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版本以实际签订合同版本为准协议书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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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黄埔研究院、研究生院(过渡期)升级改造项目-室内配套提升
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
(备案版本,以实际签订合同版本为准)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联合体牵头单位)
承包人(丙方):
(联合体成员单位)
(,以下简称发包人)为本工程发包人。
经与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就本工程设计、施工事宜协商一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设计、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
工程立项备案号:
。
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一)工程承包范围:
本工程设计及施工部分承包范围如下:
1.设计部分
本项目全过程全专业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编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算(包括但不限于科普实验平台建设的硬件及软件设计、实验室弱电机房设计、实验室台柜配置及深化设计、会议系统设计、相关附属教学科研办公工程展台设施设备设计等)以及施工图审查等。
施工图设计、编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算质量必须达到国家相关专业设计深度的要求并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
并按国家、广东省、XX市以及现行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文件分别编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算等工程造价服务。
2.施工部分
按照本工程招标文件、合同约定的范围和发包人批复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具体如下:
2.1施工内容包括:
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范围和发包人批复的施工图进行施工,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科普实验平台建设、实验室弱电机房建设、实验室台柜工程、会议系统工程、BIM建筑模型应用、节能优化、相关附属教学科研办公工程展台设施设备等。
最终以经批准的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内容及合同为准。
2.2按照发包人要求施工负责其他工作:
完成编制预算、编制结算、编制竣工图等工作;办理工程开工及验收所需的各项报监、报建、报验手续工作;相关文件送审、配合审核、应由承包人负责的检验检测以及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等。
(二)承包方式:
包设计、包工、包料、包设备、其他采购、包安装、包调试、包工期、包质量、包造价控制、包检验检测、包审图、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项目协调管理、包验收移交、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包竣工资料收集整理、包保修、综合单价包干(经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监理单位审定)、项目措施费(包括围蔽)包干。
项目在施工阶段,因工程实施环境变化等任何因素引起的设计及施工调整、设计和施工最终造价不得超过中标价。
本工程实行全过程限额设计施工,发包人有权在限额范围内,根据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和承包工程量进行适当调整或取消,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三、合同工期
计划工期30日历天
开工日期:
2020年月日
竣工日期:
2020年月日
设计关键节点工期要求:
(1)承包人应在取得中标通知书**个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
(2)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后**个日历天内完成补充、修改。
后期工程顾问服务阶段,随项目进展情况,至项目竣工。
施工关键节点工期要求:
(1)承包人应在出具施工图设计后**个日历天完成施工图预算,承包人逾期未提交施工图预算,由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出具预算,以发包人审定预算为准。
(2)**个日历天内完成所有工程并通过质量竣工验收(一次验收合格)及移交工作。
本工程的合同工期须包含因承包人的设计未能达到发包人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而需要修改或重新设计所涉及的额外工程期限,承包人被视为已对上述审批时间做出考虑和预留。
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合同工期(包括关键节点工期和完工日期)进行适当调整。
四、质量标准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
符合建设工程设计的技术规范及本项目服务需求书的要求。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
本项目应符合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
合同暂定价(大写):
(人民币)
¥:
(小写)元(人民币)
其中:
设计中标价(含税):
¥:
(小写)元(人民币)
施工中标价(含税):
¥:
(小写)元(人民币)
本项目以设计中标价与施工中标价的总和作为合同暂定价,承包人需在施工图稳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预算并提交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咨询单位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施工图预算金额不能超过施工中标价。
经发包人审定后工程清单及综合单价作为工程量结算依据。
合同结算价款以发包人或其授权委托的第三方审定结算为准。
其中,施工费部分,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以经核定的结算工程量及发包人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为基础,依据本合同、招标文件的相关约定办理结算并报发包人评审,结算金额以发包人审定为准;工程设计费部分,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等相关规定以及施工费结算价作为基价计算设计结算价并下浮(按投标下浮率下浮)。
