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技术合同编制与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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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技术合同编制与范本
水利水电工程技术合同编制与范本
第十六章水利水电工程技术合同文本编制方法与流程
第一节技术合同的涵义
第二节水利水电工程技术合同的订立与一般原则
第三节水利水电工程技术开发合同
第四节水利水电工程技术转让合同
第五节技术咨询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
第十七章水利水电工程技术合同范本
第一节水利水电工程技术开发合同
第二节科技协作合同
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
第四节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第五节专利转让合同
第六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七节商标权转让合同
第十六章水利水电工程技术合同文本编制方法与流程
第一节技术合同的涵义
一、技术合同的概念
技术合同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自然人之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自然人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或者技术服务所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技术合同的概念包括以下几个层次的内容:
(一)技术合同的主体
《合同法》第二条在界定合同的概念时称: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技术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其主体也是广泛的。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技术合同的主体。
在技术合同实务上,技术合同的主体除了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以外,还有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的合伙企业。
在实务上,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团体法人、事业法人。
其他组织主要包括非法人的社会团体、法人的分支机构、非法人的科研机构或者事业单位,它们也都可以成为技术合同的主体。
自然人则必须是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在技术合同关系中,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能够作为技术合同主体的,还必须是特定科学技术成果的合法所有人或者占有人,或者有能力运用自己的技术力量从事技术成果的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的合同主体。
技术合同的主体从种类上讲是广泛的,从能力和资格上讲又是有特殊要求的。
(二)技术合同的标的
技术合同的标的是科学技术成果。
这是技术合同与《合同法》中其他的分则合同的根本区别,也是在《合同法》制定之前,能够单独立法、单独规定的重要原因。
科学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而作出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技术改进方案。
为技术合同所规范的科学技术成果,在技术合同中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科学技术成果是人们脑力的产物,具有科学性、知识性和创造性。
如技术的发明、创造,实用新型技术成果,这些都是人们脑力劳动的产物,无不具有科学性、知识性和创造性的特点。
2.科学技术成果是无形资产。
从民法学的分类上说,科学技术成果是无形财产,但它可以通过特定的载体为人类所控制,通过有形的载体,人们可以加以使用。
人们可以通过技术成果的载体对技术加以控制、利用和转让与传播。
3.科学技术成果的保护在法律上要用《知识产权法》和《合同法》交叉保护。
《知识产权法》对科学技术成果的保护是一种静态的保护,主要是确认权属状态,用所有权、使用权、人身权等知识产权法的规范来实现对科学技术成果的保护。
如果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知识产权法》主要采用侵权法的规则进行补救。
而《合同法》对科学技术成果的保护是在其进入流通领域的动态保护,让科学技术成果通过技术合同这一分类媒介,进入市场成为交易的商品,从而实现科学技术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进而实现人们对科学技术成果的进一步开发,促进科技进步。
这二者的保护角度是不同的。
4.科学技术成果的价值可以在《合同法》的保护之下,通过合同的媒介作用多次、反复实现。
因此,可以说技术合同是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最佳媒介。
没有技术合同的媒介作用,科学技术成果的进入市场,成为商品,实现转化、应用和推广,都是不可想象的。
5.能够作为技术合同主体参与到技术合同关系中来的,应当是科学技术成果的合法所有人或者占有人,或者虽然不是科技成果的合法所有人或占有人,但却拥有在技术上能够从事开发、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等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科学技术成果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分别为不同的种类。
如以是否取得专利权,可以分为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以保密性和传播状况可以分为公开技术和秘密技术;以技术载体性质的不同可分为信息化载体技术和物化载体技术。
还可以根据不同的行业将技术加以行业区分。
二、技术合同的特征
(一)标的形态具有特殊性
技术合同的标的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即人类智力劳动的技术成果。
基于技术商品是无形财产,它既可以脱离物质实体而独立存在,又可以通过多种多样的形式表现出来。
对技术合同的标的,当事人双方必须通过协商,采用书面形式确定技术的标准、内容、范围和要求,并对关键的名词术语作出解释。
(二)标的价格具有特殊性
决定技术商品价格的因素主要有两个:
一是劳动消耗总量。
任何一种新的技术都是人们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产物,任何新技术成果的取得也都离不开物质上的投入和智力上的消耗。
然而,这种特殊的劳动领域,技术成果的价值与研究开发技术的成本并不一定成正比例关系,少量的投入可能获得较大的成果,较大的投入可能仅获得较小的成果,甚至失败。
另外,技术商品的开发属于一次性劳动,无法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衡量它的真实价值。
二是技术商品实施后可能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效益好的技术其价值就会随之增加。
(三)合同履行具有特殊性
技术合同中的技术转让,实际上是技术许可,即一方允许另一方在一定条件下使用他所拥有的技术,这不同于其他合同履行中的“交货”等。
技术合同的履行往往产生与技术有关的其他权利归属问题,如发明权、专利权、科技成果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以及其他技术权益等,而其他合同的履行一般不会产生这种“副产品”。
技术合同有其特殊的履行原则,如果一项技术开发超过了研究开发方的实际能力和水平,合同义务就无法实际履行。
如果继续强行履行,就会给委托方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技术合同当事人就不应要求强行适用“实际履行”的原则。
根据技术合同不同的标的,可以把技术合同划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节水利水电工程技术合同的订立与一般原则
一、技术合同的订立要求
(一)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相结合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发展,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科学技术已渗透到人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
