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发布精神病文件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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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发布精神病文件资料
卫生部发布《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
重性精神疾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双向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障碍等。
发病时,患者丧失对疾病的自知力或者对行为的控制力,并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长期患病者可以造成社会功能严重损害。
根据《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和《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年-2015年)》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1.机构、职责及保障条件
1.1机构与职责
1.1.1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协调制度
精神卫生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为国家级精神卫生领导与协调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
主要职责有:
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拟订精神卫生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向国务院提出建议;协调解决推进精神卫生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讨论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并协调落实;指导、督促、检查精神卫生各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协调组织,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各部门精神卫生工作任务的落实与督导。
1.1.2卫生行政部门
1.1.2.1卫生部
负责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
主要职责:
(1)制订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计划并推动实施,建设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
(2)加强与财政部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逐步扩展中央补助地方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实施范围,开展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3)组织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师资培训。
(4)组织开展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督导、绩效考核、评价。
(5)建立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信息系统。
1.1.2.2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
主要职责:
(1)制订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工作计划,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2)设立省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和指导机构,承担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管理工作。
(3)组织开展地市级、县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管理培训。
(4)负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质量控制,开展工作督导、绩效考核、评价。
(5)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信息系统,维持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转。
1.1.2.3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
主要职责:
(1)制订本区域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实施计划,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2)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统筹安排、组建由区域内的地市级及以上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指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科,下同)与县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街道和乡镇基层医疗机构组成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开展重性精神疾病诊疗、双向转诊、社区/乡镇管理和康复工作。
