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处理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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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处理知识
《集团公司公文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公文处理工作,使之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文,是指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经营管理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电子公文是指以数字形式存储于磁盘、光盘等介质,依赖计算机系统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输的公文。
第三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的原则;电子公文应当遵循完整和可识别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和商业秘的安全。
第六条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
作,遵守本规定并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各部门、各单位的公文处理机构对上级单位和本部门、本单位印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
第七条集团公司经理部是集团公司公文处理的归口管理机构,经理部设公文处理机构(机要文档处)并配备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各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并配备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归口负责本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八条公文处理工作坚持统一管理。
由公文处理机构统一管理收发、审核、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等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九条集团公司的公文种类有:
(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命令(令)。
适用于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三)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四)通知。
适用于转发上级单位和不相隶属单位的公文,发布、传达要求下级单位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批转、转发公文。
(五)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六)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单位的询问。
(七)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
(九)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纪要。
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十条公文格式指公文的表现形式。
公文一般由份号、和保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单位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发文单位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单位、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页码等部分组成。
(一)份号。
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
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三)紧急程度。
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
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单位标志。
由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联合行文时,发文单位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单位名称,也可以单独使用主办单位名称。
(五)发文字号。
由发文单位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
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单位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
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
一般由发文单位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单位。
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单位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单位统称。
(九)正文。
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
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单位署名。
署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
署发文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
公文中有发文单位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单位印章,并与署名单位相符。
(十四)附注。
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
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单位。
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单位,应当使用单位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单位统称。
(十七)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
公文的送印单位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
公文页数顺序号。
以上要求细节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公文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在第一次出现时应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
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十二条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
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抄送被越过的单位。
第十五条向上级单位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上级单位的公文,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单位和同级单位,不得抄送下级单位。
(二)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单位名义向上级单位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单位。
(三)“请示”应当一文一事。
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请示”应当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成员单位主送直属单位的“请示”,不得抄送集团公司及总部部门。
(四)不得以单位名义向上级单位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单位负责人名义向上级单位报送公文。
(五)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向一个上级单位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单位。
第十六条向下级单位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单位,根据需要抄送相关单位。
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单位的直接上级单位。
不得向受文单位的业务部门直接行文。
集团公司总部自制文件发送范围仅限于以正式文件批复的集团公司直属单位及成员单位。
直属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转发集团公司总部文件至有关单位。
(二)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
(三)上级单位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单位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单位的另一个上级单位。
第十七条不相隶属的单位、同级或同一管理层次的单位之间必要时可联合行文。
单位内部机构之间不得联合行文,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单位之间不得联合行文。
第五章公文拟制