人类智慧凝成的各项科技成果,正以巨大的力量进入社会再生产过程,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
在中国,科学技术现代化是实现“四化”的关键,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应用和推广,又成为科学技术现代化的重要环节。
《合同法》把技术合同在推动科技进步进程中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反映在对订立技术合同的要求上,《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
“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
(二)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订立
改革以来,我国技术市场有了很大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
但由于我国实行技术成果商品化时间还不长,在技术市场管理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无章可循、有章不循的现象。
有少数不法分子假借订立技术合同搞欺诈行骗,订立技术合同过程中侵害他人技术权益等情况也时有发生。
技术市场上的技术合同是一种比较复杂的合同,订立过程环节多,履行期限长,同时还涉及诸如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区分、知识产权的保护、技术情报的保密、技术成果的分享、风险责任的承担、违约行为的责任、技术价格及其支付方式等重要事项,所以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订立。
(三)切实保障技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技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指技术合同当事人根据其依法签订的技术合同分别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订立技术合同应有利于保护技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只有让技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技术合同中涉及的科学技术才能依合同规定得到开发、应用和推广,也才能进一步调动技术合同当事人将科学技术应用于实际工作与生产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
二、技术合同的一般条款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同时规定了技术合同的一般条款。
根据该条规定,技术合同的当事人根据所订立的技术合同的种类,根据该项合同的具体要求,选择所订立合同需要的合同条款。
技术合同的一般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包括如下11项。
①项目名称。
即需要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的技术的项目名称。
②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即需要开发、转让或咨询的技术成果的基本内容,涉及的技术范围和权利范围,双方对合同履行要达到的总要求和具体要求。
这些都涉及当
事人的合同义务的履行标准。
③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这是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条款,是衡量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具体标准。
④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这是技术合同所特有的合同条款,涉及哪方当事人承担保密义务,以及如何承担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义务的后果与责任。
⑤风险责任的承担。
风险责任的承担在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合同中是重要的合同条款。
这涉及开发等失败的损失承担问题,谁来承担,如何承担。
⑥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在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中,都会涉及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问题。
⑦验收标准和方法。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都涉及技术成果和咨询、服务的成果的验收问题。
⑧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技术合同是有偿合同,这些条款是有偿合同的具体体现。
⑨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这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对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有重要意义。
⑩解决争议的方法。
如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也可以协议选择管辖的法院。
《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这说明,在《合同法》上,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条款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不受合同效力瑕疵的影响。
11.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技术合同所涉及的技术是广泛的,存在于各行各业。
其专业性是明显的,双方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与认可,有助于避免发生纠纷,如果发生纠纷也有助于纠纷的处理。
针对技术合同的特殊性,《合同法》在第三百二十四条还规定: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这些文件和文档如果由当事人选择作为技术合同的组成部分,有助于技术合同的履行,也可以减少或避免纠纷的发生。
《合同法》还特别强调,当当事人所订立的技术合同涉及专利技术的,应当在合同中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权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上述有关专利技术的项目,概括了专利权属中涉及的主要法律内容。
三、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了在技术合同中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
当事人可以在技术合同中对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进行约定。
合同法提供的支付方式有:
①一次总算、一次总付。
即对整个合同履行的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一次总算,一次给付。
这样的价款等费用是固定的数额,支付的方式也是明确的某一期限。
②一次总算、分期支付。
在技术合同中约定支付的次数和期限,分期分批地给付。
与第1种支付方式区别在于支付的次数增加,合同中约定了支付的期限、次数和每一次支付的数额。
③提成支付。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
提成支付的比例还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采用提成支付的方式,当事人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账目的办法。
④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
与第3种方式不同的是这一方式附加了入门费,即对转让的技术另外支付固定的一笔费用作为该项技术的入门费。
在支付了入门费的同时结合采用上述提成支付的方式支付有关费用。
四、职务技术成果使用权、转让权的归属
(一)技术成果
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技术方案。
与一般的知识、技术和经验相比,技术成果具有相对的完整性、适用性和一定范围内的新颖性。
技术成果可以划分为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