(3)设立地市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和指导机构(以下简称地市级精防机构),承担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管理工作。
(4)组织开展社区卫生和乡村卫生等基层医疗机构相关人员专业和管理的师资培训。
(5)负责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质量控制,开展工作督导、绩效考核、评价。
(6)维持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转。
1.1.2.4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
主要职责:
(1)制订本区域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实施计划,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2)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促进建立区域内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和网络。
(3)设立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和指导机构(以下简称县级精防机构),承担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管理工作。
(未完待续)
3.1.2.2病情基本稳定患者
病情基本稳定患者,指精神症状、自知力、社会功能状况至少有一方面较差,处于“病情不稳定”和“病情稳定”之间的患者。
要求:
若无其他异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生可在现用药物基础上在规定剂量范围内调整剂量,必要时与患者原主管精神科执业医生取得联系。
调整过一次剂量后,可连续观察4-6周,若患者症状稳定或比上次已有好转,可维持目前治疗方案,3个月时随访。
若仍无效果,转诊到上级医院,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若同时伴有躯体症状恶化或药物不良反应,要查找原因对症治疗,2周时随访,观察治疗效果。
若有必要,转诊到上级医院,2周内随访转诊情况。
3.1.2.3病情不稳定患者
病情不稳定患者,指精神症状明显,自知力缺乏,社会功能较差,有影响社会或家庭的行为,有严重药物不良反应或躯体疾病的患者。
要求: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对症治疗后建议转诊到上级医院,2周内随访转诊情况。
3.1.3其他要求
(1)每次随访根据患者病情的控制情况,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生活技能训练等方面的康复指导,对家属提供心理支持和帮助。
(2)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健康检查,可与随访相结合。
内容包括血压、体重、空腹血糖,一般体格检查和视力、听力、活动能力的一般检查,有条件的地区建议增加血常规、尿常规、血脂、眼底、心电图、大便潜血、B超等项目。
(3)有条件的地方建议增加对患者的随访次数和工作内容。
3.1.4记录和报告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的要求,对确诊的、在家居住患者建立“居民个人健康档案”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个人信息补充表》;按规定分类随访干预登记患者,填写《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随访服务记录表》(相关表格参见《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随访中,发现患者死亡,或者外出打工、迁居他处、走失等原因,或者连续3次失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填写《重性精神疾病失访(死亡)患者登记表》(表1-5),每月定期上报县级精防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每3个月定期将基础管理患者的随访情况填报《重性精神疾病社区/乡镇基础管理情况季度报表》(表1-6),上报县级精防机构。
3.2患者个案管理
个案管理是指对已经明确诊断的患者,根据患者的社会、经济状况和心理社会功能特点与需求,通过评估患者的功能损害或者面临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为患者制定阶段性治疗方案,以及生活职业能力康复措施(又称“个案管理计划”)并实施,以使患者的疾病得到持续治疗、生活能力和劳动能力得到恢复,实现帮助患者重返社会生活的目的。
只对本《工作规范》“3.1患者基础管理”中的“病情基本稳定患者”开展个案管理,患者个案管理应在患者基础管理基础上,逐步开展。
3.2.1人员组成
实施患者个案管理的人员应以精防医师和精防护士为主,可以吸收经过相关培训并通过考试的社会工作者、心理卫生人员参加。
所有人员组成个案管理组,根据各自的专业特长,分工合作对每一名患者实施管理。
个案管理组长一般由精防医师担任,也可以由从事个案管理工作经验丰富的精防护士担任。
根据情况,个案管理组可以吸收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经过相关培训并通过考试的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注册护士参加。
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同意,可以吸收基层民政、公安、残联等单位和组织的民政干事、民警、助残员等相关人员,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参与患者个案管理。
3.2.2制定个案管理计划
在精神科执业医师指导下,个案管理组负责制定患者个案管理计划,其中,用药方案由精神科执业医师制定。