上述施工、设计结算价均不得超过中标价及施工图预算送审价,实行全过程限额设计施工。
如遇审计部门审计,本合同最终结算价款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为准。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国家、广东省、XX市、广州开发区、XX区关于本工程设计、施工的有关文件(发包人在收到后尽快通报给承包人);
4.发包人针对本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
5.中标通知书;
6.本合同设计部分合同条款,及本合同施工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7.招标文件及附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及答疑纪要等);
8.本合同施工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9.投标文件及附件;
10.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文件;
11.图纸;
12.工程量清单;
13.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标函承诺书、项目负责人驻场承诺书、工程建设廉政协议书等);
14.标的财产交付设备、材料表;
15.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八、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合同印花税说明
如本合同需缴纳合同印花税,承包人需在有关税务部门规定期限及结清本合同费用前,代缴按规定属发包人缴纳的部分,代缴后发包人按代缴金额实报实销。
承包人未能按规定期限代缴印花税而产生滞纳金的,滞纳金由承包人承担。
十、联合体责任
如承包人为联合体,本合同协议书部分由联合体共同签订、本合同由联合体共同加盖骑缝章;本合同第二部分设计合同由联合体授权负责设计工作的联合体成员负责签订,本合同第三部分施工合同由联合体授权负责施工的联合体成员负责签订,以上授权需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
十一、特别条款
1、本项目如因场地租赁或其它原因无法按期提供项目场地导致项目取消实施或工期延后较多,或因项目调整导致项目取消实施,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本项目规模缩小或大幅调减工程量的,发包人均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结算费用,不另行给予承包人任何补偿。
2、承包人需经发包人通知后方可就本项目开展施工前期准备工作,否则,如项目取消或部分取消实施,承包人不得以已开展前期准备工作要求发包人给予任何补偿。
十二、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20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XX市XX区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名、盖章并在承包人提交施工履约担保后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发包人执壹份、承包人执贰份;副本叁份,发包人执壹份,承包人执贰份。
发包人:
承包人:
(盖章)(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承包人:
(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纳税人识别号: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设计证书等级:
发包人:
设计人:
(主)
(成)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设计工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广东省、XX市、广州开发区、XX市XX区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规定及标准;
1.2发包人提供的设计任务书;
1.3本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
1.4发包人提供的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对本项目的规划设计要点;
1.5发包人提供的本项目基础资料;
1.6合同双方签署的本合同及一切附件和补充文件;
1.7设计和建设过程中的政府审批意见,政府或发包人委托或组织的评分机构(会议)提出的及发包人发出的阶段性书面意见,双方来往的各类书面文件、会议纪要等;
1.8设计中标通知书;
1.9招标文件;
2.0设计人参加投标的方案,以及评标委员会的意见、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使用权属于发包人的其他投标方案。
第二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上述部分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
2.1广东省、XX市人民政府及广州开发区管委会(或XX区人民政府)关于本项目的有关文件;
2.2合同实施期间双方签订的合同补充或修正文件;
2.3合同条款;
2.4中标通知书;
2.5招标文件的问题澄清;
2.6投标文件的问题澄清;
2.7招标文件;
2.8投标文件;
2.9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第三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设计内容及设计估算投资
3.1工程名称:
3.2规模:
3.3阶段:
。
3.4项目设计内容:
第四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设计任务书
1
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
2
设计基础资料
1
3
政府有关批文及各阶段批复文件(如有)
1
第五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施工图设计阶段
4
施工设计图
8
初步设计审查批准后个日历天完成
5
施工图预算
8
初步设计审查批准后个日历天完成
电子文件
与上述文件同时提交
注: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的电子版本的设计文件应适用如下标准:
1、文字资料应当使用MicrosoftWord及Excel软件。
2、图纸资料应当使用AutoCAD及pdf文件,其中AutoCAD文件格式使用dwg格式。
3、提供CAD图纸的同时应提供所有图纸中所使用的字体文件。
如有外部引用,必须包含所有外部引用的全部文件及字体,文件名必须与图名相对应,每个文件对应一张图并注明版本号。