划分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实质是确认技术成果财产权(包括使用权与转让权)的归属与订立技术合同主体的资格。
在技术市场开放以后,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自己的技术成果,但在转让中出现了很多问题。
一方面,一些职工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职务技术成果私自转让,侵犯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经济利益和技术权益;另一方面,一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科技人员的非职务技术成果不予以承认,使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科技人员对转让自己的非职务技术成果顾虑重重,不利于调动其进行技术研究的积极性。
《合同法》对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划分作了具体规定,对于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护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调动科技人员的科研积极性,都有着重要意义。
(二)职务技术成果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这就界定了职务技术成果的概念。
根据此规定,确认职务技术成果的标准主要有两条:
一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任务,二是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
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两条标准并不要求同时具备,只要具备其中的一条标准,就是职务技术成果。
“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任务”是指:
1.在职人员承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或者履行本岗位的职责。
2.退休、离休、调动工作的人员在离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年内,继续承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或者履行原岗位的职责。
“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职工在完成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原材料,或者该项技术成果的实质性内容是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成果或者关键技术基础上完成的。
职工按照事先约定,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并返还资金或者交纳使用费的不在这一规定范围内。
(三)职务技术成果使用权、转让权的归属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与其他当事人订立技术合同,职工个人不得擅自转让自己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否则构成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的侵害。
这一规定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和鼓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正当竞争,维护职务技术成果所属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调动工作的人员既执行了原来所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任务,又利用了现在所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由其原来所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现在所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理分享。
五、非职务技术成果使用权、转让权的归属
非职务技术成果是指不属于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任务,并且也主要不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七条规定: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是指对技术成果单独作出或者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它不包括仅提供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的人员,进行组织管理的人员,协助绘制图纸、整理资料、翻译文献等辅助服务人员。
我国允许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业余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利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工作。
科技人员的业余兼职,发挥了现有科技队伍的潜力,促进了人才和知识的流动,推动了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科技人员进行业余兼职活动确需占用部分本职工作时间,或者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条件和未公开的技术资料的,应当经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意。
科技人员所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从科技人员个人的业余兼职收入中合理收取使用费。
科技人员在业余兼职活动中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属,按照科技人员与聘用科技人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技术合同的约定确认,但该约定损害他人技术权益的除外。
六、技术成果完成人的权利
(一)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的优先受让权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根据此规定,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对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享有优先受让权,即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某项职务技术成果时,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前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转让订立技术合同的权利;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某项职务技术成果进行的同一次转让中,只有当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主动放弃了优先受让的权利时,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才有可能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转让订立技术合同。
(二)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技术成果人身权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
”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这规定了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技术成果人身权,即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署名的权利(即身份权)以及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即荣誉权)。