个案管理计划分医疗计划、生活职业能力康复计划2个部分。
医疗计划主要包括病史采集,患者精神、躯体状况、危险性、服药依从性和药物不良反应检查评估,制定用药方案。
生活职业能力康复计划主要包括患者个人日常生活、家务劳动、家庭关系、社会人际交往、社区适应、职业与学习状况、康复依从性与主动性检查评估,提出康复措施等。
制定和实施患者个案管理计划首先应当从医疗计划开始。
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增加生活职业能力康复计划。
3.2.3实施个案管理计划
个案管理计划由个案管理员负责指导、督促和帮助患者与家属执行。
3.2.3.1危险性评估
危险性评估共分为6级。
0级:
无符合以下1-5级中的任何行为。
1级:
口头威胁,喊叫,但没有打砸行为。
2级:
打砸行为,局限在家里,针对财物。
能被劝说制止。
3级:
明显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
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
4级:
持续的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或人,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
5级:
持管制性危险武器的针对人的任何暴力行为,或者纵火、爆炸等行为。
无论在家里还是公共场合。
个案管理员对新进入个案管理的患者,首先应开展危险性评估。
个案管理员在每次随访时,都应进行危险性评估,或根据需要随时进行。
一旦发现患者出现危害行为(危险性评估在1级和2级)或者出现严重药物不良反应等需要紧急处置的情况(见“应急医疗处置”部分),应及时请精神科执业医师会诊,同时向个案管理组长报告,增加随访频度,至少1次/周。
发现患者危险性评估在3级以上,应及时请精神科执业医师会诊,同时向个案管理组长报告,实时紧急住院治疗。
3.2.3.2管理分级
根据以下要求对个案管理患者分级。
(1)一级管理(符合下列其中之一):
(危险性评估为1-5级)
A.半年内出现过口头威胁,喊叫,但没有打砸行为;
B.半年内出现过自杀行为或明显自杀企图者;
C.半年内有影响社会或家庭的行为者(指冲动、伤人、毁物行为或倾向、或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其他行为);
D.半年内有明显幻觉、妄想、行为紊乱者。
(2)二级管理(符合下列其中之一):
(危险性评估为0级)
A.经治疗后,精神病性症状基本得到控制,时间持续半年以上、两年以内,基本能按照医嘱维持治疗;
B.曾有轻度自伤行为或企图、或有轻度冲动行为但对社会、家庭影响极小,但目前无实施的可能性者;
C.病情基本稳定,时间持续半年以上、三年以内,虽不能或基本不能按照医嘱维持治疗,但无自杀、自伤行为或企图、无影响社会或家庭的行为者;
D.治疗或者个人生活料理需要别人协助者。
(3)三级管理(符合下列其中之一):
(危险性评估为0级)
A.病情稳定或基本稳定时间在两年以上、五年以内,按照医嘱维持治疗者;
B.病情稳定或基本稳定时间在三年以上、五年以内,虽不能或基本不能按照医嘱维持治疗者,但无自杀、自伤行为或企图、无影响社会或家庭的行为者。
(4)四级管理:
(危险性评估为0级)
病情稳定或基本稳定时间在五年以上,同时无自杀、自伤行为或企图、无影响社会或家庭的行为者。
3.2.3.3分级干预与报告
个案管理员按照“患者基础管理”中分类干预的随访时间要求开展患者随访,填写《患者个案管理记录手册》(附件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每3个月定期将个案管理患者的随访情况填写《重性精神疾病社区/乡镇个案管理情况季度报表》(表1-7),上报县级精防机构。
随访时间要求:
一级管理患者,执行“危重情况紧急处理”和“病情不稳定患者”的随访时间要求。
二级管理、三级管理患者,执行“病情基本稳定患者”的随访时间要求。
四级管理患者,执行“病情稳定患者”的随访时间要求。
随访内容包括:
A.执行患者基础管理的随访内容和要求。
B.评估患者危险性和各项心理社会功能,提出个案管理计划更改建议。
C.提出管理等级更改建议。
D.如发现患者病情变化或者有发生危险性行为的可能,随时向组长报告,必要时向精神科执业医师报告。
个案管理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患者病情不稳定,要及时寻找可能原因,予以相应处理,包括提高治疗依从性措施、调整药物剂量、种类或者用药途径等等。
(2)发现患者和家属存在疾病的不良心理反应,要提供心理支持以及家庭教育。
(3)发现患者功能缺陷,提供具体的康复指导和训练,介绍到康复机构接受系统康复训练。
(4)对于已经恢复工作学习者,提供连续性支持,处理压力和治疗相关问题。
(5)与家属建立良好关系,积极争取家属参与个案管理。
3.2.3.4会商与专业指导
个案管理组成员每3个月会商“病情基本稳定者”的情况。
会商内容包括:
A.根据评估结果,修订个案管理计划。
B.调整患者管理类别。
C.解决诊疗工作中其它问题。
D.如遇特殊情况,个案管理组要随时会诊讨论,必要时邀请精神科执业医师参加。
精神科执业医师每季度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开展工作。
内容包括:
A.检查社区/乡镇管理的疑难患者精神状况和躯体状况,制定或更改治疗用药方案。
B.指导个案管理组制定或更改个案管理计划。
C.帮助解决基层人员在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指导个案管理计划实施。
3.3社区/乡镇管理中的药物治疗原则
社区/乡镇管理中,对重性精神疾病的药物治疗原则应该遵循《临床诊疗指南-精神病学分册》、《精神疾病诊疗指南》和《中国精神疾病防治指南》的规定,遵循“安全、早期、适量、全程、有效、个体化”的原则。
患者治疗药物处方由精神科执业医师出具。
患者治疗前,应该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签订知情同意书。
精神科执业医师或者精防医师需向患者及家属说明药物性质和作用、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及对策,争取他们的主动配合,使患者能遵医嘱按时按量用药。
3.3.1安全性
力求做到既能够通过治疗控制症状,减少疾病造成的危害,又避免患者出现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