4、效果图资料使用jpg格式的文件。
5、项目电子图纸、图片及文字资料所有权归发包人,设计人不得对所提交电子文件设置加密锁、只读格式、附带专项软件启动条件,以及发包人认为不合理的限制格式。
5.1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资料、设计文件、设计图纸及其电子版本。
5.2设计图纸含设计图、BIM模型、设计说明以及必要的设计资料和设计计算书等附件。
5.3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制定的项目编码方式进行文件、图纸的编码,并遵守发包人制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的发放、回收和验收制度。
5.4设计人须向发包人提交提交设计施工图纸8份、概算8份,设计计算书2份、相应的电子设计文件及文档2份(刻制成光盘)。
5.5在提交施工设计文件的同时或发包人要求的其他时间,设计人提供进行相关工作所需的工程概况、工程量清单,各一式8份。
5.6合同双方取得设计文件或资料后应办理签收手续。
5.7设计人自行承担办理运输或邮寄或电传设计文件、资料所需的费用。
5.8设计人将设计文件交至发包人日常办公所在地或发包人临时指定的地点。
设计文件的收发、传送管理按发包人有关规定办理。
5.9设计说明必须于提交各阶段成果时同期交付。
5.10分包设计费已含分包单位(主设计单位)晒图费用,设计分包单位晒图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5.1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后满2年为止为服务期限(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
在工程缺陷保修期内,若发现工程设计未能满足本合同的要求,设计人须继续提供服务,直至满足要求为止,对此发包方不额外支付费用。
第六条设计费金额及支付方式
6.1
设计暂定价:
¥:
(含税小写)元(人民币)
(含税大写)元(人民币)
本项目以设计人的设计中标价¥万元作为设计暂定价(¥万元人民币)。
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相关规定的费率计算,最终以招标人授权委托单位审定的工程结算价作为基价进行结算并下浮(按投标下浮率下浮)。
设计费总额包含本合同项目的全部设计费用、设计文件修改费用、招标配合费用、驻场服务费用、设计调研费、专家评审费、配合发包人进行报建、报审、验收工作、设计人为完成本项目设计工作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及税金。
6.2设计费实行按实结算,设计人在合同范围内不允许收取额外费用,最终结算价不得超过设计中标价。
在签订合同或结算阶段,如发包人发现设计人的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可进行修正,设计人不得有异议。
6.3设计费的支付:
6.3.1本合同签订且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请款报告及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向设计人支付设计暂定价20%作为预付款。
6.3.3设计人交付施工图阶段所有资料、请款申请以及发票,并通过施工图审查后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暂定价30%。
6.3.4本设计合同范围内所有施工项目完成竣工结算,经发包人确认设计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未发生因设计的原因引起的超限额设计及重大设计变更等,且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请款申请及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累计支付至结算价100%(按因设计人原因超限设计或重大设计变更产生的违约金,违约金最多不超该阶段设计费用的总和)。
6.3.5发包人支付的设计费中包含了设计人履行合同所需的所有支出,设计人请款时同时开具发票,税金由设计人自理。
6.3.6发包人付给设计人的款项为设计人与本项目有关的唯一报酬,设计人在与本项目有关的活动中,或在履行合同义务时,不应为私利而接受佣金、回扣或类似费用,一经发现该部分款项从发包人支付给设计人的费用中扣减。
第七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7.1发包人义务
7.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7.1.2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依据仅为参考,最终以政府规划部门批复的相关文件为准,如政府批复的规划设计依据与发包人提供的设计依据不符,由此产生的设计修改费用已包含在设计费总额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项目立项投资调整引起的设计修改除外。
7.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约定时间提前支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7.1.4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
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7.2设计人义务
7.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定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7.2.2设计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
现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7.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
7.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三条和第五条约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7.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设计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及修改。
设计人按合同约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7.2.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7.2.7对涉及安全或对投资影响重大的有关计算,在发包人提出特别要求时,设计人必须提供设计输入条件、基础数据、计算原理和方法以及计算成果,方便发包人在必要时使用其他计算程序进行验算。
设计人有解释的义务,不得以专利和知识产权为借口拒绝配合。
7.2.8设计人应承担现场工作必要的费用,包括交通、伙食、差旅、办公费等。
7.2.9设计人须承担确保设计协调和设计服务工作质量所必需的各种设计方案评审会议及专家费用等。
