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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题库整理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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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题库
一、简述题
(一)简述商标的概念及其特征
答:
商标是指能够将不同的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并可为视觉所感知的显著标记。
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商标是指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标记;2上表面是经营者用来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记;3商标以工商业活动为基础。
(二)简述驰名商标认定的条件
答:
《商标法》第14条规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三)简述商标法中的反向假冒
答:
反向假冒行为是一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反向假冒的三个要件,即:
一是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二是将其在商品上合法贴附的注册商标去除,换上自己或第三人的注册商标;三是将更换商标后的商品投放市场进行销售。
(四)简述商标权的主要内容
答:
使用权、禁止权、许可权、转让权、商标续展注册。
(五)简述商标法中的显著性
答:
商标的显著性也叫显著特征,或者商标的识别性或区别性,具体是指该标志使用在具体的商品或服务时,标注该商标能够让消费者根据其一般或特殊的消费体验认为它应该或者实际指向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提供人。
(六)简述商标专用权与禁止权的区别
答: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专有权只有向后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而不存在一个可以对抗在先“禁用权”的“使用权”,除非在先权利人出现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
商标注册所产生的直接效果,就是商标注册人从此可以专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许可,可能造成混淆的情况下,对其商标进行商业性使用。
(七)简述我国《商标法》对注册商标转让的限制
答:
第四十二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八)简述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
答:
申请在先原则、自愿注册原则、优先权原则
20
(九)简述商标使用许可的方式
答:
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普通使用许可
(十)简述注册商标续展的条件
答: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十一)简述证明商标
答: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十四)简述商标使用许可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答: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十五)简述设立商标异议程序的意义
答:
商标异议是指公众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即要求商标局在规定的3个月异议期满后不要核准该商标注册。
通过商标异议程序,社会公众(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商标局的审查工作发表意见和建议,从而对商标局工作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商标异议有三个重要作用:
一、保护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
二、保护商标初步审查人的在先申请权;
三、避免注册商标申请人获得不应得到的商标专用权。
(十六)简述假冒注册商标与商标侵权的区别
答: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1)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和单位,即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达到犯罪标准的即构成本罪。
2)该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3)该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
过失不构成本罪。
4)该罪的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标行为,且情节严重。
(十七)简述我国《商标法》予以注册的商标种类
答:
平面商标、立体商标、颜色商标、声音商标
(十八)简述无效宣告决定的效力
答:
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十九)简述《商标法》中商标使用的含义
答:
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二十)简述《商标法》对商标使用许可的规定
答: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商标
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十一)简述侵犯商标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
答: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十三)简述驰名商标认定的机关
答:
认定驰名商标的机关是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
(二十四)简述《商标法》中的诉前临时措施
答: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二十五)简述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答: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论述题
(一)论述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条件?
答:
1、商标注册申请主体——《商标法》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品生产或经营活动和提供服务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照或有关上级部门批准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和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2、商标构成要素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即必须是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否则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3、商标注册绝对条件——申请商标注册的标志必须符合商标法律规定,否则无论任何人申请商标注册均不予核准。
4、商标注册相对条件——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益。
5、商标注册申请材料——商标申请书件齐备;申请书件填写规范;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申请人用药品、卷烟或报刊、杂志商标注册,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用人物肖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必须提供肖像权人授权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办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还需提供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的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6、商标注册注意事项——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7、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的条件——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国际展览会首次使用于展出商品上的商标,所作的临时保护。
8、个人商标注册条件——有一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或者农村承包经营户执照;执照上的负责人和申请人为同一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否则就有不予受理的可能。
(二)论述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答:
保护方式:
驰名商标的保护方式体现在商标确权程序和商标使用管理两个方面。
1、拒绝注册或撤销注册2禁止作为商标使用3禁止作为商号登记4禁止作为域名注册。
保护范围:
驰名商标保护的特征在于特殊保护。
如果注册的驰名商标,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可扩大到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即跨类保护,标志的范围可延伸到商标外的其他商业标志。
《商标法》第13条即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三)论述商标权的内容及其限制?
答:
商标权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
商标注册人拥有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
商标权限制是指在某些情况下,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的权利因与他人正当权利和公众利益产生冲突,为了协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而对商标权的行使和保护作出的必要约束。
主要分为合理使用和非商业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他人在经营活动中以善意、正当的方式使用描述性商标的,不失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比较广告里对商标的使用属于权利限制的一种,比较广告是指使用在广告中将自己的产品与商标所有人的产品相媲美。
商标用尽,指经商标所有人或其本人同意将带有商标的产品投放市场后,任何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商标权人无权禁止。
非商业性使用包括新闻报道及评论、滑稽模仿。
(四)论述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答: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五)论述《商标法》的无效宣告制度?