第十八条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承办人草拟公文应依照发文稿纸的内容填写有关项目,按规定的电子公文格式或稿纸撰写内容,并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单位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单位的职权和与主送单位的行文关系确定。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单位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拟制公文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团公司文件主要用于向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军队有关单位请示、报告事项;向集团公司直属单位、成员单位发出规定、通知、批复;可以同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军队有关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同级人民团体联合行文。
(二)部门文件主要用于总部各部门在本部门业务职权范围向中央和国家机关的有关业务部门请示和报告事项,及在本部门业务职权范围内,向集团公司直属单位、成员单位批复请示事项、转发有关文件、印发通知等。
总部各部门之间,除对总部处以下干部任免外,一般不互相行文;总部各部门的下行便函,凡须总部内有关各部门知晓的,可一并主送。
(三)总部经理部文件(办公厅文件)可用于向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总部各部门、直属单位、成员单位以及其他不相隶属的单位行文。
涉及总部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以集团公司或总
部经理部(办公厅)名义行文,需由职权为主的部门起草,并按规定做好会签工作。
(四)集团公司函件主要用于与地方政府及其他单位商洽工作、征求或答复问题。
(五)情况通报主要用于印发集团公司领导讲话。
有关学习贯彻落实要求可一并在情况通报中提出。
集团公司与其他单位联合举办会议上的领导讲话,可以联合发文形式印发。
(六)部门“信函格式”主要用于办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以下事项:
1.向所属单位布置事务性工作,发布会议通知;2.对所属单位请示的非政策性的具体事务问题,做出说明和解释。
不得以“信函格式”发布政策性规范性文件,批复所属单位请示的政策性事项,向所属单位的业务部门布置工作。
(七)单位内部沟通、请示、汇报工作,均使用阅批件形式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及各直属单位、各成员单位可以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联合行文;可以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联合行文。
第二十二条属于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单位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单位。
须经上级单位审批的事项,经上级单位同意也可以由单位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上级单位同意。
第二十三条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单位公文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单位意图;是否与本单位有关规定相抵触;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单位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经会签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单位名称、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文件分送范围是否正确,印制份数是否根据文件的发放范围和有关规定确定;
(六)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部门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部门修改后重新报送,修改后的文稿须由拟文单位领导确认,核稿人员应当进行复核。
第二十五条公文会签是公文内容所涉及的有关部门对公文进行审核的必要程序。
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必须经有关部门会签,由拟稿人负责。
会签步骤涉及人员未明确签署意见或会签意见不一致的公文不得印发。
(一)总部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发文的协商会签制度。
公文文稿内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权事项,主办部门应积极主动做好协商、会签工作。
(二)总部各部门以集团公司名义发文涉及其他部门的,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再送会签部门会签。
未经协商和会签的文稿,不给予核稿办理。
(三)会签部门意见有分歧时,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分管副总经理出面协商;确难以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召开总经理办公会或由总经理审定。
(四)部门文件在完成部门内部核稿后先送会签再由部门领导签发。
第二十六条公文签发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文由本单位领导人签发。
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必须由正职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
(二)公文不得同时分送两位以上领导签发。
(三)规章制度文件的拟制、核稿、签发按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明确意见,签写姓名和签发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
上行文如在签发过程中有多位领导签阅,其中最高职级领导为文件签发人,职级相同的,主管业务领导为签发人。
(五)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单位的负责人签发,联合发文按主办、协办单位次序依次签发,一般不使用复印件会签。
第六章公文办理
第二十七条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
档。
第二十八条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纸介公文的办理包括:
签收、登记、初审、拟办、批办、承办、传阅、催办、答复等程序;电子公文的办理包括:
签收、初审、拟办、批办、承办、传阅、催办、答复等程序。
(一)签收。
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认真检查封、编号、正文和附件的份数、页数,核对无误后签收,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
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须将标题、、发文字号、紧急程度、来文单位、件数、收发时间及处理情况等逐项登记清楚,以利查询。
(三)初审。
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
初审的重点是:
来文是否应由本单位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单位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
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拟办。
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
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批示或者有关部门办理。
公文处理机构或专职工作人员在分发公文时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主管领导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重要公文,呈送主管领导阅批。
紧急公文,应当提出办理时限。
(五)批办。
领导批办公文应明确主办、协办单位及完成时限。
(六)承办。
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不延误、不推诿。
凡属职权范围内可以答复的事项,应直接答复呈文单位,同时告交办部门。
涉及多个部门业务的事项,由主办部门商有关部门协商办理,提出处理意见,再呈主管领导审批。
凡须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重要事项,应由主办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代拟批复文稿,连同原件一并送请上级领导审批;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或者不适宜办理的,应当迅速退回交办部门并说明理由。
(七)传阅。
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
公文传阅,要严格登记手续,严格遵守公文阅知范围,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纸质公文传阅,可在公文首页附传阅单,阅文人应及时阅批,阅后签字。
电子公文传阅,可通过电子签名、身份识别、权限控制、日志审计等措施保证公文传阅的可控、有效。
阅办完毕的公文必须及时清退,公文处理机构或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督促检查和核对。
发现遗失,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认真追查处理。
(八)催办。
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
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凡属催办的公文,电子公文要在首页收文单上进行催办标注和办理时限;纸介公文需填写催办单,附于公文之前。
公文按照时限办理后,承办人要填写办理结果、办完日期和存在的问题等,有催办单的要及时将填写后的催办单退回催办部门。
凡列入催办的公文,应将办理情况定期通报。
(九)答复。
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对下级单位上报的请示类公文,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
暂时不能批复的,要说明原因并按期给予回复。
第二十九条发文办理指以本部门、本单位名义公文制发的过程,包括复核、登记、排版、校对、印制、用印、寄发等程序。
(一)复核。
公文正式送印前,应进行复核。
复核的重点是:
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
经复核,如需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应按程序复审。
(二)登记、排版、校对。