做到以下几点:
(1)全面考虑患者症状特点、年龄、躯体状况、药物的耐受性、有无合并症。
(2)考虑药物作用的特点。
用药前必须做好常规体格检查和神经系统检查以及血常规、血生化(包含肝肾功能)和心电图检查;治疗过程中定期(每季度)对上述项目复查。
(3)排除用药禁忌证;注意药物之间配伍禁忌。
(4)及时识别和处理药物不良反应。
(5)必要时请上级医疗单位做血药浓度检测。
3.3.2及时性
一旦确定诊断,尽早治疗,争取最佳疗效。
3.3.3有效性
根据疾病表现,选择正确药物种类和个体化有效治疗剂量。
3.3.4经济性
选择患者经济条件许可完成全程治疗的药物。
3.3.5个体化
用药种类和剂型,考虑到患者的躯体特点、个人意愿、长期治疗的依从性、既往的疗效;用药剂量,应以达到最佳疗效和能耐受为目标。
3.3.6单一性
除非有必要,抗精神病药之间、抗抑郁药之间最好不联用;急性期治疗有效的药物则在维持期继续使用。
3.3.7系统性
在足够剂量、足长疗程后评价疗效;有换药指征者合理换药。
3.3.8长期性
坚持完成急性治疗期、巩固治疗期和维持治疗期全程治疗,要特别注意功能恢复。
3.4效果评估3.4.1个体效果评估
主要有以下方面:
患者治疗有效性、遵医嘱情况;患者心理功能、社会功能损害减轻情况;患者参与社会生活程度、能力改善或发展情况;患者客观处境和自我感受改善情况等方面。
3.4.2群体效果评估
(1)患者管理率
患者管理率=所有登记在册的确诊患者数/辖区内15岁及以上人口总数×患病率×100%
注:
按照浙江省、河北省调查15岁及以上人群中重性精神疾病患病率为1%。
在缺乏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的地区,建议使用此患病率。
(2)患者规范管理率
患者规范管理率=每年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管理的患者数/所有登记在册的确诊患者数×100%
(3)显好率
显好率=最近一次随访时分类为病情稳定的患者数/所有登记在册的确诊患者数×100%
(4)社会活动参与率
参与率=(最近一次随访时参与社会活动患者数/每年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管理的患者数)×100%
(参与社会活动患者数:
是指生活上能处理、参加家务劳动,社会中能够参加社会生产和社会活动的精神病患者数。
)
(5)管理患者轻度滋事率
管理患者轻度滋事率=(已管理患者中轻度滋事人次数/所有登记在册的确诊患者数)×100%
(轻度滋事:
是指公安机关出警但仅作一般教育等处理的案情,例如患者打、骂他人或者扰乱秩序,但没有造成生命财产损害的,属于此类。
)
(6)管理患者肇事肇祸率
管理患者肇事肇祸率=(已管理患者中肇事肇祸人次数/所有登记在册的确诊患者数)×100%
(肇事肇祸:
包括“肇事行为”和“肇祸行为”二类。
肇事行为是指患者行为触犯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未触犯我国《刑法》,例如患者有行凶伤人毁物等但未导致被害人轻、重伤的。
肇祸行为是指患者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属于犯罪行为的。
)
(7)患者肇事肇祸率
患者肇事肇祸率=患者中肇事肇祸人次数/辖区内15岁及以上人口总数×患病率×100%
4.应急医疗处置
突发重性精神疾病,或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病情急剧变化,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对自身的伤害(自杀、自伤行为),或者对他人造成伤害、对财物造成重大损失、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等(危害社会行为);或者出现急性或严重药物不良反应,需要通过应急医疗处置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以避免伤害和损失的发生或者减轻伤害和损失程度。
除已经纳入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疾病外,例如癫痫所致精神疾病、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疾病等其他精神疾病患者,也可能出现上述需要应急医疗处置的情况。
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患者实施应急医疗处置之前,患者家属或者监护人应在《重性精神疾病应急医疗处置非自愿医疗意见书》(表1-8)上签字同意。
《非自愿治疗医疗意见书》不能及时送达患者家属或者监护人时,由在现场履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公务人员签字证实。
4.1处置原则
(1)合理:
应急医疗处置判断要准确,方法要恰当,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
(2)及时:
工作人员应该及时赶到现场,采取干预措施,尽可能缩短造成伤害和损失的时间。
(3)安全:
采取的一切处置措施,均旨在保护患者、家属、周围人群以及实施应急医疗处置的医疗人员的人身安全;保护公共和私人财物;必要时应联系当地公安机关协助。
4.2处置前准备4.2.1应急医疗处置组
参加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应急医疗处置组,制定针对危害社会行为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应急医疗处置预案。
应急医疗处置组由具有连续5年以上精神科临床工作经验、并且接受过重性精神疾病规范化治疗培训的精神科执业医师,以及具有连续3年以上精神科临床工作经验的精神科专业护士组成。
组长应为具有临床和应急处理经验的副主任职称以上精神科高年资医师。
应急医疗处置组人员实行24小时轮班。
在执行应急医疗处置任务时,所有医护人员需佩戴胸牌,标明身份。
4.2.2其他参与人员
患者家属或监护人和(或)公安机关公务人员,在需要采取保护性或强制性应急医疗处置措施(如保护性约索、强制性治疗)时,应参与并协同实施应急医疗处置措施。
执行应急医疗处置任务的救护车驾驶员、护理员,须接受危险行为防范措施培训。