答: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六)论述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答:
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论述《商标法》对商标权的限制制度?
答:
商标权限制是指在某些情况下,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的权利因与他人正当权利和公众利益产生冲突,为了协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而对商标权的行使和保护作出的必要约束。
主要分为合理使用和非商业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他人在经营活动中以善意、正当的方式使用描述性商标的,不失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比较广告里对商标的使用属于权利限制的一种,比较广告是指使用在广告中将自己的产品与商标所有人的产品相媲美。
商标用尽,指经商标所有人或其本人同意将带有商标的产品投放市场后,任何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商标权人无权禁止。
非商业性使用包括新闻报道及评论、滑稽模仿。
三、法条解析
(一)《商标法》第7条规定: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
诚实信用原则。
”
答:
本条是关于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的原则、商标使用人的商品质量责任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消费者保护职责的规定。
本法第一条在规定立法目的时,明确将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利益作为本法的目的之一。
为实现这一目的,本条对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的原则、商标使用人的商品质量责任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消费者保护职责作了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申请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的原则、商标使用人的商品质量责任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消费者保护职责,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申请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的原则。
本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所谓诚实信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讲信用,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遵守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
但目前实践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恶意注册商标、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为此,本法在本次修改时,重申了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本条中增加了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第二,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所谓商标使用人,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人,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人,包括将自己所注册的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的商标注册人,依法实施使用许可将商标使用在商品上的被许可人,分别将所共有的商标使用于商品上的共有商标的共有人,将集体商标用于自己的商品上的某集体的成员,经过合法的手续将某一组织所控制的证明商标用于自己的商品上的人等。
无论是哪种情况的商标使用人,都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保证自己商品的质量,使商品所具有的品质与商标所享有的信誉相符,实现商标保证商品质量的功能,而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
第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仅承担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职责,而且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仅应当履行其职责,加强商标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条还要求其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将加强商标管理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相结合,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以更好地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本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表明法律将通过商
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确定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责任在依照本法规定进行商标管理的过程中,对那些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切实予以制止。
(二)《商标法》第32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
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
答:
本条是关于保护在先权利和禁止恶意抢注的规定。
本条规定是原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次商标法修改对其内容未作修改。
一、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他人已经取得的权利,比如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等等。
商标权容易与这些权利发生冲突,所以本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应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即不得将他人已获得权利的外观设计等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抢注他人商标,是将他人已经使用,并在消费者中已产生一定影响但未申请注册的商标抢先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
这种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关于诚实信用的原则,是一种恶意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对这种行为应当制止。
一是本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使用在先的商标,即抢注行为是一种恶意行为;二是本条规定并不涉及所有使用在先的商标,仅涉及“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即不得抢注他人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三)《商标法》第5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
答:
本条是关于共有商标的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不仅存在某一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活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情况,同时也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共同享有和使用同一商标专用权的情况。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拥有一个商标,即是共有商标。
共有商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仅必要,而且可能。
为此,本条对共有商标予以了确认。
根据本条的规定,共有商标的特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共有商标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即共有商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标专用权。
因此,主体仅为一个,若不是两个以上的,就不是共有商标。
同时,本条对两个以上的主体,并没有作任何限制,这两个以上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者之间的任意组合。
应当注意的是,虽然集体商标的使用人也为多数,但集体商标与共有商标的最大不同,在于集体商标是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的,使用集体商标的该组织成员并不是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人,而共有商标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共同申请注册的。
第二,共有商标的客体只有一个。
无论共有商标的主体有多少个,其客体只有一个,才能构成共有商标。
也就是说,数个商标注册人共同享有和行使同一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才能称为共有商标。
如果数人既对甲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又对乙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则是两个独立的共有商标权,而不是一个共有商标权。
第三,共有商标需要由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申请注册,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因此,两个以上的主体各自分别申请注册的,不构成共有商标。
同时,共有商标的数个主体如何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需要由各主体之间订立共有一个商标的协议,确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共有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标专用权是经过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后不得自行更换;有变动的须经过法定程序。
基于主体之间共有关系的特殊性,本条对共有商标作了规定。
除此之外,共有商标在商标的权利确定、权利行使、商标的使用管理等方面,都无特殊性,应当适用本法的其他各项规定。
(四)《商标法》第8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
商标申请注册。
”
答:
本条是关于什么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及其要素的规定。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将某种形式的智力成果作为商标。
同时,商标又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是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也就是获得国家承认的商标。
而要获得国家承认,就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本条即是对什么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及其要素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什么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及其要素,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什么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根据本条规定,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才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一,什么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根据本条规定,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才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1、是一种标志。
所谓标志,是指能够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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