)土地整理项目,应在一个以上完整行政村,建设规模原则上不超过15000亩,集中连片不破村。
申报省投资土地整理项目,应在两个以上完整行政村,建设规模原则上不超过15000亩,集中连片不破村。
2.7.2申报要件
1.县(区)国土资源局的请示文件。
扩权县无论省投资或地方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均直接报省厅批准,巴州区、恩阳区需由市局转报,土地灾毁复垦项目县(区)局必须报市局审批。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摘要书。
3.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设计)报告及预算书。
4.项目现状图。
5.项目规划图(比例尺1:
5000)、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汇总表(按过渡分类)。
6.项目单体图。
7.村民大会纪要(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字,乡镇、村、社签字盖章,同意进行土地开发整理的意见书)及初步拟定的权属调整方案。
8.项目区所在乡(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1:
10000、二调图)、村土地分类面积台帐、碎部量算表和田土坎系数表及数字化成果。
9.经变更调查后的上一年度项目区所在乡(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1:
10000)及数字化成果。
10.项目区现状照片(所有工程)及项目区位置图。
11.县(区)国土资源局认可的“金土地工程”专家评审(技术论证审核)意见。
市局转报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必须具备以上1、2、4、5、7、8、9、10、11项申报材料及其电子版报件。
市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报省厅审核批复的,必须具备以上全部报件内容;市级立项批复的,必须具备以上1、3、4、6、7、10、11项申报材料及其电子版报件,并附施工设计图。
土地灾毁复垦项目:
必须具备以上1、3、4、6、7、10、11项申报材料及其电子版报件,并附施工设计图。
2.7.3业务流程
2.8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利用验收备案审批
2.8.1申请条件
建设项目竣工的用地单位均应申请土地利用验收。
2.8.2申报要件
1、建设项目用地检查核验申请表;
2、用地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法人机构代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等);
3、本宗地政府批文、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4、本宗地的规划建设部门的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资料;
5、本宗地的规划建设部门的规划及详规等相关资料;
6、本宗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竣工验收合格证等相关资料;
7、本宗地有资质测绘部门测绘的竣工验收图;
8、承诺书(申请人提供资料真实性承诺);
9、需要的其他资料
2.8.3业务流程
2.9其他行政审批业务
2.9.1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审批
2.9.2探矿权延续、变更、转让涉及勘查实施方案审查
2.9.2.1申请要件
1.区县级国土局出具的《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审查意见表》
2.实地核查意见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
4.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发票复印件盖鲜章)
2.9.2.2业务流程
2.9.3探矿权/采矿权扩大范围、采矿权延审勘查、矿权协议出让涉及专家认证报告审批
2.9.3.1申请要件
1.区县级国土局出具的《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审查意见表》
2.实地核查意见表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
2.9.3.2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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