在对已接受社区/乡镇管理的患者进行应急医疗处置时,基层精防医生和精防护士应尽可能全程参与现场临时性应急医疗处置过程,并在应急医疗处置组到达现场前做必要的前期处置和准备工作。
4.2.3绿色通道
承担应急医疗处置任务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设立24小时有人值守的应急医疗处置专用电话。
应急医疗处置专用电话主要用于:
A.在已纳入社区/乡镇管理患者出现紧急情况时,用于应急医疗处置组与基层精防医生或精防护士、片区民警、患者家属等其他相关人员联系;B.在条件许可地区,为尚未纳入社区/乡镇管理患者或者疑似患者、非本地常住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提供应急医疗处置服务。
4.2.4设备和设施
具有必要安全防护设施并且设有保护性约束功能的救护车及相关的精神科药品。
4.3应急事件指征4.3.1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
危险性评估在3级及以上,已经或可能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对财物和公共安全造成损失的患者。
4.3.2自伤或者自杀行为
患者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有明显的自杀观念,可能出现自伤或者自杀行为。
(2)已经出现有自伤或者自杀行为,对自身造成人身伤害。
(3)有扩大性自伤或者自杀的言语、企图或行为,对他人可能或已经造成人身伤害。
4.3.3急性的或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
包括急性药物中毒(自杀或误服),或者长期服药过程中出现的需及时处理的严重药物不良反应。
4.4应急事件报告
已经接受社区/乡镇管理的患者发生应急事件的,患者家属或监护人可以向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乡镇卫生院报告。
后者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报告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情况紧急的,患者家属或监护人可以直接向就近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报告。
尚未接受社区/乡镇管理的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发生应急事件的,患者家属或监护人可以直接送往就近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目击者、知情者或者当事人可以拨打“110”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送往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非本地常住居民,包括临时居住人员、观光旅游人员、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发生应急事件的,目击者、知情者或者当事人可以拨打“110”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送往就近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4.5处置方式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采取的有关应急医疗处置措施,应该遵循《疾病诊疗规范-精神病分册》和《中国精神疾病防治指南》的规定。
对“精神科门诊留观”或者“精神科紧急住院治疗”的患者,应按照门诊留观和紧急住院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4.5.1现场临时性处置
用于疾病诊断明确,问题清楚,处理措施不复杂的情况。
主要针对一般的急性药物不良反应患者,或病情不重,治疗依从性较好,患者家庭有一定管理条件的患者。
对已经接受社区/乡镇管理的患者,在现场临时性应急医疗处置完毕后,基层精防医生或者精防护士应每4小时随访一次。
连续2次随访病情稳定后可停止随访。
如果现场临时性应急医疗处置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应及时转为精神科门诊留观或精神科紧急住院治疗。
4.5.2精神科门诊留观
用于能立即确诊,需进一步检查或观察;或疾病诊断虽已明确,但处理措施较简单,预计问题可以在24小时内得到解决的情况。
主要针对较严重的急性药物不良反应,或患者家属/监护人有较强看护能力并且危险性评估在2级及以下的患者。
如果估计病情不能在24小时内得到有效控制,或有继续发展加重的趋势,应随时转为精神科紧急住院治疗。
4.5.3精神科紧急住院治疗
用于患者病情危重,需要保护性治疗或强制性治疗;或处理措施复杂,病情需要较长时间(24小时以上)才能控制;或不能确诊,需进一步检查、观察或会诊的情况。
主要针对危险性评估在3级及以上的患者,或出现严重的急性药物不良反应患者。
4.5.4院外应急医疗处置常用措施
(1)心理危机干预。
使用支持性和解释性言语,缓解患者紧张、恐惧和愤怒情绪,劝说患者停止危害行为。
同时对现场其他人的焦虑、紧张、恐惧情绪给予必要的安慰性疏导、转移。
(2)保护性约束。
保护性约束为及时控制和制止危害行为发生或者升级,而对患者实施的保护性措施。
经患者监护人(家属)同意,在当地公安机关公务人员协同下,使用有效的保护性约束手段对患者进行约束,对其所携危险物品及时全部搜缴、登记、暂存,将患者限制于相对安全的场所。
(3)快速药物镇静。
为迅速控制患者情绪,经应急医疗处置组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诊断并处方,可使用抗精神病药物(如氟哌啶醇等,或加用苯二氮卓类药物)快速镇静。
用药后,应注意观察药物不良反应。
(4)持续性药物治疗。
对已经接受社区/乡镇管理的患者,根据疾病诊断和既往治疗情况,应及时制定和调整长期药物治疗方案,以巩固治疗效果,控制并缓解病情。
(5)其他治疗。
查看并处理患者出现的身体损伤。
必要时,请就近综合性医院会诊或协助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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