1.身份权。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对所完成的技术成果享有身份权,即确定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署名的权利。
其中,技术成果文件是指专利申请书、发明奖励、自然科学奖励、科学技术奖励申报书、科技成果登记书等确认技术成果完成者身份和授予荣誉的证书和文件,不包括一般的设计图纸、工艺规程等技术文件。
2.荣誉权。
职务技术成果完成者有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使用职务技术成果所获得的利润和使用、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所获得的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奖金或者报酬的权利。
职务技术成果完成者和非职务技术成果完成者都有取得国家荣誉证书、奖章和其他奖励的权利。
对职务技术成果完成者的优先受让权和技术成果完成者技术成果人身权的规定,是对技术成果完成者个人权益的切实保障,有利于调动科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克服吃大锅饭的弊病,也有利于鼓励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从事业余兼职劳动,鼓励他们运用自己掌握的丰富的经验、信息和科学技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七、两种特殊的无效技术合同
无效技术合同,是指从订立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合同。
无效技术合同有很多种类。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下面对这两种特殊的无效技术合同分别进行具体分析。
(一)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技术合同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是指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和从其他渠道吸收技术,或者阻碍另一方根据市场的需求按照合理的方式充分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
当事人订立技术合同的主旨在于运用技术合同这一有效的法律形式,把科研和生产联系起来,促使技术成果尽快向生产领域转移,形成新的生产力。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实质与订立技术合同的主旨是相违背的,它不利于技术成果转化为有效的生产力,导致了很多重复研制、重复引进现象的产生,浪费了国家资财。
因此,一切对技术进行非法垄断或封锁、阻碍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妨碍技术进步的技术合同,都应视为无效技术合同。
(二)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
“侵害他人技术成果”是指侵害另一方或者第三方技术成果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技术秘密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益的行为。
技术合同因侵害他人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而被确认为无效合同后,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终止履行;提供技术的一方应对侵权承担责任;若接受技术的一方明知另一方侵权,仍然与其订立、履行合同的,则应当认定接受技术的一方为共同侵权,并承担连带责任。
技术合同因侵害技术秘密使用权、转让权被确认为无效合同后,提供技术的一方应当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善意接受该项技术秘密的一方,可以继续实施该项技术,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如果接受技本的一方明知另一方侵权仍然与其订立、履行合同的,则应当议定接受技术的一方为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并不得继续实施该项技术秘密。
技术合同确认为无效后,当事人依据技术合同接受的技术资料、样品、样机等应当返还权利人,有关技术资料不得保留复制品;涉及技术秘密的,受让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使用、转让该项技术秘密。
第三节水利水电工程技术开发合同
一、技术开发合同的概念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国际上统称技术开发合同为研究合同,中国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两种。
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委托开发合同中的研究开发人要按照另一方当事人的要求完成开发研究工作,并提交开发的成果;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合作开发合同的各方以共同参加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工作为订立合同的前提。
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进行全部研究开发工作,也可以约定分工,分担相应的开发研究工作。
二、技术开发合同的特征
(一)标的是具有创造性的技术成果
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于开拓未知的技术领域、解决新技术课题的过程之中。
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在合同当事人签订开发合同时尚不存在,当事人尚没有掌握,只有经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研究开发才有可能取得。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
“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将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也归在技术开发合同之中。
(二)合同中有风险条款
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的创造性决定了开发行为存在风险,当遇到人类目前无法克服的技术障隘时,可能会导致开发活动失败。
技术合同中,风险条款是技术开发合同所独有的条款。
如果出现无法预见、无法防止、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对所产生的损失双方如何承担,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的风险责任条款中加以事先约定。
如果当事人对开发风险责任的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方法,先由当事人进行协商,如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依照第六十一条的方法,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三)是诺成性、双务、有偿和要式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合同成立不必有物的交付行为,一经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技术开发合同是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均负担合同义务,一方从另一方取得利益都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
《合同法》规定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是要式合同,合同当事人如果不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的效力出现瑕疵。
(四)发明和其他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利益享有的特殊性
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发明和其他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利益享有对技术开发合同有重要意义。
技术开发合同会产生具有创造性的技术成果,技术成果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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