对复核后的公文,应由公文处理专职工作人员登记发文字号、排版并由拟稿人校对后送印。
(三)印制。
公文均由公文处理机构或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印制。
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
公文应当在符合保要求的场所印制。
公文印制时,排版的清样由拟稿人负责校对。
校对必须认真细致、准确无误。
校对人应签署姓名。
(四)用印。
公文用印要清晰、端正,符合格式要求。
(五)寄发。
发送公文要认真核查。
核查文件正文、附件、印章、、份数、主抄送单位、编号、发往单位和地址。
急办的公文应在封面上注明紧急程度。
发往外埠的公文,须按邮电部门规定,包装牢固。
第三十条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发送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归档,相关单位保存复制件。
有关规定详见《集团公司总部档案工作管理办法》。
公文归档后,如工作需要,可到档案管理部门借阅。
有关规定详见《集团公司档案借阅管理办法》。
第七章公文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三十二条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
设立分党组(党委)的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外来公文、参加会议带回的公文、各级领导或秘书签收的公文,均应由本单位公文处理机构或专职工作人员统一负责办理和归档。
第三十六条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单位、上级单位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
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八条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经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集团公司公文处理规定》(规〔2011〕23号)废止。
附件:
公文具体格式要求
附件
公文具体格式要求
一、公文用纸主要指标及要求
(一)公文用纸一般使用纸张定量为60g/㎡~80g/㎡的胶版印刷纸或复印纸。
纸张白度为80%~90%,横向耐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为7.5~9.5。
(二)公文用纸采用GB/T148中规定的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
210mm×297mm。
(三)版面要求:
1.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lmm,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
2.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并撑满版心。
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3.文字颜色
如无特殊说明,公文中文字的颜色均为黑色。
二、印制装订要求
(一)版面干净无底灰,字迹清楚无断划,尺寸标准,版心不斜,误差不超过lmm。
(二)印刷要求
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面误差不得超过2mm。
黑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BL100%,红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Y80%,M80%。
印品着墨实、均匀;字面不花、不白、无断划。
(三)装订要求
公文应当左侧装订,不掉页,两页页码之间误差不超过4mm,裁切后的成品尺寸允许误差±2mm,四角成90°,无毛茬或缺损。
骑马订或平订的公文应当:
1.订位为两钉外订眼距版面上下各70mm处,允许误差±4mm;
2.无坏钉、漏钉、重钉,钉脚平伏牢固;
3.骑马订钉锯均订在折缝线上,平订钉锯与书脊间的距离为3mm~5mm。
包本装订公文的封皮(封面、书脊、封底)与书芯应吻合、包紧、包平、不脱落。
三、公文格式各要素编排规则
(一)公文格式各要素的划分
公文格式各要素分为版头、主体、版记三部分。
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头;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不含)以下、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不含)以上的部分称为主体;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以下、末条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记。
页码位于版心外。
(二)版头
1.份号。
如需标注份号,用3~6位3号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2.和保期限。
如需标注和保期限,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保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秘等级和保期限之间用“★”隔开。
3.紧急程度。
如需标注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和保期限、紧急程度,按照份号、和保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如只标注部分要素,则从第1行起自上而下顺序标注。
4.发文单位标志。
由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发文单位标志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使用小标宋体字,颜色为红色,以醒目、美观、庄重为原则。
联合行文时,如需同时标注联署发文单位名称,应当将主办单位名称排列在前;如有“文件”二字,应当置于发文单位名称右侧,以联署发文单位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
5.发文字号。
编排在发文单位标志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
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
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
6.签发人。
上报的公文需标识签发人姓名,由“签发人”三字加全角冒号和签发人姓名组成,居右空一字,编排在发文单位标志下空二行位置。
“签发人”三字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
如有多个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按照发文单位的排列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编排,一般每行排两个姓名,回行时与上一行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对齐。
7.版头中的分隔线。
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居中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分隔线。
(三)主体
1.标题。
用2号小标宋体字,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
2.主送单位。
主送单位指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或者统称。
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单位名称后标全角冒号。
如主送单位名称过多导致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当将主送单位名称移至版记。
3.正文。
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
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于主送单位名称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
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
(一)”“1.”“
(1)”标注;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4.附件说明。
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
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
1.XXXXX”);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转发类(批转、下达、转发、呈报、印发等)文件,被转发(批转、下达、转发、呈报、印发等)的材料不作为附件,不用标注附件说明。
版记放置在被转发(批转、下达、转发、呈报、印发等)材料的后面。
5.发文单位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
印章是发文单位表示对公文负责并标志公文生效的凭证。
除纪要等公文外,正式公文必须加盖印章,否则视为无效。
(1)加盖印章的公文
成文日期右空四字编排,印章用红色,不得出现空白印章。
单一单位行文时,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单位署名,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单位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单位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联合行文时,将各发文单位署名按照发文单位顺序整齐排列在相应位置,并将印章一一对应、端正、居中下压发文单位署名,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单位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2)不加盖印章的公文
单一单位行文时,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一行右空二字编排发文单位署名,在发文单位署名下一行编排成文日期,首字比发文单位署名首字右移二字,如成文日期长于发文单位署名,应当使成文日期右空二字编排,并相应增加发文单位署名右空字数。
联合行文时,应当先编排主办单位署名,其余发文单位署名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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