7.2.10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非因设计人原因所引起的设计变更,需重新进行方案初步设计报审或施工图报建的,若设计变更后的方案初步设计经建设部门审批或施工图报建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则设计变更部分按设计单位投入的人员、材料成本给予补偿(但设计收费及成本补偿总额不得超过招标的规模标准,否则须按有关规定另行招标);若设计变更后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报建未经建设或规划部门批准的,则设计变更部分不另行计取设计费,费用已包含在原设计费总额内。
7.2.11若设计人编制的概算超出发包人审定的概算,设计人须保证根据评审专家和发包人的意见,进行方案修改,并承诺该修改不改变有关设计和规划的原则、内容与要求,不改变原方案设计的构思,不降低使用功能与设计质量标准,不增加设计费用,并承担一切的责任和损失。
如果施工图预算超出经确认的设计概算,设计人必须保证在确认方案的基础上对施工图进行修改,项目立项投资调整而引起的设计概算修改除外。
7.3发包人权利
7.3.1享有设计人设计文件的版权、所有权和全部使用权。
7.3.2设计人在设计投资控制、设计进度控制、设计质量控制、设计组织及人员管理、设计配合、设计服务、设计分包管理等方面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发包人有追究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等权利;同时,发包人还有权将设计人存在的上述违约事实公诸于众和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7.3.3发包人有权聘请设计咨询单位作为本合同约定项目的设计咨询和设计监理,设计人应接受该设计咨询单位按照相关设计咨询法规和发包人赋予的权利所进行的咨询和监理工作。
此外,发包人还有权聘请国内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作为本合同的设计监理,设计人应接受专业监理公司提出的合理意见。
7.3.4设计变更的审批权、设计进度的监督权。
7.3.5其他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属于发包人的权利。
7.4设计人的权利
7.4.1按时收取设计费。
7.4.2拥有设计成果的署名权。
7.4.3在设计方案、图纸未审批之前和不影响工期的情况下,有权提出修改方案、图纸的建议。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该阶段应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
8.2设计人未按约定时间提交设计成果的,每超过一日,应减收相应设计阶段设计费的千分之一。
8.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除按设计收费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4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条设计投资控制
9.1限额设计
9.1.1本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计限额约为**万元人民币。
发包人据此制定投资分解目标,实行限额设计。
在保证设计质量的前提下,设计人应按投资限额进行设计,严格控制设计变更,确保工程概、预算不突破限额目标。
9.1.2设计人遵循功能适用、标准合理、经济合理的原则开展设计,在投资限额目标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设计内容进一步分解投资,明确投资控制主要指标,在编制设计概、预算时逐步细化落实。
9.1.3设计人在限额设计范围内应充分运用性价比分析、多方案(不少于2个)技术经济比较等技术手段,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
在所有方案比较的过程中,必须进行相应深度的投资估算比较,确保方案的可比性,并提供相应的工程数量表、主要材料表、主要设备清单等,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工程投资。
9.1.4设计人有关设计的任何修改、变动或由于修改设计所引起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的变更如引起投资限额的突破均须经过发包人审批同意。
9.1.5非建设单位原因或非不可抗力因素,对设计进行变更或设计人突破工程投资限额设计,视为严重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并从总设计费中扣除变更部分或超出限额部分的设计费的两倍作为处罚。
9.2设计优化和技术经济分析论证(如有)
9.2.1设计方案必须进行技术经济分析。
通过对设计方案、工艺、设备等进行全面的评价,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采用技术经济优化,可以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的方案。
9.2.2在保证方案的可实施和可操作性前提下,设计中凡能进行定量分析的设计内容,应通过计算,用数据说明其技术经济的合理性。
同时向发包人提供技术经济分析资料,以力求设计成果能充分体现设计优化的原则。
9.2.3设计人必须对设计方案进行多方案比较和优化,比较方案应具有可比性。
方案比较必须通过技术经济分析,完成单位或单项工程的估算编制,确保设计深度能够满足编制工程概算的需要。
对于超投资限额的,应在保证设计质量的前提下自行修改,如确实需要增加的,必须报发包人审查,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修正。
9.2.4为确保设计优化和投资控制,设计人必须对整体设计方案、主要基础形式、主体结构选型、截面方案、大宗建材(单项总投资额200万以上)使用、主要设备(单价投资额50元以上或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上)选型等对建成使用和建设投资有重大影响的因素进行经济技术多方案比选和性价比分析,并提交正式的书面报告报发包人确认。
9.2.5设计人进行经济指标分析时,应提出所采用经济分析的单项指标、综合指标及相应的依据、理由,对主要设备、材料的选用,应经过充分的询价、分析、积累技术经济资料,推荐选用的设备、材料,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技术指标等,并提出质量、功能方面的要求,确保投资概算的合理与稳定。
对特殊情况需追加投资的,应遵循合理、经济、科学、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
无确切、合理理由的,并未经发包人审批,不得随意突破限额。
9.3预算
9.3.1设计人必须对投资限额目标作进一步的细化,并按设计深度提供相应的主要材料工程数量表、设备清单、数量及询价资料,概算计算书、编制说明书。
9.3.2设计概算的计算指标分析应提供依据,计算数据应经有关部门或人员确认,确认后不得随意修改。
没有定额的指标必须进行指标分析,针对本工程的特点合理确定,杜绝机械性地套用广州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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